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管理
弃婴处理管理制度
弃婴处理管理制度弃婴是指被父母或监护人遗弃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的婴幼儿。
弃婴的出现不仅对社会治安和秩序构成威胁,更是对婴幼儿权益和生存安全的侵害。
针对弃婴问题,各地政府和社会组织都积极采取措施,建立管理制度,设立保护机构,为弃婴提供帮助和救援。
本文将探讨弃婴处理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确保对弃婴的保护和救助。
**一、弃婴背景与现状**弃婴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愈演愈烈的社会问题。
引发家庭弃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经济因素。
家庭贫困或失业导致无法承担养育婴儿的费用。
2. 健康因素。
婴儿患有重病或残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或护理成本。
3. 心理因素。
父母或监护人因各种原因产生厌恶或恐惧情绪,放弃对婴儿的责任。
4. 社会因素。
缺乏对弃婴的关爱和支持,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
弃婴问题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与挑战,如增加社会治安风险,加重福利机构负担,危害婴幼儿权益。
因此,建立健全的弃婴处理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弃婴处理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优先保护。
保障婴幼儿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健康权。
2. 规范处理。
设立明确的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处理弃婴问题。
3. 人性关怀。
对弃婴给予温暖和关爱,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康复服务。
4. 救助重点。
重点关注残疾婴幼儿、孤儿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帮助。
**三、弃婴处理管理制度建设**1. 健全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的弃婴处理管理机构,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弃婴问题。
2. 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弘扬亲情文化,倡导爱护婴幼儿。
3. 规范处理程序。
明确弃婴的接收、评估、安置和监护流程,确保程序公平公正。
4. 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机构的评估监督。
5. 加强合作协调。
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志愿组织和专业机构合作,共同处理弃婴问题。
**四、弃婴处理管理制度的实施**1. 接收与评估。
各级管理机构接收弃婴后,进行身体检查、心理评估和法律审核。
2. 安置与监护。
学校关于关爱弃婴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关于关爱弃婴工作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弃婴问题日益凸显。
弃婴是指被父母或其他照料者抛弃的婴幼儿。
他们常常因为家庭或个人原因而无法得到足够的关怀和照顾,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困境。
关爱弃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作为一所有社会责任感的学校,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关爱弃婴的工作中,为弃婴提供温暖与关怀,帮助他们顺利成长。
二、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校关爱弃婴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弃婴能够得到最好的照料和培养,促使他们健康成长,尽力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管理体制1.学校应设立弃婴管理团队,由学校领导、校医、护士、心理辅导师等人员组成。
该团队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安排和监督工作的开展。
2.校医和护士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婴儿护理、疾病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学校应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医院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弃婴的救助和照料工作。
四、工作流程1.发现弃婴学校应设立弃婴收养计划,广泛普及该计划的宣传,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弃婴并报告给学校。
2.弃婴接收一旦接到弃婴报告,学校应迅速组织团队前往现场接收弃婴,并确保弃婴得到及时的救护和照料。
3.弃婴医疗弃婴接收后,应立即进行体格检查和医疗救治。
校医和护士应制定详细的医疗方案,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4.弃婴护理学校应指派专人负责弃婴的护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喂养、清洁、更换尿布等。
弃婴护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
5.弃婴心理辅导6.弃婴教育学校应为弃婴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
教育计划应兼顾弃婴的身心发展需求,培养他们的基本生活技能和社交能力。
五、资源保障1.学校应确保为弃婴提供足够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衣物、床品、玩具等。
2.学校应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和捐赠,为弃婴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援助。
3.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对弃婴的物资使用和消耗进行记录和核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医院伦理委员会对弃婴的处理流程
英文回答:The protocol for the management of abandoned infants by the Hospital Ethics Committee epasses several pivotal measures. Upon the arrival of an abandoned infant at the hospital, the medical personnel are tasked with promptly administering essential medical intervention to ensure the infant's well-being and physical integrity. This intervention may epass aprehensive physical examination, the provision of vital nutrients, and the monitoring of any potential medicalplications. Subsequently, once the immediate health concerns of the infant have been addressed, the hospital is obligated to alert the Hospital Ethics Committee in order to initiate the process of determining the most ethically sound course of action for the infant's long-term care and placement.医院道德委员会制定的弃婴管理议定书通过了若干关键措施。
被遗弃的婴儿一到医院,医务人员就负责迅速进行必要的医疗干预,以确保婴儿的福祉和身体健全。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民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宗局:弃婴是全社会最弱势的特殊群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弃婴救助和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弃婴得到了妥善安置和生活保障。
但是必须看到,弃婴现象仍屡禁不止,弃婴安置和救治保障体系仍不健全,保障弃婴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仍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儿童优先的原则,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二)做好弃婴体检和救治工作。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福利院接收弃婴的流程
福利院接收弃婴的流程
福利院接收弃婴的流程如下:
1.发现弃婴,市民需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置。
2.如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二名警员(警号)签名,弃婴发现地的区(市)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后,送报上级民政局审批。
3.审批后,由公安会同当地民政部门送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
4.福利院严格审查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接收入院手续,并为新收弃婴取名,拍照和填写入院登记表,建立个人档案,实行入院隔离诊断。
5.隔离期过后,由院医生出具健康状况证明,符合要求的,转入婴幼儿居室进行正常护理。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浙民儿〔2022〕196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为规范弃婴(儿童)(以下统称弃婴)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出警,通过询问报警人、知情人、调取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走访调查,积极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派出所要登录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数据库(以下简称“打拐DNA信息库”),采集录入弃婴相关信息,提请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采集血样,出具《弃婴(儿童)捡拾证明》(附件1)和《临时照料通知书》(附件2),将弃婴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
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收留抚养条件的,委托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公安部门对符合治安、刑事受、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受、立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二、做好打拐比对工作。
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在弃婴的血样采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本送市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开展DNA检验。
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也可开展DNA检验。
市级或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在生物样本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DNA检验和信息入库工作。
对于疑难样本,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及时将DNA比对情况反馈送检单位,对不具备检验条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样本,可要求送检单位重新采集送检。
福利机构弃婴档案管理制度
福利机构弃婴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福利机构弃婴档案的规范管理和保密性,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根据《儿童福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弃婴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福利机构对接收的弃婴进行档案管理活动。
第三条弃婴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弃婴的人格和权利,确保相关工作流程合法、规范、公平、公正。
第四条弃婴档案管理贯彻“谁录入、谁保管、谁使用、谁销毁”的原则,落实档案的责任人和管理人。
第五条弃婴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和保密的原则,确保档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安全。
第二章档案录入第六条弃婴的身份信息应当在接收后及时进行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发现地点、发现者信息等基本情况,并拍摄照片进行档案资料录入。
第七条登记人员应当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尽可能获取更多相关信息以便后续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登记完成后,应当将弃婴信息及时上报至相关部门,并妥善保存登记资料。
第九条录入档案信息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信息录入准确、规范。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十条登记完成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并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弃婴档案应当设置专门的保管室或保管柜,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每份档案都应有唯一编号,严格保密,并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安全性。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档案的使用范围,任何人员要查阅档案,必须经过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对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四章档案使用和外借第十六条档案的使用应当以提供服务和保护弃婴权利为宗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使用档案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经过授权。
第十八条外借档案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确保外借目的合理、安全。
第十九条外借档案必须由借阅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并签订借阅协议。
第二十条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归还档案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二十一条弃婴档案在符合法定时效后,应当进行销毁。
弃婴救助方案
弃婴救助方案在现代社会中,弃婴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在贫困地区,许多家庭因为贫困、缺少教育等原因无法承担养育孩子的费用,只能选择无奈地将婴儿遗弃在公共场所。
这种现象已经严重损害了孩子的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本文将重点介绍弃婴救助方案,以期尽早解决这一问题。
1.加强宣传教育,改变观念弃婴问题的产生往往与缺乏正确的生育观念和教育有关,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度不够,也没有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救助机制。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提高社会的重视程度,推进正确的家庭教育和生育观念,这将有助于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2.制定弃婴救助法规加强立法,对于减少弃婴现象的发生和解决弃婴问题非常重要。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于弃婴问题条款较少,存在相当的不足。
如果能够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明确弃婴的处遇、救助和惩罚等内容,将更能有效地遏制弃婴现象的发生,也更有助于对于弃婴救助工作的开展。
3.建立弃婴收留机构,做好保护工作应该建立符合环保标准,有专门设施和人员的弃婴收留机构,对于被弃婴儿的收养和善后安排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出入境管理制度,规范外国人员收养中国婴儿的行为。
4.加大对于弃婴惩罚力度针对弃婴现象,应加大惩罚力度,使其成为严重犯罪,对于涉嫌遗弃的人进行惩罚,以此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5.加强家庭援助,提高弱势群体生活质量除了对于弃婴的救助之外,应该更加重视针对弱势群体的援助,改善家庭生活质量,创造更好的生活和发展条件。
这样不仅可以预防弃婴现象的发生,也可以有助于弱势群体跨过生活的困境,享受更多的权利和资源。
6.社会资金及资源的挹注在弃婴救助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进行扶持,如社会公益基金、政府拨款以及社会机构等。
帮助那些弃婴的孩子重返家庭,接受更好的教育,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
结尾在弃婴问题的解决中,我们需要采取更加严谨、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一起为解决这一问题贡献力量。
世界各国弃婴管理制度范文
世界各国弃婴管理制度范文世界各国弃婴管理制度范文引言弃婴问题是全球范围内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许多婴儿被遗弃,导致他们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困境。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世界各国都采取了各种措施,建立了弃婴管理制度。
本文将分析世界各国的弃婴管理制度,探讨其政策和措施的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中国弃婴管理制度1. 政策背景中国是人口大国,弃婴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例如,中国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了人口增长。
此外,中国政府还加大了对弃婴的处罚力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婴儿早期抚养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弃婴的定义和管理措施。
2. 管理措施中国的弃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弃婴收养制度:中国允许有收养意愿和条件的家庭领养弃婴。
中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弃婴收养事务。
(2)弃婴庇护所:中国设立了弃婴庇护所,提供饮食、住宿和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并寻找适合的家庭领养。
(3)救助体系建设:中国政府通过社会救助体系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例如提供孤儿救助金、低保等福利。
3. 成效和问题中国的弃婴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弃婴问题,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和滞后的法律法规:尽管中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滞后。
例如,中国的弃婴管理法规对庇护所的规范较为模糊,缺乏详细的救助标准和程序。
(2)收养程序繁琐:中国的弃婴收养程序相对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审批程序,导致收养率较低。
这也使得一些弃婴无法及时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救助。
(3)社会观念和文化影响:中国的传统观念和文化影响了人们对弃婴问题的认识和态度。
一些人仍认为弃婴是一种耻辱和不幸,导致弃婴管理制度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美国弃婴管理制度1. 政策背景美国是弃婴管理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之一。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弃婴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例如,美国通过《孤儿法院法案》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弃婴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医院弃婴(童)处理规程
医院弃婴(童)处理规程1.目的指导拾获弃婴、弃童的处理。
2.标准2.1 定义: 3岁以内被遗弃的为弃婴、3岁以上被遗弃的为弃童。
2.2 在接报或发现弃婴(弃童)后:(1)监控人员; 立刻通过监控系统查找遗弃人;呼叫最近位置的保安到场查看;报告医务部和行政值班人员;配合医务人员做好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到派出所报案。
(2)医务部和行政值班人员;医务部根据弃婴(弃童)病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做好弃婴(弃童)的体检; 负责协调急诊或专科病区的救治工作。
(3)急诊科、住院病区;做好弃婴(弃童)的体检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并做好病情诊断记录;根据弃婴(弃童)的病情状况,做好积极救治工作。
(4)保卫科:根据弃婴基本情况,配合派出所做好弃婴(弃童)的取证工作。
联系广州市福利院,做好弃婴(弃童)的安置工作。
2.3 医院有责任根据弃婴(弃童)病情需要调整救治科室,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科室有责任积极救治患病弃婴(弃童),不得推诿,要尽力挽救弃婴(弃童)生命,同时要做好医疗费用的登记。
2.4 在妇婴院区发现弃婴(弃童),病情危急的立刻送NICU抢救;病情稳定的,送院区儿童保健科进行体检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并做好病情诊断记录,随后由保安送到儿童院区急诊科,并协助配合公安部门取证。
2.5 派出所民警到院后,消防监控中心及院区后勤总务负责人应配合派出所收集弃婴(弃童)的相关信息及调查取证;派出所负责查找遗弃人,查找不到弃婴(弃童)生父母或监护人的,24小时后由派出所填写《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医院运输队协助民警携带弃婴(弃童)到市福利院办理交接手续。
2.6 任何人都无权私自处置捡拾的弃婴、儿童,未获民政部门批准而收养弃婴和孤残儿童都是不合法的。
2.7 死亡弃婴(弃童)的处理:(1)弃婴(弃童)在医院死亡,不能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的,科室必须文字报告院区后勤总务负责人。
能够查询到父母或监护人联系手机的,医务人员要积极联系,或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其速回医院处理善后事宜。
医院弃婴归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弃婴的归宿管理,保障弃婴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接收的弃婴,包括医院内部和外部发现的弃婴。
第三条医院弃婴归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人权,保障弃婴合法权益;2. 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弃婴归宿合理;3. 科学、规范,提高弃婴归宿工作效率;4. 依法依规,确保弃婴归宿合法合规。
第二章收容与救助第四条医院设立弃婴接收室,负责接收弃婴。
第五条医院接到弃婴后,应立即对弃婴进行初步检查,包括身体健康、基本信息等,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弃婴进行救治,确保其生命安全。
第七条医院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弃婴进行身份核实,查找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八条医院在救助弃婴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弃婴隐私,不得泄露弃婴个人信息。
第三章归宿管理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弃婴归宿管理制度,明确归宿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医院应按照以下程序对弃婴进行归宿管理:1. 医院对弃婴进行救治,并确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2. 医院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请求指导;3. 民政部门根据情况,指导医院开展弃婴归宿工作;4. 医院与收养机构、福利机构、家庭等沟通,确定弃婴归宿;5. 医院协助弃婴完成归宿手续,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医院应优先考虑以下归宿方式:1. 收养:优先考虑具有收养条件的家庭;2. 福利机构:对于无法收养的弃婴,优先安排进入福利机构;3. 家庭: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优先安排弃婴入住。
第十二条医院应定期对弃婴归宿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医院设立弃婴归宿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弃婴归宿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医院对弃婴归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医院工作人员在弃婴归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1•【字号】济政办字[2004]70号•【施行日期】200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04]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保障被遗弃婴儿、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弃婴弃儿是指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被遗弃的婴儿、儿童。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捡拾的弃婴弃儿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市福利院监护的本辖区内捡拾的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弃儿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市福利院等工作。
公安、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做好弃婴弃儿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济南市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市福利院)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唯一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捡拾的弃婴弃儿,负责其生活、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并建立弃婴弃儿入院档案。
(二)安排弃婴弃儿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三)协助直接入院弃婴弃儿的捡拾人到发现地公安部门办理捡拾报案证明。
(四)向市民政局报送查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弃婴弃儿情况(入院、送养、寄养、死亡)统计,为公告期满60日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向公安机关申报市福利院集体户口。
弃婴处理应急预案
弃婴处理应急预案
一、处理原则
发现弃婴后,接诊科室、收治科室要有高度责任感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对患儿进行医疗救治,并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汇报,科主任或护士长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患儿的抢救和治疗。
二、处理程序
1.接诊科室发现弃婴后应积极治疗并立即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并做好书面记录。
2.由公安机关送入者需公安机关开具介绍信;由民众发现送入或于院内被发现者,需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来我院确认弃婴身份并开具相关证明文件。
3.医务科或总值班协调弃婴相关救治情况,由急诊儿科值班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科主任在弃婴健康情况判断的基础上选择以下处置方案:
(1)对于健康或残疾弃婴,确认暂无需医疗介入,则开具相关证明及病历,与后勤保障部联系,向公安部门备案,与民政部门及市福利院联系转送细节。
(2)对确需留院治疗的弃婴,以“三无人员”处置方案收治相关科室并按规定诊治,明确我院医疗条件对病情处置存在不足者,由医务科或总值班通过公安部门联系综合医院并结合病情决定立即外送或等待外院派车接送并同时进
行相关抢救措施。
(3)抢救无效死亡的弃婴:弃婴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收治科室应及时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按规定做好书面记录,由后勤保障部协调派出所、民政局按相关手续处理尸体。
4.急诊科及收治科室需记录并形成书面文字,汇报医务科。
5.诊疗费用:弃婴在院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按医院“三无”人员相关规定处理,急诊科及收治科室对患者检查、治疗及用药情况应按常规进行,不得延误诊疗,亦不得违反诊疗常规进行过度检查及用药。
医院弃婴归宿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保障医院弃婴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医院弃婴归宿管理,提高弃婴救助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院接收的弃婴。
三、职责分工1. 医院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弃婴归宿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工作,监督弃婴归宿管理工作。
2. 医院护理部门:负责弃婴的接收、护理、治疗等工作,确保弃婴的生命安全。
3. 医院后勤部门:负责弃婴的生活照料、衣物洗涤、营养供给等工作。
4. 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弃婴的经费保障,确保弃婴生活费用充足。
5. 医院志愿者协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参与弃婴照料、关爱活动,为弃婴提供心理支持。
四、弃婴归宿管理制度及流程1. 接收与评估(1)医院护理部门接到弃婴后,应立即对其进行初步评估,包括生命体征、健康状况等。
(2)评估合格后,医院护理部门应及时向医院行政部门报告,并由行政部门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2. 报告与备案(1)医院行政部门在接到弃婴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
(2)民政部门对弃婴信息进行核实,并备案。
3. 寻找弃婴家属(1)医院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合作,积极开展弃婴家属寻找工作。
(2)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找到弃婴家属,则由民政部门负责弃婴的收养工作。
4. 收养与安置(1)民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弃婴寻找合适的收养家庭。
(2)收养家庭应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家庭环境和社会责任感。
(3)弃婴收养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民政部门将弃婴安置到收养家庭。
5. 后续关怀(1)医院护理部门、后勤部门、志愿者协会等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弃婴进行回访,了解其生活状况。
(2)关注弃婴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3)根据弃婴的成长需求,提供相应的教育、培训等支持。
五、监督检查1. 医院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弃婴归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民政部门对医院弃婴归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医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确保弃婴归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医院弃婴救助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弃婴救助工作,保障弃婴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接收、救助、抚养、教育弃婴的工作。
第三条医院弃婴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关爱弃婴;(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确保弃婴合法权益;(三)多方协作,共同参与,形成救助合力;(四)科学救助,注重实效,提高救助水平。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医院设立弃婴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弃婴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院各部门职责:(一)儿科:负责接收、检查、救治弃婴,及时上报弃婴情况;(二)护理部:负责弃婴的生活照料、护理和康复训练;(三)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弃婴的饮食、衣物、用品等生活必需品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四)财务部:负责弃婴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五)宣传部门:负责弃婴救助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三、弃婴接收与救治第六条医院接到弃婴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儿科进行救治,确保弃婴生命安全。
第七条对弃婴进行救治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详细记录弃婴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衣着、携带物品等;(二)对弃婴进行必要的检查、救治,确保其生命安全;(三)对弃婴的隐私进行保护,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四、弃婴抚养与教育第八条医院应设立弃婴抚养中心,为弃婴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和康复训练。
第九条弃婴抚养中心应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弃婴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二)为弃婴提供营养、卫生的饮食;(三)为弃婴提供专业的护理和康复训练;(四)关注弃婴的心理健康,进行心理疏导。
第十条医院应与教育部门合作,为弃婴提供学前教育,培养其基本生活技能。
五、弃婴救助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医院设立弃婴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弃婴的救治、抚养、教育和康复训练。
第十二条弃婴救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医院弃婴救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切实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提高弃婴救助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原则1.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关爱弃婴。
2.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救助合力。
4.注重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弃婴的良好氛围。
三、救助范围1.在本院出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的婴儿。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提供有效监护能力的婴儿。
3.其他需要救助的弃婴。
四、救助程序1.接收报告。
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弃婴后,应立即向医院负责人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2.核实情况。
医院负责人组织工作人员对弃婴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3.救治护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弃婴,医院应立即进行救治和护理,确保其生命安全。
4.上报信息。
医院将弃婴的基本信息、救治情况等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5.安置救助。
根据弃婴的情况,医院可采取以下措施:(1)联系其亲属,协助办理监护手续;(2)联系社会福利机构,安排弃婴入住;(3)开展收养工作,寻找合适的收养家庭。
五、救助责任1.医院负责弃婴的救治、护理和安置工作,确保其生命安全。
2.上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为弃婴提供救助和支持。
3.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为弃婴提供关爱和帮助。
六、监督管理1.医院应建立健全弃婴救助管理制度,确保救助工作有序进行。
2.上级民政部门对弃婴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院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医院弃婴救助管理制度,我们将为弃婴提供全方位的关爱和保护,让他们在温馨的环境中茁壮成长,为社会传递正能量。
医院弃婴救助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弃婴救助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弃婴救助管理工作,保护弃婴生命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院对弃婴的接收、护理、查找生父母及送养等工作。
第三条医院弃婴救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生命,保护权益;(二)及时救助,妥善安置;(三)依法开展工作,保障弃婴合法权益;(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弃婴救助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弃婴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弃婴接收第五条医院应在急诊科、儿科等科室设立弃婴接收点,便于及时发现并接收弃婴。
第六条发现弃婴的医院应立即报警,并通知当地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派员到场,协助医院处理弃婴接收事宜。
第七条医院接收弃婴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核实弃婴身份,确保弃婴得到妥善安置;(二)为弃婴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确保弃婴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三)详细记录弃婴接收时间、地点、身体状况等信息,以便后续查找生父母及法律诉讼。
三、弃婴护理第八条医院应根据弃婴的年龄、身体状况和需求,提供相应的护理措施,确保弃婴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第九条医院应加强对弃婴的医疗保障,确保弃婴病情得到及时治疗。
必要时,医院可联系当地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寻求资助和支持。
第十条医院应定期对弃婴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确保弃婴身体健康。
四、查找生父母第十一条医院应主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查找弃婴生父母,为查找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医院应妥善保管弃婴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在查找生父母过程中,如需提供弃婴信息,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弃婴隐私。
五、送养工作第十三条医院应积极协助当地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开展弃婴送养工作,为弃婴寻找合适的家庭。
第十四条医院应关注弃婴送养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确保送养工作合法、合规。
汕头市社会福利机构收送养弃婴(童)暂行管理规定-汕民[2007]12号
汕头市社会福利机构收送养弃婴(童)暂行管理规定正文:---------------------------------------------------------------------------------------------------------------------------------------------------- 汕头市社会福利机构收送养弃婴(童)暂行管理规定(汕民[2007]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收送养弃婴(童)管理工作,保障被弃婴(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4]13号)和省民政厅、公安厅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有关手续的通知》(粤民福[2002]5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弃婴(童)是指组织或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经公安部门确认被遗弃的婴儿、儿童。
第三条凡组织或公民在本市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弃婴(童),应及时报警(当地派出所或“110”指挥中心),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捡拾的弃婴(童)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公安部门在接到弃婴(童)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查找其生父母或监护人。
经多方查找,确系找不到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确认为弃婴(童)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第二章接收与安置第四条民政部门是负责弃婴(童)收送养管理的行政机构,民政部门属下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弃婴(童)的唯一合法收养机构,同时也是合法监护人。
集体办的敬老院和其他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不接受弃婴(童)。
对个别尚未兴办有社会福利机构(含儿童部)的区县,在社会福利机构(含儿童部)办起之前,可由区县民政部门暂指定一至两间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负责接收弃婴(童)。
世界各国弃婴管理制度
世界各国弃婴管理制度世界各国的弃婴管理制度因文化、法律、宗教和社会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然而,几乎所有国家都致力于保护婴儿的权益和福利,防止弃婴现象的发生。
下面将分别介绍几个不同国家的弃婴管理制度:1.中国中国的弃婴管理制度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在不同管辖区域内有一些差异。
中国政府鼓励家庭收养和寄养,同时也提倡弃婴收容中心的设立。
此外,中国也设立了法律规定婴儿安全和福利的法规,对于放弃婴儿的人进行严厉的处理。
同时,在中国,还有一些私立机构致力于弃婴的救助和收养工作。
2.美国美国的弃婴管理制度较为完善,以州为单位进行管理。
美国的弃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婴儿安全法、弃婴收容中心、收养和寄养等多方面工作。
美国的婴儿安全法规定了放弃婴儿的流程和程序,在一些州,放弃婴儿的母亲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匿名放弃盒,将婴儿安全遗弃。
此外,弃婴收容中心也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接收收容需要的婴儿。
同时,美国政府和社会组织也鼓励家庭收养和寄养,提供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福利待遇。
3.印度印度是世界上人口众多的国家之一,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不平衡,弃婴现象在印度比较普遍。
印度政府设立了儿童福利部门,负责弃婴的救助和管理工作。
此外,印度社会组织也在各地设立婴儿收容中心和救助机构,为孤儿和弃婴提供临时居所和相关帮助。
印度的民间组织也在推动家庭收养和寄养,鼓励有能力的家庭接纳弃婴。
4.日本日本是一个有着悠久文化和传统的国家,弃婴问题在日本并不普遍。
日本政府设立了婴儿箱制度,允许民众在规定地点放置婴儿箱,将无人照料的婴儿交由相关机构处理。
此外,日本也鼓励家庭收养和寄养,提供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福利待遇。
总的来说,世界各国都重视弃婴管理制度,通过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致力于婴儿的安全和福利。
不同国家的弃婴管理制度在法律、政策、福利和文化上存在差异,但都以保护婴儿的权益和福利为首要目标。
希望这些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减少弃婴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关爱弃婴问题。
弃婴现象存在原因及收养问题
弃婴现象存在原因及收养问题弃婴,顾名思义,即丢弃的婴儿。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各种数据也显示出来弃婴的现象也十分严峻,近年来,弃婴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这种现象的产生也凸显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如今我们要重视起弃婴存在问题,并且要不断加强国民素质提升以及相关知识教育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弃婴现象原因分析首先,我国之前的计划生育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使得独生子女家庭数量加剧,而我国大部分家庭还保留着要“传宗接代”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这种落后观念的根深蒂固也就致使了弃婴现象的增加,而且遗弃女婴比例较高。
除了重男轻女思想以外,不少未婚先孕,婚外生育问题也是引发弃婴的一大成因,未婚先孕,婚外生育者可能迫于父母压力,又或社会舆论的力量而选择弃婴,这些归根结底还是思想观念的问题,弃婴的出现不仅对无辜的婴儿造成伤害,同时也是社会的一种悲哀,我们也应该采取适当措施来改善当前局面,加强相关知识的教育与普及,做到真正思想上的男女平等,提高国民素质。
我国在2003年颁布了取消强制婚检的法律,由此,更多具有生理缺陷的婴儿遭遗弃,婚检有利于男女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有效预防婴幼儿的缺陷,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弃婴行为的发生,弃婴中很多都有着生理缺陷,而人们收养弃婴往往都要健康的孩子,所以这也是一个十分矛盾的问题。
我国关于弃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十分完善,社会救助力度不足,政府也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弃婴的权利,也要制定相关法律,对于弃婴行为做出适当惩戒,来使人们认识到弃婴行为错误的严重性,更不能剥夺婴儿的生存权利。
二、收养问题《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30周岁等,对于法律的这些规定,收养人部分并不了解,而私自收养弃婴是违法行为,这也涉及到弃婴的户口问题,不少私自收养弃婴家庭由于婴儿的户口问题导致某些权利的限制,有时甚至到了孩子要上小学还没有落户,所以,收养弃婴要办理手续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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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儿童)寄养收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弃婴(儿童)的抚养监护和寄养收养管理工作,保障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儿童)的抚养监护和寄养收养管理工作,对依法授权(委托)从事弃婴(儿童)抚养、监护和寄养工作的市社会福利院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市公安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弃婴(儿童)的管理和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寄养收养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确因特殊需要查阅寄养收养登记档案的,应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但不得将获知信息泄露。
第二章弃婴(儿童)的管理与抚养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或捡拾弃婴(儿童)的,一律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积极查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附件1),并连同弃婴(儿童)送交市社会福利院抚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将弃婴(儿童)转送他人,不得私自抚养收养。
捡拾人向公安部门报案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附件2)。
如确系电话报警,无法查找到捡拾人的,公安部门可出具《无法出具捡拾人捡拾弃婴(儿童)证明的情况说明》(附件3),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对于暂时无法确认为弃婴(儿童)的,公安部门可出具《临时送交弃婴(儿童)的情况说明》(附件4),连同弃婴(儿童)送交市社会福利院进行代养。
在代养期间,公安部门应积极进行调查,超过30日仍未查找到其生父母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市社会福利院正式办理弃婴(儿童)接收手续。
第六条市社会福利院接收公安部门送交的弃婴(儿童)时,应查验公安部门提交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或《无法出具捡拾人捡拾弃婴(儿童)证明的情况说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然后对弃婴(儿童)进行入院前体检,填写《捡拾弃婴登记表》(附件5)和《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附件6),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弃婴(儿童)入院后,市社会福利院应当建立弃婴(儿童)入院档案,并负责其生活、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承担抚养监护责任。
第八条市卫生部门确定弃婴(儿童)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市社会福利院根据医疗机构体检情况对弃婴(儿童)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可将弃婴(儿童)分为四类:A 类为未发现患有疾病,身体健康的;B 类为虽患有疾病但可治愈康复且不会留下后遗症的;C类为患有疾病可能致残的;D类为患有疾病,不可治愈和康复,或有病危迹象的。
第九条市民政局应当依法公告查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
公告期满,弃婴(儿童)仍未有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认领的,即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由市社会福利院向公安部门申报集体户口。
第十条市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办理市社会福利院集体户口。
第十一条市教育部门对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适龄儿童应当就近安排其就读,对需要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应当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三章弃婴(儿童)的寄养第十二条市社会福利院应当按照有利于弃婴(儿童)的抚育、成长和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根据弃婴(儿童)的评估类别确定弃婴(儿童)的寄养。
A类、B类弃婴(儿童)可以被符合条件的一般寄养家庭寄养;C 类弃婴(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D 类弃婴(儿童)和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十三条寄养家庭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本市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异地家庭寄养须经两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六)定期向市社会福利院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十五条市民政部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八)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寄养的家庭逐一进行评估,对符合寄养法定条件的,按照无子女寄养家庭和有子女寄养家庭分成两类,并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进行排列,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寄养法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寄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寄养家庭按排列的先后次序对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进行挑选配对。
对有机会选中 A 类、B 类被寄养儿童的寄养家庭而放弃配对的,该家庭需重新申报、排序。
无子女的寄养家庭在寄养收养上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由市社会福利院与寄养家庭签订《家庭寄养协议书》(附件7),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对寄养评估不佳的寄养家庭,市社会福利院应当及时解除寄养协议,另行安排被寄养儿童。
第十九条市民政部门(市社会福利院)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弃婴(儿童)的送养与收养第二十条寄养评估良好的寄养家庭要求收养被寄养儿童且符合收养法定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社会福利院为送养人的,送养时,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送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部门应对收养人生育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出具寄养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以及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收养登记。
市民政局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妥善安置弃婴(儿童),侵犯弃婴(儿童)的人身权利,导致弃婴(儿童)发生事故或疾病死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侵害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弃婴(儿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经公安部门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的婴儿(儿童)。
“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市民政局,由市社会福利院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市社会福利院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的存根№:捡拾人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弃婴(儿童)性别:_______捡拾时间:_____年__月__日捡拾地点(详址):________________报案人姓名或报案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案时间:____年___月____日经办民警:________、________送养时间:____年__月__日派出所公章年月日--------------------------------------------------------------------------------------------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________(捡拾人姓名)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详细地点)捡拾弃婴(儿童)1名,性别:___。
_______(报案人姓名或报案单位名称)于___年__月___日到我所报案。
我所对该弃婴(儿童)捡拾经过进行了调查了解,并经多方查找,至今查找不到其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确系弃婴。
由我所民警______、______于__年__月__日送入温岭市社会福利院抚养。
特此证明。
派出所公章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回执№:我院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接收__________派出所送养弃婴(儿童)1名,性别______。
温岭市社会福利院年月日注:以上样式为有捡拾人姓名情况下的一般格式,若公安部门接电话报警后或巡逻时捡拾弃婴(儿童)的,可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发现经过情况和调查情况出具,并写明“该弃婴(儿童)经多方查找,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确系弃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