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物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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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物资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库存物资管理,做到物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面向生产,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仓库内部要落实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以形成物资归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物资管理工作质量的标准化,应用5S管理法和ABC 分类法,使仓库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部分物资验收入库
第三条:在进行物资入库作业时,仓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对照《发票(合同)》或《送货单》内容,对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或重量)等逐一进行核对。
第四条: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入货位。
第五条:仓管员凭《发票(合同)》或《送货单》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或重量)验收到位签名后,将单据交仓库统计员审核后电脑填制《收料单》,各栏应填制清楚,仓库主任、仓管员、采购员、验收人(或请购人)各方应在《收料单》上签名确认,第一联仓库自存,第二联交采购员办理付款手续,第三联交财务部记账。
第六条:在验收合格,办理入库手续后,仓管员应及时通知使用部门领料员其申购的物资已经入库。
第七条: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应隔离堆放,仓管员应及时告知仓库主任和供应部采购员进行协商处埋;特殊情况如托收单到而货未到;或货己到而无《发票(合同)》或《送货单》,应该向仓库主任和供应部采购员反映查询,直至消除
悬念挂账为止。
第八条:在办理物资入库验收时,如需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共同验收,仓管员应告知仓库主任,并联系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如验收合格,应在《收料单》上签名。
第三部分物资的发放
第九条:发放物资必须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
第十条:各部门领用物资,领料人必须填制《计划领料单》,经领料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领料人凭单到仓库办理出库手续,仓库统计员核对后电脑填制《领料单》,经仓管员验明物资的规格、数最,送仓库主任签署,审批后发货。
第十一条:仓管员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办理交接,仓库其他工作人员应予协助,并当面逐件点交清楚。如需仓库货车送货,司机应同时协助点交货物,将《领料单》第三联领用部门联随货同行,物资到达领用部门现场后,由现场收料人签收后带回交仓库主任核查。发料工作完成后,仓管员、领料人、发货人应在《领料单》上签名,第一联仓库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记账,第三联领用部门随货同行回单联交仓阵主任核查。
第十二条:仓管员对任何部门应严格执行先办出库手续后发货的程序发货。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白条发货:如遇生产抢修,经仓库主任同意,领料人可先写借条,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名后,可先行发货,但必须在第二天前将手续补办完毕。
第四部分物资的储存保管
第十三条:物资的储存保管,应根据物资的不同属性、特点和用途,进行
货位规格化管埋,并实行“四号定位”方法,即库房号、货架号、层次号和货位号。大仓库应进行区位划分编号,编号朝向应以进门方向,左单右双;从前向后进行编制,库存中所有物资部有自已唯一的编码,不能重复;编号要按物资的分类要求顺序进行分段编排。
第十四条:物资在堆放合理的前提下,必须做到查点方便、成行成列、排列整齐、美观大方。仓管员必须明确每件物资的存放位置,能方便地进行管理与识别。
第十五条:仓管员对库存物资、代保管、侍验物资等负有经济责任,必须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仓管员应在每月月终进行盘点,盘点人员包括仓管员、仓库统计员、财务部人员。库存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仓管员应及时报告仓库主任,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并按规定报告领导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对各项库存物资,仓管员应在办理入库手续后及时将物料名称、规格、编码、请购人、入库日期记录在标识牌或货物上,并应逐项填写《物资收、领、存货卡》,凡购入、领用物资应做相应记录,及时反映物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卡、账、物”三相符。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仓库统计员应定期与仓管员共同抽查物资是否卡、账、物三相符;并做好物资收、发、存、报损等手续;每月月终盘点后,编制《物资库存盘点表》,经主管、仓管员以及监盘人签名后,一份仓库自存,一份送仓储部,一份送财务部。
第十八条:仓库统计员对寄存物资、工程回收物资、废旧物资等应办理出、
入库手续,建立明细台账,逐项登记清楚。
第十九条:仓库统计员对每项出、入库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以及编码等要每栏登记清楚,并做到日清月结不积压,月报应及时。
第二十条:各部门领用下月办公用品计划,需在每月二十五号前报仓储部仓库统计员。低值易耗品及劳保用品由仓库根据合理库存量及每月领用量,编制请购计划,经批准后送供应部采购。
第二十一条:仓管员及统计员调动工作或辞职,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的末尽事宜及有关凭证,应列出清单,说明情况,分清责任,移交双方及仓库主任应签字,双方各执一份,报仓储部一份。如有未解决事宜应报上级主管及仓库主任协调及时处理,直至解决为止。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范经总经埋批准后实施,各部门应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