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与方法(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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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零售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与方法
第一条 [资产分池]
(一)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类贷款:包括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等;
(三)个人政策类贷款:包括中央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地方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
(四)个人经营类贷款:包括个人助业贷款等;
(五)小企业授信:符合《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标准的小企业授信;
(六)贷记卡透支:包括单位贷记卡透支、个人贷记卡透支等;
(七)准贷记卡透支:包括单位准贷记卡透支、个人准贷记卡透支等。
第二条 [零售类信贷资产分类方法]
零售类信贷资产采用直接分类和非直接分类两种方法:
(一)直接分类:符合损失级特征的信贷资产直接分类为损失级;
(二)非直接分类:不符合直接分类条件的零售类信贷资产采用系统批量分类、个别人工调整的分类方法。
第三条 [损失级信贷资产直接分类]
(一)对于符合以下特征的一般零售贷款可直接认定为损失级(不符合以下情况,但应认定为损失级的信贷资产采用非直接分类方法进行分
类):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建设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建设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建设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建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后,建设银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
不予支持,建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建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0.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二)对于符合以下特征的信用卡透支可直接认定为损失级:
1.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5.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6.5000元以下,经追索两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三)对于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直接认定为损失级:
1.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2.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
(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3.贷款逾期后,在建设银行确定的有效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四条 [初始分类级别的确定]
零售类信贷资产初始分类级别(G0)根据零售类贷款风险分类矩阵确定(详见附件2-附1)。
第五条 [风险因子调整]
分类人员在取得G0后,应判断重检期内是否存在还款意愿、合规性、重大事项等风险因子,并依次进行调整。
(一)还款意愿因子调整
分类人员对借款人按期足额偿还建设银行债务的主观愿望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得出还款意愿因子调整级别G1。
1.近两年内借款人在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现连续逾期90天次数达到3次(含),在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透支记录出现连续逾期60天次数达到2次(含),分类结果不得优于关注三级;
2.因有不良信用纪录,已被我行、同业或社会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或不良客户名单的,分类结果不得优于次级一级。
(二)合规性因子调整
分类人员对借款人的业务合规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调整上一项分类级别G1,得出合规性因子调整级别G2。
违规信贷业务类型和调整规则如下:
1.假个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零售类贷款可认定为假个贷:
(1)借款主体不真实。借款人系冒名顶替,如签名虚假、身份信息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