6岁以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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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规范落实0-6岁残疾儿童免费基本康复服务

妇幼保健院规范落实0-6岁残疾儿童免费基本康复服务

妇幼保健院规范落实0-6岁残疾儿童免费基本康复服务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科成立于20**年,是集临床疾病诊断评估、康复训练、教育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儿童康复服务中心。

20**年我院被残疾人联合会评为孤独症谱系障碍、脑瘫及智力低下定点评估及康复机构,近3年规范落实0-6岁残疾儿童免费基本康复服务,共对167名患儿进行了长期康复训练,康复效果显著。

(一)建章立制,规范康复工作我院高度重视0-6岁残疾儿童免费基本康复服务工作,建立了规范化康复服务体系,并制成了制度汇编集本,并在康复实践中做到有章必依,严格要求。

(二)儿科医师、康复师、幼师与家长形成合力,助力残疾儿童回归正常我院儿童康复科共有医师6人,其中高级职称2人,研究生2人,康复训练师11人,幼师1人,护士6人。

医师熟练掌握孤独症谱系障碍、脑瘫及智力低下的诊断与评估,康复训练师、幼师均持证上岗,具备专业化儿童康复的理论知识和康复技能,并不断参加国内康复培训,保存国内先进康复水平。

同时,我们通过开展父母课堂、亲子活动及户外拓展,指导家长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

(三)精心组织,完善设施,提高残疾儿童康复质量我院提倡人性化训练、个性化教学,设有一对一认知训练室、感觉统合训练室、操作课训练室、亲子游戏室、言语构音训练室、物理治疗室及作业治疗室等,并科学设置康复课程,每门课都有明确的分类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

在康复中,我们坚持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相结合,在集体教学的同时,也注意了针对智力残疾儿童的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力争每天有30分钟以上的个训时间,保证了每一个智力残疾儿童都能在通常训练的基础上得到个性化的训练。

另外,我院康复中心环境温馨、宽敞明亮,配备了较为完善的学教玩具、专业图书器材以及康复设备,满足了开展康复工作的需要,也是康复儿童健康成长的乐园。

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科秉承着“今天为孩子们付出,明天为孩子们喝彩”的宗旨,规范落实0-6岁残疾儿童免费基本康复服务,助力每一个残疾儿童拥有更加美好的明天!。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工作内容:
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 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事故报告与处理流程等。

2. 安全培训和教育:
-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康复设施的正确使用、危险品的处理方法、火灾逃生等知识。

3. 设备和设施维护:
- 定期检查和维护康复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4. 防火安全:
- 修复电线、插头、开关等电气设备问题,保持消防设施完好。

- 定期组织火灾演习,提高员工和儿童的火灾应对能力。

5. 安全巡检:
- 每天进行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危险隐患,如楼梯扶手松动、地面湿滑等。

6. 康复活动安全:
- 监督儿童进行康复活动时的安全操作,避免意外伤害。

7. 应急预案:
-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安全疏散、医疗急救等应对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儿童和员工的安全。

8. 安全记录和事故报告:
- 备案并记录每起安全事故和不安全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提出改进措施。

9. 合规检查和评估:
- 定期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合规性检查,及时整改问题,保证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0. 聘请专业人员:
- 雇佣专业的安全顾问或相关资质人员,根据机构需求提供安全管理咨询和指导。

以上是常见的一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工作内容,具体实施应根据机构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安全运行,为儿童提供安全可靠的康复服务环境。

残联对康复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

残联对康复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残疾儿童在康复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机构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机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所有员工均应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三、安全管理内容1. 机构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2. 消防安全管理(1)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完好、有效。

(2)设置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3)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

3. 电气安全管理(1)定期检查电气线路,消除安全隐患。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3)使用合格的电气设备,防止漏电事故发生。

4. 设备安全管理(1)定期检查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设备维修保养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5. 用药安全管理(1)严格药品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2)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不良反应。

(3)加强药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用药安全意识。

6. 食品安全管理(1)确保食品来源正规,质量合格。

(2)定期检查食堂设施设备,确保卫生、安全。

(3)加强食堂员工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立即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儿童康复中心管理制度

儿童康复中心管理制度

儿童康复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儿童康复中心正常运营,提高康复服务质量,确保儿童及其家庭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儿童康复中心的全体员工、患儿及其家长。

第三条儿童康复中心以“关爱儿童,助力康复”为宗旨,致力于为各类残疾儿童提供专业的康复治疗、教育及家庭支持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儿童康复中心设主任一名,负责中心的整体运营和管理;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心下设康复治疗部、教育部、行政部、财务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经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关爱患儿,尊重患儿及其家长。

第七条中心定期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中心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康复服务管理第九条中心为患儿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治疗方案,包括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言语治疗、音乐治疗、心理辅导等。

第十条中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康复治疗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治疗安全。

第十一条中心定期对康复治疗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治疗方案。

第五章教育管理第十二条中心为患儿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包括早期干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

第十三条中心根据患儿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中心定期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教育计划。

第六章行政管理第十五条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中心加强设施设备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第十七条中心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件,保障患儿及其家长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中心加强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患儿资料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家长管理第十九条中心建立家长沟通机制,定期与家长进行沟通,了解患儿康复进展和家庭需求。

第二十条中心为家长提供康复知识和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更好地参与康复过程。

小儿康复科规章制度

小儿康复科规章制度

小儿康复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儿康复科的工作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儿康复效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儿康复科所有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康复师、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小儿康复科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患儿权益,保护患者隐私,严守医疗秘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小儿康复科医生应熟悉小儿康复常见疾病及治疗方案,能够准确诊断和制定治疗方案。

第五条小儿康复科护士应负责患儿护理工作,包括体温测量、给药、照料患儿日常生活等。

第六条小儿康复师应具备专业的康复能力,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指导患儿进行适当的康复训练。

第七条小儿康复科辅助人员应协助医护人员进行工作,保障医疗秩序和患者安全。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八条小儿康复科工作人员应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保持职业操守,为患儿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小儿康复科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保持工作纪律。

第十条小儿康复科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做好医疗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医疗质量。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一条小儿康复科工作人员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冷静应对,及时报告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十二条小儿康复科工作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必须确保患儿生命安全,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三条小儿康复科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应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

第十四条小儿康复科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应受到相应奖励,包括表扬、奖金、晋升等。

第十五条小儿康复科领导对工作人员的处罚与奖励,应按照实际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公正、公平评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小儿康复科审定并于颁布后立即实施。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对本规章制度有异议的,可向小儿康复科领导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小儿康复科,如有修订或补充,需经小儿康复科领导批准后生效。

以上为小儿康复科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所有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确保患儿得到最佳的康复效果。

儿童康复保健工作制度

儿童康复保健工作制度

儿童康复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我国儿童康复保健水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儿童康复保健人员。

二、工作目标(一)提高儿童康复保健服务水平,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建立健全儿童康复保健服务体系,实现儿童康复保健服务的普及和均等化。

(三)提高儿童康复保健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儿童康复保健服务质量。

三、工作内容(一)儿童康复保健服务1. 开展儿童康复保健宣传教育,提高家长和儿童的健康意识。

2. 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

3. 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

4. 针对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评估、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5. 关注儿童心理健康,提供心理指导和心理治疗等服务。

6. 加强儿童营养和体育锻炼,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二)儿童康复保健人员培训1. 加强儿童康复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2. 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康复治疗技术水平。

3. 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三)儿童康复保健服务体系建设1. 建立健全儿童康复保健服务网络,实现服务覆盖。

2. 加强儿童康复保健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设施水平。

3. 完善儿童康复保健服务制度,确保服务规范和质量。

四、工作流程(一)儿童康复保健服务流程1.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普及儿童康复保健知识,提高家长和儿童的健康意识。

2. 预防接种:按照疫苗接种时间表,为儿童提供疫苗接种服务。

3. 健康检查: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

4. 康复服务:针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

5. 心理指导:关注儿童心理健康,提供心理指导和心理治疗。

6. 营养和锻炼:加强儿童营养和体育锻炼,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二)儿童康复保健人员培训流程1. 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儿童康复保健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2. 技能培训: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康复治疗技术水平。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舟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通知舟政发〔201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精准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到2020年,建成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康复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明确服务制度内容(一)服务对象。

1.我市0至6周岁,经鉴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上述对象中有康复适应指征的,年龄放宽至18周岁。

3.0-6周岁中的孤独症、3周岁以下言语残疾儿童需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其余残疾儿童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7-18周岁的残疾儿童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服务项目和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

6岁以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6岁以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6岁以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为了保障6岁以下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中的安全,我们特制定本安全工作制度,以确保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中的安全。

一、安全责任1. 康复机构应当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康复机构应当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位员工都了解自己的安全职责。

3. 康复机构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应对。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康复机构应当建立来访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确保康复机构的安全。

2. 康复机构应当对康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3. 康复机构应当对康复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4. 康复机构应当对康复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康复机构应当对残疾儿童进行安全评估,了解其身体情况和特殊需求,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2. 康复机构应当对残疾儿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3. 康复机构应当对残疾儿童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良好,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4. 康复机构应当对康复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四、安全管理监督1. 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康复机构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康复机构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安全管理奖惩1. 康复机构应当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康复机构应当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员工进行批评和教育,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其他1. 本安全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安全工作制度由康复机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康复机构名称日期。

儿童康复工作制度

儿童康复工作制度

儿童康复工作制度一、总则儿童康复工作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儿童获得优质的康复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儿童康复机构、康复教育机构和相关康复服务部门。

二、工作原则1. 坚持以儿童为中心,尊重儿童的人格和权益,关注儿童的需求和兴趣,为儿童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服务。

2. 坚持家庭参与,加强与家庭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家庭在儿童康复过程中的支持和辅助作用。

3. 坚持科学规范,遵循康复学科的发展规律,采用先进的康复理念和方法,确保康复服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 坚持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提高康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及性。

三、康复服务内容1. 康复评估:对儿童的康复需求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身体、心理、社交、语言等方面,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

2. 康复教学与训练:根据儿童的康复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康复教学与训练,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行为治疗等。

3. 康复科研与培训:开展康复科研工作,推动康复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组织康复培训,提高康复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4. 康复救助与资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和资助,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康复服务。

四、康复工作流程1. 儿童入训筛查:对儿童进行入训筛查,确定儿童的康复需求和适应的康复服务。

2. 康复评定:对儿童的康复进展情况进行评定,调整康复计划和教学与训练内容。

3. 康复教学与训练:根据儿童的康复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康复教学与训练,确保儿童获得有效的康复服务。

4. 康复效果评估:对儿童的康复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五、康复工作制度1. 严格遵守康复工作流程,确保康复服务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2. 加强康复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康复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加强康复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确保康复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残疾儿童康复培训管理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培训管理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工作,促进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享有平等教育权利。

第四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将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纳入其发展规划,并分类管理,确保康复培训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和康复记录,及时记录和报告残疾儿童的康复情况。

第六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确保残疾儿童在康复培训期间的安全。

第二章康复培训机构的管理第七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的康复人员。

第八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康复教育师资力量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九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社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良好合作机制,广泛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知识。

第十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残疾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自信,积极面对生活和学习。

第十一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开展康复培训评估的机制,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

第十二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康复培训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康复培训教学管理第十三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康复教学计划,制定系统的康复教育课程,确保康复教育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第十四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康复教育内容的研究和更新,不断完善康复教育教材和教学方法。

第十五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康复教育教师考核制度,保障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康复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定期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方法。

第十七条康复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康复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和评价残疾儿童的康复情况,为康复教育提供数据支持。

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制度范本

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制度范本

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由政府指定,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康复、公开透明、自愿参与的原则,为残疾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康复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康复专业人员。

第五条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营管理能力,负责机构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第六条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设立康复评估小组,负责对儿童的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七条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

第三章康复服务第八条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根据残疾儿童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并提供全面的康复服务。

第九条康复服务内容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语言吞咽治疗、感觉统合治疗、心理康复等。

第十条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建立健全康复治疗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儿童的康复过程和效果。

第十一条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定期组织康复专业培训,提高康复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章质量监控第十二条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控制度,对康复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三条康复机构应定期对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康复计划,确保康复质量。

第十四条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接受政府、残联、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及时解决康复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第十六条康复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健康稳定。

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七条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康复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康复机构应定期对康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关于规范儿童康复服务的若干建议

关于规范儿童康复服务的若干建议

***医院关于规范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建议**残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根据**残联部署和要求,**医院现就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提出以下建议。

一、“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智力障碍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建议(一)目前部分康复服务机构内儿童康复科未配置保育员等康复辅助工作人员,建议督导专业康复服务机构配齐配全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兼顾好康复支持服务人员的配备。

(二)建议康复服务机构内儿童康复场所规模要求、安全与应急等应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版)》、《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幼儿园类的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同时要强化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支持服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

(三)建议康复服务机构内儿童康复科配置保育员等康复辅助工作人员应持有“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并由其所在的康复服务机构体检科出具体检报告。

(四)康复服务机构内的教师岗位资质应为幼儿教师资格,目前部分教师持有的都是小教资质,建议适度降低教师岗资质门槛。

(五)残疾儿童康复类别分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机构有住院儿童和门诊儿童两类,其中每类儿童中既有半天上幼儿园的、又有半天做训练的,建议明确界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

(六)部分康复服务机构服务环境、场地总面积和人均面积达标有困难,建议统筹考虑降低相关要求。

(七)康复服务机构实现在岗教师与在训儿童人数配比达标存在困难,建议相关部门加速扩增康复服务机构相关教师岗位,保证康复训练质量。

(八)儿童全日制服务每天的训练总时间和分项时间要达到规定的时间,压力较大。

一方面,仅靠资助经费,每月大概2000元,折合科室训练内容,所给予的训练时间达不到;另一方面,享受救助儿童再加自费训练项目,课程时间安排加到一起也很难达到规定的时间,建议放宽康复训练的时间限制。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包括政府举办和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康复机构。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康复对象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康复机构的安全。

第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康复机构工作人员、康复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安全事故,保护康复对象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康复机构的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第八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康复机构的安全。

第九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康复对象的食物安全。

第十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法律法规,确保康复对象的用药安全。

第十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康复对象的交通安全。

三、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保护康复对象的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儿童康复区的工作制度

儿童康复区的工作制度

儿童康复区工作制度一、总则儿童康复区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儿童康复工作的高效、安全、有序进行,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所有康复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儿童康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管理1. 康复区设有一个主任,负责康复区的全面工作。

主任由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康复医学专家担任。

2. 康复区设立康复治疗部门,负责具体的康复治疗工作。

康复治疗部门包括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语言治疗室、心理治疗室等。

3. 康复区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康复区的行政事务、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康复治疗工作1. 康复评估:康复医师对儿童进行全面的康复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

2. 康复治疗:康复治疗师按照康复计划,对儿童进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心理治疗等。

3. 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师指导家长和儿童进行家庭康复训练,确保康复效果的持续和巩固。

4. 康复教育:康复教育师对儿童进行康复教育,提高儿童的生活能力和社交能力。

四、行政管理1. 人力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合理配置康复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2.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合理使用康复区经费,确保财务状况的健康稳定。

3. 后勤保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确保康复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五、质量控制1. 康复治疗质量:建立完善的康复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康复治疗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提高康复治疗效果。

2. 康复服务质量: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康复服务质量进行调查和评估,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六、安全管理1. 康复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儿童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 康复区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3. 康复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康复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七、保密制度1. 康复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12•【文号】残联厅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厅发〔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卫生局: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对预防儿童残疾、减轻残疾程度至关重要。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合作,规范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机制,使残疾儿童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康复服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10月12日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前言我国有0-6岁残疾儿童167.8万人。

残疾给儿童及其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儿童残疾已成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预防出生缺陷和减少儿童残疾工作,通过加强三级预防策略及相关的医疗、康复干预,预防和减少了残疾的发生,减轻了残疾的严重程度。

儿童期是人身心发展的关键期。

通过进行早期康复,多数儿童可以重建生活自理、学习以及社会交往的正常能力,康复效果显著。

但是,我国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的工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大多数残疾儿童不能在发现残疾后的第一时间接受康复训练,贻误了早期康复训练的最佳时机。

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化若干建议

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化若干建议

康复机构关于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的建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根据中残联部署和省残联要求,我院有关科室和部门紧密对照康复服务规范有关内容,就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提出以下建议。

一、“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智力障碍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建议(一)目前部分康复服务机构内儿童康复科未配置保育员等康复辅助工作人员,建议督导专业康复服务机构配齐配全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兼顾好康复支持服务人员的配备。

(二)康复服务机构内儿童康复场所规模要求、安全与应急等应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版)》、《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幼儿园类的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同时要强化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支持服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

(三)康复服务机构内儿童康复科配置保育员等康复辅助工作人员应持有“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并由其所在的康复服务机构体检科出具体检报告。

(四)康复服务机构内的教师岗位资质应为幼儿教师资格,目前部分教师持有的都是小教资质,可考虑适度降低教师岗资质门槛。

(五)残疾儿童康复类别分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机构有住院儿童和门诊儿童两类,其中每类儿童中既有半天上幼儿园的、又有半天做训练的,能否给出明确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书面界定。

(六)部分康复服务机构服务环境、场地总面积和人均面积达标有困难,可否统筹考虑降低相关要求。

(七)康复服务机构实现在岗教师与在训儿童人数配比达标存在困难,康复服务机构应加速扩增相关教师岗位人员,保证康复训练质量。

(八)儿童全日制服务每天的训练总时间和分项时间要达到规定的时间,压力较大。

一方面,仅靠资助经费,每月大概2000元,折合科室训练内容,所给予的训练时间达不到;另一方面,享受救助儿童再加自费训练项目,课程时间安排加到一起也很难达到规定的时间,建议可否放宽康复训练的时间限制。

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安全预案

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安全预案

一、预案目的为保障残疾儿童在康复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安全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中心所有员工、残疾儿童及其家属,以及进入康复中心的各类人员。

三、安全组织机构1.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安全工作的总体协调和指挥。

2. 设立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3. 各部门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加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确保安全无隐患。

4. 加强康复中心内部安全管理,设立安全通道,明确安全出口,确保人员疏散畅通。

5. 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对进入康复中心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五、应急处置措施1.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1)发现火灾,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报警并通知相关人员。

(2)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和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3)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和现场勘查。

2. 电梯事故应急处置:(1)发现电梯故障,立即通知维修人员。

(2)协助被困人员,安抚情绪,等待救援。

(3)确保现场秩序,防止事故扩大。

3. 医疗事故应急处置:(1)发现医疗事故,立即启动医疗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

(2)组织抢救,确保患者安全。

(3)协助调查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4. 其他事故应急处置:(1)发现其他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

(2)组织人员救助,确保人员安全。

(3)协助调查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六、预案实施与培训1. 本预案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2.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本预案内容。

七、预案修订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修订。

残疾儿童康复监督管理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监督管理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监督管理制度一、前言残疾儿童是社会的脆弱群体,他们需要更多的关怀和康复帮助。

针对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质量,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康复服务水平、防止服务提供者的不法行为,最终实现残疾儿童全面而有针对性的康复。

因此,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监督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儿童康复服务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儿童康复服务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质量。

监督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康复服务的相关行为,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保障残疾儿童在康复过程中获得有效的康复帮助。

2. 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监督管理制度能够对康复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减少服务提供者对残疾儿童的侵权行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推动康复服务提供者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供更有效的康复服务。

4. 预防服务提供者的不法行为。

监督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对服务提供者的监督,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提高服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5. 实现残疾儿童全面而有针对性的康复。

监督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实现全面而有针对性的康复。

三、儿童康复服务监督管理的内容1. 监督康复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条件。

监督部门应对康复服务提供者的从业资质和服务条件进行审查和认证,确保其具备提供康复服务的资质和条件。

2. 监督康复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康复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服务行为符合康复服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3. 监督康复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

监督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康复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服务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4. 监督残疾儿童的康复过程和效果。

监督部门应对残疾儿童的康复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有效的康复帮助。

5. 监督康复服务提供者的收费标准和费用。

儿童康复科工作规范

儿童康复科工作规范

儿童康复科工作规范儿童康复科工作制度在科长的组织管理与协调下,由康复医师负责,组织带领各人员共同完成高危儿筛查、高危儿早期干预治疗、脑瘫儿童康复教学和训练、康复科研与培训等任务。

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1、严格遵守康复工作流程。

全科人员须服从安排,刻苦研究与钻研业务,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切实做好高危儿量表筛查、残疾儿童的康复评定、康复教学与训练业务,尤其保证好高危儿筛查及转诊指针,严防差错事故。

2、严格研究与会议制度。

全科负责高危儿自闭症脑瘫三大康复业务的开展与壮大,任重道远,研究与会议须制度化。

全人员须积极参加中心与科部室各类研究与会议,提高各自素质和工作水平。

3、严格请示与报告制度。

个人员在康复与教学过程中所遇见的特殊情况(包括高危儿量表筛查上的异常表现、脑瘫儿童康复上出现的问题,上报教学与康复文字资料各项业务申请,跨越本部门的工作如邀请或收外科室人员来部门工作研究以及突发事件与疑难意外等)须按程序逐级向负责人、科长、分管领导请示与汇报。

4、在各人员自查的基础上,科室不定期组专人抽查和督导各人员业务资料与康复进展情况。

发现问题将责成个人员及时处理。

对工作不努力不服从安排、任意训斥儿童、闹不团结而影响中心业务、家长投诉、甚至发生差错事故,将按照中心有关制度和规定落实责任、照章处理。

5、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科内康复讲座、教学科研活动,按照中心安排输送人员外出研究进修,以更新康复理念,提高业务素质。

业务人员需积极参加并服从安排完成讲课、观摩或进修培训任务。

对外出研究者回中心后须向全科进行专题汇报,进修二周以上者,须完成一课时以上的传授任务,并文字资料存档。

6、积极配合社区和其他业务部门举行残疾儿童家长的康复知识普及入户家庭康复指点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配合区XXX指点全区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和各级XXX康复机构业务建设,实时完成相关任务。

7、进行康复干预治疗的患儿,由医生填写治疗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康复治疗单,在家长知情签字后转入康复治疗室治疗,每次治疗后家长与治疗师均需在康复治疗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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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关于印发宿迁市6岁以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各康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儿童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创造有利于广大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良好环境,现将《宿迁市6岁以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各县(区)残联切实履行对机构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职能,组织人员对儿童康复机构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并就机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各康复机构安全、正常运行。

特此通知。

宿迁市6岁以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度
(一)儿童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

机构负责人是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安全工作政策的宣传、教育、落实,牵头制定安全工作制度,筹措安全经费,确保机构和在训儿童的安全。

(二)儿童康复机构应成立由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康复工作的实际需求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将制度装订成册并上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儿童康复机构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儿童家长学习安全工作制度,并对工作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考评。

(四)儿童康复机构应对在训儿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指导家长配合机构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倡导家长为孩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接送安全制度
(一)家长送儿童进机构时,必须亲自把儿童交到工作人员手中,以防儿童走失。

(二)负责接、送儿童的工作人员要提前到岗,并在下班后将所有儿童送达接收人后方可离开。

(三)工作人员接收儿童时,对家长提出的要求、反映的情况、所带的物品、药品要认真记录,以防遗忘。

(四)督促家长严格按作息时间接儿童,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接走儿童的,必须经工作人员允许并履行签字手续。

(五)儿童离开机构时要严格执行接收人签字制度。

工作人员要帮助儿童做好准备,并亲自把儿童交给家长。

如有代接儿童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家长电话确认,再由来者签字,方可将儿童接走。

三、康复训练活动安全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儿童在康复治疗期间的安全。

(二)工作人员必须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在精神和身体上处罚儿童,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把儿童排斥在训练室外,或停止儿童的康复训练课程。

(三)训练前做好准备工作,强调安全事项,认真检查康复器材的质量安全、使用安全状况。

(四)教会儿童玩玩具的方法,使用大型玩具时要加强监护,随时纠正儿童的不安全动作。

(五)在引导儿童进行康复训练时要全程跟踪管理并注意儿童的身体特点,做到动静交替、时间适宜,活动前后一定要清点儿童人数。

(六)杜绝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玩具,如边缘锋利、容易破损或断裂、含有毒材料或涂料的玩具,不允许向儿童提供体积较小或豆类玩具。

(七)注意玩具的维修和保管,要定期为玩具消毒,对残旧的玩具要及时修理或丢弃,避免某些尖锐物体刺伤儿童。

(八)如遇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应及时救护儿童,上报机构负责人;重大事件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九)工作人员在儿童康复治疗结束后,不得把儿童留在训练室内,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工作人员负责。

四、食品卫生安全制度
(一)机构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领取《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食堂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期间要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两不”(不戴首饰、不抽烟喝酒)。

(三)食堂用水及儿童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所提供的食品必须无毒、无害,并且具有相应的营养要求。

严禁购入腐败、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儿童健康造成损害的食品或原料。

(四)食堂要保持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蝇、鼠、蟑螂及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毒,菜柜、放菜台要经常洗刷,食具、餐具及盛放直接
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清洗和定期消毒。

(五)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关闭各处电源(冰箱除外)和阀门,收拾好各种器具。

五、寄宿、午休安全制度
(一)儿童宿舍必须安全,符合居住条件,方便管理,方便儿童康复训练及生活。

(二)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毯、热得快,严禁燃点蜡烛和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源,谨慎使用蚊香或其它灭蚊器具。

(三)机构应建立寄宿、午休儿童花名册及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做好每日儿童寄宿、午休情况记录。

定期召开寄宿儿童家长会,通报有关情况,提出相关要求。

(四)宿舍内应安排专人值班,值班工作人员要每天对宿舍进行清扫、通风,并按时关锁门窗。

六、疾病防护控制制度
(一)机构应安排专人每天对走读儿童进行相应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摸:看儿童有无发热现象;二看:观察儿童精神状态、面色、咽部、皮肤有无皮疹等;三问:了解个别儿童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

如发现儿童有异常情况,应要求家长将儿童带离就医。

(二)在训期间如发现儿童患有疾病应及时救治并通知家长;如发现儿童患有严重疾病,应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及时通知家长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若有儿童被查出患有传染病的,应立即通知儿童家长将其带回,待治愈后方可进入机构。

七、消防安全制度
(一)保障各种灭火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保持康复训练场所、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保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系统完好。

(三)不得在儿童聚集场所使用低耐火等级的材料进行装修。

(四)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经常对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

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维护、整改。

(五)食堂使用煤气的,要掌握正确的方法,注意防漏、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

八、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机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定期对康复器材、教学设施、消防设备和内设机构执行安全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机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安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严防玻璃、砖石等从高空坠落,并在第一时间内消除发现的一切安全隐患。

(三)抓好用电安全,经常检查和维护供电线路,老化的供电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消除不安全用电和不合理的电器安装情况。

(四)抓好卫生管理和卫生督查工作,严防食物中毒和细菌性传染病的发生。

九、安全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一)机构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科学、实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演练。

(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在稳妥可靠的前提下,果断处置。

(三)事故发生时,当事人要立即向机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机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事故发生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机构正常运转。

事故处理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连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部门。

(五)安全事故的上报不得有隐瞒、包庇、侥幸心理,严防事态蔓延和扩大。

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明确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二)发生安全事故后,要按职责分工及时、果断处理,将损失降到最低,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三)在管辖的责任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分管责任人负直接责任,根据事故造成损害的程度追究第一责任人和连带人员责任。

(四)因未认真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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