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缴费标准
(一)参保范围
1、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或职工由机关事业进入企业工作,从转制或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决、撤消或已经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二)缴费标准
1、企业以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全部进入个人帐户(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
2、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进入个人帐户)。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确定。
3、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在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告期内仍未缴纳的,补缴时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同时满足年龄和缴费年限两个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一)年龄:
1、个体参保人员:男满60岁,女满50岁
2、企业职工:
(1)正常退休:男满60岁,女满50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满55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含原在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男满55岁,女满45岁(3)国有破产企业及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男满55岁,女满45岁
(4)病退休:男满50岁,女满40岁
(5)病退职:男50岁以下,女40岁以下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满10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满15年。
三、死亡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
1、离休干部: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各10个月计发。
2、退休及个体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死亡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发给。其个人帐户还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一并支付。
(二)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的人员
1、企业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予以退还。
2、个体参保人员: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滞纳金)予以退还。原为企业职工的,还包括在企业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