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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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暂行)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具体为非定向、自筹(含半公费)学术型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具体要求

1. 博士研究生:

①入学前具有硕士学位;

②原则上为一至三年级博士生,特殊情况可放宽至四年级;

③课程总平成绩达到80分,学位英语成绩不低于70分;

④以第一作者身份、成都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下同)发表SCI收录或EI检索学术论文至少1篇(含录用通知),或发表中文核心期刊文章至少2篇(含录用通知)。

⑤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或作为横向科研项目主研人员,科研成果显著;或以成都理工大学身份获省部级科研奖励。

除符合上述具体要求外,还需由导师出具“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推荐证明。

2. 硕士研究生:

①入学前具有学士学位;

②二至三年级硕士生;

③课程总平成绩达到80分,学位英语提前通过或不低于70分;

④以第一作者身份、成都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下同)发表过学术论文(含录用通知),或获得专利;

⑤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科研成果显著;或以成都理工大学身份获省部级科研奖励。

除符合上述具体要求外,还需由导师出具“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推荐证明。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按国家研究生奖学金管理相关办法制定、修订本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部)、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中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学院成立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任主任委

员,负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和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及思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研究生教务秘书任秘书,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须上报研究生院(部)。

第五章名额与程序

第十条凡符合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的研究生,均可自愿提出申请。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符合规定的研究生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为奖励更多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凡获得过一次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资助的,原则上不重复参评。

第十二条申请程序如下:

1. 学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 准备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包括前置学位证书、发表学术论文、参与项目任务书、导师推荐证明(手写);

3. 通过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由学院将排序后的汇总表、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报送研究生院(部)。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范围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学校将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报至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其负责上报国家。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资金到校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保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国家奖学金发放事宜。一般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情况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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