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安全教育法律法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学生安全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两部专门法。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国务院颁发的相关法规中,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也都有明确的保护条款和与规定。运用法律法规,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重要武器。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四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家庭、学校及所有的社会公民,都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任何公民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未成年人也是公民,他们也同样拥有这样的权利。未成年人因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这就决定他们往往是处于被监护、被抚养、被教育、被保护的特殊地位。这也就往往导致成人社会忽视对他们人格尊严的尊重,甚至会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是不利的。因此,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指身体发展的特点,表现为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个头由小到大,体力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一个是指心理发展的特点,表现为思维活动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小到大的过程。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处于发展阶段,这一方面说明他们的身心是不成熟的,另一个方面,今天发生的事情,可能会对他们的明天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所以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适应这一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特点,使得他们处于一种教育和被保护的地位。教育和保护必须有机地结合。教育不能伤害他们,更不能侵犯他们的权利,教育中要有保护;保护中也不能忘记教育,更不能为了保护就放弃对他们的教育。

这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原则上应该得到哪些保护?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应该得到的保护做了如下的规定:

1)教育、关心学生。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轻易开除未成年学生。

3)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你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吗?

我国的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等。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1)向有关部门申诉解决。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或未成年人无故被开除学籍的,可向有关教育部门申诉解决;如未成年人被有关单位非法雇为童工的,可向劳动部门申诉解决。

2)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我们的身体受到他人的侵害,如被殴打、强奸等,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拨打110报警。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员的虐待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当未成年人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如自己的继承权被剥夺、父母离婚后互相推脱养育责任致使自己无人抚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对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

在打官司过程中,如果未成年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等费用,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为什么说“维权岗”是青少年的保护神?

当前,由于权益受到侵害未能及时得到维护而导致青少年误入歧途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危害社会治安,也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青少年维权岗”是指在与青少年事务直接相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而工作的单位。

各系统“青少年维权岗”立足本职,积极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及安置帮教工作,积极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并在侦察、检查、审理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维护他们的权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单位依法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的行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制止和取缔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制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法律知识,为维护青少年的权益鼓与呼;共青团维权中心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舆论支持、维权咨询等服务和帮助。

这些系统维权岗的建立,从社会各个方面对青少年提供了保护,可以说是青少年的保护神。“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包括哪些方面?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是从沾染上不良行为开始的,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就有着特殊大意义。

1、不良行为的种类。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