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通知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一、引言消防安全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保障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消防重点单位是指那些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和较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剧院等。
三、责任主体1. 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建议,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
2. 消防重点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 员工:负责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遵守消防安全制度,积极参与消防演练和培训。
四、消防设施设备1. 消防水源:消防重点单位应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并确保水源畅通,消防车辆能够顺利接近。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重点单位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重点单位应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箱等消防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五、消防安全管理1. 消防演练:消防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避险能力。
2. 消防巡查:消防重点单位负责人应定期进行消防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3. 安全教育:消防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
六、火灾风险防控1.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重点单位应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合理储存和管理,禁止在生产、储存区域内吸烟。
2. 用电安全:消防重点单位应确保用电设备安全可靠,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私拉乱接高功率电器。
3. 防火防烟措施:消防重点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合适的防火隔离带和防烟门窗,确保防火疏散通道畅通。
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消防重点单位,消防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执行。
以上就是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落实消防措施,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

气象行业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本标准由全国雷电灾害防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雷电TC)提出并归口。
2019年9月,《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0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19〕58号)下达了本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项目编号QX/T-2020-02)的编写任务。
2.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河北省气象行政技术服务中心,河北省气象局,吉林省气象局,黑龙江省气象局,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上海市气象行政服务技术中心,湖南省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3.主要工作过程(1)2019年11月,编制组明确了总体目标任务,并进行任务分工。
(2)2019年11月~2020年3月,编制组对调研、搜集、查阅到的各种材料进行汇总,并深入分析、研究,其成果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得到充分吸收利用。
3月底,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初稿。
(3)2020年4月9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工作组讨论稿初稿进行讨论。
会后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4)2020年5月12日,编制组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讨论会,讨论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编制组中河北、北京、黑龙江、吉林、上海、湖南、青海等省成员参加讨论。
(5)2020年5月18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5月12日的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同时发函向有关专家咨询和征求意见。
(6)2020年5月下旬,编制组根据有关专家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讨论,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张彦勇、李海青、梁钰、何军、郅京敏、葛春凤、袁湘玲、符琳、陈海量、陈渊博、苏瑶、郭东鑫、彭黎明、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杨敏、李小龙、崔海华、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
其分工如下:张彦勇负责标准的总体设计、编写人员召集、起草、意见处理、修改和定稿;梁钰、何军和郅京敏等负责对标准章节结构的统一编排;李海青、梁钰、何军、葛春凤、陈海量、陈渊博、苏瑶、彭黎明负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单位防雷管理文件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何军兼重点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等资料的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郅京敏、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符琳、郭东鑫、李小龙、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等负责对相关技术标准、学术文章、全国各地防雷监管情况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杨敏、袁湘玲、崔海华负责对全国雷电监测资料、雷电活动规律、雷灾特点以及雷电灾害风险区划等方面资料搜集及分析;何军、杨敏、王凤杰、崔海华、李小龙、付国振等负责向专家咨询意见,负责专家意见的具体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界定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分析;负责验证本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消防备案通知书》

《消防备案通知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通知书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对照《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请你单位如实填报《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报我淮阴区公安消防大队。
附:《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年月日被通知单位人员(签名):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通知单位一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注。
①此表由符合分类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或独立经营资格的单位填报。
②申报单位在主类栏中选择最核实的一项打“√”在分类栏中所有涉及项均打“√”。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淮阴区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存根联)公消告字[]第号单位名称重点单位级别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淮阴区公安消防大队批准人批准时间202x年2月填发人填发日期202x年2月(单位自身留存做档)5篇二:消防备案条件篇三:消防备案流程202x年11月1日新规定第一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与使用性质相同的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3.设计单位营业执照(需设计单位盖章)、资质证明文件(需设计单位盖章);4.消防设计文件说明(需设计单位签字、盖章);5.消防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消防系统图等与消防设计相关的图;需设计单位签字、盖章);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消防设计备案网上备案号;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合格;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安徽消防产业信息网注册产品);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各单位盖章);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8.消防竣工备案网上备案号;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广公消[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广公消〔2004〕123号)各市公安消防支队:为全面准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有效规范我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总队根据73号令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程序规定》、《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有关“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监督抽查量化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总队确认后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队防火部反映。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一、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一)“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2、多层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餐馆,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系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商铺、室内市场);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会所;5、网吧和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6、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7、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通告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通告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2.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3.建筑总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1.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2.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地下宾馆;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
(三)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四)看台座位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五)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
(七)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
(八)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1.总容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炼油厂;总容积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或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2.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企业,总储量在5吨以上的易燃固体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3.总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供应、销售企业(埋地设置储罐的加油站除外);总储量在2吨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的供应、销售企业。
(九)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内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且人员密度大于0.2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制品、食品加工和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湘公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结合我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一、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严格对照本标准,对辖区所有社会单位逐一进行核定,凡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均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消防监督抽查。
各市州消防支队和市辖区消防大队的管辖分工,由各市州消防支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三、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照本标准对列入监督抽查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由本级公安机关发文明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公安网“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信息由负责监督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录入和更新,并应在重点单位确定后30日内录入、更新完毕。
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3年修订版)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单体建筑内客房总数50间以上或者多栋建筑内客房总数100间以上或者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总数4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培训中心等);(三)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室内公共体育场(馆)、座位数2000个以上的会堂;(四)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浴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消监字〔2009〕117号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文件
消监字〔2009〕117号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
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防火部,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京公消字〔2007〕461号)要求,我局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认真梳理,决定移交单位47家,最终确定北京市重点单位194家。
现将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移交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结合自身实际,立即研究部署重点单位监管工作,积极沟通,加强协调,提前完成重点单位档案移交工作,自2009年4月1日零时起,所有移交重点单位正式由接管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1-
重点一处联系人:于淼;联系电话:82215504。
重点二处联系人:蒋硕;联系电话:82215503。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2.2009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移交名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2-
附件1:
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附件2:
2009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移交名单
-15-
-16-
-17-
-18-
主题词:消防重点单位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09年3月30日印发
校对:韩鲁打印:范司琪
-19-。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公〔通〕[2002]38号各省辖市公安局,小浪底公安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近日专门下发通知并召开了宣传贯彻会议,对有关落实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做好我省宣传贯彻?规定?的各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规定?公布实施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
?规定?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单位自身消防平安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标准了单位自身消防平安管理职责,是与?消防法?相配套的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都贯彻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播送、电视、报纸、线联网等公众媒体和举办各类培训班、撰写专题文章、张贴宣传图画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及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抓好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
二、迅速组织学习、宣传?规定?,形成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气氛。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广泛宣传的同时,有方案地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全体人员、基层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人员、重点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以及专兼职防火人员参加的宣传贯彻会议或培训班,具体讲解?规定?的各项职责和要求,使大家掌握和了解?规定?的根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规定?施行后的法律责任,指导和催促履行消防平安管理职责,为?规定?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根底。
要催促社会各单位抓好对职工群众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自觉遵守?规定?的良好气氛。
三、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重点单位。
为正确贯彻实施公安部文件精神,省厅研究拟定了?河南省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要根据?河南省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依照适当从严、不得放宽的要求,立即研究确定本市界定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具体标准。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标准和依据具体的界定标准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
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
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粤办函〔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函〔2016〕96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6年3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三章监督职责第四章附则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一、申报主体重点单位申报主体为符合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以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特殊情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一)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二)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
(三)位于同一县(市、区)实行连锁经营的单位作为一个申报主体,也可分别独立申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作为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的,可作为申报主体。
二、确定程序(一)发布通知。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向社会发布重点单位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
申报主体应按通知要求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申报,申报名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名称。
已确定为重点单位且仍符合界定标准的,无需重新申报。
(三)征求意见。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情况,初步拟定重点单位名单,征求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意见。
(四)核准确定。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信息和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核准。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实行分级监管,于每年3月底前发文确定重点单位。
(五)备案公告。
经确定的重点单位,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确定情况向社会公告。
公告后重点单位如有调整的,在下一年度依照规定统一调整。
三、其他事项(一)拟申报的单位应具备单位合法和建筑合法的双重属性,依法提供营业执照、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者备案资料,符合界定标准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在依法补办后及时申报。
(二)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对经通知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9]22号
![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9]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37c3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01.png)
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9]22号)各铁路公安局,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局: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08号令),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现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三部规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符合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均应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均应备案抽查,抽查比例暂按100%执行。
铁路系统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备案,由建设单位报送纸质备案表和相关文件。
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内容和程序应按106号令执行。
(二)关于确定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铁路公安局消防处组织实施,各铁路公安局、处消防机构的职责分工由铁路公安局作出规定。
根据106号令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均应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行政审批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不得作为同一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一项工程的具体审核、验收工作至少由4人完成。
各铁路公安局、处应按照规定尽快调整充实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人员,避免因程序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规定 》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湘公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5〕70号各市州公安局:为深入贯彻《人民警察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湖南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着力提升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单位安全稳定的能力,有效推进全省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主动适应形势,规范判定工作。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历来是各级公安机关保卫工作的重点。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也随之发生变化。
组织开展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新判定和调整变更,是各级公安机关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有效推动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基层基础工作的必然要求。
对此,各地要从建设“平安湖南”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组织协调,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全面、准确和高效地完成新一轮判定工作。
二、吃透判定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为切实贯彻落实《内保条例》,省厅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遵循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原则,对判定类别、标准等要素逐一明确细化,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加以固化。
各地要以市、县两级治安、内保部门和基层派出所为主体,组织民警对《规定》进行深入细致地学习解读,准确把握等级标准,严格遵循程序规定,防止因业务不熟导致出现错判、漏判或重复判定。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61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你单位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险,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特制订此《告知书》。
你单位应按《告知书》要求,认真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需要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中控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医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以及其他必要消防安全内容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订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一次演练。
(四)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活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关于实施公安部73号令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苏公消[2004] 75 号关于实施公安部73号令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消防支队:公安部第73号令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规定》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的划分(一)消防监督检查按分级实施原则实行。
各支队要明确本级与各区(县、市)消防大队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监督。
支队应将大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单位确定为本级监督的重点单位,支队、大队确定监督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按照《江苏省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计算得出的抽查单位的总数(辖区内实际重点单位总数少于计算数的,应将所有重点单位列为本级监督的范围)。
(三)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行政处罚的权限由各地公安机关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明确。
二、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调整、备案(一)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根据单位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更新重点单位数据库。
对确定的重点单位应以告知书(式样由各支队统一制作)的形式直接告知,并向社会公告。
各地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辖区的重点单位复核一次,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报送省局备案的,由各支队于每年的4月10日前统一报送全市所有重点单位的数据库信息。
(二)做好新办单位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与重点单位登记备案的衔接工作。
凡经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单位,若其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在送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时,一并要求其填报《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并在15日内将其界定为重点单位。
二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章节习题(5

第五篇 消防安全管理
第 2 章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一、单项选择题 1.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 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针对商场(市 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 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下列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是( )。 A.建筑面积在 1000m2 (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B.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C.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D.建筑面积在 100m2 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答案】D 【解析】建筑面积在 200m2 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考点来源】《综合能力》第 384 页。
第 3 页,共 12 页
消防工程师考试备考资料
9.社会单位大多采取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下列有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具有敦促下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作用 B.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C.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D.上级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部分或者全部转换到下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答案】D 【解析】上级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不能部分或者全部转换到下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考点来源】《综合能力》第 392〜393 页。
6.下列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中对组织火灾扑救和配合火灾调查的职责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第 2 页,共 12 页
消防工程师考试备考资料
A.发生火灾时,单位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及时疏散人员 B.任何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地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C.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 实提供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 D.火灾扑灭后,为恢复生产需要尽快清理火灾现场 【答案】D 【解析】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考点来源】《综合能力》第 388 页。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12.27•【文号】公通字[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实施《规定》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迅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
各地公安机关要立即拟订宣传贯彻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和举办各类培训班、撰写专题文章、张贴宣传图画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同时,大力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各单位抓好对《规定》的学习,要使单位员工都了解《规定》的基本要求。
要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着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使社会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意识。
集中宣传贯彻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自《规定》发布之日至实施之日为第一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广泛宣传,重点培训,让各单位特别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了解、掌握《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为《规定》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自实施之日起的第一个月为第二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开展“《规定》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掀起宣传贯彻的高潮,促进单位切实落实《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认真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立即研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标准。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为做好实施工作,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发布实行。
为做好重新界定工作,要求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此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之内到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并于2002年3月25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送回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公安部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北京市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商场(市场)一级: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三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以上商(市)场指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市)场。
(二)宾馆、饭店一级:1、五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2、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的宾馆、饭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中央驻冀机关单位。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县级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企业;
2、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城镇规划区内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其它区域的一级加油、加气站;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2、城市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
8、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机械制造、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2、营业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金融机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