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建设用地统一征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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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建设用地统一征地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建设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各项建设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

规定的程序,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偿的行为。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地和统一供地,市国

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王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处理征地事宜。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公安、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土管理部门做好统一征地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负责征地补偿、承包地调整等落实工作。

三、征用土地的程序

1、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国土管理部门拟订土地征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征用方案依据法定程序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该方案,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镇(环科园)、村予以公告;

3、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环科园)、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得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5、因征用土地发生的各项费用,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国土管理部门及时交纳。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被征地早位所在镇(环科园)支付完补偿费,由有关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具体负责补偿费的发放等有关工作;

6、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将该幅土地交付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含水稻田、蔬菜地、旱地、望天田、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下可种植的山坡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园地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有收益的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土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因市政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上述各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1、蔬菜按年平均一季产值计算,每公顷一万八千元(每亩一千二百元);

2、水稻每公顷一万二千元(每亩八百元),三麦、油莱每公顷七千五百元(每亩五百元);

3、投产果园按年产值标准,每公顷一万五千元(每亩一千元);

4、投产茶园按年平均一季产值计算,每公顷二万两千五百元(每亩一千五百元);

5、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三)主要附着物补偿费

1、排灌设施(包括站房、机泵、机电设备、管道、喷头等),每公顷四万五千元(每亩三干元);

2、水泥、钢管蔬莱大棚,每公顷九万至十二万(每亩六千至八千元);

3、水泥板衬砌排水沟,每平方米六十元;

4、粪坑,简易的每立方米容积五至六元,新型的每立方米容积一百五十元;

5、砂石、沥青、水泥路面机耕路,每平方米二十至六十元;

6、外河圩岸浆砌石驳,每立方米一百五十元,水泥护坡每平方米二十元;

7、迁坟,每穴三百元;

8、房屋拆迁按房屋拆迁政策办理;

9、伐除林木补偿费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其他地上、地下附着物按实际损失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11、违章建筑物(含抢建的建筑物)和突击抢栽的树木及其他作物,不予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单位农业人员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十分之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建设占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按上级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暂按每公顷一万八千元(每亩一千二百元)计算。城市规划区内(含宜城、丁蜀、环科园)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上浮百分之二十。

六、建设征用耕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给予办理农转非。征地前被征地单位(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农业人口人耕地面积不足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十分之一亩)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被征地单位的建制,其农业人员全部农转非;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在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分之一公顷(二分之一亩)的,每征用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耕地安排二人农转非;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超过三十分之一公顷(二分之一亩)的,根据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和实际征用耕地面积核定农转非指标。

七、征地农转非人员年龄应为:女十六至三十五周岁,男十六至四十五周岁。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已安排完毕,尚有剩余指标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在校学生不安排农转非指标。

八、征地劳力安置,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可直接支付给安置对象。进入劳动力市场参加统一招工的,安置补助费应随安置对象转入录用单位。

九、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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