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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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条款

问答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条款

问答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条款编者按实务中常被问起,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属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六项纪律中的哪一类?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般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六大纪律并列的违纪类别),适用《条例》第28条;也可能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

下面是三个权威部门就“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新的党纪处分条例”问题作出的解答。

三篇问答分别发表于2016年和2017年,转载时按照2018年《条例》对文中条款进行了更新。

权威答疑之一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来源:《中国纪检监察》2016/02/02问:基层党员干部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应该如何处理?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这类行为,可以依照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如这类行为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该报编辑部)权威答疑之二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来源:中央纪委审理室 2016/10/09问:关于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当属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六项纪律中的哪一类?答:鉴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并未规定财经纪律,对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如何适用新《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定性,我们经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条规进行梳理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可以分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例如,“个人借用公款”“将接受的礼品私分”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依据2015年和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涉嫌犯罪)或第二十八条(不构成犯罪)作出认定处理;对“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可以依据纪法衔接条款2015年《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定性处理。

公职人员最容易违反的4条财经纪律

公职人员最容易违反的4条财经纪律

公职人员最容易违反的4条财经纪律作为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有很多的纪律规矩要遵守。

其中,就包括财经纪律,因为这个纪律在工作中很容易触犯,有的甚至是因为出于好心、出于方便群众导致违纪。

因此,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人员,甚至是村级组织的人员,都要注意学习财经纪律,防止疏忽而违反。

当然,这里所说的财经纪律,可不是指贪污受贿,那可是违反廉洁纪律。

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最容易触犯哪些财经纪律呢?主要有以下四项:1、公款私存。

小王是乡镇公务员,经常下村工作,由于群众缴纳新农合保险款需要到镇里面才能缴纳,于是镇里要求小王等经常下乡的干部帮助群众缴纳,可是,小王收到群众的款后,一直存在自己的私人账户上,没有及时缴纳,差点导致群众错过缴纳时间,后来小王被以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所谓公款私存,其实是比较好理解的,就是把代收的公款存在私人的账户上。

按照财经纪律的规定,一般应收的公款是应该当天就存银行公用专户中,不能存于私人账户,更不能将公款存于私人账户用于自己使用或谋利,否则,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坐收坐支。

坐收坐支是一个比较专业的财经名词,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但却在工作中很容易触犯。

举个例子,小张是一个学校的新任出纳,开学之初收到学生缴纳的一笔学费、书本费,他想,这笔费用马上就要支出去,何必进入单位账户再转一次呢?于是,他将收到的钱存于个人账户,直接支出给需要的单位。

这就是典型的坐收坐支行为,按照财经纪律规定,公款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必须收进来进入公家账户之后才再从公家的账户支出去,便于对资金的监管,预防风险的发生。

所以坐收坐支是坚决不允许的,大家千万要注意。

3、违规借款。

违规借款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向单位违规借款,一般情况下,个人是不能向单位借款的,当然一些特殊的情况也可以,比如需要出差垫付大笔款项、家庭有特殊困难等,经单位研究是可以借款给个人的,但这个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到时间必须归还,如果使用之后长期不归还甚至用于谋利等,那就是违规了。

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背景介绍:大学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旨在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学术环境,大学需要制定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明确对违纪行为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一、违法行为的界定1.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经领域的违法行为,如财务造假、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等。

二、违纪行为的界定1. 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大学期间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违反财经管理规定,如擅自使用学校资金,私自经营等;b. 违反考试纪律,如作弊、抄袭等;c. 违反学术规范,如抄袭他人作品、虚假发表等。

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1. 撤销奖励和荣誉称号:对于有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撤销其曾经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嫌财经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纪律处分:对于有财经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学校相关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4. 经济处罚:对于涉及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如罚款、赔偿等。

四、惩处的程序和权益保障1. 调查程序:对于涉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组织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

2. 公正公平:学校在进行处罚处理时,要保证程序公正、结果公平,并严格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权益保障:学生在接受调查和处理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听证、申诉等。

五、预防和教育措施1. 宣传教育:加强对大学生财经纪律的教育宣传,提高学生对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学生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行为。

3. 强化诚信教育:通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六、总结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处分实施细则是维护大学正常秩序和学术环境的重要依据。

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是指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分。

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财政违法行为:违反财政法规,如挪用公款、私款、公款私用等
行为。

2.税收违法行为:违反税收法规,如偷税漏税、逃税等行为。

3.财务管理违法行为: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如虚报冒领、挪用资金
等行为。

4.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如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被侵
占等行为。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

2.纪律处分:包括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措施。

3.需要注意的是,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具体措施和标准可能因
国家、地区和行业而异,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判断。

2020年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五篇

2020年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五篇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

下面是整理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源头治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县纪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牧局关于印发〈全县乡(镇)领导干部执行财经纪律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我镇认真开展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一、提高认识,成立机构小冀镇党委、政府对本次财经纪律执行情况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书记荆瑞芳为组长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自查自纠情况私设“小金库”方面。

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我镇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镇财政所法定账目统一核算,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

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隐瞒、滞留、占压应当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各项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行为,不存在私设“小金库”。

财务管理方面。

我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主要领导“一支笔”签字制度,严把财务程序,要求财务人员对于不合理、不规范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

同时严格要求机关干部在接待费用上严格执行规定,做到一客不多陪,尽量安排大伙就餐,严格控制待客标准。

公车不外借,同时也不借用企业等部门车辆,公车不私用,降低油耗和维修成本。

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我镇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了“七五”,一无私设“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做支公款情况;二无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让下级组织、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情况;三无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务的现象;四无侵吞、截留、挪用、挥霍或违反规定借用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情况;五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情况;六无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谋取私利现象;七无监用职权,不廉洁履职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编号:YB-HT-008202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Regulations on accountability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文档/ Word文档/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Network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使本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本公司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纪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本规定所指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指违反党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财务、资金、授信、担保、投资方面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本规定对以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予以追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公款私存,设“小金库”的;2.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违反规定拆借资金的,;3.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不使用统一制式票据、打白条或收入不开票,不入帐的;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5.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不上交的;6.违反规定将资金委托公司外单位或非金融机构管理。

7.违反规定对外投资。

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从银行取得授信额度和违反规定使用授信额度。

9.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处置、变更、转让资产或擅自以资产进行质押、抵押。

10.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10.在清欠工作中,未经批准擅自对逾期应收账款进行折扣处理。

11.未经公司批准超额计提工资总额和因额发放工资。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形式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般有:诫勉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除职务;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违反财经纪律是指在财经领域中,个人或机构违反了相关规定和法律,进行了不合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以下是十个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例剖析:1.内幕交易:某公司高层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获取非法利润。

这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财务造假:某公司为了虚增利润或掩盖亏损,故意篡改财务报表。

这种行为误导了投资者和股东,破坏了市场秩序。

3.滥用职权:某银行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提供特殊待遇,获取私利。

这种行为违背了银行业的行为规范,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公平性。

4.操纵汇率:某国家央行通过大量购买或销售本国货币,人为干预汇率市场,谋求经济利益。

这种做法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国际贸易带来不确定性。

5.非法集资: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但实际上是一个庞氏骗局。

这种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6.虚假宣传:某公司故意夸大产品的效果或价值,以吸引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7.洗钱行为:某个人或组织通过一系列交易手段,将非法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掩盖资金的来源。

这种行为有损金融体系的稳定,是违反反洗钱法规定的。

8.内部人员交易: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

9.挪用公款:某政府官员将公款用于个人开支或其他非法目的,违反了财政纪律和廉政规定,损害了公众利益。

10.贿赂行为:某公司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向政府官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

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这些案例剖析展示了违反财经纪律的不同形式和影响。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健康的财经环境。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一般行为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处理。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

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扩展资料: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

3、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

4、主观上多数是故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分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分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分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违法财经纪律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违法财经纪律案例篇1:某村两委干部集体参与将6.7万元收入不入账,虚列工程套取工程款3.3万元,用于冲抵村里未入帐招待费,并烧毁未入帐招待费发票3万余元。

2008年8月,某村村主任在村两委会上公开提议,将该村当年出售的村集体所有的木材款9.7万元,只入账3万余元,其余6.7万元不入村账,而全部用于冲抵该村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不能报支的招待费。

获得村两委一致同意。

至2008年年底,该村又新增不能报支的招待费3万元,村主任再次提议,虚列工程套取资金用来冲抵招待费,又获得村两委成员一致同意。

2009年春节前,村主任通过乡镇水利工作站站长黄某虚列该村工程量方单、工程决算单、工程完工验收单等一整套虚假单据,该村两委干部均在相关虚假单据上签名,由于假造手续完备,顺利通过乡镇经管站审核,从而套取出现金3.3万元,扣除税金和给黄某的好处费1000元,其余3万余元全部用于冲抵招待费,随后,在该村两委5人共同监督下,把新增的不能入账的3万余元招待费发票烧毁。

违法财经纪律案例篇2:2011年,黄梅县挪步园风景管理处上鸣水村被列入黄梅县“农民健身工程”项目范围,并获得项目款2万元。

之后,该村村委会原主任徐某某找到原黄梅县体育局局长吴茂华,请吴为该村购买体育器材,并将1万元购置款交给吴。

在明知该村已获得项目资金支持、不再享受免费发放体育器材的情况下,吴利用职权将省体育局发放的免费体育器材安排给上鸣水村,后将该村的1万元购置款用于日常开支。

经黄梅县县纪委会研究决定对吴茂华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财经纪律案例篇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宝塔社区原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张高萍(办事处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2007年1月至2014年6月,该区赤壁街道宝塔社区截留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581000元,用于弥补社区办公经费不足和请客送礼等费用支出。

财经纪律(放映模式2)

财经纪律(放映模式2)

案例一:处罚结果

2006年6月,经纪委查实并做出决定,认定 锅检所违规问题的性质属私设小金库,建账 外账,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 度,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 八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吴某行政撤 职处分,并处罚金2000元;给予陈某、徐某 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二:处罚结果

2003年12月,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第六十二条、第一百条、第二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何某党内撤职处分, 收缴从账外账中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给单位工 作人员的22.97万元和所剩余款3.8万元,共计26.77 万元,上交国库;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三十一条之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 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何某撤销质监局局 长职务的处分。
案例二: 某质监局收赞助费账外设 账,违规发放招待使用


何某,男,1954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某质监局党组书记、 局长。 1999年3月至2003年5月,经该质监局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该局执 法人员在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过程中,以单位建办公楼缺资金为 名向企业要“赞助费”,一些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业务或者少交 检验费、少受处罚,主动给了“赞助费”。该局工作人员在收“赞助费” 时没有开任何票据,所收31.43万元全部作单位账外管理。收取“赞助 费”后,该局对一些按规定应该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不抽检或少抽检, 对一些该处罚的不进行处罚。此外,该质监局代下属两质检所收企业产 品质量检验费,两质检所按20%的比例进行返还,共返还6.37万元,不 要求开具任何收据。经该质监局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将这笔钱作为账 外账管理。 以上两项合计37.8万元,其中,以“劳务费”等名义发给单位工作人 员22.97万元,招待费等开支5.68万元,补入单位财务账5.35万元。 在调查组调查该质监局违纪问题期间,何某召集单位有关人员开攻守 同盟会,讨论如何对付调查组的调查,致使有关人员在调查初期向调查 组提供虚假情况。财务人员于某按照何某的意思,安排单位人员将账外 账凭证全部销毁。

学校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学校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学校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下面是我整理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校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1】学校接到市教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直学校财经纪律大检查的通知后,仔细组织了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重要人事任命学校依据市委教工委《泰州市直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的实际状况,根据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意实绩,公开、同等、竞争、择优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拔任用中层干部。

学校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程序。

依据人事变动和岗位需求,党政联席会提出拟提拔职位及职数,由职能部门(党办)起草“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通过确认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经过民主测评、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领导集体探讨、公示、任命等一系列程序,完成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公开透亮、科学严谨,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有效提高了教职工参加学校管理的主动性和主动性,形成了一支精干实效,充溢朝气和活力的中层干部队伍。

二、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财务收支状况(一)我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校长、后勤处、校财务共同参加领导、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参加食堂财务监督管理、校东南劳服中心详细负责经营的食堂管理模式。

(二)食堂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依据我校食堂的实际状况分拆、合并了个别会计科目,特殊是明细科目的设置,力求精确、合理。

采纳借贷记账法,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系统、完整、连续记录食堂的各项经济活动。

(三)食堂会计岗位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严格根据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了总账(兼明细分类账)、出纳、保管、售卡等不相容岗位,做到钱、卡、账、物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1)建立健全食堂物资选购,规范物资选购行为。

建立和完善物资选购内部牵制制度,实行双人选购,且选购人员必需做到定期轮换。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检讨书【十五篇】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检讨书【十五篇】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检讨书【十五篇】违反财经纪律,是指违反财经管理规定,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依照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违反财经纪律检讨书的文章15篇 ,欢迎品鉴!【篇一】违反财经纪律检讨书尊敬的XXXXX:XXXXXXXXXX期间,由于我管理失职,造成XXXXXXXXX违纪情况的发生。

此事正值年终岁尾,各级对安全稳定工作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的失职直接影响了全营官兵一年来在安全稳定工作方面努力取得的成果,同时也给连队抹了黑,拖了连队全面建设的后腿。

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对此事进行了深刻反省,做检查如下:一、违纪情况说明XXXXXXXXXXX二、问题的原因(一)自己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

不能正确认识安全工作贯穿始终的重要性,认为离年终没几天了,各级反复提的要求未免小题大做,嘴上说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就不要。

近期自己被线路施工,法规学习,训练预备期工作检查等事情牵涉了部分精力,在对待人员管理这个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上却产生了放松。

二是忧患意识不够强。

自己认为目前连队建设形势不错,盲目乐观,对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认识不足,特点规律把握不够、隐患苗头不能及时发现。

造成了偏听偏信,缺乏应有的分析判断。

(二)掌握官兵思想不够深入。

对官兵的现实思想和行为表现底数不清,有问题发现不了,抓教育切不中要害、抓不住关键。

XXX同志因部队管理严格,心理觉得压抑。

我对此思想毫不知情,更谈不上及时跟进做工作,导致其XXXXXXXXXXXXXXX。

这说明了连队目前的管理工作过于机械化,缺乏引导官兵对当前形势的正确认识,日常思想工作未能取得实效。

(三)安全管理不严格。

一是两个以外管控不力。

严在位不严在外,对在外人员管理严格、秩序正规,对出差执勤、探亲休假、生病在外人员管控不严、措施不力。

今年我连发生的两起违纪事件,一是XXXXXXX,二是XXXXXXXX。

作为连队管理者,自己只顾管眼前,思维狭隘,认为人员出去后都有单位负责管理,自己提提要求,按时联系就不会发生问题。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什么是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体系中,财经纪律是维持金融秩序和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规则与准则。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指的是逃避或违反这些规则与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通常会导致经济的不稳定、金融体系的混乱和国家财政的衰退。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可能会包括贪污受贿、逃税、偷税漏税、挪用公共财产、非法集资以及其他各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是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一种常见行为。

贪污受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甚至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蚀了国家财政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破坏了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形象,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逃税也是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之一。

逃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故意隐瞒应纳税金额或虚报减免税额,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从而以最少的税负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逃税行为直接削弱了国家财政的收入,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公共财政的正常运转。

逃税行为不仅对国家财政会产生重大影响,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分配的不公平现象。

偷税漏税是另一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常见行为。

偷税漏税是指企业通过故意虚报经营收入或者隐瞒应纳税款项等手段,以逃避缴纳应付的税款。

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了不正当竞争和资源配置的失衡。

偷税漏税行为的频繁出现,不仅会给企业形象带来损害,也会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挪用公共财产也属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挪用公共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单位或组织,以非法手段侵吞、挪用、私分公共财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占了国家的经济资源,也侵害了公众的利益。

挪用公共财产行为的存在会破坏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扰乱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并且对经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构成威胁。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违反财经纪律是指在财经领域中,个人或组织故意或不经意地违反了相关的财经规定和纪律,从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以下是10个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例剖析。

1. 证券操纵案在证券市场中,一些个人或机构可能会通过操纵股价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例如,他们可能会散布虚假信息或进行大量买卖交易,以影响市场供求关系,从而操纵股价。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 财务造假案一些公司可能会通过虚报财务数据、隐瞒重要信息或进行不当会计处理等手段来掩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

这种行为违反了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原则,误导了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给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

3. 内幕交易案内幕交易是指个人或组织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例如,某公司高层人员在获得重要业务合作的消息后,未公开该消息就进行了大量股票交易,从而获取了巨额利润。

内幕交易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4. 资金挪用案一些个人或组织可能会将他人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或者将企业的资金私自挪用作为个人或其他目的。

例如,某公司负责人将公司的资金用于赌博或个人消费,导致公司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款项或工资。

资金挪用行为损害了投资者、供应商和员工的利益,破坏了企业的信誉和稳定发展。

5. 窃取商业机密案一些个人或企业可能会盗取其他企业的商业机密,例如产品设计、技术方案、营销策略等,从而获取非法竞争优势。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还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给被盗取商业机密的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6. 虚假广告案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发布虚假广告来误导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

例如,某产品宣传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或虚构了消费者的评价。

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而且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造成损害。

7. 贪污受贿案贪污受贿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方面表现

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方面表现

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方面表现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是指在财经活动中,对于财务纪律、市场规则、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执行不够严格,导致一系列负面影响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操纵市场、违规操作、虚报财务等,给经济秩序和市场信心带来严重破坏。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的表现。

一、财务纪律不严格的表现财务纪律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对于保持财务健康和市场信誉至关重要。

然而,一些企业或个人在财务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

比如,虚报财务数据,隐瞒财务信息,通过突出财务表现来吸引投资者,误导市场。

另外,一些企业未能履行财务公开披露义务,不按规定公开财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信息不对称,削弱市场透明度。

二、市场规则不严格执行的表现市场规则是保障市场公平、公正、透明运行的基石。

然而,一些市场主体对于市场规则的执行不够严格。

比如,操纵市场价格,人为制造市场行情,通过虚假信息或违规操作来影响市场供求关系。

另外,一些市场参与者可能存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规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三、法律法规不严格执行的表现法律法规是财经活动的约束和保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企业或个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够严格。

比如,违规融资手段,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资金,绕过监管限制。

另外,一些企业可能存在偷税漏税、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的后果是多方面的。

首先,给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增加投资者风险。

其次,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市场信心和投资者利益。

再次,削弱市场透明度,降低市场效率。

最后,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改善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确保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其次,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再次,加强对财务报告的审查和监督,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最后,加强投资者保护,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教育培训,增强投资者的知识和风险意识。

给基层领导讲财经纪律

给基层领导讲财经纪律

给基层领导讲财经纪律
一、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
x纪处分条例有很多种,违反x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x 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常和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交叉存在,根据《x纪处分条例》,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x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x纪处分的行为。

”“财经”是指财x、财务方面的经济活动。

“财经纪律”是指x和国家为了正确处理全民与集体、地方与中央、企业与职工等各种经济关系,建立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和完成财x经济任务而制定的各种财经方面的x策、法令、制度、规定、条例等的总称。

它是根据x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现行的财经x策,结合财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是我们x员以及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在各种财经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

3、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譬如单位擅自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公款吃请、公款旅游、公款列支礼品礼金等问题。

),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

4、主观上多数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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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2010-12-15 作者(来源):[暂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表现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从预算收入中提取各种费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预算收入征收、上解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截留、挪用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管部门用过期的税票或者白条收取预算收入,不进金库,直接转为单位经费的;截留、挪用应上缴金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私设过渡账户,或者不按规定时间解缴预算收入的;预算外收入征收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挪用、截留、私分;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滞压、挪用国家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利用职权为其机关机构谋取经济利益,或直接把预算收入转为代理费、手续费、会费、服务费、咨询费等;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弄虚作假,虚报代征、代扣预算收入金额骗取审批部门,多提、乱提手续费,把提取的手续费转为单位经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手续费的;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违反规定设置税收过渡户、滞压税款;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退解、占压国库库款;未经批准通过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账户收纳、解缴预算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④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表现为: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虚报灾情,骗取救灾款;截留、坐支应上缴国家财政的款项:挪用财政资金:不按财政制度规定.摊销费用开支:以各种名目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擅自增加人员,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工资标准;财务开支不按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列支;变相重复发放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乱列支出、乱发实物补贴;通过转移支付,将本单位、本部门的支出转移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列支;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购置固定资产;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⑤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虚列预算收入和支出,
以及分配、拨付、退付、支付财政资金;虚编预算支出项目、内容,骗取预算拨款、补贴、退税的;虚列成本费用,挤占成本;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虚报项目、骗取国债专项拨付资金;擅自改变项目概预算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列支;虚列专项资金;预算收入征管部门虚报、虚列预算收入;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成本费用或漏记、少列成本,虚增损益;虚减预算支出;虚列财政收入;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编制、审核、报批、批复预算、决算;未及时批复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征管范围、预算级次;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意混淆预算收入级次,造成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混库;征收部门越权改变税种、预算级次;中央预算收入混入地方;预算收入征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收入科目,混淆收入级次;未经本级政府批准,擅自动用预算预备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预算周转金挪作他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擅自转移支付财政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转让企业财产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企业财产;侵占、私分国有资产;擅自转让、变卖国有资产;违规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低于公允价卖给个人或者转让给非国有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费;国有资产收益未按规定上缴;违反规定低价发包或出租、低价折股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在企业重组或改制中,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政府部门授意、操纵企业假破产、真逃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未评估;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关联交易向非国有独资企业或个人转移国有投资收益的;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转给非国有独资企业或工会,或个人无偿占有并用于经营的;违规处置抵债资产的;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⑦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表现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⑧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

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⑨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设置账外账、私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公款私存;单位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收入账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在国库外设立预算外收入过渡户;违法设置税收过渡户、滞压税款;违反规定给征收机关开设或变相开设收入过渡户,延压、转移、占用、挪用预算收入或者财政拨款;征收部门私设过渡账户,或者不按规定时间解缴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收、上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通过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收纳、解缴预算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⑩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⑪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人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⑫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⑬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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