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合集下载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主要考查内容为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围绕具体法律条文,考查相关教育主体的行为、责任、义务等,该模块通常考查8道单项选择题,因此,考生在备考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记忆和理解,这样在考试时才能快速做出反应。

教师资格证笔试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1.考点考情分析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主要考查内容为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多是围绕具体法律条文,考查相关教育主体的行为、责任、义务等。

该模块通常考查8道单项选择题,所占分值约为16分。

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分值占比图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分值占比表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题量分布表从题量来看,教育法律法规稳定在8题,主要考查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其他法律法规在考试中出现情况较随机,所以考生不必过于纠结,做好规定的七部法律法规的全面备考即可。

2.试卷结构分析从历年试题卷看,试卷中5—12题为法律法规题目,一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七部法律法规各1—2题,考的多的法律法规会影响其他法律法规考点的考查,命题的题序也较随机。

特殊情况下会有1—2道教育法理题目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题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此模块题干有可能是法律条文填空作选,也可能是根据法律条文设置情境进行考查。

尤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考查相当灵活、具有教学情境性。

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考点归纳1.了解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重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常考题型:选择题)一、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了解)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

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归责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前提条件: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侵权事实存在) (1)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例: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2)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

例: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1)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例: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

(2)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例: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2、前提条件: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1)行为的违法性。

只有行为违犯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

①积极作为:例: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②消极不作为:例: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工资等。

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

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1)故意的心理状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2)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常考题型:选择题)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常考法律法规一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每年都考,考过6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享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律法规概念(一)教育法律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从狭义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二、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一)教育关系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

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

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

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就对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和教育任务的完成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2023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2023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2023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
识点总结
本文档总结了2023年中学教资笔试中与《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的知识点。

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针对教育事业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目的是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教育秩序,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
1. 宪法和基本法律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 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层级不同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

3. 教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例如《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
4.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各级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的校内规章制度。

三、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
1. 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普通高等学校法》、《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法》
3. 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学前教育法》、《幼儿园卫生标准》
四、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
- 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
- 维护教育秩序
- 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以上是对2023年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的一个概括和总结。

参考文献:。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
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次。

具体而言,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教
育方针政策的基本原则;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教育事务的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规章是中
央和地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是中央和地
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为加强教育管理、促进教育和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二、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教育主管部门是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能和权力的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规程和办法;审批
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学校评估;监督教育行政执法和公办学校管理;促进教
育和发展等。

三、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四、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五、教师法律法规
六、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七、校外培训机构法律法规
总之,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领域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教育
从业者和教育管理者应当熟悉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教育管理和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调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力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体功能有:1.规范功能:规定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的依据。

是宪法在教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党的方针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这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

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

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教资综合素质教育,在今天这个时代已经成为教育的热门话题。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除了教学技能外,了解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同样非常重要。

在教资考试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更是考官们审查教师综合素质的重要考点。

以下将列举一些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

首先,教师资格考试中法规题型占比很大,相关的法规条文和解释需要教师们牢记。

例如,关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法规内容,涉及到教师日常工作中的言行举止、职业操守、教学态度等方面。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这些道德规范的内涵,透彻领会其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其次,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学校管理的相关法规内容也是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比如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学校办学资格的认证和审批,学生管理和纪律处分等方面。

考生需要了解相关法规的规定,熟悉学校管理中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另外,教育系统中的教育改革与发展也是考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比如最新的教师评职称制度改革、学校质量评估制度的建立、教育信息化的发展等方面。

考生要掌握这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了解其中的政策导向和实施措施。

再者,涉外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相关的法规也是考试的重要考点。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涉外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已经成为一个热门领域。

考生需要了解相关法规,熟悉涉外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的政策和管理要求。

最后,教师法律责任和教师权利维护也是考试中的重要内容。

在日常工作中,教师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需要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考生需要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法规的要求和规定,提高综合素质教育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合格教师的资格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希望广大教师考生能够认真对待这些重要考点,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最新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最新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法律、规章、规定等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有如下功能:1.规范功能。

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2.标准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3.预示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它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教育法制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本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重点整理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重点整理

综合素质专题总结之三法律法规重点一、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读1、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2、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3、第七章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4、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读1、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至七岁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部分考点总结

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部分考点总结

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部分考点总结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3.《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2.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3.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4.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5.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6.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立法目的: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2.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3.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4.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国民素质的使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

2.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五、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教师的权利根据性质的不同,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职业权利两类。

1.教师的一般权利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最新【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真题+解析实战记忆

最新【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真题+解析实战记忆

最新【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真题+解析实战记忆第一节教育与教育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单选】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小学——区县;高中、市属大学——市教育局;省属大学、211——省教育厅;985、教育部直属——国家教育部)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六十七条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只有教育法中有)第九章法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单选】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教综法规知识点总结

教综法规知识点总结

教综法规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及宪法解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治体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总章程。

在我国,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第五章中,“法律的法律效力”的规定中。

宪法解释是宪法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依据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和解释,对宪法进行具体的解释和适用。

我国宪法的解释体系包括宪法解释和宪法解释条例。

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条例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

二、立法法规立法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普遍适用的规范,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立法法规是国家行政管理和社会活动的基本规范,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依据。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治体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总章程。

2.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律是国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政策,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

3.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行政法规是实施法律、管理行政事务的重要依据。

4.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5.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立法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按照程序合法化原则进行。

国家机关在制定和修订法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公众意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行政法规是行政管理和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依据,是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

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和行使方式,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

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关系1500字

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关系1500字

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关系1500字教师资格证考试涉及教育法律关系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法律制度概述1. 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及其特点2. 教育法律制度的层级关系及相互关系3.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法律意义二、教育法律制度的组成要素1. 教育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2. 国家教育法律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3. 地方教育法律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三、教育立法与立法机关1. 教育法律的产生方式及其特点2. 教育立法的程序及其基本要求3. 教育法律的解释及其适用原则4. 教育立法机关的组织架构及职能四、教育行政法律制度1. 教育行政的目标及其法律意义2. 教育行政法律制度的组成要素3. 教育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机构及其职责五、教育管理法律制度1. 教育管理的目标及其法律意义2. 教育管理法律制度的组成要素3. 教育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机构及其职责六、学校法律制度1. 学校法律制度的定义及其特点2. 学校法律制度的组成要素3. 学校法律制度的实施机构及其职责七、教育法律实施的主体和过程1. 教育法律实施的主要主体及其作用2. 教育法律实施的主要程序及其要求3. 教育法律实施的效果评估及其方法八、教育纠纷及其解决途径1. 教育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其特点2. 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及其优缺点3. 教育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以上是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部分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的知识点的大致概述。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重点关注教育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特点、教育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教育立法与立法机关等重要内容,同时要对教育行政法律制度、教育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学校法律制度有一定的了解。

此外,还需要了解教育法律实施的主体和过程,以及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为了方便考生备考中学综合素质的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这一知识点。

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一)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法8】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教育法12】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教育法26】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法34】5.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教育法56】6.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3】7.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法22】8.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法24】9.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11】10.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考点归纳1.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3.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

一、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1) 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 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 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 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法规1.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2.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 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 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

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条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教育法》本法。

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节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多少年接受并完成贵点年限的义务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二)分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适龄儿童、少年的符合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规定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考点归纳1.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一、幼儿教师的权利1.幼儿教师的一般权利(1)幼儿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幼儿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幼儿教师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法律法规条款第六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内容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师法》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第十四条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第十七条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地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第二十五条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第三十五条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第三十七条(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第三十九条做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请饭起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第一节幼儿的权利保护考点归纳1.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一、幼儿的权利幼儿的权利是指幼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

幼儿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基本的人权;二是因为幼儿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

1.幼儿的基本权利(1)生存权幼儿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是保障幼儿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

(2)获得保护权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还比较弱小,不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并帮助幼儿实现自己的权利。

(3)发展权发展权是指幼儿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其主旨是要保证幼儿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4)参与权参与权指幼儿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2.幼儿的特殊权利(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幼儿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

(2)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幼儿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幼儿的身体安全。

(3)人格尊严权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幼儿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幼儿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教师应当保护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法律法规条款内容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的人格第二十一条尊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第二十二条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绘画娱乐、社会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生长,放置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第三十四条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第一款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第三十八条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六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的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采取不要措施;(六)学生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小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停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以旅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