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doc
公司党员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档案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党员干部监视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业意识,加大党员干部的监视管理力度,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记载和反映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和中央纪委、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党风廉政档案是对党员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立任务和廉洁自律方面情况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的保存和记录,是分析和掌握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立情况的根本素材,是干部监视、管理、考核、任用、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方法称称党员干部是指公司现职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为党员干部建立党风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第五条党风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标准、合法、真实、平安。
第六条党风廉政档案的内容:〔一〕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二〕个人根本情况〔含工作简历、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抽查核查情况;〔四〕干部考察情况;〔五〕因私出国(境)情况;〔六〕因公出国(境)情况;〔七〕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八〕廉政方面受表彰奖励情况;〔九〕信访举报及核实有关情况;〔十〕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情况;〔十一〕因违规违纪受处分情况;〔十二〕其他按规定应纳入党风廉政档案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党风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每年年终将有关材料整理送交纪委监察部集中归档,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第八条党风廉政档案有关材料的收集:〔一〕本人负责提供本方法第六条〔一〕、〔八〕项材料;〔二〕组织人事部负责提供本方法第六条〔二〕、〔三〕、〔四〕、〔五〕项材料;〔三〕外事办公室负责提供本方法第六条〔六〕项材料;〔四〕财审部负责提供本方法第六条〔七〕项材料;〔五〕纪委监察部负责提供本方法第六条〔九〕、〔十〕、〔十一〕项材料;〔六〕本方法第六条〔十二〕项材料由涉及的部门提供。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全面考察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推动党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既是真实地记录和反映领导干部廉政行为的载体,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又是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促使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它具有现实的选拔、任用干部的价值和历史的考证干部的价值。
第二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仅作为本单位党组织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不作它用。
第三条凡是由公司党委、行政任命或聘任的公司中层正职以上的领导干部,均属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
对现已退休、离休(包括返聘)的领导干部,不再建立廉政档案。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一)干部自然情况登记表。
其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民族、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家庭住址、现任职务、从事专业、工作简历等。
(二)配偶及子女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登记表。
(三)干部奖惩情况登记表。
其主要内容包括:奖惩时间、主要原因、受何种奖惩。
(四)群众信访举报登记表。
其主要内容包括:群众信访举报材料的摘录和组织查证结果。
(五)干部勤政廉政主要事迹登记表。
(六)民主评议干部登记表。
(七)收入申报、礼品登记表。
主要是指按有关规定应该进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的领导干部。
(八)家庭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
第五条领导干部一旦建立廉政档案,如出现离职、辞职、免职、撤职等情况,只要本人不调出本公司,档案将永久保存;调出本公司的,档案保存十年后销毁。
第六条廉政档案建立以后,如发生死亡、失踪、开除公职、出国逾期不归或调出本市的情况,档案保存五年后销毁。
第七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由纪监部负责收集、整理与管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
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移交手续。
第九条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任务,除纪监部认真做好收集、整理外,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和机关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与协作,积极主动地提供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情况,并作为党支部目标管理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促进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某公司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某公司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某公司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领导干部廉政状况的一套文件资料,用以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的廉政行为,加强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推动廉政文化建设。
第二章廉政档案的组成第四条廉政档案由个人基本资料、廉洁从政承诺书、廉洁履职报告、违纪违法处理决定书、廉洁教育证书、廉洁从政奖励证书等部分组成。
第五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应当采用电子化管理,并备份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中,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三章廉政档案的建立和完善第六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廉政档案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领导干部入职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提交个人基本资料,并在一个月内签署廉洁从政承诺书。
第八条入职后每年,领导干部应当填写廉洁履职报告,详细记录工作内容、所涉及的廉政风险以及自身的廉政情况。
第九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完善主要包括个人廉洁从政奖励的记录、个人廉洁从政教育的记录以及个人廉洁从政教育证书等内容。
第四章廉政档案的管理和使用第十条本公司应当成立廉政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监督和评估廉政档案的工作。
第十一条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采集、整理、存储、归档、调阅和更新等环节,应当建立相应的流程和制度,确保每个环节的准确和规范。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使用主要包括警示教育、廉政考核、奖惩决策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的需要和权限进行合理的使用。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委员会应当每年定期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当制定适当的奖惩措施,对廉政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批评和教育。
中心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中心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自觉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廉政档案是党组织对干部在政治生活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干部在廉洁自律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思想认识、行为表现等有关备考文件、材料的搜集和保存。
第三条廉政档案管理应坚持客观、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为考核干部、为干部的任免、奖惩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条廉政档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补充,是全面反映、评价领导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情况和廉政业绩的重要参考依据。
廉政档案内容包括以下9类:1、干部基本情况表;2、干部任职变化表;3、配偶、子女工作情况表;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等情况;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含述职报告、民主测评情况、考核结论;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表彰、奖励的决定和有关事迹材料;7、因违反廉政准则和有关制度、规定而受到批评、诫勉的谈话纪要和受到处罚的结论材料;8、学校党组织对有关信访举报的检查结论及相关证明材料;9、其他应归于廉政档案的资料。
第五条廉政档案要严格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本着对党组织和对干部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要求做好材料归档,不得擅自修改、损坏、丢失、伪造和泄露档案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涉及干部个人隐私的内容和属于党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六条廉政档案管理实行自我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接触自己的档案。
第七条廉政档案仅提供上级和学校党委了解有关情况时使用。
查阅档案的有关人员必须填写借阅单,说明查阅人身份和事由,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查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翻阅、复印、抄录卷内材料。
第八条干部应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完成各类归档材料的填报任务,切实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
第九条廉政档案作为工作档案使用,不存入组织人事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施办法
关于成立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增强邮政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各级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增进廉洁从业,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领导人员,系指邮政企业县局长(包括相当于县局长级别的支局长)及以上领导人员。
第三条廉政档案的成立和管理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成立和管理工作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廉政档案的内容:(一)领导人员大体情况记录表;(二)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三)领导人员拒收或上交礼金、礼物情况记录表;(四)廉洁从业行为规范自查情况;(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六)领导人员信访核查情况。
第六条廉政档案的填写、搜集、报送:(一) 领导人员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需由本人签名确认;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写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章章。
档案材料经上级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归入廉政档案并录入信息库。
(二) 信访举报领导人员的有关问题,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材料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 未经审核的材料,一概不得进入廉政档案。
(四)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整理分管范围内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信息材料,每一年度报送一次,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五) 各级领导人员退休、辞职、病故或被罢免、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留三年。
三年后经记录造册,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条廉政档案运用范围:(一) 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人员提供情况;(二) 为对领导人员实施提示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办法等提供情况;(三) 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四) 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巡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五) 为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六) 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规范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规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廉政档案系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政档案是指集团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审查调查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客观反映集团公司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从政情况的相关材料以及个人向组织报告有关事项的材料等。
第三条廉政档案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分析研判干部党风廉政状况的重要参考,也是作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归口负责、一人一档,活页管理、动态更新,规范保存、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纸质廉政档案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内容的电子档案,以便保存、调取、查询和移送。
第六条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党委管理干部的廉政档案,集团公司各单位纪委或纪检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建立干部廉政档案。
对于拟提拔或新任为集团公司党委管理干部的,可直接调用和调取集团公司各单位纪委或纪检机构建立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干部任免审批表或者本人基本情况;(二)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有关材料,包括初步核实、谈话函询和以其他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材料,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等材料;(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材料;(四)其他材料,包括民主生活会发言、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报告等材料。
第八条廉政档案所需材料,由集团公司纪委依照有关规定收集、调取、保管。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四项所列材料由集团公司纪委商综合管理部或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所列材料由集团公司纪委收集。
第九条集团公司党委管理干部职务变动的,综合管理部出具有关任免材料(文件)后,应及时报送集团公司纪委予以更新。
第十条集团公司纪委应当严格管理廉政档案,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录入、补充完善、整理保管、提供查询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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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央、省和扬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副镇(局)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廉政办负责,市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廉政档案的内容:(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二)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三)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情况;(四)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情况;(五)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六)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七)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结论;(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九)制度执行问责情况及其他奖惩情况;(十)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廉政档案资料的要求:(一)凡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二)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须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
其中奖励、处罚、通报等有关资料,应为该单位的正式文件;非正式文件形式的有关资料,须经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七条廉政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一)组织、人事、审计、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承担提供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信息的义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个人收入申报情况等;审计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公安、检察、法院和信访部门负责提供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以及相关核查结论。
有关材料每半年整理一次送交市廉政办,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二)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无纪检监察组织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应将领导干部呈报、提供的个人廉政信息材料及时报送市廉政办。
(三)市纪委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整理职责范围内有关领导干部的廉政信息材料,每半年向市廉政办报送一次,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进一部规范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充分发挥其在党风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和机械研究院纪委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立党风廉政档案的范围1、所中层以上干部;2、为机械院纪委提供我所所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资料。
二、建立党风廉政档案的内容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团结统一,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贯彻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2、遵守中央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遵纪守法,抵制和纠正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维护党纪、政纪的情况;3、个人基本情况,个人收入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受奖惩情况,上交礼品情况,出国考察情况,住房情况;4、民主生活会自查和民主测评材料;5、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6、信访举报及核实情况;7、司法机关传讯及询问情况;8、其他有关党风建设方面的情况。
三、建立党风廉政档案的资料收集1、本人负责提供以下材料: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及奖惩情况,个人收入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本人因私、因公出国(境)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2、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对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评议和聘任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收入申报工作中掌握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领导干部名册、职务任免和调整变动情况;3、综合办公室负责提供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的情况(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4、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提供党风建设责任制考核、奖惩、信访和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结论材料;5、财务中心、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日常经济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6、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廉洁自律自查情况。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全面考察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推动党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既是真实地记录和反映领导干部廉政行为的载体,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又是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促使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它具有现实的选拔、任用干部的价值和历史的考证干部的价值。
第二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仅作为本单位党组织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不作它用。
第三条凡是由公司党委、行政任命或聘任的公司中层正职以上的领导干部,均属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
对现已退休、离休(包括返聘)的领导干部,不再建立廉政档案。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一)干部自然情况登记表。
其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民族、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家庭住址、现任职务、从事专业、工作简历等。
(二)配偶及子女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登记表。
(三)干部奖惩情况登记表。
其主要内容包括:奖惩时间、主要原因、受何种奖惩。
(四)群众信访举报登记表。
其主要内容包括:群众信访举报材料的摘录和组织查证结果。
(五)干部勤政廉政主要事迹登记表。
(六)民主评议干部登记表。
(七)收入申报、礼品登记表。
主要是指按有关规定应该进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的领导干部。
(八)家庭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
第五条领导干部一旦建立廉政档案,如出现离职、辞职、免职、撤职等情况,只要本人不调出本公司,档案将永久保存;调出本公司的,档案保存十年后销毁。
第六条廉政档案建立以后,如发生死亡、失踪、开除公职、出国逾期不归或调出本市的情况,档案保存五年后销毁。
第七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由纪监部负责收集、整理与管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
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移交手续。
第九条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任务,除纪监部认真做好收集、整理外,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和机关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与协作,积极主动地提供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情况,并作为党支部目标管理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促进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学院处级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学院处级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学校处级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处级干部廉政档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及学校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级干部廉政档案(以下简称“廉政档案”),是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记录处级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廉洁自律的表现,反映处级干部廉洁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记录。
第三条廉政档案是处级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资料,管理上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为处级干部的监督管理、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校内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全校处级干部,按一人一档、统一格式、统一标准的原则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廉政档案内容包括:1.干部任免审批表。
2.廉政承诺书。
3.廉政方面受表彰、奖励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5.任职廉政知识考试试卷。
6.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备情况。
7.礼金、礼品上交登记情况。
8.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等情况。
9.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及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
10.受党纪政务追究或组织处理的材料。
11.其他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内容。
第七条廉政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必须按照真实、合法、规范的原则建立。
1.廉政档案材料主要由建档对象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提供。
2.廉政档案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
建档对象本人提供廉政方面受表彰、奖励情况资料复印件,并对其它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需要组织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干部任免审批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提供,其它廉政档案材料由校纪委办公室及相关职能处室统一收集。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为全面考核、考察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记录和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资料,是分析和掌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和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建档范围: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按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廉政档案包含以下内容:(一)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三)年度个人述职报告;(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表;(五)因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追究或组织处理的材料;(六)其它应纳入廉政档案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廉政档案的运用(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二)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三)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巡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四)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五)为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审核提供情况;(六)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等。
第七条组织人事处、党政办等部门负责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廉政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必须按照真实、合法、规范的原则建立。
(一)廉政档案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
需要组织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填报申报表的各项相关内容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其他个人不得代为填写;(二)廉政档案材料归档时必须遵循统一规范,便于查阅的原则。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规定
1、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
2、民主测评及群众测评情况(由责任考核组提供,纪检部门登记填写)。
3、廉洁勤政事迹及受表彰情况(由实施表彰、奖励或予以处分、追究的单位提供,纪检部门登记填写)。
4、群众举报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河南省人民医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一、建立廉政档案的对象
党委任命的护士长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5、廉政谈话记录(由实施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的部门提供,纪检部门登记填写)。
6、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按照上级要求每半年由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本人填写)。
三、廉政档案的管理
1、廉政档案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统一形式的要求建立。廉政档案的表格填写,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2、廉政档案由党委任命的护士长和科级以上干部填报,每年集中收集。填写时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漏报。
3、廉政档案为领导干部的考察、推荐、任用等提供廉政情况有关的鉴定意见;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依据。
四、工作要求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是对领导干部实现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我监督的重要方式。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充分认识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建档工作,及时做好廉政档案材料的补充完善工作。
科级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级干部廉政建设,规范廉政档案管理,提高廉政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科级干部的廉政档案管理。
第三条廉政档案管理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廉政档案内容第四条廉政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
(二)工作简历:工作单位、职务、工作时间、主要工作业绩等。
(三)廉政考核:年度考核、任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
(四)廉政谈话:廉政谈话记录、谈话人、谈话时间、谈话内容等。
(五)个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出国(境)审批报告等。
(六)其他:受奖励、惩戒和司法追究情况,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执行礼品礼金上缴等相关廉洁制度情况,个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章廉政档案管理程序第五条廉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新任科级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应在干部任命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廉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
第八条廉政档案的归档,应当及时、规范,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廉政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管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露。
(三)档案的借阅、复制、摘录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廉政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对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工作需要,不得滥用。
第四章廉政档案的审核与更新第十一条廉政档案的审核,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廉政档案的更新,应当及时反映干部的廉政情况变化。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全面、系统地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实行组织档案和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分类管理。
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档案和领导干部个人档案的范围分别是:项目部党委、班子领导成员。
第二条廉政档案的内容包括:组织档案:1、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自查报告;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评议结果;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5、重要的举报、信访内容及领导班子违法违纪查处情况的结论性报告;6、其他应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
个人档案:1、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任现职时间、分管工作及配偶、子女的有关情况;2、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住房报告、收入申报、礼品上交登记及其他应报告的内容;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结果、群众评议材料,以及离任审计报告等;4、个人违反党风党纪有关规定,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任追究、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结论性报告;5、举报、信访中有关个人问题的内容原件,违反党纪政纪被查处的结论性报告、处分决定及其他有关结论性材料;6、其他应归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个人档案的有关材料。
第三条存档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
复印件应保持原件的真实性,并注明出处。
第四条廉政档案由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凡查阅、复制、摘录档案内容,须经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档案管理人员泄露档案内容、擅自销毁档案资料或将档案丢失、损毁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作为工作档案使用,不存入组织人事档案,保留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六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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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1
XXx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按照上级纪委要求,结合我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为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
已退出现职、尚未退休的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政档案内容
(一)领导干部个人基本情况,奖励、惩处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等;
(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情况;
(三)网络舆情反映情况、主要问题线索及线索处置情况;
(四)信访有关材料;
(五)函询诫勉谈话材料;
(六)违纪违规处分材料;
(七)其他方面材料。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填报
(一)廉政档案实行动态更新、年度检查。
管理对象及相关信息有变动
的,应及时更新。
(二)领导干部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集中报告一次,报告内容由本人亲笔填写或本人签名确认,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廉政档案由x纪委负责管理。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实行一人一档,统一入库管理;
(二)廉政档案的查阅必须经xx纪委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并做好登记;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调阅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四)领导干部调出、退休、辞职、病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其廉政档案报x纪委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廉政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六条在廉政档案填报和管理中,有瞒报、不报、弄虚作、泄密、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x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