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间融资担保工作指导意见(精)
关于开展工作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风险排查的报告
关于开展工作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风险排查的报告为规范本行员工行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我行于月日至月日,在全行组织开展了工作人员是否参与民间融资活动风险的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排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组织部署情况1行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排查,深刻认识到本行员工一旦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可能形成的风险和不良后果,各支行行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风险排查”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排查方案,采取从上向下,层层负责的排查方式。
(二)深入贯彻、加强教育。
要求及时将此次排查的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位员工,使员工深刻认识到参与民间融资等行为的危害性及开展排查工作对于保护员工职业生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员工认识到我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等活动的重大风险隐患,在工作和生活中真正树立合规经营、合规操作、合规办事的观念。
(三)明确责任、严格排查。
二、排查开展情况(一)宣传到位、理解到位。
为考察前期准备工作的效果,通过调查,全行职工对此次排查工作的内容和监管部门、本行相关文件精神的知晓率为100%,对相关政策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
(二)手段多样、多向排查。
(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涵盖所有业务流程的全部重点岗位。
(四)责任到位、书面确认。
经排查,暂未发现本行员工中存在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担保、资金中介、民间借贷、经商、办企业、利用社会黑恶势力或闲散人员催收贷款等行为;亦未发现出现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银监办发[2014]203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3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近年来,为改善“三农”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有效缓解了农村贷款难问题,但部分地区贷款保证担保风险突出。
为切实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保证担保贷款应以借款人具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基本前提。
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原则,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条件、诚信记录及相关财务信息,有效防范借款人主体信用风险。
不得因提供保证担保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不得单纯依靠保证担保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严格保证人主体资质能力审核。
全面调查保证人资信状况、授信情况、授权情况、或有负债情况等相关信息,准确评估保证人实际代偿能力,确保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所设保证担保具有法律效力且易于实现。
调查应认真尽责,不得简单以材料审核代替对保证人的当面审查和实地调查。
明确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条件,严格遵守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等监管规定。
三、审慎核定保证人可担保额度。
可担保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水平、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已对外担保情况等因素准确测算,严防过度担保。
如单一保证人可担保额度不足以实际代偿,应及时补充其他增信方式,如实行多人共同保证或追加抵 (质)押物实行混合担保等,确保风险补偿足额到位。
四、切实加强农户和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鲁银监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省(市)管辖机构,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山东银监局反馈。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2016年11月3日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担保行为,从源头控制担保圈规模和风险继续扩大,并推动做好存量担保圈风险化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担保人特指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不包含专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称担保圈是指3家及以上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通过担保关系所形成的,可能导致风险蔓延和扩散的企业法人客户群。
二、总体要求(一)树立正确认识。
规范且有效担保能够缓释信用风险,提升银行债权安全性,但过度、片面依赖担保,疏于对企业真实偿债能力的审查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企业超额融资和银行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了信用风险。
在经济下行期,银行业担保圈风险日益加大,已成为引发区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三农”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现就推进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
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坚持政策导向。
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国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设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等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冀政字〔2015〕3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撑。
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制在500家左右,资本金总量达到600亿元以上,形成30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加快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
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
发挥再担保机构的“稳定器”和“倍增器”作用,对市、县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带动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争取达到10亿元,2017年争取达到30亿元,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成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运作规范、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2.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设区市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建设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上下连接的融通作用,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国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
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
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
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法制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发展与规范监管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严格规范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提高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融资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构建适度审慎、协调联动、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形成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担保再担保有机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
二、壮大担保体系(一)到2015年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500家,注册资本总量达到350亿元,形成175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做大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省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为民营企业提供直接担保和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适当开展再担保业务,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适当开展直接担保,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河北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融资服务,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国富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为“三农”项目提供直接担保,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省供销社组建的新合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依托,为农村流通企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形成省级担保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融资担保体系,成为全省规模最大、信用等级最高、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甬政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六次会议精神,加快社会体制改革,大力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社会事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教育和培训机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等,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各类公共服务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坚持平等准入,加强统筹协调,努力实现公办社会事业与民办社会事业相互促进,非营利性机构与营利性机构协调发展;坚持创新突破,激发市场活力,着力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社会有需求、政府有规划、市场有前景的社会事业领域,形成市场多元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发展格局。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6年,全市社会事业领域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民间资本占社会事业投资的比例提高到25%,民办服务机构规模和水平有较大幅度提升,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新型社会事业投资运营体系基本形成,全市建成一批上规模、有特色、有品牌、有影响的民办服务机构。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重点领域(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鼓励民间资本举办综合性医院和有特色的专科医院,举办老年相关疾病专科和产科、儿科、护理、康复等医疗机构,以及独立设置的临床检验、消毒品供应中心等服务机构。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
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
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融资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审慎经营:合理控制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
(三)诚实守信:遵循商业道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本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二)投资业务: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三)咨询业务:提供融资咨询、风险评估、财务顾问等服务;(四)其他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条例》规定;(二)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与监管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二)按照《条例》规定,合理控制担保规模,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三)按照《条例》规定,规范担保业务操作,确保担保业务合规;(四)按照《条例》规定,如实报送担保业务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及《补充规定》(鲁发〔2003〕14号),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山东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
民营经济能够迅速把握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求,往往成为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的推动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推进市场竞争,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增长,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拓宽就业渠道、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金融机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银行加强与民营经济合作的重要意义。
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宪法的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地方民营经济发展。
转变经济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因此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既是执行稳健货币政策、促进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控制市场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机构体系(一)推进机构建设。
建立以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以下简称“甘肃金控担保集团”)牵头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体系,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覆盖各市州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每个市州设立1家,出资额与出资比例由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市州政府商定;由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县区政府共同牵头,通过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股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三年内整合各县区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
(二)争取国家支持。
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作为我省省级唯一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机构,要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加强业务合作,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不低于20%的再担保风险责任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增信分险的作用。
(三)发挥再担保职能。
甘肃金控担保集团和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要积极发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再担保职能。
省内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且服务收费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标准的,作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补充,可以得到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服务。
二、坚持主业主责(四)聚焦支小支农。
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民间融资管理管理细则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沟通协调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
第二章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六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二)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或者进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三)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四)将非定向集合资金项下的资金以定向集合资金名义进行投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四)泄露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违规收取费用;(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民间借贷第九条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属于本细则所称的民间借贷。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之间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且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也可以自行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
民间融资规定
民间融资规定民间融资是指由非金融机构向非法定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我国,民间融资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然而,由于参与者众多、监管不完善等问题,民间融资也存在一些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我国逐步建立了一系列民间融资规定,并加强了监管力度。
首先,我国明确了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和监管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公司法》,民间融资是合法的,并被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已设立了一批民营银行、债权融资工具等金融机构,以监管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
其次,我国加强了对民间融资平台的监管。
民间融资平台是指通过网络等形式,为借贷双方提供撮合服务和风险评估等支持。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间融资平台需要进行备案登记,明确平台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
这些规定帮助投资人选择合规平台,降低投资风险。
再次,我国强化了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并将过高的利率定为无效。
此外,对于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我国加大了追偿力度,提供了司法保障。
这些规定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最后,我国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创新,为民间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
例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进行快速、便捷的投资。
同时,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也为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工具。
总之,我国民间融资规定的出台和完善,推动了民间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民间融资行为得到规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未来,我国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促进民间融资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鼓励金融科技创新,提供更多便利和可能性,推动民间融资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2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9日川办函[2009]23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为加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较快发展,维护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
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为协调配合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对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市(州)政府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县(市、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指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准入管理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经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鲁金监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3日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是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业务。
其中,债权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含)以上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短期财务性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以内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3]5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3〕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日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13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意义(一)有利于民间资金转化产业资本。
民间融资在推动我市创业创新、小微企业成长以及“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通过阳光化操作和市场化运作的民间融资发展新模式,实现民间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两难问题,为我市经济繁荣、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金融创新支撑。
(二)有利于金融秩序的整体规范。
民间融资活动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缺位,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旦融资主体发生资金链断裂或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逃债、哄抢物资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有利于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遏制非法融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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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
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企担保〔2011〕20号
各会员单位:
为引导民间闲散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使其快速、高效、低成本服务于中小企业,缓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探索民间融资担保服务新模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开展民间融资担保服务的指导思想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七部
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规范民间融资担保行为,引导、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品种,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可持续发展。
(二本意见宗旨是,激活民间资金,整合担保资源,吸收流动性,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小企业提供安全、快速、高效、低成本的民间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
难。
(三引导民间资金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真正实现在阳光下为民间融资架设一道防火墙。
(四打击以欺诈、高利贷、黑势力、非法集资等方式的民间借贷;规范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阳光、透明的民间融资担保服务。
二、业务准则
(五接受出借方和借款方双方委托,不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禁止划入委托公司账户;
(六不准向公司(企业、单位、个人发放贷款;
(七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
(八出借方资金直接用在借款方项目上,确保资金用于实体经济中;
(九禁止为关联企业提供民间融资担保;
(十不作虚假广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基本条件
(十一在四川境内设立或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四川省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机构《会员证》;
(十二注册实收资本l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货币资本占80%以上;
(十三经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为BBB 及以上的担保机构。
四、业务范围
(十四为借款方提供资金信息,为出借方提供项目调查、风险评估等中介服务;
(十五为出借方、借款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运作模式
(十六接受出借方委托预约登记,办理委托事项;
(十七接受借款方融资项目申请;
(十八对融资项目专业调查,风险评估,出具报告提交出资人审核;
(十九签订出借方、借款方、担保三方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或公证;
(二十进行保后监管,至本息结清办理解押。
六、风险控制
(二十一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十二控制整体风险规模。
担保公司的民间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二十三坚持小额、多笔,分散风险的原则。
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二十四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l%的比例提取担保
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二十五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民间融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控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七、民间融资担保收费标准
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担保费收取实行风险定价原则。
可参照国家七部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基准利率的50%,上下浮动30%—50%。
对风险程度大的担保项目,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八、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设立民间融资担保分会,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规范与服务。
九、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属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