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法治精神及-精
第七讲 法的精神:德治与法治 第二节 法治:西方法的传统精神
第七讲法的精神:德治与法治第二节法治:西方法的传统精神一、近代以前:西方法治精神溯源为确定所要讨论主题的必要,同时亦为了免去可能的误解,笔者在此要做些说明。
首先要说明的是,笔者确信西方的法治不是纯粹的和绝对的。
从人类经验和科学理性来看,不仅过去和现在,即使将来,亦不存在绝对、纯粹的法治,因为法不可能完全平等地体现每一个人的意志。
这不仅有既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阶级和集团的差别与对立,还有任何社会都无法克服的人在智力、心理和生理上的天然障碍。
这些都意味着人类在思想意志上是永远不会绝无差异地一致的,这注定了绝对纯粹的法治只能是人类的一种理想设计。
因此,从法的精神出发,现实中或者说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治,是指具有这样一种制度的社会,即在这种社会中,法在原则上所体现的不是某个极权或极少数特权者的意志,亦不以他或他们的意志为法意志的主体,法所体现的是社会的一般意志。
这种意志具有大众性和民主性,统治者的意志只有融合在社会一般意志之中才能成为统治意志,但任何与社会一般意志相冲突的那部分意志不能成为国家创制法律的依据。
所以,一个现实的法治国,一般要具有我在前面所揭示的法治含义中的后四个特征。
这些特征概括为两条原则:其一,法律是凌驾于社会和国家一切权力之上的一种力量,即“法律至上”,亦即法的权威性;其二,法律努力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即法的普遍性。
毫无疑问,作为现实的法治国,它的法律必须贯彻这两条原则,但这并不等于实践与制度的完全吻合。
其次,我还要说明的是,虽然西方法律史并不是一部法治史,但法治是西方法的传统精神。
对于这一点,我们上可以溯源到古希腊,下可见之于现今西方诸国,即使在法律受到破坏的中世纪,法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亦未完全消失。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尤其是雅典)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正像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诞生一样,法亦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
西方民主政治中的妥协精神
文 史 哲J OU RNAL OF L ITERA TURE ,HISTOR Y AND P HILOSOP H Y 2005年第2期(总第287期)No 12,2005(Serial No 1287)收稿日期:2004-04-06作者简介:龙太江(1968-),男,湖南隆回人,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方政治文明中的政治妥协研究”(03BZZ005)。
西方民主政治中的妥协精神龙太江(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在西方,妥协不仅是民主政治中的常见现象,而且也获得了文化上的认同,在许多国家成为公众和社会珍视的价值与传统。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妥协被认为与西方社会的两个核心理念———自由、民主有密切联系。
就它与自由的关系而言,妥协是暴力之外唯一有效解决冲突的手段,以妥协方式解决冲突是自由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妥协因而被认为是自由不得不付出、并且也值得付出的代价;就它与民主的关系而言,妥协与人民的同意、保护少数等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是一致的,妥协精神对保证西方民主政治的健康运行有着重要意义,是民主的重要精神条件。
关键词:西方民主政治;妥协精神;自由中图分类号:D5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5)02-0156-06 众所周知,民主政治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确立与稳定发展既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也有精神文化上的支撑。
对于前者,学界已有许多分析,而对于后者,人们的认识似乎还有不够深入之处,比如,对西方民主政治中的妥协精神,学界的讨论并不多,还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一、妥协:西方民主政治的政治文化如果说,在阶级斗争的极化思维中,我们曾经有意无意地把妥协等同于“背叛”、“投降”,从而对其作出否定性价值判断的话,那么,在西方政治文化中,对妥协似乎宽容得多。
其实,政治妥协不仅是西方民主政治中一种司空见惯的政治现象,而且已进入西方社会的政治文化层面,在一些国家产生着深远影响。
古罗马人的法治精神
二、罗马人的法治精神1、罗马法系形成中的重要阶段公元前5世纪----公元6世纪①十二铜表法:罗马人传统习惯法的汇编;明文公示、按律量刑②公民法:适用于全体罗马公民的法律体系①②为罗马共和国时期③万民法: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邦自由民④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编纂的结晶,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③④为罗马帝国时期2、实质:巩固统治需要、维护私有财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背景:①平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贵族进行斗争②罗马从共和国走向帝国,疆域不断扩大4、影响①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体现了罗马人崇尚法治的精神和追求法律地位平等的决心。
②罗马法以其丰富的内容和比较完备的形式对后来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古代罗马人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则为后人树立了榜样。
问题一:什么是罗马人的法治精神?1、自然法精神:不断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强调法律的制定不体现立法者的意志,而要体现公平与正义2、私法精神:维护私人的合法权利。
3、理性精神:注重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分类、法律的推理和方法的研究,以及法典化倾向。
问题二:罗马人怎样追求法律地位平等?1、平民为了自身利益与贵族作斗争。
(促成“十二铜表法”的诞生)2、罗马公民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断要求颁布新法令扩充法律。
(促成“公民法”的出炉)3、非罗马公民为了自身利益要求获得应有权利。
(故而诞生“万民法”)虽然未能做到绝对平等,但是罗马人和“新罗马人”不断追求自身地位平等的事实,毋庸置疑。
问题三:罗马人的法治精神为什么能在西方影响深远?1、自然法理念具有普遍性而且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罗马法丰富的内容和完备的形式对欧洲的立法和司法产生重大影响,直接促成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近代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成为各国立法遵循的范本。
2、罗马人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因而也就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许多法律关系,对资本主义的法律必然会产生影响;3、罗马的人权主义到目前为止都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它的设立对于整个世界的法律设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西方法治观
一、西方法治思想的发生与早期演变(一)西方法治思想历史源头追忆在整个西方法学理论发展的历史上,法治理论是一脉相承并延续至今的,然而,述及西方法治思想的发生源头,历史的逻辑告诉我们必须“言必称希腊”:1.亚里士多德法治内涵研究和探讨法治问题,任何人都不能离开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探源。
这不但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在西方思想发展的历史上首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了完整的法治理论,也不仅仅是由于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影响自其产生之日起,逾数千年而不衰,几乎被古今中外所有的思想家和学者一致认可,而且,更是由于“亚里士多德法治模式”是人们探讨法治问题所必须具备的一个逻辑起点和理论支点,是人们发挥自己法治理论观点的一个标准参照系统和分析框架。
可以这么说,任何学者如果准备认真严肃地研究法治问题并期望对此有所突破,他就绝对不能绕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因此,法治探源,必须首先从解析亚里士多德法治内涵开始。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在这里,“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一定意义上说,从古希腊罗马,中经中世纪,到近现代的所有思想家,他们对法治的论述,不过是对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进行符合自己时代精神的发挥和进一步阐释而已,他们或者结合自己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现实要求论证社会成员守法的正当性、合理性和神圣性,并进而设计出保证法律被一体遵行的各项政治法律制度(如司法独立、权力制衡、公开审判等);或者从“良法之道”上下功夫,提出自己有关“良法”的一系列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对于亚里士多德法治模式,当代一些学者指出它与传统中国法治观大异其趣;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亚里士多德法治模式与法治精神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同传统中国法治观一样,亚里士多德法治模式存在着“法治精神的整体失落”。
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一、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法治作为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首要的、普遍的原则,也是西方国家政府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法律最高和政府权力要受法律限制与约束,是它最基本的理念。
其基本内涵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职权以及公共行政活动的原则、制度、程序、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由宪法、法律加以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严格依照规定设置机构、划分职权、配备人员,依法组织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政府行政组织内部事务。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既独立于政府和它的执行者之外,又与国家公共权力密切相联的关系。
概括起来,西方国家法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第一,维护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是法的根本目的。
法治原则在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提出了一切法律必须以保护人类固有的权利为目的;否则法律只会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同法治的目的背道而驰。
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是作为一切立法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
第二,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
法律对社会公众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在实体方面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但还必须在程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不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①。
第三,畅通、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这是指在社会公众的利益遭到政府不法行为的侵犯以后,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司法救济措施。
包括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撤销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律师制度等。
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精神体现在法律制度和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体现和贯彻实施于政府公共行政活动之中,且历时变迁。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统治方法和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法治原则的基本精神表现为:①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②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③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④法律经各个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权的界限,仍须受法律限制。
欧洲法律传统法治与司法体系
欧洲法律传统法治与司法体系欧洲法律传统:法治与司法体系在欧洲,法律传统是其法治和司法体系的基础。
法治是指通过法律规范和机构的运作,实现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原则。
司法体系则是负责解释法律、调解纠纷和实施判决的机构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欧洲法律传统的特点,以及其对法治和司法体系的影响。
一、欧洲法律传统的历史渊源欧洲法律传统可追溯至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罗马法。
罗马法以其普遍性、合理性和严谨性而被广泛采纳,并成为欧洲法律发展的基石。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的影响导致罗马法与宗教法相结合,形成了基督宗教法。
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法再度独立发展,并为欧洲各国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二、欧洲法律传统的特点1. 科层治理:欧洲法律传统以科层制为基础,法律规范分为宪法、一般法和特殊法等多个层级。
这种结构可以确保权力分立和法律的层级性。
2. 法官制度:欧洲法律传统中的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独立于政府和各种利益团体,负责解释法律、裁决争议,并保证司法公正。
3. 优先法原则:在欧洲法律传统中,宪法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进行约束,并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
4. 法律适用的原则:欧洲法律传统注重法律的一般适用性和平等适用性。
法律适用要在具体案件中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而非主观判断或凭借行政命令。
三、欧洲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1. 宪法法院:宪法法院负责审查宪法合宪性以及其他法律的法律性质,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
宪法法院强化了宪法的权威和保护宪法的功能。
2. 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是欧洲法治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它们负责处理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并保证司法公正和追求真相。
3. 欧洲人权法院:作为欧洲法治体系的重要机构,欧洲人权法院负责监督各国对人权公约的履行情况,保护个人权利并确保国家遵守国际法律。
四、欧洲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欧洲法治体系强调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政治和经济干扰。
司法公正则要求法院在裁决案件时遵守法律程序和保障各方的权利。
西方的法治精神及
法治体现了与专制的对立,它指的是,民 主的法律化。总之,法治体现了法律是无 情的智慧。法治原则还体现了法律实施的 公允性。西方社会几千年发展的历史雄辩 地证明,实行法治原则完善民主与法律制 度对社会的治理国家 和管理社会中具有合理性和进步性。实行 法治原则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也 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这一原则是人类文明 的智慧结晶。
律师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 现正义。
陪审团制度简介
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 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 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香港等 。 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在英美法上称为verdict, 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法官 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
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
陪审团制度通过二种方式捍卫公民自由 :一方面 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 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另一方面美国认为陪审 团保障公民自由不仅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实现, 而且陪审团审理是公民的权利,通过权利制约权 力来实现。 陪审团制度真正使人民成了最终的审判者,也只 有人民成为自己的审判者,才能确保人民的民主、 自由。
契约制的意义
社会契约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影响深远。 它以自由、平等、人权为基石,影响着西 方宪政的产生、发展。 关键词: 社会契约 宪政 自由 法治 第一,它强调了人类联合、协作的必要性。 第二,拒斥了神治和人治,这反映出一种 理性精神。第三,潜含着民主气质。第四, 更好地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然权利,隐含着 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第五,为人人权利 平等的观念提供了逻辑前提。
为需要的人们服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律师的意义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08-101.4 从辛普森案看西方的法治
10.1.4 从辛普森案看西方的法治法治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精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
一、古希腊罗马的法治理论及特点西方法治精神源于古希腊城邦民主制。
早在古希腊时期,两位奴隶主阶级的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提出了不同的治国原则,前者坚持人治理论,后者坚持法治原则。
柏拉图主张的人治,就是“贤人政治”,他认为理想国必须由哲学家来统治才能治理好。
因为在他看来,哲学家具有智慧,是最有学问,最有远见的人,具备这样才能的人一定能治理好国家和管理好社会。
而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人治观点,他总结了希腊各城邦不同政体下法律实施的情况,得出结论:“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
”他认为:第一,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
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第二,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而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国家要好;第三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尤其是世袭的君主制更是如此;第四,实行法治是时代的要求,而实行人治管理国家实属困难。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的行为要受到约束,国家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国家管理方面,要依法治国,他坚决反对人治,认为国家要实行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西塞罗把法治不仅作为他的理想,也是他的信仰。
他在《法律篇》一书中勾勒出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在这个理想法治社会中国家的一切权利都依照法律行事。
早期西方社会的法治理论尽管尚不完备,还带有古代奴隶主阶级的某些偏见,但是,应该充分肯定,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法治理论对西方近代法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及特点在近代西方封建专制危机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美、法先后涌现出一批思想深邃、知识渊博的启蒙思想家,如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人。
他们高举理性大旗,反对封建社会的人治原则,推崇法律的权威性,主张在新的资产阶级社会实行法治原则,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封建特权。
孟德斯鸠的法律精神
孟德斯鸠的法律精神孟德斯鸠,这位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他的法律精神如同璀璨星辰,在法学领域的天空中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对后世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并非是随意制定的条文,而是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
他强调法律应该适应一个国家的政体、地理环境、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
这种观点,突破了传统对于法律的狭隘认知,让我们看到法律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深深扎根于社会的土壤之中。
就政体而言,孟德斯鸠将其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不同的政体有着不同的原则,从而也需要相应的法律来维护和保障。
在共和政体中,美德是其原则,法律就应当鼓励公民的爱国精神和公共责任感;君主政体以荣誉为原则,法律就要保障贵族的特权和荣誉制度;而专制政体则以恐惧为原则,法律成为统治者维护绝对权威的工具。
这种对政体与法律关系的深刻洞察,使我们明白法律必须与政体的特点相契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也是孟德斯鸠法律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
他指出,气候的炎热与寒冷、土地的肥沃与贫瘠、国家的大小与位置等地理因素,都会影响到人们的性格、生活方式和社会制度,进而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例如,在炎热的地区,人们往往性格较为慵懒,法律可能需要更加严格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在寒冷的地区,人们更加勇敢和坚韧,法律则可能相对宽松。
这种将地理环境纳入法律考量的观点,拓宽了我们对法律形成因素的理解,让我们认识到法律并非仅仅是人为的创造,而是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和塑造。
孟德斯鸠还特别重视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法律的作用。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它们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法律应当尊重和顺应良好的风俗习惯,而不是与之相悖。
宗教信仰则为人们提供了精神上的寄托和道德准则,法律应当与宗教的教义和精神相协调,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他的这一观点提醒我们,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体系,而是要与之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论西方法治思想
西方法治思想的初步解析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是中国基本的治国方略。
中国长期以来在是一个“人治”的国度,突破人治的藩篱,缔造法治重于人治、法律高于权力的政治基础和氛围,是一个复杂和困难的结构和重塑过程。
本文分别从政治学的角度,用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历史的逻辑,对法治的基本要素进行解析。
起源:理性意识的需求和对人性缺陷的承认黑格尔曾经概括过历史上的一个常规现象:即世界精神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一个民族作为世界精神的承担者,这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就是该阶段的世界精神的体现。
将目光定位到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古希腊城邦时代。
学界普遍认为:古希腊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源地,在那里,形成了西方最早的国家形式——城邦,出现了许多此前历史上任何一个文明都未曾有过的政治现象。
理性的政治思考、独特的政治生活,以至于有限的民主与法治,都足以使这个时代具有代表西方政治文明源头的资格。
我们知道,法治的定义尚是有争论的。
严格地说来,古希腊的法治与人们当今所认为的法治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
但是,作为法治思想形成过程中的理论起源,古希腊的法治思想具有先驱的意义,开创了人类对法治进行思考的时代。
古希腊的法治思想是朴素的,从表面上看,跟轰轰烈烈的城邦政治生活比较起来显得微不足道,被哲学思辩和民主思考的光辉所湮没。
但不论是从灿若群星的早期自然哲学家的学说中,还是从巧舌如簧的古希腊智者的论述里,以至于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位集大成者的理论体系中,至始至终都存在着对法治思考的痕迹。
理想是这些思考的继承者,当他们在对城邦的、权力架构、治理模式城邦本质等诸多政治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后,都或多或少地认为法治是有价值的。
赫拉克立特认为,内外法律体现理智,城邦用法律武装起来就像用理智武装起来,公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理智。
他说:“如果想要理智地说话,就应当用这个人人共有的东西武装起来,就像有座城市用法律武装起来一样,而且要武装得更坚固些。
西方法治理论思考分析
近代思想家认为,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卢梭等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 ,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这一思想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地位,为法治国家 的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导。
现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
法律全球化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法律相互影响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现代法治理论强调法律的国际化 和全球化,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发展。这一思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国际性,为国际法治建设提 供了理论支持。
法律至上
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凌驾于 法律之上。这一思想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为法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理 论支持。
中世纪的法治思想
神权政治
中世纪欧洲,教会势力强大,神权政治成为主导。教会法成 为与世俗法并行的法律体系,对欧洲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 影响。教会法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神圣性,为法治思想的发 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法律教育和研究
教育体系
西方法治理论认为法律教育和研究是 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因此强调建立 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的 法律人才。
教育内容
西方法治理论在教育内容上注重理论 与实践相结合,强调法律知识的系统 性和实用性,以培养具备实际操作能 力的法律人才。
研究发展
西方法治理论鼓励法律研究和学术交 流,通过深入研究推动法治理论的创 新和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和实践指导。
改革开放后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进 程的加速,西方法治理论重新 进入中国视野,并逐渐被接受
和应用。
中国借鉴西方法治理论的现状与问题
现状
目前,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已经 取得显著成就,但在实践中仍存 在许多问题,如法律体系不完善 、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
论英美法中的法治精神
论英美法中的法治精神法学二班:马军问题的提出在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强大,资本主义较发达的各国相继推翻封建帝制建立起资本主义社会。
而英国就是最早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英国资本家为了限制王权,不断地颁布资本主义法令削弱王权,最典型的就是186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我认为在英国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对王权的削弱和限制通过资本主义立法的方式就是法治的起源。
在英国王权越来越小,资本主义宣扬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公民权利的环境下,法治逐渐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
接着在美国成立初期人们为了自己的自由不受限制,建立了美国邦联政府。
将邦联政府的权力缩小到了无法将整个国家运行的地步。
到这里人们就会自然而然的问什么是法治?从字面意思上说,法治就是“法律治国”(rule of law),就是由法律而非“人”来治理国家。
法之治区别于人之治。
可是,法律怎么能治国?法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世界上怎么可能有“法治”?法不能不靠人而自动施行。
所以,世界上还有另一个概念,叫做(由人来)“依法治国”(rule by law),即政府依照现有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听起来,“依法治国”似乎不如“法律治国”,其实“依法治国”和“法律治国”没什么不一样。
法律是人定的,也总是由人来执行的。
但是,法律是人们制定的客观规则,这个规则一旦制定下来后就不会因某一个人的意志来随便改变或曲解,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依照法律管理国家。
法律制定后,如果政府官员能严格依法治国的话,也就不会出现政府权力的滥用,换句话说就是政府的权利得到了约束,也就是平衡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这样也就是法律治国了。
但是,政府官员会严格遵守法律吗?每一个人都有七情六欲,官员因经受不住亲情的考验,私欲的蛮横而去践踏法律、越权于法律。
再者就是权力会滋生腐败,当一个人拥有了权力之后相继而来的是各种诱惑,在这样的环境下没有坚定的信念是不行的。
论西方法治思想
西方法治思想的初步分析在中国,“依法治国,建想法治国家”已经是中国基本的治国方略。
中国长久以来在是一个“人治”的国家,打破人治的藩篱,创建法治重于人治、高于权利的政治基础和气氛,是一个复杂和困难的构造和重塑过程。
本文分别从政治学的角度,用归纳与演绎相联合的方法,运用历史的逻辑,对法治的基本因素进行解析。
发源:理性意识的需乞降对人性缺点的认可黑格尔以前归纳过历史上的一个惯例现象:即世界精神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一个民族作为世界精神的肩负者,这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就是该阶段的世界精神的表现。
将眼光定位到公元前 8 世纪至公元前 4 世纪的古希腊城邦时代。
学界广泛认为:古希腊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源地,在那边,形成了西方最早的国家形式——城邦,出现了很多此前历史上任何一个文明都不曾有过的政治现象。
理性的政治思虑、独到的政治生活,以致于有限的民主与法治,都足以使这个时代拥有代表西方政治文明源泉的资格。
我们知道,法治的定义尚是有争辩的。
严格地说来,古希腊的法治与人们此刻所认为的法治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
可是,作为法治思想形成过程中的理论发源,古希腊的法治思想拥有前驱的意义,创始了人类对法治进行思虑的时代。
古希腊的法治思想是朴实的,从表面上看,跟大张旗鼓的城邦政治生活比较起来显得不足挂齿,被哲学思辨和民主思虑的光芒所湮没。
但不管是从灿若群星的早期自然哲学家的学说中,仍是从巧言如簧的古希腊智者的论述里,以致于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位集大成者的理论系统中,至始至终都存在着对法治思虑的印迹。
理想是这些思虑的继承者,当他们在对城邦的、权利架构、治理模式城邦本质等诸多政治问题进行深入思虑后,都或多或少地认为法治是有价值的。
赫拉克立特认为,内外表现理智,城邦用武装起来就像用理智武装起来,公民听从就是听从理智。
他说:“假如想要理智地说话,就应当用这个人人共有的东西武装起来,就像有座城市用武装起来相同,并且要武装得更牢固些。
西方法治
西方法治摘要: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根源在于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即在国家重建和市民社会自由化运动过程中,权力和权利的界分与冲突导致了法律秩序的生成,而市民社会精神的张扬则推动了法律形式化运动。
在走向现代法治的进程中,由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潜在差异,出现了“社会优位型”和“国家优位型”两种法治模式,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新变化,西方法治也由分殊走向了趋同,并出现了法律传统的危机和超越倾向。
中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和社会关系,确立多元社会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
关键词:国家/市民社会/法治【正文】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但同时它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
关注并探寻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及其发展变化和面临的时代挑战,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西方法治的文化-社会学解释伏尔泰的伟大不仅因为理论,而且因为行动。
作为一个彻底的反教权者,他曾经为一个被残酷杀害的胡格诺教徒让〃卡拉斯的信仰辩护,为之奋斗了四年,最后终于获得胜利,正义战胜了邪恶。
问题域和概念的厘定我们在研究法治问题时,首先陷入概念的困扰。
历史上,不同地域的人们对法律的想象不同,他们在所谓“法治”的想象上也存在着迥然的差异,当用相同的名称来为“法治”命名时,我们就遇到了“名”与“实”、“词”与“物”的分离。
所以,有人称:在今天,法治作为一个备受赞誉的历史理想(理念),其确切含义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显得都更不清晰。
其实,法治内在地包含着时间要素:法治的概念不是一开始就“在那里”完整地存在着的,其完整图景是随着历史的推展而逐渐清晰化的。
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社会的重大变革、社会革命、政治革命和宗教革命(三者有时交织在一起),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如此等等的事件不断地充实着法治的实际内容,而理论家的贡献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这个充实事实的理论说明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