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规与政策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规与政策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三)——教育法规与政策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在教育法律法规的纵向结构体系中,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活动规范纳入教育法规体系。
党和政府制定的有关教育方向性的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体系。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性质与地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
为实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提供了实际操作规则。
《办法》不仅与学生的权利保护有关,也与教育活动中学校权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相关。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本结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六章,40条。
总则规定了制定该规章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和事故处理原则等。
分则从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四个方面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作了规定。
附则明确了《办法》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等内容。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根据年12月13E1《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主要考查内容为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围绕具体法律条文,考查相关教育主体的行为、责任、义务等,该模块通常考查8道单项选择题,因此,考生在备考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记忆和理解,这样在考试时才能快速做出反应。
教师资格证笔试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1.考点考情分析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主要考查内容为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多是围绕具体法律条文,考查相关教育主体的行为、责任、义务等。
该模块通常考查8道单项选择题,所占分值约为16分。
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分值占比图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分值占比表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题量分布表从题量来看,教育法律法规稳定在8题,主要考查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其他法律法规在考试中出现情况较随机,所以考生不必过于纠结,做好规定的七部法律法规的全面备考即可。
2.试卷结构分析从历年试题卷看,试卷中5—12题为法律法规题目,一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七部法律法规各1—2题,考的多的法律法规会影响其他法律法规考点的考查,命题的题序也较随机。
特殊情况下会有1—2道教育法理题目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题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此模块题干有可能是法律条文填空作选,也可能是根据法律条文设置情境进行考查。
尤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考查相当灵活、具有教学情境性。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所有的法律
都围绕其核 心展开
• 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所有人都平等,普通话进行教学,不允许区分重
点学校或班级)
• 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P48(注意联系之前对于各种责任的理解区分)
4、教师王某在课堂上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教学,王某的教学行为
(
)
A、 合法,只要课堂教学效果好,用哪种语言教学无所谓 b、合法,都是
以尊重和大宏观角度为主线(维护国家和谐发展)
3. 保障性(做题按照 基本教学活动的保障,老师、学生的权利也要保障, 如九年义务教育的思路即可)
4. 平等性(非常重要,经常出考题)所有人接受教育机会平等,换句话
来说,就是所有人不管身体、心里等出现异常,都必须接受教育,只是 接受教育的场所不同)
5. 终身教育(很好理解,但要跟老师的终身学习区分)
行为(打骂学生,侵占财产);主观故意(一般指过度的不干预或干预 过度)P43有解释,但内容高级,考的不多。
② 法律责任种类,行政(惩戒为主,警告、记过);民事(侵占财
产);刑事(一般指出现了伤亡)一定要区分!
综合素质
真题
2、放学后,15岁的李某与同学王某在酒店和朋友聚餐,在喝完从酒店买 的白酒后,李某与王某发生了争执,李某拿起酒瓶击中王某的头部,致 使王某成为植物人,此次伤害事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核心:每个适龄的人均须接受,强制!所有人平等,并且教育是免费的。 思路:
不允许将学生分为优良中差,不允许进行客观差异对待,如按成绩排名座 位等。 换句话来说,就是在我们教学过程中,将学生看成自己的孩子或者极为重 要的VIP,不能让他们收到任何心灵上的伤害。 并且一切都必须以人为本。万事遵从法律,比如,不允许使用未经允许的 教科书。 防止任何一位学生辍学,通俗的说,对于顽固的家庭,需要请他们来读书。 同时学校、社会也有义务为学生的上学提供便利。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常考题型:选择题)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常考法律法规一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每年都考,考过6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享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中学综合素质文化素养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现行主要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律法规概念(一)教育法律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从狭义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二、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一)教育关系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
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
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
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就对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和教育任务的完成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1500字
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1500字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基础科目,涉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是教师应具备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对于中学教师来说,掌握教育法的知识不仅是应试需要,更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履行教师的职责,维护学生的权益,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下面,我将从中学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学校管理体制、学生权益保护等方面介绍一些必备的知识点。
一、中学教育法的基本原理1. 公民权利和义务平等:中学教育法应当遵循公民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原则,保障每个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利。
2. 教育的社会性和公益性:中学教育法应当体现教育活动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追求教育的普及和公正。
3. 国家管理和社会参与:中学教育法应当明确国家对中学教育的管理职责,同时充分借鉴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现社会参与。
4. 学校自主和社会监督:中学教育法应当鼓励学校自主办学,同时加强社会对学校的监督,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中学教育法的学校管理体制1. 中央与地方的教育管理关系:中学教育法应当明确国家教育部门和地方教育部门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确保教育政策的统一落实。
2. 学校办学自主权:中学教育法应当赋予学校一定的办学自主权,包括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
3. 学校的法人地位和法律责任:中学教育法应当明确学校具有法人地位,并规定学校在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
4. 师生关系和学生管理:中学教育法应当明确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师生关系,保护学生的基本权益。
5. 教育质量监控机制:中学教育法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师资队伍进行评估。
三、中学教育法中的学生权益保护1. 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中学教育法应当明确每个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防止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分配。
2. 学生人身权利保障:中学教育法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权利的保护。
3. 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中学教育法应当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包括学生会成立和学生代表参与决策等方面的权利保护。
2023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2023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
识点总结
本文档总结了2023年中学教资笔试中与《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的知识点。
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针对教育事业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目的是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教育秩序,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
1. 宪法和基本法律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 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层级不同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
3. 教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例如《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
4.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各级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的校内规章制度。
三、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
1. 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普通高等学校法》、《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法》
3. 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学前教育法》、《幼儿园卫生标准》
四、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
- 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
- 维护教育秩序
- 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以上是对2023年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的一个概括和总结。
参考文献:。
最新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法律、规章、规定等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有如下功能:1.规范功能。
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2.标准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3.预示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它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教育法制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本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中学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测试题题库(含答案解析)
中学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属于()。
【单选题】(4.0分)A.教育行政法B.教育基本法C.教育单行法律D.教育规章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2、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不包括()。
【单选题】(4.0分)A.时间效力B.地域效力C.物的效力D.人的效力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 教育法规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人的效力。
3、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
【单选题】(4.0分)A.教师B.学生C.学校D.内容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4、()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单选题】(4.0分)A.法律事实B.法律规范C.法律条文D.法律责任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 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5、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不包括()。
【单选题】(4.0分)A.有损害事实B.有违法行为C.行为人客观上有过错D.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6、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
【单选题】(4.0分)A.避免损害B.避免纠纷C.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D.获得赔偿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 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7、某县中学老师李某对学校给予他的处分不服,李某可以提出申诉的机构是()。
【单选题】(4.0分)A.学校教工代表大会B.当地县级人民政府C.当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D.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 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诉理由。
新整理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1.性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
《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法律效力,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2.地位《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国家基本法律地位,对我国整个教育领域的活动,进行了整体的规范.为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建设奠定了基础。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宪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有了这一教育基本法、母法,在它之下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有了依据。
二、《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本结梅《教育法》共有三个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十章,86条。
其中,总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各个领域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对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2.主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点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点一、教育理论与教育法律法规知识:1.教育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教育的定义、教育的目标、教育的对象、教育的内容等。
2.主要的教育学派及其代表人物:自由教育学派、行为主义教育学派、认知心理学派、教育人文主义派等。
3.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中小学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条例等。
二、教育心理学知识:1.知觉与注意:感觉、知觉、注意的定义、特点、发展规律及影响因素。
2.记忆与思维:记忆的过程、遗忘规律、思维的类型与特点、创造性思维等。
3.学习与教学:学习的概念、类型、方法、条件、学习的规律和过程、教学设计及教学方法。
三、教育技术与信息技术知识:1.教育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教育技术的定义、教育技术的分类、教育技术与教学设计的关系等。
2.教学设计与教学反思:教学设计的基本要素、教学目标的确定、不同类型的教学设计等。
3.信息技术的应用: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教育软件应用等。
四、教育与社会知识:1.现代教育与社会发展: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全球化与教育的挑战、教育公平与教育差异等。
2.中外著名教育思想家及其主要学说:孔子、庄子、罗素、居里夫人等。
3.现代教育与发展:新课程、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等。
五、教育评价与研究方法:1.教育评价基本概念与方法:评价的定义、评价的主要方法、教育评价的基本原则等。
2.教育研究方法与常用工具: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常用的研究工具和技术等。
3.教育统计与测量:教育统计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教育测量的基本概念和方法等。
以上只是《综合素质》部分的一些知识点,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内容。
考生应在备考过程中,结合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掌握教育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加强对教育与社会发展及教育评价与研究方法等问题的理解和掌握,从而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关系1500字
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关系1500字教师资格证考试涉及教育法律关系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法律制度概述1. 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及其特点2. 教育法律制度的层级关系及相互关系3.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法律意义二、教育法律制度的组成要素1. 教育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2. 国家教育法律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3. 地方教育法律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三、教育立法与立法机关1. 教育法律的产生方式及其特点2. 教育立法的程序及其基本要求3. 教育法律的解释及其适用原则4. 教育立法机关的组织架构及职能四、教育行政法律制度1. 教育行政的目标及其法律意义2. 教育行政法律制度的组成要素3. 教育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机构及其职责五、教育管理法律制度1. 教育管理的目标及其法律意义2. 教育管理法律制度的组成要素3. 教育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机构及其职责六、学校法律制度1. 学校法律制度的定义及其特点2. 学校法律制度的组成要素3. 学校法律制度的实施机构及其职责七、教育法律实施的主体和过程1. 教育法律实施的主要主体及其作用2. 教育法律实施的主要程序及其要求3. 教育法律实施的效果评估及其方法八、教育纠纷及其解决途径1. 教育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其特点2. 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及其优缺点3. 教育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以上是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部分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的知识点的大致概述。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重点关注教育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特点、教育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教育立法与立法机关等重要内容,同时要对教育行政法律制度、教育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学校法律制度有一定的了解。
此外,还需要了解教育法律实施的主体和过程,以及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
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考点
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考点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考点导语:下面是关于教师资格证考试中,中学综合素质部分的第一章第一节的知识点,对该方面知识还不是特别了解的同学,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
一、教育法[了解]:教育法律: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教育法主要调整的对象为国家、学校、教师、家庭、学生之间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之处。
狭义的教育法一般仅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在我国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指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二、教育法规[了解]:(一)教育法规的概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横向结构——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
(1)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6)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7)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2、纵向结构——不同层级(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4)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6)教育规章——国家行政机关三、教育政策[掌握]:(一)教育政策的概念教育政策是指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测。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为了方便考生备考中学综合素质的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这一知识点。
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一)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法8】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教育法12】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教育法26】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法34】5.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教育法56】6.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3】7.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法22】8.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法24】9.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11】10.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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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现行主要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
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习及其他交易机构,必须具体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T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