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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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2010-12-15 作者(来源):[暂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表现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从预算收入中提取各种费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预算收入征收、上解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截留、挪用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管部门用过期的税票或者白条收取预算收入,不进金库,直接转为单位经费的;截留、挪用应上缴金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私设过渡账户,或者不按规定时间解缴预算收入的;预算外收入征收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挪用、截留、私分;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滞压、挪用国家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利用职权为其机关机构谋取经济利益,或直接把预算收入转为代理费、手续费、会费、服务费、咨询费等;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弄虚作假,虚报代征、代扣预算收入金额骗取审批部门,多提、乱提手续费,把提取的手续费转为单位经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手续费的;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违反规定设置税收过渡户、滞压税款;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退解、占压国库库款;未经批准通过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账户收纳、解缴预算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④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表现为: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虚报灾情,骗取救灾款;截留、坐支应上缴国家财政的款项:挪用财政资金:不按财政制度规定.摊销费用开支:以各种名目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擅自增加人员,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工资标准;财务开支不按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列支;变相重复发放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乱列支出、乱发实物补贴;通过转移支付,将本单位、本部门的支出转移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列支;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购置固定资产;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⑤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虚列预算收入和支出,
以及分配、拨付、退付、支付财政资金;虚编预算支出项目、内容,骗取预算拨款、补贴、退税的;虚列成本费用,挤占成本;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虚报项目、骗取国债专项拨付资金;擅自改变项目概预算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列支;虚列专项资金;预算收入征管部门虚报、虚列预算收入;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成本费用或漏记、少列成本,虚增损益;虚减预算支出;虚列财政收入;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编制、审核、报批、批复预算、决算;未及时批复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征管范围、预算级次;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意混淆预算收入级次,造成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混库;征收部门越权改变税种、预算级次;中央预算收入混入地方;预算收入征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收入科目,混淆收入级次;未经本级政府批准,擅自动用预算预备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预算周转金挪作他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擅自转移支付财政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转让企业财产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企业财产;侵占、私分国有资产;擅自转让、变卖国有资产;违规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低于公允价卖给个人或者转让给非国有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费;国有资产收益未按规定上缴;违反规定低价发包或出租、低价折股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在企业重组或改制中,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政府部门授意、操纵企业假破产、真逃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未评估;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关联交易向非国有独资企业或个人转移国有投资收益的;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转给非国有独资企业或工会,或个人无偿占有并用于经营的;违规处置抵债资产的;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⑦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表现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⑧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⑨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设置账外账、私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公款私存;单位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收入账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在国库外设立预算外收入过渡户;违法设置税收过渡户、滞压税款;违反规定给征收机关开设或变相开设收入过渡户,延压、转移、占用、挪用预算收入或者财政拨款;征收部门私设过渡账户,或者不按规定时间解缴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收、上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通过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收纳、解缴预算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⑩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⑪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人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⑫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⑬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