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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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本文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审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研究其执行中遇到的“近亲属”、“关联自然人”等概念的界定问题,明确授信余额与实际使用的额度的不同含义,对非授信类的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标准问题进行探讨。

提出关联自然人应包括监事;明确授信余额的范围;重新界定重大关联交易;赋予监管部门“关联交易豁免权”等修改建议。

标签:内部人;关联交易;授信;监管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颁布几年来,对商业银行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控制关联交易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和风险监控的有效制度保障,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深入思考探讨。

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近亲属”的范围较宽泛。

《办法》第七条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规定,将近亲属界定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及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规定相比要宽泛许多。

从立法原意来说,要禁止上述关联自然人利用优势地位在交易中得到优惠。

但此宽泛的定义直接导致“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难以统计,并且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个人隐私,尤其是那些有外籍高管层的银行中,并且近亲属的统计只能通过各关联自然人主动上报,统计的准确性难以掌握。

(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较宽泛。

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关联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宽泛。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董事、总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主要自然人股东;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2004-4-6 15:33:46《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发布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背景。

答: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从2003年5月初开始,银监会就组织力量开始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人员研究了国内商业银行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的案例,搜集整理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资料,分别召开了有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部分外资银行的意见。

同时,还多次征求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于今年3月份通过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银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内外相关法规、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大量信贷资产损失,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商业银行的股东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的关联贷款,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

例如,1995年原某银行成立时,25家新股东出资10.61亿元,几天之内股东就以其所持该行股权作质押从该行贷款8.07亿元,占股东出资额的76.06%。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2)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银行的稳健经营、客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内部人包括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等。

股东包括银行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自然人。

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交易。

第四条银行的董事会是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银行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报告和审批制度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和审批制度,对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及其影响进行严格把关。

第七条与内部人和股东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应当列明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类型、合同期限、履行保证、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银行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由董事会主管审批关联交易,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审批,并在关联交易完成后报告银行监管机构。

第十条因非经营性需要未经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批准而产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报告,并向银行监管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合同台账,并定期向董事会和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合同及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定价和公示原则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价格,并确保定价合理、公平、透明。

第十三条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确保价格能够反映市场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公示应当在银行官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下面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银行(信用社)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作银行关联交易行为,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合作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合作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合作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合作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合作银行的内部人;(二)合作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合作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合作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合作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合作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合作银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合作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合作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合作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合作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合作银行或可对合作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省联社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辖内发生关联交易各项业务。

第三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金融监管规定。

第五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允原则、商业原则及回避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第六条关联主要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1—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理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联社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联社的内部人。

包括***联社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联社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联社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联社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联社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2—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四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种类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即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负责批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负责审议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本行有关关联交易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三)审查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四)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五)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六)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本行关联交易情况;(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辖属的授信业务审批小组负责预审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信息,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本行授信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本行公布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以及关联方信息识别关联交易,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前期调查、申请、预审等项职责。

第九条营业部负责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本行资本净额。

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十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20年真题)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的风险暴露。

A.2%B.0.5%C.2.5%D.1%【答案】 C2、《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A.100%B.15%C.50%D.10%【答案】 C3、下列不属于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的是( )。

A.国有独资企业B.国有控股企业C.上市公司D.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答案】 C4、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A.6%B.8%C.5%D.2.5%【答案】 D5、下列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说法错误的是()。

A.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B.银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C.银保监会负责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D.证监会负责网络借贷的监督管理【答案】 D6、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贷款和()两种途径。

A.再贴现B.回购C.逆回购D.以券融资【答案】 A7、(2017年真题)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A.确认50%的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B.确认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位后的1月内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C.确认所有的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D.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答案】 D8、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是( )。

A.可转让定期存单B.大额存单C.结构性存款D.资产证券化【答案】 C9、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一级资产而应当以二级资产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是( )。

A.按照银监会的资本监管规定,风险权重为20%的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B.存放于中央银行且在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C.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的,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委员会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D.现金【答案】 A1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的方式不包括( )。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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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______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______以下的交易。

()A.4%;8%B.1%;5%C.1%;10%D.2%,5%【答案】 B2、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不包括( )。

A.审理前的准备B.合议庭评议C.开庭审理D.复议【答案】 D3、由于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使得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更为紧密,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关联度也大幅提高,客观上导致金融分业体制下的防火墙作用出现净漏损,易导致()。

A.市场风险B.流动性风险C.系统性风险D.操作风险【答案】 C4、非现场监管的特点不包括()。

A.直接性B.非直接性C.注重单体法人和系统整体的统一D.注重静态与动态的统一【答案】 A5、某银行的核心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附属资本为50亿元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为1500亿元人民币,则其资本充足率为( )。

A.10.0%B.11.0%C.12.0%D.15.0%【答案】 A6、在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新引用的用来反映商业银行中长期流动性水平的指标是( )。

A.核心负债比例B.净稳定融资比率C.流动性覆盖比率D.流动性缺口率【答案】 B7、下列关于支票的表述,正确的是()。

A.转账支票可以提取现金B.现金支票可以转账C.支票等同于现金D.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答案】 D8、企业识别系统包括理念识别、符号识别和( )。

A.品牌识别B.形象识别C.关键因素识别D.行为识别【答案】 D9、商业银行可以不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是()。

A.利率风险暴露B.结构性外汇风险暴露C.股票风险暴露D.商品风险暴露【答案】 B10、()是风险监管的核心步骤。

A.信息科技现场监管B.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C.信息科技风险评估D.信息科技监管评级【答案】 C11、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不包括()。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发展报告》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此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总页数】1页(P26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对上市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的思考 [J], 申云海
2.《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 傅佳慧
3.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J],
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J],
5.《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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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内部人是指包括法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有雇佣、劳务合同及其他合同关系,或者拥有对银行实际控制或者显著影响的人员。

股东是指持有银行股份或者享有银行收益权及其他权益的股份制法人或者自然人。

关联交易是指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以外企业机构发生的交易中,双方之间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联合、约定或其他共同关系的交易。

第三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与内部人及股东之间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银行财产损失。

第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慎性管理,特别是要从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方面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管。

第五条农村合作银行内部人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确保关联交易公平、透明、真实、合法,不得损害农村合作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第六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自查机制,自行识别和报告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行监管机构。

第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交流机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由独立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并报告,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前后成交价格、数量、对象等信息,并向其它股东说明交易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内部人和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农村合作银行凡与内部人及股东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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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八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第十条本行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股东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填报下列关联方情况并提交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所列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部分信息无法提供的,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及时书面向本行说明情况,在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认可后,可视为履行了上述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名单。

本条所称相关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授信和资产转移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监管机构依法认定的本行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确认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一)授信;(二)资产转移;(三)提供服务;(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十七条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八条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十九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批第二十条本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本行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按照与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一)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将根据本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二)对于资产转让和提供服务定价,本行将参照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对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其中,成本加成定价是指在交易标的成本的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的价格;协议价是指由本行与关联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向关联方提供授信。

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国债、本行规定属于低风险业务的银行存单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行在向关联方授信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四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两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再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实行比例控制:对单一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对单一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在计算关联方授信余额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国债以及本行规定属于低风险的银行存单质押的授信部分可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标准:属于一般关联交易的,按照本行授权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后,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合理性、公平性审查及审核后,提交本行董事会进行审批。

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本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行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与该笔交易相关的关联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行的决定;(三)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该事项的关联委员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四)本行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九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关系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关系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关系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本行章程的规定表决;(五)关联董事由于无法回避的原因需要参与表决的,经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批准后可参与表决,本行将在公告中予以声明。

第三十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六章本行内部相关机构的职责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一)牵头负责关联方信息收集,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确定,并进行定期维护,及时将关联方变动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公布;(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行人力资源部配合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收集行内关联方信息,并定期维护。

第三十三条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组织各部门定期报送关联交易数据,根据各部门信息反馈统计汇总全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按规定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二)受理关联交易备案或审批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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