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考务管理岗位职责(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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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考务管理岗位职责(共7篇)
第1篇: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务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签收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出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技能操作)通知单》,并落实有关事宜。
2.根据鉴定项目要求,督促技术人员检查、调试设备,确保鉴定设施设备、工量具等齐全完好。
3.根据鉴定要求督促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做好考前的考场准备、考位布置和辅料配备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考务人员参加鉴定工作,应持证上岗(即佩带岗位胸卡,放置岗位公示插片),严格按岗位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开考前30分钟,负责对考评员考勤,收取考评员移动通讯工具,分发《考评人员评分表》,并将考场状况和考前准备情况向考评员交底,引导考评员熟悉并检查场地与设备。
6.开考前30分钟,核对考生身份证(含社保卡、学生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和准考证,协助电脑操作员组织好考生抽题和发放《技能考核通知单》、考号胸牌等工作。
7.每场开考前10分钟,负责引导候考区学员进入指定考位,等待考核,保证鉴定有序运转。
8.负责调度安排技术人员,协助做好考评有关辅助工作和鉴定中的相关协调工作。
9.整场鉴定结束后,回收《考评人员评分表》原件和评分对照表,填写并封合《职业技能鉴定情况鉴定所(点)记录表》,一并递交督考员封袋。
10.根据鉴定管理规定和相关职业鉴定内容的相应要求,妥善保管有关鉴定资料、鉴定工件等相关物品。
11.负责将由督考员当众封袋后的《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督考员记录表》、《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考评员记录表》、《职业技能鉴定情况鉴定所(点)记录表》和《考评人员评分表》原件、打印稿于当天或第二天送交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服务窗口。
第2篇: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务人员岗位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务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签收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出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技能操作)通知单》,并落实有关事宜。
2.根据鉴定项目要求,督促技术人员检查、调试设备,确保鉴定设施设备、工量具等齐全完好。
3.根据鉴定要求督促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做好考前的考场准备、考位布置和辅料配备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考务人员参加鉴定工作,应持证上岗(即佩带岗位胸卡,放置岗位公示插片),严格按岗位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开考前30分钟,负责对考评员考勤,收取考评员移动通讯工具,分发《考评人员评分表》,并将考场状况和考前准备情况向考评员交底,引导考评员熟悉并检查场地与设备。
6.开考前30分钟,核对考生身份证(含社保卡、学生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和准考证,协助电脑操作员组织好考生抽题和发放《技能考核通知单》、考号胸牌等工作。
7.每场开考前10分钟,负责引导候考区学员进入指定考位,等待考核,保证鉴定有序运转。
8.负责调度安排技术人员,协助做好考评有关辅助工作和鉴定中的相关协调工作。
9.整场鉴定结束后,回收《考评人员评分表》原件和评分对照表,填写并封合《职业技能鉴定情况鉴定所(点)记录表》,一并递交督考员封袋。
10.根据鉴定管理规定和相关职业鉴定内容的相应要求,妥善保管有关鉴定资料、鉴定工件等相关物品。
11.负责将由督考员当众封袋后的《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督考员记录表》、《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考评员记录表》、《职业技能鉴定情况鉴定所(点)记录表》和《考评人员评分表》原件、打印稿于当天或第二天送交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服务窗口。
第3篇:考务管理岗位职责
考务管理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与学院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负责做好各种省级、国家级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做好考场安排及监考人员的配备。加强考风考纪宣传,严肃考风考纪。负责对考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贯彻有关考试条例和监考守则。
三、负责相关考试材料的申报、接收、保管、分发、运送、回收以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考生相关信息和考试数据、相片的采集、汇总、上报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做好考生成绩总表的汇总、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每学期报名、编班、排课、开课工作,坚持巡查上课情况,并严格作好记录。
七、负责选修课教材征订、发放,成绩汇总,编制选修课学生考勤表、成绩表等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4篇: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机构、鉴定考核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管理人员、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地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和鉴定考核机构的考务管理,须使用国家统一配置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应当遵循公正性、程序化、保密性、制约性四个基本原则。
第二章
考场准备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和技能操作考核考场。
一、理论知识考试的场地通常选用标准教室,分为30个座位和24个座位,实行单人、单行、单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不低于80厘米。
二、技能操作考核场地应符合规定要求,设备仪器完好,鉴定必备的工、卡、量具及原材料齐全,配备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根据鉴定规模和场地使用需要,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技能考场安排表》等表格,为鉴定实施做出具体安排,并作为审核考试的准备情况及检查、巡视、督导现场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
鉴定实施前一天,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地应在鉴定现场明显位置和人员进出主要通道,张贴考场分布、考场编排、鉴定职业种类、项目等示意图,张贴考场规则和考生须知。如有必要可事先组织考生熟悉场地、设备和工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