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水气固废等违法处罚对应表

合集下载

环保行政处罚事项明细

环保行政处罚事项明细
——
——
轻微
做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轻
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一般
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严重
——
——
特别严重
021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9条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轻微
做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
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游泳、垂钓
停止违法行为。
轻微
游泳、垂钓,经责令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
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
——
严重
——
——
特别严重
006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场所
较轻
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
22、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操纵监测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一、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
23、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
责令停业或者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渔政部门、海事部门、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追缴排污费或者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可并处应缴数额50%下列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者能够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容器的
19、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能够根据所造成的危害与缺失处20万元下列罚款,或者者责令其停业或者者关闭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固废法新旧罚则对比表

固废法新旧罚则对比表

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者关闭;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 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 、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 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10-100万元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 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 环境污染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 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 算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
10-100万元罚款
0.5-5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 志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不设置危 险废物识别标志)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
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
10-100万元罚款
关资料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 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 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 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 算
其他环境污染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 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5-20万元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 置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 固体废物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与健康环境,卫生部门对公共场所中存在的卫生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细则,本文提供了一份最新最全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供参考使用。

一、食品卫生行政处罚1. 违规销售过期食品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5条2. 餐饮单位卫生不符合标准处罚措施:责令整改、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3.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4.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处罚措施:罚款、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刑事追究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5条二、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1. 卫生管理不到位的公共场所处罚措施: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28条2. 公共场所存在卫生死角处罚措施: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32条3. 公共场所违规排污、噪音扰民等行为处罚措施: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39条三、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1. 医疗机构无证经营处罚措施: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49条2. 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处罚措施:罚款、责令退还费用、吊销许可证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51条3. 医疗机构卫生管理不到位处罚措施: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54条附件: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公共场所卫生整改通知书范本附件3: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食品安全法:该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用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016环 保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对 照 表

2016环 保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对 照 表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水污染防治类
8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9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18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19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5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52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53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二条固体废物法第六十八条5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固体废物法第一十七条55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6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十四条5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十七条5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59拒绝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60拒绝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6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62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二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63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64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时弄虚作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65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66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67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下是对一些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的概述。

大气污染
汽车尾气排放
- 超出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罚款1000元至5000元,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更换排气设施。

- 超出排放标准的重型汽车:罚款5000元至2万元,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更换排气设施。

- 强制拆除超标排放的汽车排气设施。

工业排放
- 超出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根据排放超标程度,罚款最低10万元起。

- 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罚款100万元以上,并且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水污染
工业废水排放
- 超出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罚款最低10万元起,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 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罚款100万元以上,并且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农药和化学品污染
- 超出排放标准的农业企业:罚款1000元至1万元,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 超出排放标准的化学品企业:罚款最低10万元起,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固体废物污染
非法倾倒
-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罚款最低5万元起,并且可以责令清理和修复污染地点。

无害化处理
- 未按规定进行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的企业:罚款最低5万元起,并且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请注意,以上处罚标准仅供参考。

实际处罚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并由有关环保部门进行决定和执行。

> 注意:本文档提供的信息仅为概述,具体处罚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建议始终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以获取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一、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开工建设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

4、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

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

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1.未批先建;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3.无证排污;4.未按规定使用燃料;5.私设暗管;6.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7.自动监测设施不规范运行或弄虚作假;8.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9.超标排放;10.未按规定自行监测;11.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12.伪造监测数据。

企业环境违法,将可能面临以下这些处罚:1. 新环保法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限产停产等。

2.大气法、水法、固废法超标排放:10-100万元罚款无证排污:10-100万元罚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10-100万元罚款危废非法倾倒、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10-100万罚款3.两高司法解释细化、明确、降低入刑标准。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 移送行政拘留情形(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 关于处罚对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老板)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高层)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厂长、经理或主管环保的副总、环保部长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实施者——工作人员。

7.限产停产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重视。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

最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制定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罚进行对照表整理,以便更好地了解该法律的实施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追究条例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责令停产停业;2. 暂扣违法所得;3. 罚款。

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明确了对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可能采取的处罚措施:1. 责令停产停业;2. 罚款;3. 吊销许可证;4.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证书。

三、特别规定处罚办法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对于特别规定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1.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建设、改建生产设施,可以处以罚款;2.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验收的,可以处以罚款;3.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可以处以罚款;4.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可以处以罚款;5.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可以处以罚款;6.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制度的,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以上对照表可见,新《安全生产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相对较为严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和吊销许可证。

这些处罚措施的引入有助于迫使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要求,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详解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详解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详解2023年,针对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处罚标准,以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

本文将对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1.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根据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环境违法行为被分为三个主要类别:1. 污染类违法行为:包括排放污染物超标、非法倾倒废弃物等行为;2. 破坏生态环境类违法行为:包括破坏自然生态环境、非法采矿等行为;3. 资源浪费类违法行为:包括浪费能源、浪费水资源等行为。

2. 处罚标准细则根据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示例:2.1 污染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排放污染物超标:- 第一次违法:罚款10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次违法:罚款20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三次违法:罚款50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 非法倾倒废弃物:- 小型倾倒行为:罚款10,000元,责令清理;- 大规模倾倒行为:罚款100,000元,责令清理,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2.2 破坏生态环境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破坏一般自然保护区:罚款50,000元,责令恢复原状;- 破坏重要生态保护区:罚款100,000元,责令恢复原状,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 非法采矿:- 小规模非法采矿:罚款10,000元,责令停止采矿;- 大规模非法采矿:罚款100,000元,责令停止采矿,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2.3 资源浪费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浪费能源:- 能源浪费行为:罚款1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 严重能源浪费行为:罚款5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供应相关资源。

- 浪费水资源:- 水资源浪费行为:罚款5,000元,责令限期整改;- 严重水资源浪费行为:罚款2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供应相关资源。

环境污染处罚条款汇总表

环境污染处罚条款汇总表

表现
处罚
拘役及徒刑
行政拘留 按日累积罚款
停产整治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 严重危害环境、损害 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 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 倍以上的
查封扣押
排放、倾倒、处置含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 镍、铜、锌、银、钒、 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锰、钴的污染物 通过暗管、渗井、渗 坑、裂隙、溶洞、灌 废物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 违法排放污染物, 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违法排放污染物 原体、有毒物质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 排放、倾倒、处置废 物 两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 罚,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 倾倒、处置有放射性 医院和学校附近排放的从重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处罚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 质 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 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排放的从 重处罚 有危废经营处置资格的单位 违法的从重处理 排放、倾倒、处置含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 镍、铜、锌、银、钒、 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锰、钴的污染物
其他人身财产损失
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 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 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 十亩以上
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
被责令停止排污后, 拒绝、阻挠环境保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他具有环境保护管 理职责的部门核查 的
表现
处罚
拘役及徒刑
行政拘留
按日目未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 执行的 用且排放污染物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 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 执行的 行的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 物的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事的行为。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转移固废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违法处罚清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违法处罚清单

14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的
15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志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 中贮存的
16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 利用,处置信息的;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 17 者危险废物的;
6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7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 8 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9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污泥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 以下的罚款
★新《固废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法律条文新增加41条,内容上有较大变动的共计65条。
★新固废法涵盖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等方面;

10-10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责令退运,50-500万
责任人员处2--1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0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11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12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13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无5-20万元罚款无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适用一览表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适用一览表

第 2 款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用;并处 10 门批准;
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万元以下罚 2、废水超标监测
治 污 设 施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款
用水地表 第 23 条第 1 款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46 条第 1 款 违反本细则第 23 条第 1 款规定,停业或关闭 地表水二级保护区
源二级保 水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
内;
护区内新 染的建设项目。
水体排放污染的建设项目,或改建项目未削减污
2、 新建、扩建向
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实施细则》第 40 条
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第 1给 予 警 告 或1、水污染企业;
第 1 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者处 1 万元以2、限期申报并逾期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实施细则》下罚款
未报的或申报登记
拒报或者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第 38 条第 1 项
与事实不符并经查
谎报 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
实的;
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
3、生产正常。
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
故;
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20%-20 万元 2、属于环保部门
发生水 污染事故

环境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

环境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

环境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标准。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标准,以期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和落实。

一、大气污染方面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1. 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工业企业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若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1)第一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2)在1年内连续3次或者累计6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同时责令停产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3)在停产整顿期满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许可证;(4)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罚款,并吊销有关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许可证。

2. 机动车尾气治理不达标汽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另一主要来源,为了防止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治理标准和处罚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该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1)未按照规定进行尾气治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2)在一年内连续3次或者累计6次未按照规定进行尾气治理的,可以责令停用机动车,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水污染方面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1. 工业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工业废水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工业企业的非法排放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该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1)非法排放废水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2)在1年内连续3次或者累计6次非法排放废水的,同时责令停产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罚款,并吊销有关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许可证。

2. 违法排放农村污水农村污水排放是水环境污染的重要问题,严重影响着农田和水源的安全。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适用一览表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适用一览表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适用一览表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适用一览表水污染防治方面:违法行为违背条款行政处罚适用于条款行政处罚或措施注意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1、2款……、《浙江省实施办法》第21条第1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生产,的规定,基本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并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核准。

13第47可313条第310万元设施未建成或没三同《实施细则》第40条擅自施工或者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46条第1交予警告或1万元以限期申报并逾期3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5条46条第2予警告或万元以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8条第2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121448未经环境保护部210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处罚款。

《实施细则》第41《关于“不正常使用”(环发[2021]177号)2049在生活饮用水地420条第4不正常采用环境治理32351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23严重污染水环境,由所在地的市、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在生活饮用水第23条第1款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条第1款违反本细则第23条第1水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向生活饮用水地第23条第1款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二条第1款违背本细则第23条第1水二级保护区级保护区内扩建项目,必须缩减污染物排放量。

改建项目未削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4521、限期治理逾期限期治身条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20万元以未完成;期治理。

42条2、超标排放的监测数据;3.限期治理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14621、利用特定地条严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5域;利用滤渣裂隙和溶洞排放量、飞溅所含毒污染物的废39飞溅不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可以处为52、排放量、飞溅有害有毒废水。

广东水行政处罚一览表表

广东水行政处罚一览表表

广东水行政处罚一览表表广东水行政处罚一览表表说明本文档是以格式输出的广东水行政处罚一览表表。

该表收集了广东省水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包括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为广东省相关部门以及公众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了解广东省水行政处罚情况的参考。

本文档中的信息是基于公开的官方数据整理而成。

广东水行政处罚一览表表序号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1 公司未按要求排污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罚款10万元2 工厂非法取水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停产整顿3个月3 餐馆擅自改造排水管道广东省城市排水管道管理条例警告处罚4 化工公司未备案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罚款5万元5 建筑公司违规泥水倾倒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罚款3万元6 养殖场未按要求治理污染广东省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停产整顿1个月7 企业违法建设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强制拆除8 商业中心改变用水性质广东省供水管理条例警告处罚9 建筑工地未设置防尘措施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罚款2万元10 排水企业超标排放废水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罚款8万元注意事项本文档中的数据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查证,请以广东省相关官方部门的公告为准。

广东省水行政处罚一览表表中的处罚结果可能因违规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处罚结果以实际执行为准。

本文档中的信息仅包括部分处罚案例,不代表广东省水行政处罚的全部情况。

结束语广东省水行政处罚一览表表是一个重要的参考资料,能够帮助广东省相关部门和公众了解广东省水行政处罚的情况。

对于违规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广东省能够加强水行政处罚工作,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大气污染防治法罚则与违则对照表

大气污染防治法罚则与违则对照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
40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
五十六条、五十九条
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11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
六^一条
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42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
六十五条第三款
住房城乡建设
43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项
六十五条第三款
44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 款
六十九条第五款
45
一百一六条
七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1J
46
一百一十七条第一 项
七十二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47
白十七条第一项
七十二条第一款
48
一百一十七条第三 项
七十条第二款
49
一百一-七条第四 项
三十五条第二款
50
一百一十七条第五 项
七十二条第二款
51
一百一十七条第六 项
七十八条第二款
52
一百一十七条第七 项
七十九条
53
一百一十七条第八 项
八十条
四十六条
26
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四十七条第一款
27
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四十七条第二款
28
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四十八条第一款
29
一百零八条第六项
四十九条第?款、第二款
30
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五十二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1
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五十二条第一款
32
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五A一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洵:关
L
5
一百条第一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产生放射性固体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行为。
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7、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排污暗管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废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5、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行为。
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6、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发罚款。
7、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企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违法行为
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行为
违反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事的行为。
5、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9、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0、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行为。
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大气排污单位和个人拒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转移固废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行为。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3、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行为。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