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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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19)津01民终67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会明尹春海刘翠翠

【审理法官】史会明尹春海刘翠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海洋;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海洋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海洋

【当事人-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扬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毛堃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张可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刘硕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扬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毛堃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张可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刘硕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扬毛堃张可刘硕

【代理律所】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海洋

【被告】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力神公司对海洋作出降低工资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二是如果力神公司作出的降低工资的决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其因此少发工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海洋因此而通知力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三是力神公司是否欠发海洋工资及其数额;四是力神公司是否依法发放了防暑降温费及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贴。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力神公司2015年10月23日印发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员工违纪处理规定》第14.2条规定:“各级领导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索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价额5000元以上的、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或使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a)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含为他人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或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公司,实则本人经营,或在与本公司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力神公司制定的《员工岗位补贴考核发放管理办法》在印

发前经公司职工代表临时会议讨论通过。该办法规定自2018年8月起,将员工报酬中的岗位补贴调整为绩效工资,由部分负责人结合员工实际工作结果、业绩贡献及出勤等情况组织考核发放。在对2018年1月至6月的考核表上,海洋签字确认。力神公司出具的考核表显示:2018年7月,包括海洋在内的车载事业部所有工程师以上员工绩效工资扣款1421元;2018年8月份海洋绩效工资为11922元,9月份为1562元,10月份为0元,11月份、12月份及2019年1月份因请假10天以上,绩效公司全部扣除。2018年10月24日,力神公司印发《关于对海洋等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对海洋处理如下:“海洋涉嫌参与成立的公司伤害了力神公司利益……违反《员工违纪处理规定》第14.2条,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给予降级处分,职务等级由7级降为3级,薪酬等级由E13-7降为E07-1,调离原岗位。" 2018年12月29日,海洋向力神公司寄送声明函,认为其未参与注册公司的行为,也未给力神公司造成任何利益伤害及损失,不接受力神公司的降薪降职调离原岗位的处分决定。海洋在2019年1月22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表示,“贵司在2018年10月24日单方做出《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海洋等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后,自10月起就开始扣除本人工资,且并未发放11月的工资……同时继续停发本人12月的工资。本人认为贵司无合理理由降职降薪并且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函告贵司:自发出本通知书之日,依法解除贵我双方2017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本人保留依法追究贵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金额没有异议。力神公司没有海洋因成立、注册海神圆朗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获取利益或者给力神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海洋系力神公司部门副职没有异议。海洋本人提供了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的工资清单,其中2017年12月份的工资清单(2018年1月发放)的福利部分显示数额为520元;2018年9月份的工资清单(2019年10月发放)的福利部分显示数额为672元;其余月份工资清单的福利部分显示为0元。海洋未提供2018年11月及以后的工资清单。力神公司提供的海洋的工资明细显示海洋2018年11月份扣病假工资273元;2018

年12月应发煤火费520元,扣病假扣工资429元,扣事假工资19元;2019年1月份扣病假工资287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力神公司对海洋作出降低工资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二是如果力神公司作出的降低工资的决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其因此少发工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海洋因此而通知力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三是力神公司是否欠发海洋工资及其数额;四是力神公司是否依法发放了防暑降温费及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贴。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在本案中,海洋系力神公司的部门副职,并非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其次,海洋与力神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此时海洋注册的海神圆朗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本案亦不适用《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最后,力神公司2015年10月23日印发的《员工违纪处理规定》系经过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印发时间在海洋注册海神圆朗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之前,且已经告知海洋,力神公司作出的《关于对海洋等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亦引用该《员工违纪处理规定》的条款,因此确定力神公司对海洋的降级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应当依据《员工违纪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力神公司作出的《关于对海洋等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认为海洋违反了《员工违纪处理规定》第14.2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对海洋实施与本公司同类经营公司投资入股的行为的处罚有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个档次,力神公司按照情节严重档次给予处罚。但经查,首先,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海洋对该公司有经营并获利等情况;其次,力神公司作出的《关于对海洋等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中对海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表述为:“海洋涉嫌参与成立的公司伤害了力神公司利益……违反《员工违纪处理规定》第14.2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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