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规定房屋大修基金改按面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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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定房屋大修基金改按面积收取西安市第一部关于维修资金的地方性法规、《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过西安市常务会议审议,将于2009年12月23日起正式实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是缴存方式的转变,旧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方式为房屋售价总额的2%-3%。而新的《管理办法》规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缴存,具体数额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鉴于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转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西安市管理局设置了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自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过渡期间新、旧缴存方式并行。2009年12月23日前已在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立户的项目小区,仍可按原标准办理,过渡期后,一律按新标准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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