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链接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分类
有关深度链接认定和归责
有关深度链接的认定和归责摘要:互联网技术是名副其实的”双刃剑”,它的发展既推动了信息交流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又衍生了法律保护与规制中层出不穷的困惑。
互联网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是有其鲜明特点的。
技术的常变常新,往往使得此类案件的审理横生枝节、扑朔迷离。
法官在深思熟虑认定了一种侵权形式以后,另外一种以规避为目的的新的侵权形式又会出现,使得审判总是沉浸在滞后的状态中。
但无论技术层面如何突进,规避法律的手段如何变换,审理当中都有万变不离其中的宗旨:即是维护和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广大公众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信息网络深度链接一般链接搜索引言近年来,根据我国有关互联网技术的司法实践特点,并结合国外先进审判经验,我国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著作权法》的部分条款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在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侵权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递进性具体的条款规定为法官审理提供了相关依据的同时,也彰显出了我国对规范互联网技术的使用及信息传播方面的重视。
当然,有鉴侵权形式的演化多变,在应用相关法律法规时还需要把握纠纷脉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深度链接行为的认定:《著作权法》中任何专有权利的作用都在于控制特定行为。
①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是做了如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由此可见,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特定行为,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就其种类来说,具体包括对未经授权的作品的上载(信息拥有者将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到互联网信息服务者的存储器),下载(将互联网信息存储到电脑或其他可移动存储设备中),链接(对他人的互联网作品或传统作品的网络传播件设定链接),搜索(在互联网上查找用户指定的条目、功能或服务)。
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下)
判决 加拿 大版 权 委 员会也 认为 :除 “ 没链 ”之 外的链 埋 接 “ 本身部不涉 及r 公众传播包含 住被链接 I 中的任何作 n J 叫站
曲文件置于服务器 中供公众自行获取的情况下, 引导更多的I 叫络 用户从被链接刚站获取被链接的歌曲文件 、 上述结论也 得剑了其他 国家法院 判决 的确 认 前 文曾提
及 :澳大利亚 《 版权法 》实施 WC T第 } { 条的方式卡 中 相似 , u
也是为版权 人新增加 一项 “U 共传播权 ” 而受这项 专 厂公 j
上 儿乎 完全相 同 。原 告澳 大利 亚环 球u 吕片公 司对音 乐 站
方式向公众传播 的行为”时 ,论据之一在于 “ 被链接网站在 该
项服务中起到异站存储或外置存储器的作用” ,而没置链接的劂
站则 “ 控制着被链接网站的资源” 这一论据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 “ 移动硬盘”是最为常见的 “ 外置存储器” 而在一台汁算机插上 ,
使 公众 获 得作 品 的 “ 可能 性 ” 。那 么 ,在被 链 接的 刚站 与
设置链 接的网站之问 ,究 竟是 哪一个网站向公众提供 了获得
歌曲文件的可能性 ?抑或是两个 站都提供 了这种可能性?寻 根溯 源 ,只有将 歌 曲文件 “ 传” 或 以其 他方 式置 于眼 务 上
器 中的 站才使公 众有 了获得作 品的 “ 可能 性” 。而 对第三 方 站 中歌 曲文件设置链接的网站 只能 “ 帮助”公众发现和 实现这种 获得 作品 的 “ 可能性 ” 。如果被 链接的 刚站 删除 了 歌曲文件 ,或是关 闭了 络服 务器 ,那么 设置链接 的 站 即
接 ,公众 也依然可 以通过直接登录 原先被 链接的网站而获得 歌曲文 件 显然 ,决 定公众 获得 歌曲文 件 “ 可能 性 ”的 只 能是 被链接 的 站 ,而不 是设置 链接 的 站 。 北京一 中院在 沧汪设链者构成 “ 对音乐作 品通过互联 的
链接侵犯著作权归责原则探究
收 稿 1 期 :0 0— 5—1 5 1 21 0 7
作者简介: 任先 国(9 4一 , , 1 7 ) 男 河南信阳人 , 郑州师范学院政治系讲师, 民商法学顽十。
基金项目: 河南 省 软 科 学 项 目 ( 号 :9 4 0 5 1 3 编 0 2 04 0 5 )
・
7l ・
21 0 0年 第 4期
界 有 以下 三 种 观 点 : 1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对 于 侵 权 归 责 原 则 , 者 们 有 深 刻 论 述 。“ 学 总
主张适用 过错 归 责 原 则者 , 由如 下 : 理 第一 , 在
涉 及 著 作 权 的 网 络 行 为 中 , 为 并 非 不 能 控 制 , 有 行 没
d i1 . 9 9 jis . 0 8~3 2 . 0 0.4. 7 o :0 3 6 / .sn 1 0 9 8 2 1 0 01
中图 分 类 号 : 5 3. DF 2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3 2 ( 01 0 10 9 8 2 0) 4—0 71—0 0 4
任 先 国
[ 州 师范 学院 政 治 系, 郑 河南 郑 州 4 0 4 ] 5 0 4
摘
要: 链接 极 大 地 促 进 了信 息 传 播 , 同 时 也 面 临 着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法 律 风 险 。 归 责 原 则 是 认 定 侵 权 的 基 础 但
因素 。 3前 对 链 接 侵 权 归责 有 不 同 的理 论 纷 争 , 利 益 平 衡 和 立 法 实 践 是 其 选 择 的 基 础 。根 据 侵 权 的 不 同类 型 , - ' 但 分 别 适 用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和 过 错 推 定责 任 原 则 为 其 应 然 选择 。 关键词 : 链接 ; 作 权 ; 责 原 则 著 归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4 . 案 件管 辖权不 易确 定。对 于侵权行 为 的管辖 通常适 用被 击量 甚至进 行诈 骗活动 。
告 所在地 法或 侵权行 为地 法 。但 因特 网是 一个 全球性 的特 别 空 问, 同一侵 权行 为的发 生地 点通 常相 聚很远 甚至超 出国界 , 而 我 们 要解决 网络案件却 复杂繁 多, 这无 疑 向我们 目前 的管辖权规 定
关键 词 网络版 权 侵权 行 为 认 定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2 3 8 - 0 2 表权 。 这类行 为多见于一些 免费的图片 、 电子书 、 电影等 下载网站 。 2 . 非 法转载 。 此种 行 为包括两 种情 况 : 一 是将他 人在 网络发
杂, 可能 同时包含 了文字 、 图片、 声音 、 动画等 元素 , 侵 权行为 多表
1 . 侵权 行为 难 以认 定 。 认 定侵 权行 为必须 依靠证 据 , 而 网络 现 为采 用类似 设计 混淆视 听 , 而 且不 易识 别、 判 断。 中存 在 的数字 化信息 都是 由二进 制组 成 的离散信 号 ,不具 连续 5 . 非法链 接指 引 。 此种行 为包 括两种 基本 形式 : 一是搜 索引
提 出了难题 。
二、 我 国 网络版权 侵权 行为认 定的难 题
( 一) 网络 版权侵 权行 为的构 成要件 问题
目前 关于侵权 行为构 成要件 问题 的主要 观点 是, 侵权行 为构
成 要件 为有无 加害 行为 、 损 害结 果、 前两项 有无 因果关 系 以及加
( 二) 网络版权侵 权行 为 的特点
Hale Waihona Puke 网页 外观 设计 或在此 基础 上局 部修 改 。这 类行 为 的行 为人 多为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作品针对传统作 品 , 出现 了 “ 网络超 文本结 构” , 新增 了 许 多新 的表 现形 式 。 因 此 , 建 议 针 对 互 联 网 这 一 特 殊 媒 介 增 设 一
种新 的作 品类 型。总之 , 网络著作权 的表现 形式完 全不 同于传 统
著作 权 的 类 型 。 二、 网络著作权侵权 的类型
( 一) 一般 侵 权 类 型
1 . 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 网 络链 接 作 为 一 种 导 航 工 具 , 能在不 同文档之 间建立联 系, 从 而方便 了网站 和网页之 间 的切换 。链 接侵 权具 有相 当大 的隐蔽 侵 害了作者 的合法权 益 , 因而构成侵权行为。 2 . 网页 作 品 的著 作 权 侵 权 。 当今 社会 处于“ 眼球经 济” 的时代 , x 寸 于各大 商业 网站 来说 , 个好 的网页能够 迅速 吸引网民的眼球 , 增加网站的点击率 , 进 而 提升 知名度 , 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但是 , 基于一个网页的制作需 要花费太 多的精力 , 因而抄袭他人 网页的情况屡见不鲜 。 三、 对 我 国 网络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具 体 建 议 ( 一) 建 立过 错 推 定 原 则 , 完善 信 息 网络 的 立 法 为了鼓励 创作 , 合法传播和促进网络与著作权 的和谐发展 , 我 们应 当完善网络立 法 , 建立过错责任原则。同时 , 立法的滞后性决 定我们要 以民法通则 、 著作权法为主要依据 , 不断地修正完善现有 法律 。比如说 , 应 当明确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管辖权 , 对于服务商 的 数字化转 换行 为应认定为复制。当然 , 明确侵权的范围、 侵权行 为 人应承担的责任 , 是迫切需要解决 的问题 。 ( 二) 加 大 网络 侵 权 的 成本 , 建 立 惩 罚性 赔偿 机 制 现阶段 , 侵权成本太低是 侵权行 为频发 的重要原 因。由于 网 络侵 权的隐蔽性 , 知识它与一般侵权在寻找侵权人方面大有不 同。 假使找到了侵权行为人 , 但对其赔偿数额很低 , 便不足 以起到警戒 作用。在今后 的司法实践中 , 应实行全面赔偿原则 , 只有提高赔付 的数 额 , 以补偿损失为主 , 适 当惩 罚为辅 , 才能有效 打击 网络侵权 。 ( 三) 利 用 高科 技 手段 防侵 权 , 提 高 公 民 的 自我保 护 意识 。 权利人可 以采取技术措施 , 利用科 技防止侵 权者规模 化地 复 制和粘贴 , 保护 网络传播 权 。诚然 , 随着信 息时代 的不断发 展 , 著 作权法制 的特性必然 发生新 的变革 , 这种相对 于其 他法制 的更加 快速不断更新 的特点 , 正是著 作权法 制最重 要 的特 性之 一。 [ 3 ] 作者为了防止他人滥用其作品 , 可 以主动采取一些 自我保护 。
民法典网络图片侵权如何认定
民法典⽹络图⽚侵权如何认定在现实社会中对于版权问题是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如果出现侵权的⾏为可以通过法律的⼿段进⾏维护。
⾸先应该对于侵权⾏为进⾏认定,⾯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在民法典中⽹络图⽚侵权如何认定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络图⽚侵权如何认定如果是出于营利⽬的,那么转载别⼈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同意或者⽀付报酬的,否则便属于违法侵权。
如果对⽅追究你的责任,你就要进⾏经济赔偿。
《民法典》第⼀千⼀百九⼗四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络侵权主体的分类(⼀)、⽹络服务提供者⽹络服务提供者是⽹络空间中⼀种全新的主体,对⽹络的正常运⾏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轻重的作⽤。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前为⽌,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学⽣》杂志社诉263⾸都在线案,⽽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平和质量,⽽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络服务业的⽣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数⽹络⽤户的利益。
由此,⼈们必须综合考虑多⽅⾯的因素最终确定⼀个合理的标准。
(⼆)、⽹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供公众访问的⼈,如为⽤户发送信息的电⼦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
⽹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页上的信息,公众⼀般只能浏览或下载⽽⽆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
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
最⾼院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络⽤户通过⽹络实施侵犯他⼈著作权的⾏为,或者经著作权⼈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 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络⽤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网络深度链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深度链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网络中获取信息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其中,网络深度链接是一种非常方便的方式,它允许用户直接链接到特定页面,而不是通过网站的主页进入。
然而,在网络深度链接的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网络深度链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网络深度链接本身并没有侵犯著作权的嫌疑,因为它只是一种链接方式,用户可以通过链接打开某个页面,但并不会拷贝、修改或传播该页面的内容。
而真正可能涉及到著作权侵权的是深度链接的目标页面。
如果该页面的内容属于他人的著作权,那么深度链接会被视为引导、传播、复制或改编该作品,从而涉及到侵权问题。
另外,也有一些深度链接涉及到的是网站内部的链接,比如直接跳转到某个商品的购买页面。
此时,如果该商品的图片、文字等内容属于他人的著作权,那么深度链接也可能会涉及到著作权侵权问题。
二、网络深度链接的著作权侵权案例1、Ticketmaster案件Ticketmaster是一家在线售票公司,该公司在2000年将批量链接到其网站上的页面的深度链接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了Ticketmaster的著作权。
法庭判决认为,深度链接并不侵犯Ticketmaster的著作权,因为它们只是一种链接方式,无法被视为对网站上的内容进行复制或传播。
2、MyVidster案件MyVidster是一家在线视频分享网站,该网站允许用户将视频链接到其平台上。
在2012年的一起案件中,The Flava Works公司将MyVidster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
法庭认为,MyVidster网站上的视频深度链接也涉及到了著作权侵权问题,因为它们允许用户访问并播放他人的作品,从而带来了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3、Perfect 10案件Perfect 10是一家成人娱乐网站,该公司将一些非法的深度链接告上法庭,并请求法庭禁止这些链接的使用。
法庭判决认为,该公司的一些深度链接涉及到了著作权侵权问题,因为它们允许用户访问并下载受到保护的作品。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原创作品,因此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中介平台,在法律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不承担事先审核的法律责任,即不承担事先审核用户上传内容的义务。
然而,当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平台运营方则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如果平台运营方明知或者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仍然继续提供该内容的传播服务,那么平台运营方也将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
其次,对于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而言,他们在上传自己的作品时,应当明确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权利的归属等。
只有在了解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授权后,用户才能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可以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合法的传播。
一旦用户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传播或者展示,用户可以通过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与实际生活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更加复杂。
首先,网络短视频平台上传的视频通常是以视频片段或者剪辑的形式存在,其中可能涉及多位原创作者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每部分作品的权益归属,以及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将成为诉讼中的难点。
同时,由于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数量庞大,且用户上传的视频随时变化,对于平台运营方来说,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容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可以建立著作权保护的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比对,及时屏蔽或删除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
网站与受托制作人著作权侵权责任界定问题
网站所有人与网站实际制作方不一致时,前者往往被作为直接侵权人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被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站所有人也常抗辩称实际制作人系第三方,责任应由实际制作方承担。
对于此类问题,应区分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厘清著作权侵权的主体,进而判定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而网站所有人与权利主体如果达成调解后,又以该调解案件为基础提起诉讼要求网站实际制作方赔偿其损失的,不能直接认定侵权成立并以调解数额作为网站所有人的损失,而应结合著作权法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侵权责任如何判定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网站的所有人与网站的实际制作方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常见在广告发布、视频制作等商业活动中。
如果在制作网站的过程中,使用的相关图片、视频、软件等作品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则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网站所有人与网站的实际制作人之间有合同约定,如果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所有责任由受托的实际制作人承担等,但网站所有人在案件中往往仍被作为直接侵权人成为被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站所有人也经常抗辩称实际制作人系第三方,其与第三方有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方面侵权的所有责任由制作方承担,在案件审理中也经常会要求追加制作方为案件被告或第三人。
对于应否将网站制作方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的问题,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这取决于原告的意思表示及诉讼请求。
其次,网站所有人在被诉侵权后,应有义务告知实际制作人,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网站所有人也明确无法举证其或实际制作人获得了相应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基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宜追加制作方为案件被告或第三人,而基于委托制作的性质,网站实际受托制作人的使用行为涵盖于网站所有人制作网站的行为内容,因此网站所有人应视为直接侵权责任人。
如果网站所有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或其他合法使用方面的举证证明,则可以直接根据查明事实对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进行判定。
只有考虑到制作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授权的真实性等方面的问题,根据案情需要应当由实际制作方进行相应专业性、授权等方面的举证说明等情况,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才可视案情将实际制作方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短视频平台以其独特的表达形式和便捷的传播渠道迅速崛起并受到大众的热烈追捧。
然而,伴随着短视频平台的火爆,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以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为主题,探讨当前互联网环境下该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并思考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一般包括两个层面——平台的直接侵权和用户的二次侵权。
平台的直接侵权主要指平台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却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传播、公开展示或复制他人作品。
而用户的二次侵权则是指平台用户在上传、发布和分享短视频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符合原创性、独创性和具有创造性的要求。
因此,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首先需要确定被侵权的作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需要分析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对作品的复制、发表、展示等行为,以及是否给著作权人带来了未经授权的经济利益损失。
三、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难点1.平台及用户的责任划分难题网络短视频平台通常以内容分享平台的形式存在,平台本身承载着用户上传和分享作品的功能,同时也是作品传播的媒介。
在此背景下,如何划定平台和用户在著作权侵权中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作品应当事先审核,确定其中是否有侵权行为。
然而,由于作品上传的规模庞大和技术限制,平台难以进行有效的事前审查。
因此,平台往往只能事后采取删除、封禁等措施来处理著作权侵权问题。
而在某些案例中,部分平台也以“转载自其他平台”、“未获得著作权信息”等借口推脱责任。
2.作品鉴别难题近年来,网络短视频平台上涌现了大量以二次创作为特色的作品,包括搞笑短视频、音乐翻唱、舞蹈模仿等。
这些作品涉及到原创作品的改编或演绎,使得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变得更加复杂。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
定标准是什么)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是通过考察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从而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来判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樱拍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怎样算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法律主观:。
电子商务法中的网络侵权问题
电子商务法中的网络侵权问题网络侵权是电子商务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电子商务法的角度出发,探讨网络侵权的相关问题。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及分类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形式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可以将网络侵权分为以下几类:版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侵权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等。
二、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定电子商务法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1.《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布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明确规定用户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
2.《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该侵权行为,并及时采取限制或者中止与该侵权行为相关的服务。
3.《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去、屏蔽其侵权信息,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再次传播。
三、网络侵权的责任追究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被侵权人都有权利和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预防、监督等措施,依法履行管理责任;被侵权人则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
四、网络侵权的打击与保护为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如加强版权保护,提高网络监管力度等。
同时,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自律,完善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并严格执行。
此外,加大网络安全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对网络侵权的认识与防范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网络侵权案例的简要分析:1.某网购平台销售盗版商品,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人要求该平台删去侵权商品并索赔,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W ■■匿銎墨.竺竺型!!f叁箜!查垒垒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吴永福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网络的需求El益膨胀,网络这一传媒工具在社会各个领域产生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知识产品被使用在各类局域网,数据库等网络服务企业的现象已经极为普遍,但由此引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各方面的影响。
网络著作权侵权涉及网络服务企业.著作权人、社会公众三方利益。
本文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出发,解析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该侵权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探讨了网络侵权与著作权保护的矛盾所在,以期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关键词网络侵权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88-02随着二十一世纪网络的高速发展,以网络为载体的作品的传播逐渐成为文化传播的主要方式之一。
随之而来的网络纠纷也急剧增多,网络上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尤以著作权的侵害最为严重。
网络侵权具有国际性、技术性、隐蔽性、严重破坏性等特点,因此如何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成为了各方争论的焦点。
在这样一个趋势下,一方面要满足社会大众对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多元化的网络信息服务对知识产权保护既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
一、网络侵权概述网络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广域性,使得确定侵权行为实施者的难度较大。
很多人利用网络存在这样的漏洞铤而走险,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置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大量上传、转载、播放未得到授权的作品。
这种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也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有关,很多人在网络上浏览、复制、下载作品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明知是侵权行为却贪图免费的资源而一意孤行。
试论网络作品著作权及其侵权认定
数 字 式 作 品 和 主 虿 作 品 三 种 类 型 这 三 种 类 型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舟 别 归 属 于 厚 作 品 的著 诈 权 ^ 、 作 的 创 作 者 和 网 站 管 理 者 。 网 络 作 品 在 网 上 恃 辅 实 质 上 是 作 者 使 用 作 品 的 方 式 之 一 , 由著 作 权 ^ 享 有 不 应 同 干 传 统 蔓 制 权 和 发 行 权 的 “ 息 阿 络 传 播 权 ” 在 认 定 网 络 作 品 著 作 慢 根 责 任 时 , 般 慢 权 ^ 和 信 。 一 I 应承 担 完全 的 过错 责 任 , l CP 而 AP 较 适 宜 承 担 有 条 件 的 过 错 责 任 。 美 键 词 :阿 碧 作 品 ;著 作 根 ;网 络 传 辅 {网 络 服 务 枣 ;慢 根 行 为 中 圈 分 类 号 : F5 3 1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l 0 9 7 2 0 ) 20 4 — 6 0 15 5 ( 0 2 0 0 60
2 0世 纪 8 o年 代 以 来 , 着 电 子 信 息 技 术 与 网 络 互 联 网 技术 的 飞 速 发 展 , 特 网 正 以惊 人 随 因 的速 度 将 其 触 角 延 伸 到 人 类 活 动 的几 乎 所 有 领 域 。 目前 全 球 网 民 已达 4 5 . 9亿 , 国 的 网 民 也 中
接近 30 0 0余 万 [] 网络 的 普 及 与 应 用 对 人 类 长 期 以来 建 构 起 来 的 传 统 法 律 制 度 、 济 制 度 、 1, 经
政 治 制 度 及 道 德 规 范 均 造 成 了 巨 大 冲 击 和 挑 战 , 其 中 网络 对 传 统 版 权 ( 著作 权 ) 律 制 度 这 即 法 的挑 战 更 具 有 普 遍 性 和 深 切 性 , 急需 深 人 研 究 , 求 应 对 之 策 。 近 年 来 国 内 外 法 学 界 已展 开 对 以
利用网络资源算侵权吗
利用网络资源算侵权吗侵权的形式有很多种,主要是以下八种,你可以详细看看:1、网页网站侵权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是万维网技术的出现。
它使多媒体的数字化传输成为可能。
那么,万维网的网页(网站)是否受产权保护呢?对于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
如果抄袭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
因为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
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即可。
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控为不正当竞争。
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由此误导公众或消费者,抄袭者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2、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将非数字化的作品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一般认为并没有产生新作品,而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方式。
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数字化权应运而生。
而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指的正是侵犯数字化权。
据此,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载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就构成侵权。
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网络上载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极易构成侵权。
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侵权了。
有必要指出,无论上载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3、网络转载侵权世界范围内认可数字化权属于作者是原则。
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
因此,那些仅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社并不能染指电子图书的出版。
网络媒体根据其“专有出版权”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关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不过,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浅谈网络链接引发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关键 词 : 网络链 接 ; 作权 ; 著 著作 邻接 权 ; 间接 侵权 中图分 类号 : 2 0 7 G 5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4—18 ( 0 1 0 0 2 0 10 6 0 2 1 ) 3— 0 5— 3
常 青
( 山西 医科 大学 图书馆 ,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1 摘 要: 网络链 接 作 为互联 网的“ 灵魂 ” 使 得 整 个 网络 连成 了一 个整 体 , 根 本 上 改 变 了传 统信 息传播 , 从
方 式和 阅读 方式 , 网络链接 在 方便 人们 获取 信 息 的 同时 , 但 也使 权利 人 的许 多合 法权 益被 暴露或 被侵 害。本
2 1 年 5月 01 21 0 1年第 3期 ( 总第 14期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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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网络链 接 引 发 的著 作 权 法律 问题
种情 形 , 人认 为 , 多著 名 的网站 如新浪 、 本 很 搜狐 、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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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8 9 8年 英 国版 权 、 计 、 利 法 案 的保 护 。而 且 很 设 专 多 大 陆法 系国家 的 法 律 对 文 章标 题 也 进 行 了保 护 ,
如 法 国 、 大利 、 意 西班 牙 等 国家 。本 人认 为 文章标 题 不 应受 著作 权法保 护 , 为 其一 般 是 简短 的词 语 所 因 构成 , 虽有一 定智 力创 作 , 但其 并不 能达 到 著作权 法
网络直播侵权行为认定要点
网络直播侵权行为认定要点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已成为一种广受欢迎的娱乐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对网络直播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网络直播侵权行为认定的要点。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著作权侵权、肖像权侵权和名誉权侵权等。
著作权侵权是指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传播、复制、展示他人的作品。
肖像权侵权是指未经被拍摄者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网络直播平台上的直播、录像等活动。
名誉权侵权则是指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等行为。
二、认定要点1. 是否存在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首先需要确定被侵权的作品或肖像是否享有合法的著作权等权益。
只有在作品或肖像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侵权行为的认定。
2. 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确定作品或肖像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分析网络直播平台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未经同意直播他人肖像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3. 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需要考虑到侵权行为是否给权益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
如果侵权行为并未对权益人造成实际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认定可能会受到限制。
4. 是否存在免责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网络直播平台可能会主张免责。
例如,如果网络直播平台能够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且在收到权益人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等措施,那么其可能会主张免责。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网络直播侵权行为认定的要点,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
1. 案例一:小明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直播了一部电影,该电影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根据上述要点,小明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因为他未经许可传播了他人的作品。
2. 案例二:小红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直播了一场演唱会,演唱会中出现了某位明星的肖像。
网络著作权的类型有哪些
网络著作权的类型有哪些网络著作权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著作权,它与传统著作权一样,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种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著作权的类型也逐渐增加。
本文将探讨网络著作权的几种常见类型。
一、文字作品网络著作权文字作品是网络著作权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它包括各种字母、数字、符号以及其他文字组成的作品,如文章、小说、诗歌、论文等。
在互联网上,这些文字作品可能以电子书、博客、新闻网站、微博等形式存在。
原创的文字作品在互联网上获得保护,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公开传播。
二、图片作品网络著作权图片作品是网络著作权的另一种主要类型。
它包括照片、插图、绘画等以图片为表现形式的作品。
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图片分享网站等途径分享自己创作的图片作品。
这些图片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不得进行盗用、拷贝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三、音乐作品网络著作权音乐作品是指由音调、节奏和旋律组成的具有创作性的作品,包括歌曲、器乐曲等。
在互联网时代,音乐作品可以通过在线音乐平台、音乐分享网站等渠道进行传播和发布。
网络著作权保护了音乐作品的创作者,确保他们能够对其作品享有合法权益。
四、视频作品网络著作权随着视频技术的进步,视频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越来越普遍。
视频作品是指通过镜头和录音手段记录下来的影像作品,如电影、电视剧、短视频等。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通过视频分享平台、社交媒体等方式观看、上传和分享视频作品。
网络著作权保护了这些视频作品的创作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收益和荣誉。
五、软件作品网络著作权软件作品是指以计算机程序的形式表达的具有创作性的作品,包括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游戏等。
在互联网时代,软件作品的开发和传播成为一种重要的著作权类型。
软件作品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限制他人对其作品的复制、传播等行为。
六、数据库作品网络著作权数据库作品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和方法收集、整理的信息组合,构成独立著作的作品。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5 9 2 ( 2 O l 4 ) l - 2 3 3  ̄ 2
、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的 基本 概况
的的作 品形 式 , 既包 括在 互联 网上新 创作 的作 品 , 也包括 其他 形
当今 世 界, 人类 正处于 从传统产 业 时代 向信 息 时代 转变 的历 式 的作 品在互 联 网上上 传的 作 品, 比如数 字化 的文 学作 品, 电子
证据 在法 律 效力方 面 的支撑 , 维权成 本 、 维 权难 度 都相 当大 。使 得 网络著 作权 侵权 的纠 纷如潮 涌般 大 量 出现 。
二、 网络 著作权 侵权 行为 的确 认
在现 实生 活中 , 要对 网络 著作权 的侵权行 为法进 行认定 必须
( 一) 正确认 识著 作 权和 网络著 作权
注意 一下几 个 问题 : 关于 网络著作 权 的构成要件 是 怎样认定 的问
网络 著作权 , 是指在 网络环 境下 著作权 人对 受有关 著作权法 题 , 关 于 网络著 作权 的侵 权责任 是 怎样进 行规 则 的问题 。 构成 网 保护 的作 品 享有 的权 利 。网络 著作权 的内容 除包 括传 统 著作权 络著 作权 的侵 权行 为的构 成要 件有如 下 四个方 面 问题 。 作者 对作 品所 享有 的权 利 。2 0 0 1 年 修改 的 《 著作权 法》 第 l O 条 第l 2 款 增加 了“ 信息 网络 传播权 ” 。 这 是针 对 网络 环境 下 著作权 ( 一) 网络著 作权 侵权 行为 的违 法性 网络 著作 权 的存在 时 网络著 作权 违法 行为 发生 的前 提 。一
转发 , 无 限传播 。一 些商 业网 站 、 或者 有 商业 经营性 质 的网站 往 《 著 作权法》 第3 条 所列举 的作 品类型 , 享 有 同类 型 的传统作 品根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虽然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在很多时候,因为网络所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那么你知道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的承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责任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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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链接,也称超链接、超文本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又称超文本制作语言,在图形和以文字为基础的文件中埋置导引信息的文件格式,通过资源定位符(URL)所远程服务器或服务器上文档的位置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站访问不同网站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根据不同的标准,链接可以分为不同的形式,与著作权侵权司法认定有关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链接表现及技术层次不同,可分为普通链接和深层链接。
普通链接,是指点击网页上的超文本链接符号,使浏览器的内容从一个网页直接转换到另一个网页或另一个网页的部分内容。
这是最常见的链接形式,设链者出于资源共享的愿望,为方便网民和读者而设链,一般较少牵涉侵权纠纷。
深层链接,是指通过链接将另一网页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显示在本网页中。
当浏览者进入链接的网页时,屏幕上的网址仍然是设链者网页的网址,而不是被链接网页的网址。
它属于在跨越性链接中把他人网页上的内容,包括文字、图像部分或全部转变成为设链者页面的内容,被链接的网站名称、网页标志往往被隐去,令测览者以为被链接的内容就是设链者网页上的内容。
深层链接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图像链接,网页制作者通过在网页中使用MG指令将他人网页上的图像(也可以是文章、音乐片断、视频信息等内容)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使被链接的内容能作为自己网页整体的一部分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
二是视框链接,加框技术允许将页面分为几个独立的区间(每个区间称为一个“框”),每个“框”可同时呈现不同来源和不同内容的信息,且可以单独卷动,通过这种技术,制作者可将他人网站中自己需要的部分呈现在自己的网页中,而不需要的部分如网站名称、广告等则可以被自己网页的内容遮挡住,当用户访问该网页时不知道“框”中的内容根本不属于该网站。
2、以设链者设置链接的具体方式为标准,可将链接方式划分为自动链接和手动链接两类。
自动链接主要是指搜索引擎链接,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作用仅仅是连接用户(信宿)与作品(信源)的中介(信道),因此,它应当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范畴。
手动链接的含义是指,每个链接都是由网页制作人员收集其他网站内容信息,按照自身网页内容需要制作而成的链接。
手动链接提供者可以划归网络内容提供者(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范畴。
3、根据设链者是否与被链接者达成链接协议为标准,分为协议链接和非协议链接。
目前互联网上的大多数链接,均未经被链人授权或允许,为非协议链接。
协议链接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某一个网站与作品实际提供网站事先签订协议,约定被链接网站在特定期间内,
向某网站提供特定数量、甚至特定内容(或名称)的作品;另一种是某网站仅约定与被链接网站相链接,但对被链接内容并不作出约定。
在前一种情况下,被链接内容实质上是定制的。
4、根据在正常方式浏览的情况下能否看到连接,分正常链和埋置链。
正常链指用户可以看见这种链接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链接所导引的文件转换;而埋置链则是用户以通常方式看不见,当其访问设链者的网页时,该图片就象是设链者的一个自然组成部分。
埋置链是很容易产生版权纠纷的,设链者通常的目的是通过链接将被链网站上的资料悄悄地借用过来,就如现实中的抄袭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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