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与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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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与英美法系

经济法理论之比较

为了更加好的从以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与英美法系经济法理论的比较分析作为出发点,进而深入的了解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其意义,我们应该追根溯源,回归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产生的历史背景,透过林林总总的法条看到两法系本质的内涵,在当今的社会中,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无疑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中国、德国、法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

那中国现今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它又历经了那些转化呢?其实,很多人都会误解,认为中国是大陆国家,所以我们所使用的法系就叫大陆法系,更有甚者会认为中国是大陆法系的起源,其实不然,大陆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实行的共和制民主化的政治模式使得它在人类社会早期显示出一定的民主化势头,同时由于古罗马所处的世界地理位置,使得它大面积的在亚洲各国发展开来,孕育出世界上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而中国在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之前也经历了一番曲折的探索:

古代中国属于自成一派的中华法系;在中华民国时代积极的向德国和日本国家学习,而这些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由此,大陆法系在中国大陆种下了萌芽;在改革开放以后,向台湾和德、日学习,同时积极借鉴英美法系的一些做法,此次,我国由中华法系向大陆法系的转化基本完成。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我们国家并不是纯正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的是英美法系,这就是本质所体现出的现象。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哲学上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笼统的把法律、文化、社会发展等归为上层建筑,而不同时代的经济水平发展又直接影响上层建筑的发展,所以经济水平的发展对不同时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也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当然,经济水平的发展也不能够是无规无矩的,所以经济法的应运而生便为经济基础的更好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各种法系的经济法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公法)对自由经济市场进行的适度调控,它是以民法(私法)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遇到障碍后必然而生的产物。但是,在庞大且不尽相同的两大法系中,经济法的产生也有不同的背景和意义。

大陆法系经济法以我国为例,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基本上跨越了资本主义的阶段,实行计划经济,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不存在经济法,而是以行政法管制经济的运行,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法才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即经济法的萌芽才初步形成,其产生原因是克服转型期市场的缺陷,即为了克服市场发育不完全、市场体系不健全的社会现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到现今才有了较为成熟的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也成为一个较为重要的部门法,同时,它也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为我国更好的实现对外经济贸易与技术交流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其次,为我国经济制度的改进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再次,实现国家经济又好又快的稳步发展。最后,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制度并存的欣欣向荣的局势。所以,学习经济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英美法系经济法以美国为例,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则较为直观,它产生于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世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发展开来。当时的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实力在资本主义工业国家中名列前茅,一贯奉行自由放任经济的美国虽然属于英美法

系,没有划分部门法的传统,却在之前制定了反垄断性质的《谢尔曼法》,并在德国经济法产生的同期对此类法律进行增补,促使它们得以真正施行,开创了从总体上由国家对经济进行消极干预的先河,随后,由于美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终于独立为一个单独的部门法,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也有它的使命与意义,主要表现在:资本主义经济市场是以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从而实现资本主义生产的根本目,即榨取利润。而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作用就是维护这样的资本主义经济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通过对比大陆法系经济法与英美法系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和意义之后,我们可以看到他们最为本质的区别: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体系主要侧重于如何更好地提升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英美法系经济法理论体系则主要侧重于如何更好地维护资本主义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

两大法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大同小异的,两法系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组织的宏观管理关系。第二,经营协调关系,即协调自然人、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第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第四,涉外经济关系与经济监督关系。由此可见,虽然两法系经济法的使命与任务不尽相同,但是在实现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手段上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的,可谓是异果同花。

两大法系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上也有不同,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主体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而应付出的代价,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责任是不是一个与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相并列并且不同的责任体系。在大陆法系中以中国为例,学者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援引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或者经济法责任是笼统的一些法律责任的整合。如果要探讨经济法的责任是不是真的具有独立性,我们应该探讨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总的来说经济法拥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都是并列的一种责任体系,没有包含的关系。再反观西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则主要体现在《商法》、《商市企业法》、《国际贸易法》之中,所以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在对待这一问题上任然是模棱两可的态度。在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上,我们国家有了明确的界定,这与西方英美法系的国家相较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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