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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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章验收申请
第五章验收工作组
第六章验收会议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重要性
(一)竣工验收工作是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项目由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一个标志,是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的重要一环,
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程序,是总结工程建设经验的重要步骤,也是批准新项目的前提条件。
(二)任何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某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除执行本办法外,建设项目还应满足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卫生、档案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行业、某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的验收管理制度,编制本单位年度竣工验收工作计划,组织本单位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会议。负责审批竣工验收方案,视情况安排人员参加一般项目验收会议,受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竣工验收方案,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置条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筹备验收会议,组建竣工验收组,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管理环节
第八条竣工验收条件
(一)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并办理了单项工程交工验收手续;
(二)工艺设备经联动投料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完成生产考核和生产标定;
(三)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及环境保护设施等满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要求,完成专项验收并获得相关证明文件;
(四)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五)完成竣工决算及决算审计工作;
(六)生产准备能够满足项目投产初期需要;
(七)项目有关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归档完整齐全;
(八)完成竣工验收其他准备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某公司投资决策批复或意见;
(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批准的变更和概算调整文件;
(四)备案的项目管理计划书;
(五)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服务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主要设备技术资料;
(六)单项工程验收文件及质量评定结果;
(七)项目竣工决算及决算审计文件;
(八)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文件;
(九)国家及地方政府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程档案、土地、试生产等批复或备案文件;
(十)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竣工验收阶段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初步验收
建设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等单位参加。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专项验收
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当地规划、环保、安全、消防、劳动保护及档案等管理部门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包括从工程实体验收到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一系
列工作,即在工程初步验收和各专项验收完成后,进入竣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备案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的时间要求:
(一)原则上工程建设项目投料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后12个月内,应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二)工程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并经过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后,未达到设计标准,但符合下述情况的仍应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生产线(装置)经生产考核能稳定运行并生产出合格产品,虽达不到设计能力,但业经重新核定(标定)生产能力的;
生产线(装置)经生产考核能稳定运行且达到设计能力,但因原料、市场等因素不能达产的;
工程建设项目主要生产线(装置)及配套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标准,
少数零星土建工程未完成或个别非主要设备未能安装的。
第十四条申请与准备
(一)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某公司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确定验收工作组名单,并下发验收通知;
(三)项目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做好会议筹备、验收材料准备工作。
第五章验收工作组
第十五条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完成专项验收后,某公司根据工作计划组建验收工作组,负责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查勘现场、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某公司组建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包括工程管理部、战略规划部、财务管理部、HSE部、企业管理部等各部门代表及部分专家,工作组成员总数不少于5人,设组长1名,工作组成员分工如下:
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等进行评定;
战略规划部:负责项目论证决策及实现情况评定;
财务管理部: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竣工决算及结转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