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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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措施分析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措施分析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措施分析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商务交流的主要渠道。

然而,电子商务带来的新业态也带来了税收立法方面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方面。

以增值税为例,电子商务涉及的征纳范围、征收方法和税率等方面与传统实体经济有所不同。

然而,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律体系并未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点,税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来看,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主体往往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存在一些困难。

在当前的税法体系下,很难对这些个人交易主体进行有效监管和征收。

此外,税务管理的缺失也是当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存在的问题之一。

电子商务平台众多,交易行为庞杂,难以实现有效的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在技术和信息化方面的改革亟待加强,以提升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能力。

二、应对之策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带来的问题,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应对增值税法律进行修订,将电子商务的特点纳入征纳范围,进一步明确征收方法和税率。

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全球化特点,可以考虑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通过跨境征收机制来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

其次,对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改革,建立更加完善的个人电子商务征税机制。

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和计征,从而避免个人所得税的逃避和漏税问题。

此外,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能力。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抽查和监管效率。

同时,还应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共同打击虚假交易、偷税漏税等行为。

最后,还需要加强税收法律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提高交易主体对税收合规的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纳税人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了解,并激励交易主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收立法的发展与完善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进行评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当前税收立法的基本情况我国税收立法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法律体系、法律法规的修订、立法过程等方面。

法律体系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由宪法、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法律法规构成。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

税收基本法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划和原则性的界定。

税收法律法规则是税收制度具体实施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的修订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不断适应国内外形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最近几年,我国相继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重要税法,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立法过程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过程相对严谨,通常经过项目立项、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多个环节。

政府、立法机关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都会参与其中。

当前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税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改进。

立法滞后性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调整,税收立法需要及时跟进,但实际情况中往往存在较大的滞后性。

立法过程的专业性和透明度尽管税收立法的过程中参与了相关利益相关方,但往往缺乏广泛的专业参与和透明度。

这导致立法结果可能无法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也容易引发舆论质疑和社会争议。

立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税收立法需要考虑到税收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但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中存在部分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不协调现象。

这不仅影响了税收制度的运行效率,也增加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改进建议针对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改进建议: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前瞻性税收立法需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及时跟进经济发展的需要,预测经济结构调整的趋势,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推动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的法律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的法律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的法律思考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首先,税制结构复杂,税率层次多,计算方式繁琐,使得纳税人难以了解和计算自己的应纳税额。

其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导致大部分低收入人群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加大了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同时,高收入者存在避税现象,很多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手段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加大。

另外,税法规定中缺乏相应的细化规则,很多情况下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自行解释和裁定,给了纳税人不确定的感觉。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在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思考。

首先,要简化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结构和税率层次,降低计算复杂度,提高纳税人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可以考虑将税率分为几个档次,并设定相应的税率,简化计税方式,使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应纳税额。

其次,应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低收入人群的负担,使他们有更多的收入作为生活费用。

然而,还需要注意的是,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防止他们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纳税责任。

此外,要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与核实制度,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精准性。

最后,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和完善,制定更为清晰、具体的规定,减少对税务机关的解释性规定,增加纳税人的规避税款的便利性。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我们可以通过简化税制结构和税率层次、适度提高起征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力度以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式进行改进。

这将有助于使个人所得税更加合理、公平,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改善收入分配格局。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税收法治体系的现状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税收法治体系的现状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税收法治体系的现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国税收法治体系的现状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完备性和严密性上。

中国税收法规体系由宪法、税法和税务管理法规等构成,为政府向社会征收税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各级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税收征管和征收工作,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规范。

中国税收法规还规定了税收的征纳主体、税收的征收范围和税收的征管程序等具体内容,为税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中国税收法治体系的现状还表现在税收征管的科技化和智能化上。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中国税收征管系统不断完善和更新,实现了在线申报、在线核算和在线征收等功能,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税收征管系统还应用了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科技化和智能化手段,中国税收法治体系实现了更加便捷、高效和精准的征管工作,为税收征收提供了技术保障和支持。

中国税收法治体系的现状还表现在税收征纳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上。

中国税收法规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纳税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等,实行了税收的差别征管政策,根据不同主体的经济实力和纳税行为确定税收的征收标准和率。

中国税收法规还强调了税收的公平和公正原则,保护了不同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税收征纳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税收征纳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中国税收法治体系实现了稳定、可持续和健康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中国税收法治体系在现代化背景下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和进步,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税收法规的不完善和不统一、税收征管的漏洞和不规范、税收征纳主体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等,都是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未来,中国税收法治体系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公平、提升效率,实现税收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为国家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中国税法的现状和未来

中国税法的现状和未来

中国税法的现状和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税法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税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加倍体现,不仅需要适应国内经济大发展的需要,也需要与国际市场接轨。

那么,中国税法的现状和未来,究竟是怎么样的呢?税法的现状目前,税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中国税法源于对各类税种的规范法律,在这些规范法律中,涉及到了税收的领域、范围和标准等问题。

由于法律的事物性质,税法中的条款堆砌等极容易给遵守者带来实践上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当前税法的重大矛盾。

首先,税法适用的标准和具体实践之间的不同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税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解释等问题常常引发疑虑和争议,这些问题一部分与税法条文与实际情况之间的潜在矛盾不无关系。

其次,税法条文的可读性和理解性问题。

目前,税法根本许多专业术语和习惯用词,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依然难以较容易理解其中的含义,如何进一步改进这方面的问题是税法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

未来的展望税法的未来,将围绕深化改革和适应国内经济发展进行。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的税法曾经一度落后外国同行更多,但是近年来逐渐消化吸收了外国税法的先进经验,采取了探索的改革路子,为以后的税法改革铺平了道路。

相比现在,中国税法的未来将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1.在纳税人服务能力方面迎来重大突破纳税人服务的重黎不仅体现在增值税税率的降低,还体现在具有国际竞争力和企业的服务质量。

目前,一些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仍然存在竞争力不足的问题,税法改革应着眼于解决这些实际问题。

2.进一步细化分类管理为了适应经济发展规律,细化分类管理将助力税收制度更加完善。

对于个人或企业,每种情况可能对应不同的税种,不加强分类管理,税收适用就无法准确定义。

3.税制改革税制对于所有企业和个人而言都有重要的影响,税制改革也是未来税法的一个重要目标。

税务监管职能的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税收制度建设,还有税务稽查、纳税人诚信管理等措施的逐步完善等都将是未来税法改革的关键。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税收立法则是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基础。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税收立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一、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税收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体系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

部分重要税种的立法层次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缺乏法律层面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例如,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暂行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二)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地方在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管方面的自主权相对有限。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进行灵活税收调节的能力,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税收法律内容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的经济业态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内容显得滞后。

一些税收规定未能及时跟上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于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领域的税收规范存在空白或不完善之处,导致税收政策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和实现公平税负。

(四)税收立法程序不够民主税收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民主性不足。

纳税人作为税收的承担者,在税收立法中的意见和建议未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这可能导致税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阻力,影响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五)税收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之处,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适用法律的困惑和争议。

这不仅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难度,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遵从成本。

二、我国税收立法的创新方向(一)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加快推进重要税种的立法工作,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如税收征管法、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等,形成完整、统一、协调的税收法律体系。

现行税种立法情况汇报

现行税种立法情况汇报

现行税种立法情况汇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种立法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的税种立法情况如何呢?接下来,我们将对现行税种立法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们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情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纳税人的范围、纳税义务、税收计算方法等内容。

在2018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了税率结构,优化了税收政策,为个人纳税人减轻了税收负担。

其次,我们来看增值税的立法情况。

增值税是对商品销售和劳务提供征收的一种税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对增值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应税项目、计税方法、税率等内容。

近年来,我国对增值税法进行了多次修订,逐步完善了增值税制度,实行了增值税率调整,推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等政策,为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促进了经济发展。

再次,我们来看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情况。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纳税人的范围、纳税义务、税收计算方法等内容。

近年来,我国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优化了税收政策,减少了税负,促进了企业发展,推动了经济增长。

最后,我们来看关税和消费税的立法情况。

关税是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对关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关税税则、税率等内容。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对消费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应税消费品、税率等内容。

近年来,我国对关税和消费税法进行了多次修订,调整了税则、税率,优化了税收政策,为进出口企业和消费者减轻了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我国的税种立法情况是比较完善的,针对不同的税种,我国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

未来,我们将继续完善税种立法,优化税收政策,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税收支持。

税收法制化建设现状.doc

税收法制化建设现状.doc

税收法制化建设现状.doc
税收法制化建设现状
一、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

《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

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分税制的改革,构建了中央税法体系和地方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保持税收高速增长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化暴露出一些问题。

1.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缺陷。

(1)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等还未制定出台。

(2)税收法律形式繁杂。

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有完整的某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补充规定、修订条款的通知。

(3)税收法律整体效力不高。

税收立法权过多依赖行政执法部门,使得行政机关由“法律执和行”过多地转向“法律制定”,出现了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趋势,影响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约束程度。

(4)税收法律内容上存在矛盾。

依纳税主体身份的不同有不同的税收立法,如同为使用车船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收条例;同为所得征税,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习斯砰得税法。

(5)实体法中内容滞后瘫单种设置不合理户(6)税法公布方式不够统一。

2.税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存在明显脱节。

(l)税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空。

我国主体税种法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我国主体税种法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我国主体税种法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收入的组织的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

(一)、立法现状:1.统一和规范了内资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内资企业所得额的课税,基本形成了分别不同经济成分,适用于不同所得税的体系。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4年2月4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合并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建立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

对各类企业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增设24%和15%的两档优惠税率;建立了规范的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规定了企业税后还贷制度,严格实行税收减免,取消了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国有企业上缴的国家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2.完成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立法。

我国于1980年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又于1982年制定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91年通过立法程序又将两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存在的问题:1、首先,从税制看,现行税制只统一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并没有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只能由涉外企业享受,而内资企业则无权享受。

2、其次,从税率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除设置有基本税率外,亦规定优惠税率,虽然照顾了一些微利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利益,但存在有失公平的弊端。

(三)、完善措施: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要向统一的企业法人所得税法的方向发展。

应该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适用于涉外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统一的《企业法人所得税法》,在该法中规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现行税种立法情况报告

现行税种立法情况报告

现行税种立法情况报告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的税种立法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下面就现行税种立法情况进行简要报告。

首先,我国税种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立税、科学立税、公正立税。

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增值税法等多个税种的法律体系。

这些税种的立法都是依据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来制定的,以确保税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我国税种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通过税种立法,可以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使国家能够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支持国家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再次,我国税种立法还注重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

通过改革税制和完善税种立法,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和发展需要,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重点领域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最后,我国税种立法的实施情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体系。

税种立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得到了提高,税法的适用和执行更加公正和有效,税收征收质量的提升也为国家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的税种立法工作在法律体系的完善、税种立法原则的遵循、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发挥和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

未来,我国税种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国家财政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税收法治调研报告

税收法治调研报告

税收法治调研报告
一、引言
税收法治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依法实施、依法执法、依法维权的一种行为方式。

税收法治的实现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了解税收法治的现状与发展方向,本调研报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

二、税收法治的现状
1. 法律依据不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尚存在一些短板和滞后,税收立法上还存在不规范、不全面的问题;
2. 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合规行为:一些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程序违法等问题;
3. 宣传与教育不足:缺乏针对纳税人的税收法律知识宣传和普及,导致一些纳税人对法律不了解、不敬畏。

三、税收法治的发展方向
1.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税收立法,修订现行税法,明确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2. 提高执法水平: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培训,建立行业执法标准,严格依法办税;
3. 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普法教育,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4.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并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加大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和问责力度。

四、建议
1.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2. 提高执法部门的专业素养,严格执法程序;
3.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税收法律知识;
4. 建立监督机制,多渠道接受纳税人投诉举报。

五、结论
税收法治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实现税收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加强税收立法、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监督机制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关键。

同时,纳税人要履行合法纳税义务,提高税收法律意识,共同推动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

中国税收制度的现状和未来改革方向

中国税收制度的现状和未来改革方向

中国税收制度的现状和未来改革方向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于维持国家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现行的中国税收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革。

本文将从税收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改革的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制度的现状中国税收制度分为中央政府税和地方政府税两个层级。

中央政府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政府税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

增值税是中国税收制度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从1994年开始实行,目前占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分别针对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予以征收。

此外,中国还有房屋租赁税、车辆购置税和资源税等。

中国税收制度的税率较低,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七级,最高税率为45%。

同时,中国还有一些针对特定行业或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税收制度的税率偏低,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种单一,征收比例偏重中国税收制度中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比例较重,地方财政收入只有20%左右。

因此,地方财政面临较大的困难。

同时,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种比例较小,对地方财政的支持不足。

2.税收征收效率不高中国税收征收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逃税和税收漏洞方面。

近年来,政府加强了税收征收的力度,但由于监管和技术手段的局限性,税收逃漏问题还是存在。

3.税收优惠政策多,但不够有针对性中国税收制度中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为了扶持和鼓励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发展。

但其中一些政策缺乏科学性和实效性,不够有针对性,也存在行业领域的不公平现象,导致税收负担不均。

4.税法生效时间过长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程序,法律生效时间也较长。

这样,一些政策变化缓慢,不能及时响应市场需要,导致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分析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按照个人获得的收入计征的税种,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背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始于1980年,那时候我国刚刚进入开放的大潮。

当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非常简单,只是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征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增加,各种收入的种类和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也开始增加,因此,我国相继出台了多个个人所得税的修正案,以适应国内外环境的变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1.税法法律体系2.税收对象的范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象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没有住所且没有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根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别,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免征额也不同。

3.税率和扣除项目4.免征额的调整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生活成本的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断调整免征额的标准。

如近年来,我国通过调整提高免征额的方法,提高了低收入阶层的纳税起点,减少了他们的税负。

5.征收管理和税务优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主要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他们通过征税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纳税人的收入和缴税情况。

为了鼓励个人大力投资房产,我国个人所得税还设立了相关的优惠政策,比如不动产销售超两年内的临时免征。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1.税法的复杂性2.缺乏公平性3.合规率不高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复杂性,一些纳税人对税法存在不清楚的情况,给了一些个人纳税者逃税的机会。

这对个人所得税的正常征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未来的发展趋势1.精简税制为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复杂性,我国未来将进一步精简税制,减少扣除项目的数量,提高税法的透明度,增强纳税人的可理解性。

2.改善税制公平性为了实现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我国未来有望进一步调整税率结构,减少高收入者的税负,增加低收入者的纳税减免。

国家税收体系现状与改革思路分析

国家税收体系现状与改革思路分析

国家税收体系现状与改革思路分析税收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

当前,我国税收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因此,探讨国家税收体系的现状与改革思路,显得尤为必要。

一、现状分析1.税目数量繁多我国目前的税制包含了多种税目,每一种税目都有各自的税收征收方式和税收政策,这种税制极为复杂,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诸多问题。

同时,也造成了财政管理部门的负担增加。

2.税负过重尽管我国税率并不是很高,但税负却过重。

在我国,纳税人除了要缴纳国家税收外,还需缴纳地方税收和各种附加税费,如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这也使得企业生产和经营成本增加,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3.税收征收手续繁琐我国税收征收手续极其繁琐,需要纳税人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来完成。

对于企业来说,税务问题的处理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4.税制缺乏公平性税收应该是公平的,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一些不公平的情况。

比如,个体工商户要缴纳的税费就比其他企业要高,实体企业要缴纳的税费又比互联网企业要高。

这种不公平现象使得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遭到了质疑。

二、改革思路针对我国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革:1.简化税目应当减少税目种类,降低税制复杂度,以便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税收体系,同时也能减轻财政管理部门的负担。

2.降低税率应当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降低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3.减少税负应当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减少企业的税负,还原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

4.简化税收征收手续应当优化税收征收手续,简化申报程序,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务管理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5.税制公平化应当建立更加公平的税收制度,让每个纳税人在公平的税收制度下完成自己的义务,促进经济公平竞争的发展。

6.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应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起完善的税务管理和数据分析系统,实现对税收征收的便利和高效。

税收立法工作总结

税收立法工作总结

税收立法工作总结
税收立法工作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税收立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首先,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在完善税收制度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通过修改和完善税法,不断优化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提高了税收征收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

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打击了跨境税收逃避行为,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

其次,税收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税法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矛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统一。

二是税收征管存在漏洞和不足,导致税收征收不尽如人意,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监督。

三是税收政策不够精准,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不够差异化,需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是加强税收立法工作,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加强税法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二是加强税收征管,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税收征收效率,打击税收逃避行为。

三是优化税收政策,加强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差异化税收政策制定,促进经济发展。

总之,税收立法工作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立法工作,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

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

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经济形势下的税收司法问题日益凸显。

在新经济领域的兴起和创新性产业的迅速发展中,税收司法面临着许多独特的挑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

1.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税收司法的落后在新经济形势下,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新兴行业的发展极大地增加了税收数据的复杂性和庞大性。

然而,当前税收司法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仍然相对落后。

这导致税务机关在更好地应对新经济带来的税收问题上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2. 新经济模式下的纳税人隐形收入问题在新经济模式下,许多企业采用了虚拟经济模式或在线交易模式,给纳税人隐瞒了部分收入。

例如,一些网络平台可以通过虚构交易、刷单以及其他形式的欺诈手段来规避税务监管。

这给税收司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何有效监管和纳税这些隐形收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新经济领域的跨境税收问题新经济形势下,跨境电商和跨境服务行业快速崛起。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法律体系和税收政策存在差异,这给税收司法带来了困难。

如何有效管理和协调跨境税收,解决跨境电商和跨境服务行业中的税收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挑战。

4. 生态经济发展与环境税收司法问题中国政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在新经济形势下,随着环境税收政策的实施,环境税收司法也面临新的问题。

如何定义环境税收的范围和标准,如何惩治违法排污和破坏环境的行为,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5. 新经济模式下税收司法人才缺乏新经济形势对税收司法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税收司法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还相对滞后。

新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需要具备跨学科知识和技能的税收司法人才,包括对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了解,对创新业务模式和资本运作的认知等。

当前税收司法人才缺乏的现状制约了税收司法的进步和改革。

结论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司法的落后、纳税人隐形收入问题、跨境税收问题、生态经济发展与环境税收司法问题以及税收司法人才缺乏等。

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

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

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经济时代的到来,税收问题也变得日益复杂,税收司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新兴产业缺乏了解中国新经济快速发展,新兴产业不断涌现。

在这个变化的时代,税务机关对新兴产业缺乏必要的了解,很难制定合适的税收政策。

另外,由于新兴产业发展速度快,很难及时跟进制定相关政策,导致税务机关难以进行及时拦截和调整。

二、税务机关对跨境电商缺乏了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跨境电商逐渐成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

然而,目前国内税务机关对跨境电商的管理存在一定的困扰。

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对跨境电商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充分认识,难以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

另一方面,由于跨境电商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税务机关对商业模式创新的判断不准确在新经济时代,商业模式创新层出不穷。

然而,税务机关对商业模式创新的判断不准确,很难及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存在逐利追求、避税等行为。

这会对税收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票据管理存在漏洞现在票据管理系统存在着严重的漏洞。

同时,由于纳税人数量庞大,在税务机关处理税收案件时,会出现很多不规范的操作,例如盲目的操作,复制数据等等。

这些操作的存在会对税收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产生负面的影响。

五、税收司法对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存在欠缺在新经济的时代下,税务机关管理的任务随之增多,不同行业税收政策错综复杂,不当的税收政策会对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不公正待遇,给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

因此在税收司法上,应该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论中国新经济时代的到来给税收司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税收司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既然能够化解一些问题,我们需要对税务机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革新票据管理的方式,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增强税收司法力度等方面加以解决。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第一篇: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浅谈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一、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概念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税收征管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

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

依据税收征管的立法情况,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

这一阶段自建国至1986年4月21日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前。

为了统一全国财经政策,原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税收法规,不仅对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税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

因此,《要则》是一部“实体”与“程序”规范不分的法规。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要则》颁布后的很长时期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实体税收法规之中,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律制度处于“分散”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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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简析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现状及成因-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简析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现状及成因一、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现状自201X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楼市新政新国八条以来,我国各地开始出台房产税征税暂行办法,这一行为引起我们对税收授权立法的关注。

我国现行税收立法采用授权立法制,它的立法依据是1984年全国人大颁行的授权立法条例。

该条例将很多属于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权授予给国务院,并且完全自主,但是并没有作出明确的授权。

税收法律规范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农业税条例》、《税收征管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加上一个对行政法规作出补充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其他立法事项均为行政机关所为。

我国现行多部税收法律中均有很多授权条款。

当然我国《立法法》中对授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第8.9.10条。

《立法法》的出台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授权立法,但是它的规定很是含糊,没有对相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更加没有形成一个制度。

我国税收立法中的这种行政主导立法体制,即我国主要是税收授权立法体制,这在根木上是与税收法定主义悖逆的,而且在实践中其导致了诸多流弊。

二、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存在的问题税收授权立法是适应我国当时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从实体上讲:法律规范对税收授权立法的规定不足1.在授权法方面,空白授权。

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的两次授权就是空白授权的实例。

第一,授权没有说明理由。

上述两次授权是在全国人大不能立法而情况紧迫的时候采取的立法形式,但是并没有说明授权理由。

第二,授权范围过于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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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内容提要:本文评析了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认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的主要问题是: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关于税收的原则规定过于简单;税收基本法和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缺乏;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

从深层原因分析,税收立法之所以存在这种不正常现象,是因为对税法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足,没有把税收征收权和税收支出权提高到国家主权、人民主权的高度来看待,即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必须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来决定。

大量的税收立法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说明行政立法权过度膨胀,蚕食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

这种有悖于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划分的现象应当尽快改变。

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立法权人民主权职权立法授权立法对于我国税法立法现状的评价,有不少专家持如下的看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体系或者税法体系的框架。

笔者对这种评价不敢苟同。

法的体系是否建立,有一定的衡量标准。

根据法律体系构成的一般原理,从总体上说,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它由三个次级体系构成。

一是法律部门体系。

这是法律体系的横向构成,也是法律体系最基本的构成。

二是法律效力体系。

这是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

依据不同的法的形式的效力层次,依次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构成法律的效力体系。

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

有实体法就必须有程序法与之相适应,否则,实体法就不能得到有效实施。

反之,有程序法就必须有实体法与之相适应,程序法的设定以实现实体法为目的,其相互关系具有目的和手段、内容和形式的性质。

有程序法而无实体法,程序法便是无所适从的虚设形式。

法的体系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1)内容完备。

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

如果法规零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建立。

(2)结构严谨。

要求各种法律法规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

(3)内部和谐。

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

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

(4)形式科学和统一。

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

(5)协调发展。

法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在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中,要在宏观上和微观上做到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适时地进行法的立、改、废活动。

上述法的体系的构成原理及特征,作为衡量法的体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对于法的次级体系——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

以此标准来衡量,从我国税法的现有立法上观察,还不能得出我国税法体系或税法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建立的结论。

首先,从表层来分析,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对于税收的原则性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法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根据。

现行宪法只有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仅此而已。

而世界各国的宪法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问题都要做出规定。

二是缺乏税收基本法和一系列配套的单行税收法律。

自1980年至今,作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两部。

一部是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分别于1993年10月31日和1999年8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改;另一部是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法取代了1980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198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作为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一部,即1992年9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随后在1995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修改。

就这三个税收法律来说,也并不完善,有的需要修改,有的需要补充。

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应当予以统一。

税收基本法及其相配套的各种单行税收法律,是税法体系中的骨干部分,犹如建筑物中的框架和栋梁,是税法体系中的支柱。

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只是围绕支柱和框架而设立的各种模块结构。

只有零散的模块结构而没有框架支柱,一个体系无论如何是建立不起来的。

从现在的立法情况看,税收基本法没有制定,一系列规定各种税收的单行法律,诸如《增值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等等,可以说也基本没有制定。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但没有制定出一系列与其地位相当的实体法,程序法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

除上述极少数的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外,税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基本上都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

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30多个,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90多个,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立法现象。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低,权威性不高,难免内容重复、繁杂、交叉重叠。

特别是没有效力层级高、具有极大权威性的税收法律,税收法制的统一便难以实现,在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的驱使下,法出多门,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

尽管行政法规、规章可能对税收的种种问题、方方面面已作了规定,但远没有达到税法体系建立甚至是初步建立的要求。

其次,从更深层次分析,我国当前的税收立法主要有两大问题。

一是税法立法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现行税法的立法,为什么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呢?究其原因,恐怕是同对税法的性质的认识有关。

关于税法的性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学术界存在租税权力关系说和租税债务关系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代表人物分别是德国的奥特。

玛亚和阿尔泊特。

海扎尔。

租税权力关系说从传统行政法学派的观念出发,认为租税法律关系属于权力关系,国家为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必须拥有经济上的收支权力。

派生于国家主权的税权,使得国家当然地拥有了课税权和税的使用权。

国家在租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优于人民,行政权起着主导作用,作为纳税人则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客体位置,对于行政命令只有服从的义务,纳税人的权利被忽视。

租税债务关系说则认为,租税法律关系属于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租税法律关系中,国家与公民的地位对等,行政机关不享有优越地位。

租税债务关系说在强调公民遵从国家制定的法律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特别强调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这里不去评判这两种观点的是非曲直,但从我国的税收立法现状中可以看出,在我们的立法观念的潜意识中或多或少反映出租税权力关系说的影子。

这种观念是导致大量行政立法而不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要正确回答税法立法权的归属问题,关键是正确认识税法的性质和地位。

①“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为目的,基于法律规定,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

”②“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RU/右上〗③〖,RU/右上〗这些概念的共同之处,都是只说明了国家的征税权一个侧面的含义,引伸出来的仅仅是纳税人的义务,而没有立足于纳税者的立场对纳税者的权利给予足够充分的关注。

如果从法治论、宪政论和人权论出发来理解税收的概念,就应以维护纳税人、国民的福祉为核心内容,让国民承担纳税义务须以国家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用租税为前提,不能以割裂征收与使用的统一的观点来构筑税的概念。

现代租税概念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创立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的学说。

根据这种学说,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是完全自由的,人们共同生活,以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为,处理自身的人身和财产,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必须服从他人的权威。

但是自然状态也有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人们所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没有保障。

为了结束在自然状态中产生的混乱和无序,人们相互缔结契约,个人都把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利(包括部分财产权利)让渡给社会公共权力机关,于是建立了国家和政府。

个人让渡给国家的部分财产权利即是赋税,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但是,人们根据契约建立的社会公共权力不能超越“公众福利”的范围。

政府是为社会成员而保管和使用这部分财产的,没有社会成员的同意,政府没有任何权力处理他们的财产,否则它就违反了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主张国家主权应属于人民,而且永远属于人民。

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中,人民的意志是国家一切行为的根源。

为了确认、保障主权在民,国家的课税权、征收权必须体现人民承诺的意思,只有经人民的承诺,国家方可行使其税收权力。

租税的赋课、征收必须基于由民意机关制定的税法的规定,否则属于违反人民意志的行为,人民无义务服从。

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鼓舞下,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首先在英国接着在其他国家发动,其中反对国王横征暴敛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

“无法律则无课税”、“租税是法律的创造物”的租税法律主义原则(或称租税法定主义原则)的提出和确立,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

1215年,英诺曼王朝国王约翰被迫签署《大宪章》,其中规定,除固定税金外,国王若要征收其他税金必须召开贵族会议决定,否则不得向市民征收额外的税金。

1628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请愿书》,重申限制国王征税权力,提出今后凡未依国会制定的一般性同意,任何人无须承担所谓的税金及其他类似负担,并不受强制性约束。

1688年《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当非法。

”强调未经国会同意的课税应被禁止。

1764~1765年,美国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率先做出决议:对人民课税依人民自身所为或他们的代表所为是防止过重课税的唯一保障。

唯有人民代表才知道人民能负担何种租税,何种征税方法最易于为人民接受。

该决议为后来的“无代表则无课税”理论奠定了基础。

1776年6月12日,弗吉尼亚议会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力法案》第6条规定了“封锁代表则无课税”的原则,重申民主代表制对课税的意义,强调民主代表制与课税的关系,“未经他们本人或他们以此种方式选出代表之同意,不得对他们课税,或为公共用途剥夺他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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