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国网(基建2)112-201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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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12-201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实现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战略目标,实施质量强网,按照公司“大建设”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增大节能环保和工业化建造比重,提高工程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坚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合格队伍,推行“标准工艺”应用,持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工艺水平。

第五条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建设管理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kV 送出

线路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其它工程参照执行(管理流程图见附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工作责任

第七条公司工程建设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各级发展部门负责规划、可研环节的质量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公司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负责组织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各级运维检修部门负责技术监督与生产运行准备,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环节的审查验收、参与设备交接试验并确认试验结果,参与组织启动验收;各级基建部门负责设计、施工环节及优质工程评定等工程质量管理,依据规定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各级物资部门负责设备材料采购、制造、储运及现场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国网基建部下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质量验评规程和“标准工艺”等公司工程质量标准和制度。

(三)确定公司基建质量管理目标,指导公司系统基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

(四)制定公司年度基建质量重点工作计划和措施,组

织开展基建质量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五)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工程质量检查、竞赛及交流活动。

(六)组织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达标投产考核、优秀设计及优质工程评定,负责行业和国家级优秀设计及优质工程的推荐工作。

(七)指导公司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与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八)建立基建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质量管理信息。

(九)组织编制质量培训教材,开展基建质量培训工作。

第九条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管理职责

(一)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职责。

(二)组织相关工程基建质量检查、考核与评价。

(三)组织协调相关工程的启动验收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工程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十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管理职责

(一)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公司质量制度、标准,编制年度基建质

量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对本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职责,对控股或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四)监督、指导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推进基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工程质量检查、竞赛活动,负责工程全面全过程创建优质工程管理,开展基建质量管理考核与评价工作。

(六)推进基建质量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上报基建质量信息。

(七)组织开展“标准工艺”应用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和交流活动。

(八)组织工程启动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公司各级质量管理制度、标准,编制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参加工程招标工作,核查招标文件相关质量要求以及投标文件质量要求响应等情况。

(四)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竞赛活动,推动“标准

工艺”实施,开展工程全面全过程创建优质工程、考核奖惩工作。

(五)组织输变电工程、水电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工作。

(六)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组织工程项目档案的移交工作。

(七)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手续,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参建单位责任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的可研、勘察、设计、施工、调试、

监理、制造等工作的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合同的要求,在工程设计寿命周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1.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创新、设计变更、竣工图设计、现场服务等工作质量负责。

2.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和会签制度,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3.设计深度满足工程建设质量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质量通病防治和“标准工艺”应用措施,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负责设计交底,参加施工图会检,负责编制竣工图。

4.按规定派驻工地代表,提供现场设计服务,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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