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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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杜绝发生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成员企业以及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引用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三)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第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 重大危险源: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值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四)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五)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二)负责编制、修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成员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成员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监督、检查各成员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治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成员企业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的生产安全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三)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落实好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成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定期获取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在公司内部进行发布宣传;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演练情况;
(四)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五)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工作。
第八条成员企业生产、技术、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加强岗位操作规程与专业化作业标准的培训与执行,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符合性评价和改进;
(二)对重大危险源区域涉及的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及其他主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附件进行定期的检查、检验,保障设备本质安全;
(三)对重大危险源区域设置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与校验;
(四)对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工艺指标控制进行定期的检查,保障工艺运行安全;
(五)对重大危险源区域的电气、仪表运行安全进行定期的检查,消除电气、仪表运行安全隐患;
(六)对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压力表、温度计等计量、测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每月进行一次完好性检查,建立相应的检定和检查记录;
(七)做好重大危险源区域设备检修与外协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成员企业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演练情况;
(三)定期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整改措施;
(四)严格按照根据规定对所属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做好基础档案、台帐和记录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重大危险源区域设备检修与外协施工作业现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辨识与评估
第十条成员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十一条成员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员企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二)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2列示。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