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反洗钱-银行业数据报送校验规则(V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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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反洗钱年度报表数据校验操作说明

反洗钱年度报表数据校验操作说明

反洗钱年度报表数据校验操作说明
1.系统设置
用EXCEL打开反洗钱年度报表模板文件,选择菜单“工具”-“宏”-“安全性”,在弹出的“安全性”对话框中,将“安全级”选中“低”,点击“确定”,以允许校验程序运行。

2.校验操作
各报告机构使用“反洗钱年度报表模板-【带校验】(广州分行)”
填写报表数据,在录入完报表所有数据后,进入“填报说明及校验”表单,点击第2行中的“数据校验”按钮(如图1),系统开始进行数据自动校验,自动校验完成后弹出“提示”对话框(如图2),提示各表“校验通过”或“校验错误”信息,详细校验信息可在“填报说明及校验”表单查看。

图1
图2
3.错误排除
数据校验时,如弹出的提示窗口未显示所有报表校验通过,各报告机构可查看“填报说明及校验”表(如图3),表中有记录各报表
校验时存在的问题,然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对应表单的对应单元格,按照格式要求重新录入有效数据,然后点击“填报说明及校验”表单第2行中的“数据校验”按钮(如图1)再次校验。

图3
4.校验成功后操作
当弹出所有表单都“校验通过”的“提示”对话框(如图4)时,报告机构可以将本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表按要求上载到“反洗钱监管台账系统”中“工作报告新增”模块的相应栏目。

图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8.06•【文号】银发[2007]274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2007年8月6日银发[2007]27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章,做好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保证报告的准确和完整,我行制定了《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的总部或总部指定负责报送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银发[2007]32号印发)制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电子文件报文符合《规则》要求,否则报告不能被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

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按照《规则》要求对报送机构提交的电子文件报文进行自动检查校验。

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文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以“错误回执文件”形式向报送机构发出补正通知,报送机构须根据“错误回执文件”提示的错误原因在接到回执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文件,然后重新提交。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

【精华】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8

【精华】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8

1.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2. (5)3. 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6)4. 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 (8)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反洗钱是指通过合法渠道对非法所得进行合法化处理,使其成为看似正当的收入来源。

反洗钱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各个国家为了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与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也积极参与到全球反洗钱行动中,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制定了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是依据国内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调查方面的行为,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一、反洗钱调查的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的首要目标是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安全,防止恶意资金进入金融市场,损害金融机构及社会的利益。

该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反洗钱调查的程序根据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按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的程序。

这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客户身份辨别和核实: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认证,并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应该采取真实可靠、可追溯的方式,确保客户的身份信息真实和准确。

2. 异常交易监测和报告: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应该建立健全的和洗钱风险评估和异常交易监测机制。

一旦发现异常交易或者可疑活动,金融机构应该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 冻结和解冻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对于涉嫌洗钱的资金有冻结和解冻的规定。

一旦资金涉嫌洗钱,金融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冻结,直到得到官方机构的解冻指令。

三、反洗钱调查的要求实施细则在反洗钱调查过程中提出一些具体要求,以保证调查的严谨和准确。

1. 依法合规原则:反洗钱调查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金融机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政策,确保操作的合法性。

2. 数据保密原则:反洗钱调查涉及到大量的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数据保密原则,确保客户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救济途径
上一级人民银行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如认定原处罚决 定存在不当之处,会责令改正或撤销原决定,同时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06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要点一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
要点二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修 订后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与实施安排
04
反洗钱调查实施保障
保密措施
01
02
03
严格保密要求
反洗钱调查涉及敏感信息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确保信息不泄露。
保密协议
参与反洗钱调查的人员应 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 责任和义务。
加密措施
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对 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 用。
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
信息共享平台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审查与评估
审查
反洗钱调查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的合法性、交易对手方的背景和资信情况、资金流动的合理性等。
评估
对于存在洗钱行为的案件,反洗钱调查人员应对案件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以便确定下一步的行动计 划。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案金额的大小、涉案人员的身份和地位、案件涉及的范围和影响等。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实施安排
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 施细则,并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
其他规定与未尽事宜的处理
其他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并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某些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201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2016修订)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反洗钱数据报送⼯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2016修订)⽂号:银发[2016]163号颁布⽇期:2016-01-01执⾏⽇期:2016-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民银⾏分⽀机构数字证书管理职责第三章报告机构数字证书的申领与使⽤第四章附则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为进⼀步加强反洗钱数据报送的数字证书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反洗钱数据报送⼯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原《⼤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银发〔2012〕156号⽂印发)同时废⽌。

请⼈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将本规程转发⾄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付机构,认真做好辖区内报告机构的数字证书管理⼯作,指导各报告机构严格按照本规程做好数字证书的使⽤和保管⼯作。

附件:反洗钱数据报送⼯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附件反洗钱数据报送⼯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字证书的管理⼯作,保证数据传输过程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条本规程主要规范数字证书的管理和使⽤,适⽤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以下简称反洗钱中⼼)和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以下统称⼈民银⾏分⽀机构),以及通过数字证书向反洗钱中⼼报送⼤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告机构。

第三条数字证书是报告机构开展反洗钱数据报送⼯作的电⼦⾝份标识,存放介质是装载数字证书的基础要件,管理部门和使⽤部门均应严格管理、规范使⽤。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银发[2009]399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9]399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为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规范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共同制定了《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第一条为预防、打击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规范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程序,保护报告机构客户交易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反洗钱信息,是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数据库内的信息。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以下简称查询部门)在办理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案件时,如需核查有关交易主体的大额或可疑交易信息,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

第四条查询部门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获得的反洗钱信息只能用于办理涉嫌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案件。

第五条查询部门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承办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

该内设机构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经本查询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授权。

第六条查询部门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出具正式函件,并写明需要查询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提供的反洗钱信息,限于正在办理的案件所涉及的报告机构依法报送的大额或可疑交易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号印发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外币数据报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外币数据报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外币数据报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银发[2006]193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外币数据报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2006年6月5日银发[2006]193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配合本外币反洗钱统一监测工作的进行,明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就严格执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外币数据报送标准(试行)》(银发[2004]16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数据报送标准》)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报告机构在报送数据时,必须填写标记为“强制”的要素项,如无法填写该类要素项的实际内容,则按照以下规则填写:(一)报告机构若由于自身原因(例如报告机构的业务系统无法提供报送工作所需的足够信息)暂时无法获取该要素项内容,需采取进一步措施后方可获取,则须在该要素项中填写一个半角数字“6”,填写时左对齐,“6”后按字段长度填充相应空格。

在使用空格补齐交易要素项字段的规定长度时,必须使用半角空格(下同)。

(二)报告机构由于非自身原因造成交易要素项无法获取,则须在该要素项中填写一个半角数字“9”,填写时左对齐,“9”后按字段长度填充相应空格。

二、《数据报送标准》中表1.6.1至表1.6.9的部分字段长度和填写要求调整如下:(一)表1.6.1至表1.6.9中出现的“收款日期”、“付款日期”、“交易发生日”和“对方交易日期”项的字段长度增加到14个字节,并严格按照“年月日时分秒”的格式,例如2006年4月21日23时59分59秒,填写格式为“20060421235959”。

银行反洗钱工作检查规程

银行反洗钱工作检查规程

银行反洗钱工作检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反洗钱检查工作,提高反洗钱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农发银发〔2011〕216 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反洗钱工作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检查应遵循客观、公正、有效、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各级行,开展反洗钱工作检查,应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反洗钱现场检查第五条反洗钱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亲临检查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判定被检查机构是否全面执行反洗钱各项工作要求。

第六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常规检查是指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的全面检查;常规检查可以和全行性的综合检查合并开展。

(二)专项检查是指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针对反洗钱某项特定业务或某项管理工作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反洗钱现场检查的事项主要包括:(一)组织机构建设和岗位设立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情况。

(五)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六)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资料的保存情况。

(七)宣传和培训情况。

(八)检查和自查情况。

(九)协助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十)保密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应用情况。

(十二)其他反洗钱工作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现场检查按照现场检查立项、制订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整改验收五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现场检查立项是各级行根据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查工作安排,通过对辖内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资料等非现场监管资料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确定被检查机构以及检查内容。

第十条制订检查实施方案阶段包括:制订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前培训、发出《反洗钱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1)四个步骤。

中心发[2008]37号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关于发布 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数据报送校验规则的通知

中心发[2008]37号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关于发布 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数据报送校验规则的通知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心发〔2008〕37号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关于发布
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数据报送校验规则的通知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为便于各报告机构系统开发,知悉我中心数据接收的内设规则,现将《证券保险业数据报送校验规则(V1.0.0.0)》通过数据接收平台予以发布。

今后还将根据数据报送工作需要对校验规则适时调整,请在使用时注意版本标识。

对校验规则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证券保险业数据报送校验规则(V1.0.0.0)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反洗钱证券保险数据通知
内部发送:中心领导,办公室、情报收集部、交易分析各部(组)
联系人:王峰联系电话:6619917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标志着中国反洗钱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针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专项检查,在此次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有的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不完善,相当部分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三是反洗钱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措施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大额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四是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相对缺乏。

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严重制约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发生上述问题,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工作经验不足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是思想认识有偏差。

为解决上述问题,各金融机构必须从认识上找根源,从观念上找差距,从措施上找不足。

2005年,人民银行将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洗钱活动助长刑事犯罪,扰乱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影响政府信誉和国家对外形象。

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关系国家法制的有效实施,关系到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是加快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金融业风险内控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步骤。

反洗钱信息报送规定

反洗钱信息报送规定

哈尔滨银行外汇反洗钱信息报送操作规程1.目的为规范我行外币业务反洗钱数据报告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准确性,根据相关制度法规,结合我行外币业务具体情况,制定此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哈尔滨银行办理国际业务机构。

3.定义3.1办理国际业务机构是指我行具有国际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包括总行国际业务部、外埠分行、管辖行和网点。

3.2反洗钱信息报送是通过我行的“反洗钱信息监控报告系统”进行报送。

3.3“反洗钱信息监控报告系统”是按照人民银行接口要求开发的行内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归集系统及人民银行的上报系统,上报的数据必须满足人总行的要求。

4.职责与权限5.政策(无)6.规范要求6.1数据上报必须严格遵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反洗钱相关各项法律法规。

6.2办理国际业务的各分行(管辖行、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的外币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6.3反洗钱数据报送流程6.3.1外币编辑岗登录“反洗钱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网址为http://168.1.20.20:8111/login.do),查看系统提取的案例与业务经办人员确认的是否相符,如案例提取正确,则“上报”,并在日报表上标记所上报的案例,表明已经将案例上报给外币审核岗。

如果系统提取的案例与业务经办人员确认的不相符,则排除。

6.3.2外币审核岗负责审核外币编辑岗上报的案例,并将审核通过的案例上报给外币审批岗。

6.3.3手工处理案例步骤6.3.3.1新增交易此功能可用来对交易进行查询并且对需要补录的交易进行补录。

新增交易第一步,选择“添加”,进入新增交易界面。

交易机构为“办理业务机构”,输入机构编码如7101(国际部),其他信息按实际情况填写;手工新增交易流水号一般选择该笔“业务编号”;新增交易中交易对手信息,填写“对方客户名称”和“类型”及“对方银行名称”,添毕保存。

6.3.3.2新增预警该模块主要完成预警添加的功能,所有的人工添加的预警都要在此添加进入系统。

人行反洗钱-银行业数据报送校验规则(V1[1].0.0.0)

人行反洗钱-银行业数据报送校验规则(V1[1].0.0.0)

人行反洗钱-银行业数据报送校验规则(V1[1].0.0.0)
A.现钞交易
类型识别:对于人民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三至四位为00(第五至六位不为11);对于外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B.非现钞交易——人民币汇票
类型识别:对于人民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三至六位为0100、0101或0102。

C.非现钞交易——人民币本票
类型识别:对于人民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三至六位为0103。

D.非现钞交易——人民币支票
类型识别:对于人民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三至六位为0104。

E.非现钞交易——其他
类型识别:对于人民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三至六位为0110、0120、0121、0130、0131、0132、0133、0134、0135、0136、0151。

F.非柜台方式境外银行卡交易
类型识别:对于人民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五至六位为11;对于外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三至六位为
交易,“交易方式TSTP”为0001、0002、0003、0004。

六位为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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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交易信息 √
名称校验
















证件号码校验

日期和时间校验
地区代码校验


















√(前后)


名称校验






F√
证件号码校验 账号校验
A.现钞交易 类型识别:对于人民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三至四位为00(第五至六位不为11);对于外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 B.非现钞交易——人民币汇票 类型识别:对于人民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三至六位为0100、0101或0102。 C.非现钞交易——人民币本票
其他校验
非现金交易中对方名称,不能仅为数字、空格或“未知”。 交易,“交易方式TSTP”为0001、0002、0003、0004。
P”第三至六位为0108。
标签名称 FINM
FIRC
FICT FICD STCR SSDG TKMS SSDS CTTN TTNM RPNM RPDT CTIF CTNM
CITP
CTID
CSNM CTTP CCTL CTAR CCEI CTNT
CTVC
RGCP
CRNM
CRIT
CRID
ATNM ATIF CATP CTAC OATM CATM
类型识别:对于人民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三至六位为0103。 D.非现钞交易——人民币支票 类型识别:对于人民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三至六位为0104。 E.非现钞交易——其他 类型识别:对于人民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三至六位为0110、0120、0121、0130、0131、0132、 0133、0134、0135、0136、0151。 F.非柜台方式境外银行卡交易 类型识别:对于人民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五至六位为11;对于外币交易,“交易方式TSTP”第三至六位为0108。
BKID BKNT TSTM TRCD TICD TSTP TSCT TSDR CRSP CRTP CRAT CFIN
CFCT
CFIC
CFRC TCNM TCIT
TCID TCAT TCAC
可疑交易编号 代办人姓名
代办人身份证件/ 证明文件类型
代办人身份证件/ 证明文件号码
代办人国籍 交易日期 交易发生地 业务标示号 交易方式









√(前后)














替代符校验 √

√ √ √ √
填写规则 网点代码校验
√ √ √ √ √ A,B,C,D,E√
A,B,C,D,E√
A,B,C,D,E√
√ √
名称校验 证件号码校验
名称校验
证件号码校验 √ √
账号校验 日期和时间校验 日期和时间校验
RPDI BKNM BITP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 与代码
资金收付标志 资金来源和用途 币种 交易金额
对方金融机构网点 名称
对方金融机构网点 代码类型
对方金融机构网点 代码
对方金融机构网点 行政区划代码 交易对手姓名/名 称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 /证明文件类型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 /证明文件号码
交易对手账户类型 交易对手账号



√(前后)
中文名称 金Leabharlann 机构名称 金融机构所在地区 行政区划代码 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金融机构代码 可疑交易特征 可疑程度 采取措施 可疑行为描述 客户总数 可疑交易总笔数 填报人 报告生成日期 客户编号 客户名称/姓名 客户身份证件/证 明文件类型
客户身份证件/证 明文件号码 客户号 客户类型 联系电话 客户详细地址 客户其他联系方式 客户国籍
对私客户的职业或 对公客户的行业类 别
对公客户注册资金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 人姓名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件类型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件号码 账户总数 账户编号 账户类型 账号 开户时间 销户时间
特殊字符 √

√ √ √ √
检查空格 √

√ √ √ √











√(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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