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间融资担保工作指导意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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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
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企担保〔2011〕20号
各会员单位:
为引导民间闲散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使其快速、高效、低成本服务于中小企业,缓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探索民间融资担保服务新模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开展民间融资担保服务的指导思想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七部
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规范民间融资担保行为,引导、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品种,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可持续发展。
(二本意见宗旨是,激活民间资金,整合担保资源,吸收流动性,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小企业提供安全、快速、高效、低成本的民间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
难。
(三引导民间资金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真正实现在阳光下为民间融资架设一道防火墙。
(四打击以欺诈、高利贷、黑势力、非法集资等方式的民间借贷;规范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阳光、透明的民间融资担保服务。
二、业务准则
(五接受出借方和借款方双方委托,不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禁止划入委托公司账户;
(六不准向公司(企业、单位、个人发放贷款;
(七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
(八出借方资金直接用在借款方项目上,确保资金用于实体经济中;
(九禁止为关联企业提供民间融资担保;
(十不作虚假广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基本条件
(十一在四川境内设立或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四川省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机构《会员证》;
(十二注册实收资本l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货币资本占80%以上;
(十三经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为BBB 及以上的担保机构。
四、业务范围
(十四为借款方提供资金信息,为出借方提供项目调查、风险评估等中介服务;
(十五为出借方、借款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运作模式
(十六接受出借方委托预约登记,办理委托事项;
(十七接受借款方融资项目申请;
(十八对融资项目专业调查,风险评估,出具报告提交出资人审核;
(十九签订出借方、借款方、担保三方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或公证;
(二十进行保后监管,至本息结清办理解押。
六、风险控制
(二十一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十二控制整体风险规模。担保公司的民间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二十三坚持小额、多笔,分散风险的原则。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二十四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l%的比例提取担保
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二十五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民间融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控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七、民间融资担保收费标准
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担保费收取实行风险定价原则。可参照国家七部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基准利率的50%,上下浮动30%—50%。对风险程度大的担保项目,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八、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设立民间融资担保分会,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规范与服务。
九、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属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