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二、我国关于质量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首先,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包括《产品质量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但是由于立法和执法上的缺陷使得近年来大量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得不到公平的审理,严重影响了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使得产品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而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很多具体行业没有法律进行规范,导致近年来我国产品安全问题频发。
《产品质量法》作为最重要的产品质量调整规范,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这样的一个定义将很多商品排除在产品质量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其次,产品责任承担的前提是有缺陷的产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不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某一强制性标准可能并不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因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人制定出来的,它会受到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所以,即使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也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这样就会导致有些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但又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
鉴于此,对于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规定同时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规定均可认定具有缺陷。
再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从而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并且该法还分别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给生产者、销售者下定义,在当今生产日益社会化、销售方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会给该法的实施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最后,《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限制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外国厂商将产品销售到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必将日益增多,当国外产品对我国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涉外产品责任,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就可以主体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从而使国内消费者难以运用法律手段向国外生产者或出口商索赔;而且依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难以适用,影响了法律间的协调统一。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导言产品质量是任何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关系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
产品质量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并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问题,本文将针对其中若干问题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问题一: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执法力度有限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但是在实际执法中,我们发现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有限。
对违法生产企业的罚款金额偏低,未能形成真正的震慑力。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处罚措施的执行程度也有待加强。
个人观点:为了更好地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我认为在产品质量法的制定、执行和完善过程中,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可以适当提高对违法企业的罚款上限,让违法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另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刑事处罚等。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对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
问题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能力和资源有限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执行产品质量法时,面临着能力和资源的挑战。
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往往无法全面监督和检验所有产品,导致监督的盲区和漏洞。
监督部门的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也需要不断提升,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变化。
个人观点:为了提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能力和资源,我建议加大对产品质量监督的投入力度,包括增加人员编制、提供专业培训和设立独立的实验室等。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监督部门与企业、行业协会等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
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的监督和审核,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问题三: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知情度不高产品质量法的知情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知晓度并不高,很多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判断和维权意识相对较低。
产品质量法实施问题研究
产品质量法实施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施了《产品质量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需加强产品质量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但由于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新技术的涌现,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还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责任划分并不明确,导致一些企业漠视产品质量问题,不愿意承担责任。
2. 法律法规与实际需求不符: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未能及时跟上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步伐,不能满足当前消费者的新需求。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对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工作,明确相关责任划分,确保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2.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法修订机制,定期对法律进行评估和修正,与市场需求保持一致。
二、监督执法力度需加强产品质量法的实施离不开监督执法的支持。
然而,目前监督执法力度仍然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可以逃避责任和法律的制裁。
针对此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 增加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惩罚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2.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减少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产品质量法实施的核心,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维权意识相对较低,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降低产品质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针对此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企业责任需加强企业是产品质量法实施中的主体,其责任不可或缺。
产品质量法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法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日益重视,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背景、法律规定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背景产品质量问题是指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所出现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甚至造成财产损失,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律,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产品质量法律的制定,不仅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提升产品质量,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产品质量法律的规定不同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产品质量标准的设定:产品质量法律会规定产品的基本质量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特点制定相应标准。
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性、耐久性等要求,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符合基本质量要求。
2. 产品质量责任的划分: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划分。
生产者需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销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而消费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律要求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维权机制的建立等。
消费者在购买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时,可以要求退换货、维修、赔偿等。
4. 违法处罚措施: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制约,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产品召回、法律追责等。
三、应对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措施针对产品质量法律问题,企业和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抽检的频次和覆盖范围。
2. 提升企业责任意识:企业应该承担起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在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质量问题,然后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来改善产品质量。
一、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了严重的损害。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以次充好的手段降低成本,并将这些劣质产品以正常价位销售给消费者。
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也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造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原因主要有:监管不力、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打假机构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2.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和销售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建立打假机构:设立专门的打假机构,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和打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质量标准执行不到位在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一些企业存在质量标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这可能是由于企业对质量标准的理解不足,缺乏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认可,或者是对质量监督抽检的不重视等原因造成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培训和宣传:加强对企业的质量标准培训和宣传,提高企业对质量标准的理解和认识。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展质量管理认证,推动企业全面提升产品质量。
3.加强质量监督抽检: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对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不达标产品进行处罚。
三、售后服务不到位在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一些企业存在售后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
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对售后服务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是对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企业培训:加强对企业售后服务的培训,提高企业对售后服务的重视程度,倡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问题篇一:产品质量法试题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不合格产品包括()品和()品。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3、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5、《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6、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产品质量法》。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规划和组织。
9、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10、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他人厂名、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2、《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所具有的特征、特性的总和。
()3、伪造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
()4、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直接予以公告。
()5、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特殊情况下“处理品”可以代表合格产品销售。
()6、《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罚款和《刑法》规定的罚金,都是由违法行为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二者本质上是一回事。
()7、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8、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产品质量法考题
3、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答案:D
18、《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罚款幅度为( )。
A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货值金额20%以上一倍以下
C 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 D 货值金额等值以下。
B.20%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两倍以下;
D.一倍以下三倍以下。
答案:A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同时支付的,先承担( )
11、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A.民事责任 B. 行政责任 C.罚款或罚金 D.理事责任
答案:A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 )罚款。
A.50%以上三倍以下;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
A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B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
答案:A
16、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变质是指( )。
A 产品失去本来应有的效力和使用价值;
B 超过安全使用期限
C 超过有效使用期限
产品质量法常见问题
产品质量法常见问题产品质量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产品质量,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
该法律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对于产品质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还是存在一些常见问题与困惑。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
问题一: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指我国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产品质量标准而颁布实施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并确立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通过《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可以在购买过程中享有更多的保障和维权的权利。
问题二:《产品质量法》中有哪些重要内容?《产品质量法》涵盖了多个重要内容。
其中包括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功能可靠性、外观质量、使用寿命等方面。
只有满足这些基本要求,产品才能上市销售。
2.生产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
生产者应承担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可靠性、使用寿命等方面的责任,并为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追责。
3.销售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
销售者应提供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商品,并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和保障。
4.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确立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和权利。
消费者可以通过维权渠道获得赔偿或者退换货。
问题三: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
在面对产品质量问题时,应积极行动,合理维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维权途径。
1.与商家进行协商:如果发现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应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
可以要求退换货,或者要求维修。
2.投诉和举报:如果与商家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寻求帮助。
《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问题第一篇:《产品质量法》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产品质量法试题一及答案
产品质量法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是(D )A.药品质量B.建筑工程质量C.食品卫生质量D.建筑材料质量。
2、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C)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C. 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D.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C)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A.七B.十C.十五D.三十4、?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
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B) A.产品买卖合同约定B.产品存在的缺陷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5、《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A)计算A.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B.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实际售价C.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当事人自述的价格D.物价部门的评估价格二、多项选择题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ABCD)A.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B.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情况;C.对有证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予以扣留或封存;D.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以下产品中,哪些不是存在《产品质量法》所称“缺陷”的产品(BCD)A.损伤皮肤的化妆品B.制冷效果不好的空调机C.图像效果不佳的电视机D.保温效果不良的暖水瓶3“三无”产品是指(ABC)A.无产品合格证明;B.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C.无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D.无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法适用问题
产品质量法适用问题在现代社会,产品质量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问题展开探讨。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1.1 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设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性原则:产品必须保证使用中的安全性,不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危害。
(2)合格性原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水平。
(3)信息公开原则:生产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隐瞒欺诈。
(4)责任追溯原则: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于产品质量问题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以下方面:(1)产品生产环节:包括生产者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等环节应遵循的质量要求。
(2)产品销售环节:销售者应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不得以次充好。
(3)产品消费环节: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有监督权利,并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相应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问题2.1 产品质量问题的判定标准在适用产品质量法解决争议时,需明确产品质量问题的判定标准。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标准:作为一项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会参考国家标准来确定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和程度。
(2)合同约定:如果在相关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有明确约定,则以合同约定为准。
(3)行业标准: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产品,可以参考行业标准来判定产品质量问题。
2.2 生产者责任与消费者权益在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中,生产者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益是核心关注的焦点。
生产者应承担以下责任:(1)质量责任: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有责任,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2)召回责任: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生产者有义务及时进行召回或修复。
产品质量法相关问题解答
产品质量法相关问题解答●什么是产品?《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的范围是什么?《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这里所说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该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二、该产品是用于销售的。
如: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是本法所称的产品;本法中的产品还包括电。
而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养蜂业等在内的初级农产品(如小麦、蔬菜、水果等)、原始矿产品(如煤、铁矿石、石油等)、初级畜禽产品(猪、牛、羊、鸡、鸭等)、初级水产品(如鱼、虾等)等,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自产自用的产品、无偿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是用于销售的,也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三建设工程使用建筑材料(如建筑钢材、水泥、一次成型门窗等,在其未形成整体的建筑工程之前),则适用本法;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本法调整的产品三、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如建筑钢材、水泥、一次成型门窗等,在其未形成整体的建筑工程之前)、建筑构件和设备适用本法。
●什么是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使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具体性能解释,详见质量法释义P35和适应问答P19)●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什么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于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啥事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合格产品其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即为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产品质量法是一项关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确保市场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产品质量问题也随之加剧,令人堪忧。
因此,我认为在完善产品质量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和改进。
首先,关于产品质量法的惩罚措施和处罚力度的问题。
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对于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应该加大对于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度,并且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惩罚措施,以确保企业真正受到惩罚,同时也为受害者提供更大的赔偿空间和保护。
其次,产品质量检验与监管的问题。
目前,我国仍存在一些产品质量检验和监管不严的情况,部分企业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现象仍然存在。
政府应加强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确保市场上的产品真正符合标准。
同时,对于违法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关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
近年来,农产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农产品的信任和消费意愿。
要解决农产品质量问题,需要从源头上进行管控,加强对于农药、化肥等农产品生产及使用环节的监管,严禁非法添加物质和无证农药的使用。
此外,还应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标识,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另外,要加强对于电子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产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部分电子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仍然存在,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加强对于电子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同时加大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醒企业加强对产品质量的重视。
此外,还应重视产品质量的信息公开和消费者知情权。
信息公开是消费者保护的基础,只有充分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才能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我国关于质量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首先,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包括《产品质量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但是由于立法和执法上的缺陷使得近年来大量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得不到公平的审理,严重影响了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使得产品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而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很多具体行业没有法律进行规范,导致近年来我国产品安全问题频发。
《产品质量法》作为最重要的产品质量调整规范,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这样的一个定义将很多商品排除在产品质量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其次,产品责任承担的前提是有缺陷的产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不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某一强制性标准可能并不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因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人制定出来的,它会受到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所以,即使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也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这样就会导致有些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但又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
鉴于此,对于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规定同时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规定均可认定具有缺陷。
再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从而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并且该法还分别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给生产者、销售者下定义,在当今生产日益社会化、销售方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会给该法的实施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最后,《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限制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外国厂商将产品销售到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必将日益增多,当国外产品对我国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涉外产品责任,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就可以主体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从而使国内消费者难以运用法律手段向国外生产者或出口商索赔;而且依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难以适用,影响了法律间的协调统一。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以及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满足用户
需求和期望的程度。
产品质量法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和合格。
但是在实施产品质量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不足是一个
主要的问题。
有些企业可能会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但由于监管部门的不力,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这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等后果。
其次,技术标准和质量评测方法的不完善也是一个挑战。
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
质量的要求通常是基于技术标准和质量评测方法来界定的。
然而,由于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以及不同地区对质量评测方法的差异,存在着标准不一致和质量评测结果不准确的问题。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亦是一个重要问题。
有些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了解不足,容易被低质量产品所欺骗。
因此,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相关知识的认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也需要加强。
当前,对于某些违
法行为,相关企业可能只面临着罚款等较轻的处罚,而没有足够的警示作用和震慑力。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应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并加强法律执行的力度。
总之,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如监管不足、技术标准和质量评
测方法的不完善、消费者教育和宣传等。
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技术标准、提高消费者教育和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可以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效果,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和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知识竞赛题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知识竞赛题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知识竞赛题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制定用于协调、规范和保护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要法律,是落实国家质量相关政策、规定市场质量标准的法律
基础。
它规定了生产型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承担产品质
量责任,严格把握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权益,这有助于构建市场调
节机制,保障消费者产品权益,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产品质量法定义了企业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标准,要求企业在质量
管理中进行调节和完善,如质量管理结构、质量控制程序、安全技术
指标等,努力做到安全合格、质量良好,高质量高效,确保向市场供
应安全、优质、合格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企业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
当消费者遭受产品质量
问题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消费者维权机构提出投诉,争取自身权益,这有利于推动政府部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抑制和消除产
品质量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
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在经济
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理解、深入学习,正确把握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使之成为国家产品安全
保护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班级:会计(双)1202 姓名:黎定伟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颁布了《产品质量法》。
这部法律促使了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的初步形成,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使之更趋完善。
产品的定义范畴不明确,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在《产品质量法》中尚未明确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从该定义我们得知,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
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
一般来讲,判断产品质量的优劣依据是产品的“标准”。
《产品质量法》产品标准的原则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具体的判断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为准。
可以说,在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定,我国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关于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
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也在不断的提高,与此同时,国际上对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日趋严格,某些发达国家以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幌子,对技术标准进行精心设计和研究,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由于技术有限,很难达到此技术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实验条件有限,无法检测出超标的物质,而如果让发达国家机构检测,费用又相当昂贵,成本增高,从而实现了技术壁垒的目的。
“损害赔偿”的规定十分简陋,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其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
立法者本意是想通过扩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和加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而不是通过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和依靠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来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
产品质量法试题
产品质量法试题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专门立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它的主要目的是:A. 保护企业的利益B.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C. 保护政府的利益D. 保护质检机构的利益2. 消费者对产品存在以下权利,除了()之外。
A. 知情权B. 选择权C. 退货权D. 维修权3. 下列现象中,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是:A. 瓶装水包装袋上有商标B. 蔬菜价格下降C. 电视机外壳颜色较暗D. 淡季水果的口感不是很好4.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正确的是:A. 盲目追求价格便宜B. 不关注产品的售后服务C. 仅关注商家的信誉度D. 查看产品的质量认证标志和说明书5. 针对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正确的是:A. 通过宣传投诉来获得赔偿B. 直接将产品邮寄给生产企业C. 求助于消费者协会或投诉举报电话D. 私下与商家协商解决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制度的要求。
2.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要真实,不能()或者()。
3. 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通知()进行处理。
4. 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经营者需要为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责任。
5. 产品质量法规定,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 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应该在合同上签名确认,以确保权益。
(正确/错误)2.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必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损失。
(正确/错误)3.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只需要关注产品的价格,而不必考虑其他因素。
(正确/错误)4. 生产者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应当真实,不得欺诈或隐瞒事实。
(正确/错误)5. 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有权利要求生产者提供免费的维修、更换等服务。
(正确/错误)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1.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台新电视,但使用不久后发现屏幕出现亮度不均匀的问题,影响观看效果。
产品质量法问题解答
产品质量法问题解答产品质量法,是指一国或地区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与产品质量相关的问题,因此了解产品质量法及其问题的解答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着产品质量法相关的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一、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依据。
它主要包括对产品质量的标准、质量检验、质量责任以及追溯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法对不同类别的产品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并销售。
2.质量检验:产品上市前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质量检验涉及产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产工艺等多个方面。
3.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企业对产品质量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供解决方案,包括维修、更换或退款等。
4.追溯制度:产品质量法中还规定了产品追溯制度,即对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和追踪,以便在质量问题出现时能够及时追溯责任。
三、购买产品时如何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1.查看质量标识:合格产品应有相应的质量标识,如CCC认证标志、ISO认证标志等。
购买时,应仔细检查产品上是否有这些标识,并核实其合法合规性。
2.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选择有良好声誉的商家购买产品,尽量避免在街边摊点或者没有任何售后服务的小商家购买产品。
3.了解产品信息:在购买前,可以通过互联网、媒体等途径了解相关产品的信息,如产品参数、用户评价等,以便做出更准确的选择。
4.购买时查验产品:在购买产品时,应仔细查验产品的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破损、划痕等问题,避免购买次品或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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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5.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运用“建筑工程”一词,建筑工程不是法律用语,其内涵,外延在不同条件下是不确定的,属于不动产范畴。
不动产有其特殊的质量要求,与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不同,为与国际上产品责任法概念保持一致,使用“不动产”更具科学性。
二、产品缺陷及其认定什么是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该条文从两个方面定义了产品缺陷,确定了我们判断产品缺陷的两个不同的标准,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基本标准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标准。
首先,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作为产品缺陷的定义,符合我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目的,与欧美国家产品缺陷古义一致。
欧美国家的产品缺陷是以产品的安全性为基础,从正,反两个方面表述的,即产品缺乏合理(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或者说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对于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的认定,在美国有三种标准。
1.消费者期望标准,消费者在正常的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应具有的安全性的期望进行判断,如果一件产品所具有的安全性没有达到消费者的期望程度,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消费者期待标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因依据消费者的主观愿望而具有不确定性,易搀人法官个人的主观色彩。
2.成本与效益标准,也称“汉德法则”,其内容为“如果事故所致损害乘以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被告为预防损害发生丽采取的预防措施的费用负担,则被告有过失;否则,被告无过失。
以汉德法则为基础,约翰?韦德教授认为,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时,通常考虑:产品的用途及对社会的可需性;产品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极其严重程度;是否有其他可替代的安全产品;制造商是否能以合理的费用排除危险而不减少产品的品质;使用者能对显而易见的危脸有避免能力;制造商能借助价格或保险分担损失的可能性等六个因素。
这一标准是用经济分析方法权衡相关因素,客观性较强但操作复杂性高,难度较大。
实际上,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两个标准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
3.混合标准——兼顾消费者期望标准和成本与效益标准,即采用某一个标准时都相应考虑另一个标准的作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为生产者提供经挤上的合理保护。
结合我国实际,在认定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时,宜采用“混合标准”,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
要考虑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会不会将其投人市场;(2)一个具有社会一般认识的普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
如果某一种危险是一般消费者意识到但仍然愿意承担的,就不属于“不合理的危险”;反之,就属于“不合理的危险”。
通常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可通过产品广告,使用说明或一般用途形成;(3)制造产品时尚未认识的危险,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不能在产品效用不变的情况下,将其制得更安全,或用其他代替品,应该认为这些产品不具有危险性。
(4)若产品的各项性能与标准都符合强制标准时,不能就此认定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其次,生产标准即“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产品存在缺陷。
这一标准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消费者容易证明产品缺陷而获赔偿;生产者可据此检验自己的产品是否具有缺陷,以便尽早预防和排除。
有的学者称此标准为法定标准或强制性标准,以示与“不合理的危险”的标准相区别。
笔者认为,此种称谓有不妥之处,因“不合理的危险”和生产标准都是由《产品质量法》明定的,都具有法的强制性,只是生产标准由行政部门结合生产实际单独制定而被运用于产品质量法,“不合理的危险”标准在适用过程中要考虑一些相关实际因素而已。
因此,就第二个标准还是以生产标准称谓更为合适。
具有中国特色的认定产品缺陷两个标准从立法上看是并列的,在实践运用中往往会发生冲突。
因为生产标准是根据现有科技发展状况,产品设计水平及国家政策等因素制定的,不是以产品无危险性或具有安全性为惟一标准;往往有滞后性及涵盖产品和性能的不完全性,这样在现实中会发生产品完全符合生产标准,却不符合无危险性的标准,若这样的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损害,生产者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现行法规定,就产品生产者既应承担赔偿责任,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矛盾。
若产品符合生产标准,仍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时,不由生产者承担责任,既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督促生产者改进技术,排除产品缺陷,这是与产品质量立法目的相违背的。
因此,认定产品缺陷应以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为基本标准,以生产标准为辅助标准,由法律明定。
实践中,对符合生产标准的产品同时要求适用“不合理的危险”的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可认定为有缺陷;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生产标准而束发生危险,则产品无缺陷,若产品符合生产标准因不合理的危险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生产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由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会影响到对同一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结果,各国都有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全文没有一项专门的有关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条款,有关涉外产品责任诉讼的法律选择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有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其中包括了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定和一些原则性规定。
首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确定了不同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损害赔偿可分别选择的准据法,但并没有确定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其他具体问题的准据法,如原,被告的资格,侵权行为的识别,认定等等,特别是由于产品流区域法的扩大和流通量的增加,产品责任的侵权行为地,有可能是几个国家,对这类案件准据法的选择就更困难。
其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分别确定了“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来选择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
一旦确定解决某一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时,则主要适用《产品质量法》来处理涉外产品责任案件。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及其认定,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的主体,免责条件,诉讼时效等都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但《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其中,产品责任的行政法律规范较多,并且没有使用“产品责任”一词,而使用了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实际在《产品质量法》第五章中过多过细地规定了具体行政责任,对于涉外产品责任案件,恐怕难对作为被告的外国生产者和销售者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亦是如此。
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从《产品质量法》就责任范围仅规定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并不包括精神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也是支付赔偿金为主,而不具有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构想为了司法实践需要,在遵循《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一方面,我国可从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角度来完善我国的涉外产品法律。
首先可考虑加入1977 年10 月11 日生效的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这将有助于我国在全球范围内及时有效地解决同其他相关国家之间存在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其次,积极参与缔结区域性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这是我国与各邻邦及友好国家进出口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此举有助于区域内产品责任案件的及时合理的解决。
最后,在同贸易交往频繁的国家比如美国签订有关经贸协议或条约时,直接加上有关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的条款,这种条款简单,明确,针对性强,有利于两国产品责任诉讼的快速有效的解决。
另一方面,加强国内立法,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可以制定有关国内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可通过对《产品质量法》进行增补,列专章规定涉外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确定涉外产品责任准据法,从而在处理涉外产品责任案件时能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及国家利益。
四、法律的调整范围各国产品质量法规一般都开宗明义地对产品的内涵进行清晰的界定。
因为对调整对象的厘定是一部法律正确适用的前提。
对产品范围的规定也就成为产品质量法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各国法律的规定都有很大的不同,有的国家将农产品、无形物甚至智力产品也纳入到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