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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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水治〔2017〕4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水治〔2017〕4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水治〔2017〕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要求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始终将工程质量作为重中之重狠抓落实。

2013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五水共治”重大决策部署以来,我省在加快推进水利建设的同时,稳步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连续多年在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中位列前茅,并涌现出了曹娥江大闸、杭州三堡排涝等一大批优质工程。

水利工程在应对历次洪水、台风和高温干旱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保障了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粮食安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当前水利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新形势下,全省正在奋力推进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但水利工程建设中仍不时出现质量问题,历次的稽察、检查和“千人万项”服务发现还存在对工程质量重视不够、前期工作深度不足、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着力打造优质精品工程,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经得起历史检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参建各方质量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精细化设计,提供真实可靠、满足深度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严格工序管理,认真开展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浙水办建〔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5〕2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5〕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各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各在建、已建水利工程单位,督促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同时,要进一步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4〕13号)、《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要求,切实抓好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二、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切实做好专项督查,是落实《通知》中“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

要根据《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浙水安办〔2015〕3号)要求,我厅于6月份组织专家对部分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和指导,下半年我厅还将组织两批次督查工作。

各地应按照专项督查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本级在建重点水利工程进行督查。

三、抓好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结合《通知》中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通过组织抓好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责任状评比、微信助力安全月和好新闻评选等活动,有效提高全体水利职工安全意识,形成全民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市要进一步按照《关于加强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延期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6号)要求,积极开展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延期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对属地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浙水建[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浙水建〔2006〕5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9]55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9]55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9〕55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按照《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水建〔2009〕4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水利系统按阶段目标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目的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水利建设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情况,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切实做好全省水利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省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自查范围根据《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省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全部应当进行自查。

三、自查内容本次自查内容分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规划审批方面着重自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

(二)招标投标活动方面着重自查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虚假合同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浙水保[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保〔2012〕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开发完成并试运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障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障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动态管理,推动水土保持管理信息化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可实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复、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的查询、统计和输出,建成统一、规范的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数据库,促进各级水土保持机构和技术服务单位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三条系统由省水利厅组织开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是系统的省级主管部门,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具体负责系统的管理、协调和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系统安全及技术保障工作;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系统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水土保持机构按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录入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政策法规、“两区”划分及规划、行政执法、生态文明建设、综合事务等管理信息。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运行保障的通知-浙水办发[2007]10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运行保障的通知-浙水办发[2007]10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运行保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运行保障的通知(浙水办发〔2007〕10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我省即将进入梅汛期和台汛期,为了确保全省防汛水利计算机网络安全、稳定,保障防汛会商、水雨情、工情等重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系统运行保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多年的建设,我省已经形成了上至水利部、省政府,横纳厅直属单位,下连各市、县防汛水利部门的专用计算机网络。

在汛期,每天都有大量的实时水雨情和工情等信息通过防汛水利计算机网络传输和发布,特别是在洪水和台风影响期间,通过网络传输和发布的数据数量更大。

在计算机网络上运行的防汛会商、实时水雨情预警等系统,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指挥部门在防台抗洪工作中实时指挥调度的重要手段,今后还将有更多的防汛水利信息应用将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实现。

因此,防汛水利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水利信息化基础设施,在我省防汛和水利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防汛水利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和运行保障工作的领导,落实网络安全和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部门、人员和经费,全力保障网络安全和重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二、切实加强网络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1、建立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水利部、省水利厅制定的水利信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切实加以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浙水建[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水建〔2010〕3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解决全省水利建设领域存在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薄弱、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推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市场秩序监管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年八月四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的精神,加强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市场秩序监管工作,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浙江省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浙江省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浙江省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水保[2010]6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0.08.16【实施日期】2010.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浙江省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0〕6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资源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我厅组织开发了浙江省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

目前,该系统已具备取水实时监测、取水许可管理、功能区管理等业务应用功能,能为各地开展水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为了切实做好系统数据维护工作,促进系统的正常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责任,扎实做好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系统数据维护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数据维护工作,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各地已上报的系统管理员是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责任人员,负责数据的录入、审核、更新等具体工作。

(如有系统管理员漏报或调整的市县,请于8月20日前补充上报系统管理员信息表,详见附表)二、集中力量,尽快完成系统初次数据录入工作。

初次数据录入工作涉及的工作量较大,各地要集中精力,抓紧开展此项工作,按培训班布置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现有取水许可证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信息录入工作。

我厅将在系统平台上实时公布各地工作进度。

三、其他。

浙江省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zygl. /。

系统应用与维护工作手册可从系统公告公示栏里下载。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浙水运管〔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运管〔2020〕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数据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5月19日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数据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数据是指工程竣工或完工后所形成的和运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非涉密数字化数据,包括工程特性数据和工程管理数据。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堤防(含海塘)、水闸(含涵闸)、泵站、水电站、渡槽、倒虹吸、输(供)水隧洞(管道)工程,以及灌区、圩区、蓄滞洪区、农村供水、引调水等由多类工程组成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工程数据管理采取“统一平台,分级管理;一数一源,源头把控;业务融合,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工程各相关责任主体对其水利工程数据质量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工程负直接责任;水利工程主管单位或产权人对其有管理单位的工程负管理责任,对其无管理单位的工程负直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行业管理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对水利工程数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一)大型水利工程、二级以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浙水建[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水建〔2013〕3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相关信息的登记、发布、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设处反馈。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4月19日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保证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包括浙江省境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建项目的信息。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登记和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http://)上进行。

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

第五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登记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内或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但准备到浙江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或监理企业都应登记相关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水利厅。

原浙江省围垦局并入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电力工业(水电)行政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水利部门制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3.河道采沙的管理职能,归省水利厅承担,采沙许可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河道管理部门核发。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浙水办建〔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浙水办建〔2015〕20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5〕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7月上中旬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检查内容本次检查重点是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工作,检查具体要求详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办建管〔2015〕79号)。

三、检查组织由厅建设处、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负责同志带队,组成6个检查组(具体见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专项检查分组表)分赴各地进行专项检查。

四、检查方式1、项目抽查:每个地市随机选取4个在建水利项目,原则上按2个大型重点项目和两个小型项目,小型项目具体明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1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1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2、听取汇报:听取各设区市水利(水电、水务)局质量管理总体工作情况和对所辖区域内在建水利项目的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3、检查反馈: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布置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

五、有关要求1、本次检查严格按照水利部质量考核工作的要求进行,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迎接水利部8月上旬对我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2、要求各地市梳理在建项目清单,并按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附件一(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点)的要求和对所辖区域内在建水利项目的专项检查情况准备汇报材料。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浙水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1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6年6月21日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三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是指以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优化水能资源配置,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为目标开展的水电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第四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以流域或乡镇片区为单元,分片分区开展。

水电站数量少且较为分散的县,可以以县为单元开展建设。

第六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内容包括:(一)改善和调节水电站下游河道生态流量。

通过改造(增设)放水设施、增设生态小机组、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等措施,提高和保证水电站下游及厂坝间河道生态流量。

(二)脱水段环境修复。

在水电站厂坝、梯级水电站之间脱水、减水河段修筑生态治理堰坝,建设亲水性堤岸、植物护坡等,保障脱水段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改善河道水景观。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继续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0]2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继续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0]2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继续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继续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0〕2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水利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10〕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切实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基础上,着力开展在水利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解决影响水利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的同步协调发展,使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长效机制。

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报和季度总结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常态化,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久稳定发展,为我省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提供保障。

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与内容隐患排查治理范围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水利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水利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水利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浙水办人[2010]8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水利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浙水办人〔2010〕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自2008年正式投入运行以来,按照加强水利队伍专业能力建设、强化水利行业岗位资格管理的需要,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了系统信息的采集工作,建立了水利人力资源信息管理数据库。

在此基础上,我厅结合实际调研掌握的情况,于2008、2009年陆续发布全省水利人力资源年报及各市、各专业队伍年报,为掌握全省水利人力资源的数量、结构和开发利用情况,谋划落实队伍建设各项措施,提供了有效依据。

同时,信息系统还存在部分水利单位和人员信息未录入、信息录入不全、信息录入不准确或未及时进行信息更新维护的情况。

为保证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做好系统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结合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行业能力数据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系统数据人员范围系统信息更新维护的范围为: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和厅属各单位及所辖单位(包括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系统人员,以及农村水利员、水库山塘巡查员等。

隶属关系在市、县(市、区)水利局的全省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人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有工种技能人员等技术和管理人员。

尚未录入的,应完成信息数据输入,经审核后,依隶属关系上报。

信息采集完成后,将导入“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管理系统”,将作为监督、管理、评价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专业能力及资质的重要依据。

全省民营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及人员信息,通过“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上报,文件另发。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山塘安全度汛及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山塘安全度汛及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山塘安全度汛及信息更新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浙水办农[2016]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6.05.03
【实施日期】2016.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山塘安全度汛及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农〔2016〕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山塘安全度汛工作,规范全省山塘巡查与信息管理,确保山塘汛期安全运行,平安护航G20峰会,根据全国水库安全度汛视频会议和全省防汛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度汛职责。

各地要严格落实山塘防汛安全责任体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监督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代理)为管护直接责任主体、基层水利站(所)为技术责任主体;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按山塘的归属落实相应的监督责任主体和管护直
接责任主体。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安全度汛业务指导。

各责任主体要落实责任人,并报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指)备案。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浙水办管〔2015〕27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浙水办管〔2015〕27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有关情况调
查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浙水办管〔2015〕2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
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办建管函〔2015〕73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抓紧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水库、水闸、堤防(含海塘)等工程管理情况调查,及时完成调查报告。

请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市水利工程调查情况,于6月25日前将调查报告(含附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水利厅,同时将电子稿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省水库管理总站柳卓
电话:*************
邮箱:*******************.cn
2、省河道管理总站周素芳
电话:*************
邮箱:******************.cn
附件:浙水办管〔2015〕27号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结束——。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浙水办建〔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浙水办建〔2014〕18号各市水利局:我厅于3月下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的通知》(浙水建〔2014〕9号),根据前期检查情况和全省各市建设处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主要内容本次交叉检查是针对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开展后,以地市为单位进行的相关信息交叉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1.在建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人员是否存在挂靠,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2.在建项目工程是否严重滞后,是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本次检查采取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叉检查。

具体安排如下:(一)检查地市和单位安排1.受检地市:杭州市检查单位:衢州市水利局2.受检地市:宁波市检查单位:绍兴市水利局3.受检地市:温州市检查单位:台州市水利局4.受检地市:嘉兴市检查单位:湖州市水利局5.受检地市:湖州市检查单位:杭州市林业水利局6.受检地市:绍兴市检查单位:嘉兴市水利局7.受检地市:金华市检查单位:丽水市水利局8.受检地市:舟山市检查单位:宁波市水利局9.受检地市:台州市检查单位: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10.受检地市:衢州市检查单位:金华市水利渔业局11.受检地市:丽水市检查单位:温州市水利局(二)时间安排2014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

三、有关要求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检查单位由各市建设处领导带队,抽调精干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工作,认真组织检查,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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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浙水办人[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
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人〔2012〕1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
为了全面、动态掌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总量及素质状况,完成水利部、省委人才办等组织的水利系统各类人才统计工作,自2010年起,我厅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纳入“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管理范围。

截止2011年末,共有112家单位完成数据上报工作,累计收集人员信息11821人。

在此数据基础上,《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年报》连续2年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人员状况进行全面分析。

为保证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就做好信息数据填报维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数据更新范围
此次信息采集范围为隶属关系不在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的全省民营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人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有工种技能人员等技术和管理人员(隶属关系在市、县水利部门的水利建设单位信
息,已由所隶属单位报送)。

非水利主项的企业只需填报水利专业相关人员。

2011年底已纳入“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各单位,做好本年度数据更新后,上报我厅系统管理员;尚未纳入信息数据库管理的单位,需通过数据库收集填报本单位人员信息。

二、信息更新维护内容
按照全国水利普查对水利工程建设企业的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主要业务活动、资质情况等数据要求,结合“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内容,进行信息更新维护。

具体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资质的变化情况。

(二)在2012年度中单位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在2012年度中,单位人员学历、岗位、技术职称、技能等级、教育培训、职(执)业资格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将2012年度已通过省水利厅组织的三级聘用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监理员、造价员等考试并获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信息录入系统)。

三、工作方式
本次信息更新和上报,采用数据库系统更新、汇总的工作方式。

即2011年底未纳入系统管理的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从“浙江水利”网“人事人才”专栏“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版块中,下载“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及使用说明,按信息系统操作方法(附件1),将信息填报、更新、审核、汇总;2011年底已完成数据上报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各单位去年数据的基础上,完成信息更新汇总。

信息数据填报前,需输入本单位的单位编码及单位全称(工商部门注册的单位全称),单位编码详见附件2。

如在附件2中未能找到本单位编码,或本单位分类(按主营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分类)、单位所在地有误,务必与厅系统
管理员联系,单位分类、编号调整确定后,再进行数据录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数据,总体反映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人员队伍现状,反映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专业能力水平。

各单位要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数据维护(联络员有变动的,请于12月25日前填报回执并传真至厅系统管理员,见附件3)。

(二)确保信息安全。

人员信息数据有较强特殊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本身自带加密功能,各单位在信息采集和传输过程中,要加强本单位信息运行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

(三)及时上报信息。

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务必保证数据完整和准确。

请将信息填报、审核、汇总后,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核,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系统生成的数据包发送到******************。

五、联系人
省水电干校:宋毅(厅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咨询),*************、83864292(传真);
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李艳丽,*************;
厅人事教育处:马建良,*************。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操作方法(略)
附件:2、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编码
附件:3、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联络员回执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2: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编码(以下单位按主营业务分类)水利建设企业
附件3: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联络员回执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注:此表请于2012年12月25日前报省水电干校,联系人:宋毅(厅系统管理员)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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