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住房保障政策的对比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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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住房保障政策的对比及启示
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有记者问,房地产问题一直是社会持续关注的问题,今年两会上也有代表委员提了很多的建议和意见。请问总理,政府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
李克强说,房地产问题是个大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居民住房问题。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这应该是政府奋斗的目标。我们需要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不同城市的情况,分类施策、分城施策。
李克强表示,政府还是要用更多的精力、更大的力度来解决好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问题。现在我们国家城镇集中连片的棚户区还居住着上亿人,可以说不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几百个人一个旱厕,特别是北方,到了冬天居民入睡要带着棉帽、穿着棉衣,这可以说是政府心头之痛。所以今年我们要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力度,至少要再改造470万套以上。
先说说我国住房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房地产行业显得过度市场化,有些地方政府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上根本没有积极性,使得本应占市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逐渐边缘化,商品房成了解决居民住房的基本模式。一方面,经济适用房投入回报低,因而不受地方政府重视,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商品房可以拉动GDP,增加税收。所以房地产拉动国民经济的作用在地方政府“政绩观”的引导下发挥到了极致,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利用房地产投资来刺激当地的GDP增长,但地方政府对于廉租房政策落实很不到位。
2.缺乏稳定的廉租房源和资金来源渠道。在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房源主要来自房管部门的自有房源和市场收购。而购房资金来源于房管局上交的统筹财力、事业费收入、历年房产重置基金等。而仅靠政府房管部门的财力,难以长期支撑以市场价购置廉租住房和租金补贴的资金支出,并且与众多需要政府
提供廉租住房的家庭急迫的住房需求相比,廉租资金的筹集远远满足不了这种需求。
3.在住房保障对象的界定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认定标准。若保障主体界定模糊,将导致住房保障的泛社会化,结果会造成需要政府提供保障住房的家庭得不到住房保障。例如,经济适用房享受对象错位的现象极为普遍。
4.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作用有限。能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大多是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还有很多群体被排除在住房公积金大门之外。并且住房公积金累积数额较慢,在住房贷款时难以发挥很大作用,而且还有很多房地产销售商不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5.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善。
与中国相比,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在各个不同时期分别采取了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就拿英国来说,英国商品经济发展较早,其住房问题也先于其他国家出现。1919年以前,英国政府把住房作为单纯的生活消费品看待,住房问题主要靠居民自己解决,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完全不干预。当时英国的城市化、工业化迅速发展,该政策带来严重后果,房价太高使绝大多数居民买不起房。根据英国1914年的统计,城市人口的90%租房居住,房主又普遍采用高房租牟取暴利。针对住房商品的特殊性,1919年,英国政府开始建立现代住房制度,其基本思想是:建立一个政府支持的与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相结合的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党执政期间推行福利国家政策,建造了大量供出租用的公共住房,实施范围很广泛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可以租到合适的住房。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逐渐出现了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进入上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执政后,大力推行私有化政策,其住房政策的目的是实现贫困家庭支付能力和政府补贴之间的平衡,把公房私有化作为其政策的核心。再说说美国20世纪20年代末,由于席卷美国的经济危机, 美国政府开始介入住宅产业,形成住宅供求以市场机制为主、政府参与为辅的住宅产业发展制度。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
房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20世纪中期以后,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办法帮助低收入阶层买房,并扶持国民成立住房合作社,同时政府也提供一些低租金福利性住房,使一般国民不仅有房住而且住得比较好。1990年,美国制定了《国民可承受住宅法》,意图从自有住宅和租赁住宅两个方面充实可承受住宅的供给,把满足所有家庭享有合适的居住环境和居住空间作为国家目标,并展开了“住宅计划”和“希望计划”来促进所有公民在住宅上的公平性,同时支援低收入阶层的经济独立。美国注重法制建设的与时俱进,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的住房保障要求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修订或推出新的相关法律,目前在住房保障立法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涵盖了公共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消除贫民窟等诸多方面。注重法制,使住房保障政策措施有法可依,进而保证政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这是美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突出特点。
综观世界各国住房保障政策,针对我国国情启示如下:
1.建立完备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由于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是实现全社会住房目标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西方国家一方面以法律为依据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实施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来引导和规范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鼓励其服务于住房保障的整体目标,从而保证住房保障体制落到实处。
2.住房保障体制的运作以维护市场机制为基础。西方国家将房地产市场中应由政府主导和由市场机制主导的两部分明确区分开来,大多数国家的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是针对中低收入者和无力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特殊阶层,住房保障只是住房市场机制的补充。
3.动态调整。住房保障的广度和深度是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各级政府的保障承受能力、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消费结构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住房保障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保障的范围、保障的方式也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我们在设计未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和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的变化,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对住房保障体系与政策适时作出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