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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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师范大学文件沈师大校发[2007]203号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各单位:现将《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科研创新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以及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作重要贡献的载体。

主要包括经国家、省部、市(校)批建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

全校各平台依托单位必须予以重视和支持;学校将根据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给以人、财、物的支持,促进科研创新平台的发展壮大,增强实力和竞争能力.同时,学校鼓励新平台的孵化、增设和已有平台的升级.第二条依托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组建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团队,是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手段。

科研创新团队要聚集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凝练学术方向,并通过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基地项目、创新团队和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以及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各类科研项目,产出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程度较高的科研成果.第三条科研创新团队一般应不少于10人,团队中应至少有50%的成员为45岁以下的青年研究骨干,其中60%以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科研创新团队指导过的已毕业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以及在读的博、硕研究生总数应不少于10 人。

科研创新团队中原则上应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及重大横向科研项目3项以上.第四条学校对科研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资助期限为3年。

省级科研创新平台按照省里资助额进行1:1配套;国家级自然科学类科研创新平台50万元/每年,人文社会科学类创新平台资助15万元/每年。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一)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荣誉称号奖励: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科研成果奖励1. 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

2. 省部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

3. 市厅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

4. 成果转化奖励:根据成果转化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成果转化实际收入的20%。

5. 论文奖励:按照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发表期刊档次给予奖励,影响因子≥10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篇,影响因子≥5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篇,影响因子≥3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篇。

6. 专著、教材奖励:出版专著、教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专著、教材出版费用的50%。

(二)荣誉称号奖励1. 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 省部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 市厅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和审批:(一)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奖励:1.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完成人。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文件沈师大校发[2007]203号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各单位:现将《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完善对科研项目规范化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顺利进行,根据立项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的类别学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重大原创性项目等四类进行管理。

1.纵向项目:由国家各部、委、办、总局和省市各部、委、办、厅、局审批,且需要向拨款部门列报收支决算的项目。

2.横向项目:与企事业单位合作项目、产学研项目,以及不需要向拨款部门列报收支决算的项目。

3.国际合作项目:受国外或国外驻华机构委托或中外合作的项目。

4.沈阳师范大学重大原创性科学研究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1.项目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后,要立即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

立项部门要求开题的项目,主持人要组织开题报告会。

2.项目主持人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动项目计划中的研究内容和时间安排,并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

对不能按要求上报者,科研处将予以缓拨或减拨二期科研经费,直至中止项目。

因故需修改任务指标或更换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应由主持人首先向科研处提交申请,经立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3.完成科研合同规定的任务,达到了预期指标,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填写结题申请表,提交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4.项目结题分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两种形式。

国家级项目和省、市重大(或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进行项目鉴定。

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大纲、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检索证明、测试大纲、用户使用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说明材料。

需要进行现场演示的应事先做好准备。

非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研究(技术)资料或调查报告、科技成果查新报告、项目最终成果、有关出版的书籍及所发表的论文等材料。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背景介绍随着学校科研工作的不断深入,学校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为鼓励和表彰科研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成果,我校制定了本奖励办法,旨在激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事业,不断取得更多有益的成果,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科研工作者,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奖励内容一、科研成果奖励1.首次发表在SCI、EI、ISTP等国际知名期刊上的论文,奖励500元人民币/篇;2.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高水平学术会议上的论文,奖励300元人民币/篇;3.主持或参与了国家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教职工,可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奖励;4.取得国际专利权或发表国际专利申请,奖励5000元人民币;5.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指导老师分别获得5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誉称号奖励1.科技创新优秀个人(教职工),奖励3000元人民币;2.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人民币;3.专家、学者(顾问)聘任或续聘超过三年且验收合格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4.具有较高学术声誉、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贡献的专家或学者,可授予“荣誉教授”称号,荣誉教授每年可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并获得终身荣誉,可参加学校科研项目评审等相关事务。

申请办法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均需主持人或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和论文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学院科研办公室进行审核、评审和验收等程序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核发奖励金额。

其他注意事项1.奖励资金来源主要由学校自筹,也可以适量结合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等资金进行奖励;2.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学校科研办公室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并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审批后方可实施;3.处于离职状态的教职工,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追责;5.对于本奖励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由学校科研办公室进行具体审核和判定。

沈阳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制度,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2号)、《辽宁省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25号)和《辽宁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一)优化结构,强化岗位职责。

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度内,坚持优化结构、强化岗位、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岗位、职责、绩效、薪酬相统一的分配制度。

(二)重点倾斜,突出关键岗位。

坚持向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倾斜,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确保学校发展重点和教师的主体地位,同时统筹兼顾管理和服务等各方面工作。

(三)注重效能,实现责酬相符。

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坚持“注重实绩、优劳优酬、责酬相符”的绩效工资分配原则,确定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相匹配的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四)加强考核,实施动态管理。

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目标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落实目标责任制,依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上下浮动津贴标准,形成以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为依据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岗位类别第三条实施范围(一)学校全体在编在岗人员及同工同酬人事代理(派遣)人员。

(二)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的人员按协议约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畴。

(三)校办企业人员工资参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文件执行。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经学校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岗位类别。

学校全体教职工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由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监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各培养单位负责推荐,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资金管理及发放。

第四条奖励名额由辽宁省教育厅按照各培养单位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下达。

第二章评选范围、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范围:我校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以下几类硕士生不在评选范围之内:有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研究生;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

有无故拖欠学费行为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及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突出。

(一)学风端正、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秀(考试成绩合格,无补考科目)。

(二)科研能力突出,参评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科研成果及各类奖励奖项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中的要求进行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奖励奖项不得计入各单位的评审条件中,填写相关表格时也不得填写):1.有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被SCI、SSCI、EI、CSSCI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总则1.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

3.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1. 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等。

2. 成果要求:(1)学术论文:要求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2)学术著作:要求正式出版,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科研项目: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项目资助。

(4)科研奖项: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奖项。

(5)专利成果:要求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1. 学术论文奖励:(1)国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国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国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 学术著作奖励:(1)专著:每部奖励5万元。

(2)编著:每部奖励3万元。

3. 科研项目奖励:(1)国家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4. 科研奖项奖励:(1)国家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3万元。

5. 专利成果奖励:(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6.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根据实际贡献,给予成果转化团队或个人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申报和评审1. 奖励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奖励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校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分校、工作站教职工)取得的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均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四条按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年度综合性奖励,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按1:1 配套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七条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八条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 元,二等奖600 元,三等奖400 元。

第九条学术论文奖(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 万元;(三)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四)被《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中文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 元;(五)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每篇奖励元;5000 (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 元;(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 元;(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要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文摘卡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九)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十)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多出高质量、高水平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快速发展,我校决定设立校级科研成果奖,以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优秀科研成果奖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申报优秀科研成果,每人限报一项。

评奖活动由奖励评审组评审,科研处负责具体工作。

评奖活动要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真正达到检阅成果、表彰先进、提高科研水平、调动科研积极性的目的,促进全校科研工作的繁荣与发展。

二、评选条件
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较大的社会影响,理论上有所创新, 有独到见解,能提出新思想、新观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分析实际问题准确、深刻,有说服力、能提出对实际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或在指导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译著、译文要符合原著、原文的原意,对理论研究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奖励等级和数额
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证书和奖金。

各级奖励名额由奖励评审组根据申报情况在
评选时确定。

其奖金按等级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 I Ttj O
四、评选程序
1、科研处在每次评奖前提出具体要求,以文件和校园网两种形式发布。

为确保工作准时高效,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2、科研处审阅参评成果的资格和条件,然后报奖励评审组评审,并依据评选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优秀科研成果。

3、将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公布评选结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属科研处。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教技〔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我部对2015年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9年11月7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一)自然科学奖;(二)技术发明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职工参与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成果奖励及分配。

第三条学院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制度,采取证书、奖金和荣誉称号的方式对取得重要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的教职工进行奖励,旨在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整体科研与技术开发水平。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学院对以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予以奖励:1.重要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结题情况、重要成果的论文发表等;2.重要技术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获批、软著获得等;3.取得国家级、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与技术开发奖项的成果。

第五条被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或技术开发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知识产权;2.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对学院或社会具有显著贡献;3.经过评审组织的评审并得到认可。

第三章奖励方式与内容第六条获奖者将颁发相应的证书,并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程度和贡献给予奖金和荣誉称号的奖励。

第七条奖金将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和贡献度进行分配,涵盖以下方面:1.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实质性;2.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和转化应用能力;4.科研成果的持续发展和市场影响力。

第八条荣誉称号将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程度和贡献度授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称号:1.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突出贡献奖;2.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优秀奖;3.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进步奖。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的申报由教职工个人或团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条学院将根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质量,成立科研成果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形成评审意见。

沈阳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制度,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2号)、《辽宁省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25号)和《辽宁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一)优化结构,强化岗位职责。

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度内,坚持优化结构、强化岗位、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岗位、职责、绩效、薪酬相统一的分配制度。

(二)重点倾斜,突出关键岗位。

坚持向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倾斜,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确保学校发展重点和教师的主体地位,同时统筹兼顾管理和服务等各方面工作。

(三)注重效能,实现责酬相符。

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坚持“注重实绩、优劳优酬、责酬相符”的绩效工资分配原则,确定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相匹配的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四)加强考核,实施动态管理。

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目标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落实目标责任制,依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上下浮动津贴标准,形成以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为依据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岗位类别第三条实施范围(一)学校全体在编在岗人员及同工同酬人事代理(派遣)人员。

(二)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的人员按协议约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畴。

(三)校办企业人员工资参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文件执行。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经学校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岗位类别。

学校全体教职工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附件1: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水平成果的产出,有力推进学科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打造学术影响力,加强我校内涵建设,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 010-2020)》,继续巩固提高我校科研学术水平,充分调动全体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出精品力作,鼓励发明创造,鼓励成果转化,提高学科与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奖励原则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奖励成果的审核公开透明,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2.坚持多劳多得,优劳厚酬原则。

面对全校教师所研发的高端成果、高水平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3.坚持科学研究与学科发展一致性原则。

科研成果必须与教师所在的学科建设密切相关,成果奖励倾向于重点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

三、奖励对象及要求凡第一署名单位为“沈阳师范大学”或“Shenyang Norm al University”且以第一作者(或项目第一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身份取得科研成果,将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成果奖励类别及奖励额度(一)学术论文奖1.高端学术论文奖(1)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2)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第1区收录,或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收录且影响因子在2.0以上(含2.0)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第2区收录,或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收录且影响因子在1.5—2. 0之间(含1.5)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5)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且被《工程索引》(EI)检索、在《求是》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2000字以上)和在我校已获批的学科领域内学校认定受奖的A+类期刊(见附件)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 5万元。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科研成果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申报、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等活动,调动教职工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教育科研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及《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参照学院关于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采用经费由课题(项目)负责人管理方式,谁主持、谁负责,学院科研、纪检和财务审查、审计、监督,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资助与鼓励并重的原则,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含聘任制)以学校名义(第一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承担的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研究咨询报告,以及有关教学科研的其它成果。

此外,参与国家级项目,及在读研究生(硕士、博士)期间以学院名义和就读单位联合发表的论文同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科研中心负责全院教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一)项目的申请报批、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教科研成果的登记,上报申请评奖材料。

(三)教科研成果的鉴定。

(四)教科研成果的归档、评审、奖励。

(五)提供晋职晋级的教科研成果考核材料。

第四条教科研成果内容(一)学术论文在国内外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境外学术机构认证、公开发行的有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与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调研报告等。

(二)著作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成果,包括:1.专著:就某方面加以研究论述并公开出版的专门著作。

2.编著:就现成的材料加以整理、编写而成的公开出版成果。

3.译著:通过翻译后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

4.校注:对原出版物进行校订并注释的公开出版成果。

5.工具书:专门为读者查考字义、词义、字句出处和各种事实而编撰的公开出版物。

6.音像作品:公开出版的录音、录像作品。

7.公开出版物:包括通俗读物、教学用书等。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文件_27629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文件_27629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文件院发[2010]08号学院各部门: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经学院领导班子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为了加强法学院学风建设,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学习,为同学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提升全院学生科研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原则,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法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二、学术论文奖励1.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转载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2.在《法商研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知识产权》、《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法律类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在《北京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吉林大学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武汉大学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复旦学报》、《清华大学学报》、《南开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3.在《法学论坛》、《河北法学》、《法学杂志》、《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检察》、《清华法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其他法律类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4.在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科研成果的评比奖励制度(5篇)

科研成果的评比奖励制度(5篇)

科研成果的评比奖励制度为提高我校教师参与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贯彻落实我校的办学方针,全面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校科研型人才队伍的发展壮大,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奖励方案:一、每学年举行一次科研工作表彰大会,对在教育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实施表彰奖励。

二、学校成立评委小组,负责对教职工的科研成绩进行等次评定。

评委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科研室、和各学科组长组成。

四、奖励对象及范围本制度适合我校在岗的各学科教师。

申请此项奖励的成果必须是以教育科研理论为依据,以中小学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索中小学教育规律为目的的各项教育科研成果。

五、申请教育科研成果奖包括:1、课题立项奖。

各部门或个人在市级以上单独立项的课题或子课题,立项申请批准后,按市、省、国家不同级别分别奖励立项费(奖励金额依市、省、国家不同级别标准)。

2、课题实验成果奖。

各部门或个人在市级以上独立主持的课题或子课题实验结束,经专家鉴定验收合格者,按市、省、国家等不同级别分别奖励结题费(奖励金额依市、省、国家不同级别标准)。

3、论文发表奖。

对于与教科研有关的教学论文、经验、精品教案、优秀试题在市、省或全国各级教育刊物上发表,学校将予以奖励。

4、教育科研先进个人奖。

教育科研成果显著,受表彰或被评为先进个人,按市、省、国家不同级别,分别奖励。

5、教科研先进____奖。

科研成果的评比奖励制度(2)是鼓励科研人员投入更多精力和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一种激励措施。

这种制度旨在提高科研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科学创新。

评比奖励制度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 学术评审:对科研成果进行学术评审,主要通过同行专家的评议和评审来确定成果的质量和学术价值。

评审结果可以用于评比奖项的发放。

2. 科研经费奖励:对于科研成果优秀的项目,可以给予额外的科研经费支持,以鼓励科研人员继续深入研究。

3. 科研成果奖励:对于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个人或团队,可以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包括奖金、证书、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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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水平成果的产出,有力推进学科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打造学术影响力,加强我校内涵建设,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 010-2020)》,继续巩固提高我校科研学术水平,充分调动全体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出精品力作,鼓励发明创造,鼓励成果转化,提高学科与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奖励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奖励
成果的审核公开透明,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2.坚持多劳多得,优劳厚酬原则。

面对全校教师所研发
的高端成果、高水平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3.坚持科学研究与学科发展一致性原则。

科研成果必须
与教师所在的学科建设密切相关,成果奖励倾向于重点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

三、奖励对象及要求
凡第一署名单位为“沈阳师范大学”或“Shenyang No rmal University”且以第一作者(或项目第一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身份取得科研成果,将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成果奖励类别及奖励额度
(一)学术论文奖
1.高端学术论文奖
(1)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2)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第1区收录,或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收录且影响因子在2.0以上(含2.0)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第2区收录,或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收录且影响因子在1.5—2. 0之间(含1.5)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5)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且被《工程索引》(EI)检索、在《求是》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2000字以上)和在我校已获批的学科领域内学校认定受奖的A+类期刊(见附件)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2.重点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奖
(1)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第3区收录,或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收录且影响因子在1.0-1.5(含1.0)之间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2)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收录且影响因子在0.5-1.0(含0.5)之间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 8万元。

(3)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收录且影响因子在0-0.5之间、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在学校认定受奖的A类期刊(见附件)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二)优秀成果奖
1.高端优秀成果奖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60万元。

(2)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励50万元。

(3)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4)获得全国美展、文华奖,或全国文联主办的文艺评奖的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一等(金)奖奖励5万元,二等(银)奖奖励3万元,三等(铜)奖奖励1万元。

(5)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

2.重点学科的优秀成果奖
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普奖: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三)专利技术和服务政府决策奖
1.所有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2.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的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报告或提案建议,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奖励4万元;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用的奖励2万元;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的奖励1万元。

(四)科技产品奖
新产品、新工艺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鉴定,每项奖励0.5万元。

五、奖励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奖励工作由学科与科研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
4月份受理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具体以通知为准)。

2.申请奖励的科研成果须提供成果原始材料,如批文、成果原件(或实物)等,同时提交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3.检索类论文由学校统一到国家权威检索部门认定。

被检索到的在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在此奖励范畴之内(特殊情况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4.我校特聘教授完成聘期任务之外,获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沈阳师范大学的科研成果,以及离退休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获得的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予以相同奖励。

5.书序、书信、笔记、笔谈、会议综述等研究成果,不论在何种类别刊物上发表,均不予奖励。

6.同一成果如在校内奖励中出现重叠,取最高奖次。

7.所有奖金均为税前数额,项目组奖金由主持人负责分配,其中“高端学术论文奖”和“高端优秀成果奖”奖励的30%奖励项目主持人,70%用作所在学科及项目组科研经费。

8.本办法由学科与科研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沈阳师范大学学术论文奖励期刊要目
附件:
沈阳师范大学学术论文奖励期刊要目
哲学类(6种)
A+类(2种)
1.哲学研究
2.世界宗教研究
A类(4种)
1.哲学动态
2.中国哲学史
3.自然辩证法研究
4.宗教学研究
经济学类(18种)
A+类(2种)
1.经济研究
2. 统计研究
A类(16种)
1.财贸经济
2.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3.金融研究
4.世界经济
5.国际贸易问题
6.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7.经济学动态8.会计研究
9.中国工业经济10.财政研究
11.改革12.国际金融研究
13.宏观经济研究14.金融科学
15.财经研究16.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法学类(5种)
A+类(1种)
1.法学研究
A类(4种)
1.现代法学
2.中国法学
3.中外法学
4.法学评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类(11种)
A+类(2种)
1.马克思主义研究
2.政治学研究A类(9种)
1.青年研究
2.中共党史研究
3.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4.国际问题研究
5.教学与研究
6.新视野
7.马克思主义与现实8.美国研究
9.欧洲
社会学〃民族学类(3种)
A+类(2种)
1.社会学研究
2.民族研究
A类(1种)
1.人口研究
教育学〃心理学类(10种)
A+类(2种)
1.教育研究
2.心理学报
A类(8种)
1.心理科学
2.比较教育研究
3.高等教育研究
4.教育研究与实验
5.中国教育学刊(理论版)
6.心理发展与教育
7.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
8.教师教育研究
体育学类(2种)
A类(2种)
1.体育科学
2.中国运动医学杂志
语言文学类(17种)
A+类(6种)
1.文学评论
2.文艺研究
3.语言文字应用
4.外国文学评论
5.中国语文
6.外语教学与研究
A类(11种)
1.中国翻译
2.语文研究
3.文艺争鸣
4.古汉语研究
5.文学遗产
6.当代作家评论
7.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8.外国文学
9.中国比较文学10.世界汉语教学11.外国语
新闻传播学类(4种)
A+类(1种)
1.新闻与传播研究
A类(3种)
1.现代传播
2.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3.国际新闻界
艺术学类(7种)
A类(7种)
1.电影艺术
2.当代电影
3.戏剧艺术
4.北京电影学院学报
5.美术
6. 舞蹈
6.中国音乐学
管理学类(6种)
A+类(1种)
1.管理世界(22)
A类(5种)
1.管理工程学报
2.中国行政管理
3.管理科学学报
4.中国管理科学
5.经济管理
环境科学类(2种)
A类(2种)
1.自然资源学报
2.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综合类(21种)
A类(21种)
1.学术月刊
2.国外社会科学
3.理论前沿
4.人文杂志
5.文史哲
6.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7.中山大学学报8.武汉大学学报
9.南开大学学报10.复旦大学学报
11.南京大学学报12.北京大学学报
13.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4.山东社会科学
15.齐鲁学刊16.河北学刊
17.社会科学战线18.读书
19.学术研究20.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1.北京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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