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知识产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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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第二节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知识产权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知识产权范围 著作权
(1)工程勘察投标方案、专业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方 案(包括创意或概念性投标方案)、工程咨询投标方案等; (2)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阶段的原始资料、计算书、工程设计图及说明 书、技术文件和工程总结报告等; (3)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评价报告、工程 评估书、监理大纲等; (4)科研活动的原始数据、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总结和科研报告等; (5)企业自行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
专利权
专有技术权 技术秘密以外的其他商业秘密 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
第三节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一、建筑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建筑作品通常包括设计图、草图和模型以及已完成的建筑物或 其他建筑结构
二、建筑作品的特征
1、艺术性
艺术性是建筑作品的必要属性,需要建筑师进行独立思考 和创新,从而使一个建筑作品得以区别于其他作品。
2、实用性 3、公共性
建筑物通常处于公开的场所,为多数人观察、使用的。
三、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性
建筑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符合某些实 质性要求,人们将这种实质性的要求称为“著作权性”
第九章 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知识产权法规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
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在科技、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 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 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包括如下的内容: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专利权 (3)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权 (4)商业秘密权
独创性 可复制性
具有审美意义
四、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内容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 改编权
五、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 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来自百度文库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5)商标专用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利
(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 他知识产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将建筑作品列为著作权 保护的标的之一,终于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建筑 界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2003年10月22日建设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建筑作品既是建筑设计人员个人的创意与构思的结晶,也是建 筑设计者的一种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一般归属建筑设计单位所 有,直接参加投标方案和其他设计文件编制的建筑设计人员拥 有署名权。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成果著作权有其他的约定时,著作权的归属 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期限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不需要申请而自动产 生。

建筑设计作品著作权一般均由设计单位享有,因此,其著作权保护期
一般是在该建筑建成后50年。在保护期届满后,该作品的著作权丧 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既不再需要征得原著作 权人的同意,也不再需要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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