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论文李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POCO 案”看P2P软件带来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摘要:随着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P2P这一新技术在为人们提供更直接、互动的交流方式,推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作品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给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带来新问题。目前,P2P软件侵权责任的认定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受到业内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P2P侵权 POCO网 P2P软件使用平台提供者

近年来,随着P2P技术快速发展,涉及P2P软件的侵权纠纷日益成为网络案件中的热点,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之前的案例如国内首个P2P侵权案例“上海步升诉北京飞行网”以上海步升的胜诉而告一段落。本文中分析的是上海首例P2P侵权案,广州中凯文化公司诉广州数联软件技术公司和广告代理商上海卡芙广告公司。

一、案情简介与焦点问题

因POCO网提供多媒体资源分享软件吸引、帮助网络用户下载免费电影,中凯文化公司将网站运营商广州数联软件技术公司和广告代理商上海卡芙广告公司告上法庭。

中凯公司是电影《杀破狼》中国境内的独家发行商,该公司发现POCO网站上可以通过下载P2P软件的方式,免费下载电影《杀破狼》。为此,中凯公司将网站运营商及广告商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数联公司则辩称,POCO软件本身中性,公司没有在网上提供系争电影作品,仅提供了技术平台。公司在软件安装过程中已设置相应条款,提示督促上网用户尊重他人版权。在收到诉状后公司已屏蔽了对系争电影作品的搜索。因此,数联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与监控义务。2007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在网络平台上教唆、引诱网络用户传播侵权电影为由,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这是上海市首例P2P软件侵权案。

人们一直以来就习惯于通过互联网来免费获取大量的内容,其中大部分都是享有版权的作品。“虽然版权人总是将未经许可的下载比作对于有形财产的盗窃,但是在互联网发展的现阶段这样的比喻并不确切因为个人的下载从来不会被逮捕、被判刑,被加上罪犯的耻辱。”[1] 并且现在的版权管理部门尚没有受理对个人的投诉,因此,版权人只能把矛头指向P2P技术平台的提供者。

在本案中,数联公司以软件本身是中性的,自己只为软件提供技术平台并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与监控义务作为抗辩理由,我认为有点牵强,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数联公司作为P2P软件使用平台提供者,是否能够以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免责理由,应该向中凯公司承担对电影《杀破狼》的侵权责任,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二、技术背景

P2P,是英文peer一to一peer的缩写,被称为“点对点技术”或“对等联网”技术,是网络环境下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它改变了传统的以服务器为中心传播模式,实现了终端电脑之间的直接连接。在传统的传播模式下,人们只能过登陆网站获取信息,通过网站作为中介来交换信息。P2P技术的出现突破了统传播模式的缺陷,实现了用户之间直接的计算机资源和服务的共享。相隔万里的用户之间可以通过P2P共享文件,不需要中间设备的存在。目前,国内网民能够使用的P2P软件多大几十种,例如我们经常使用的电骡,BT,PPLIVE,酷狗,酷乐,比特精灵等等,本人也经常使用PPstream观看在线电视,电影等,P2P是一种网络共享方式,下载文件的人同时也是文件的提供者,理论上说,下载的人越多,速度也越快。

应用P2P软件共享文件,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首先,用户从网上下载P2P共享软件,安装并运行。软件一旦运行就会进行自动搜索,将所有装有P2P软件的电脑连成一个局域网。用户一方面可以通过搜索其他用户的“共享文件”目录,快速、便捷得下载自己感兴趣的音乐等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将自己愿意与他人共享的文件(包括各种文件、音乐电影和软件等)储存在“共享文件”目录下进行上传,方便其他用户下载。不同的P2P软件结构不同,具体操作起来会存在一些差异。广州数联软件技术公司提供POCO软件就是典型的P2P 软件,只要用户下载该软件,并安装,软件就会自动把下载的文件设置为共享,同时,用户也能够通过该软件搜索自己需要的影视,图片等资料,其中不乏享有版权的作品。

三、POCO软件侵权的法律分析

(一)、POCO软件使用者行为分析:

我认为,首先不可否认的是,免费下载电影《杀破狼》的POCO软件使用者是直接侵权人,如果用户下载享有版权的电影《杀破狼》后,通过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来传播作品,该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其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以及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本案中,用户未经许把具有著作权的电影,文件等放入POCO软件划定的“共享区”供他人搜索和下载。由于将作品置于“共享区”的行为使他人可以通过网络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该作品,改行为是典型的“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但若用户以学习、研究的目的下载作品,其行为能不能以“合理使用”来规避侵权行为呢?我的答案是否定的,POCO用户未经许可免费下载电影的行为不仅影响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必然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就很难让我们信服用户下载的行为是“合理使用”,确切的说,它是对“复制权”的直接侵权。

(二)、P2P软件使用平台提供者行为分析:

P2P软件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并且充满争议的问题,但是,通过分析国内外现有的案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的观点,即当事人之所以被诉称侵权责任,不是单纯地因为其提供了P2P软件,而是因为其提供了P2P软件使用的网络平台,并在此平台上为P2P软件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因此,通常所谓的P2P软件侵权,其严格的表述应为“P2P软件使用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一、广告宣传构成诱导性侵权

数联公司在新用户注册登陆的过程中,以“现在登陆POCO,立即下载海量多媒体资源,完全免费”等广告语吸引用户。同时,数联公司在POCO网上预先设定了程序,使网络用户可以发布帖子上传电影海报与剧情简介,并向其他用户提供下载链接地址。表面上看,数联公司并未在网络用户提供电影作品后作任何编排工作,但实际上其通过事先设定的一系列程序,使网络用户提供的侵权电影作品与数联公司对电影作品所作的分类编排形成对应,以便于其他用户搜索下载侵权电影作品,数联公司的行为明显属教唆、引诱网络用户传播侵权电影。数联公司作为P2P软件使用平台的提供者,我认为,其对于电影《杀破狼》的版权受到侵害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或者通过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为了更加明确该软件的性质,我特意登录华军软件园下载最新的POCO 软件,POCO2007,在其软件的介绍页面有如下这段文字:“中国地区第一个基于个人空间的个人互动娱乐软件。POCO 和POCO免费提供的Mypoco个人空间实现无缝连接。软件和POCO网站平台好友消息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