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30日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生态青岛为目标,政府多部门共同合作,治理扬尘污染,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推动PM2.5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实现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能见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1.严格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的扬尘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建设项目建设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2.加强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房屋拆除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导建设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1)在项目施工前15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提供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青岛市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30日青岛市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为加强我市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集中解决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违法填埋等问题,全面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
1.排查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重点掌握跨省、市转移的主要危险废物类别、转移量及主要接收地。
深入调查重点行业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全面排查生产工艺流程、产污环节、利用处置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市政府〔含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下同〕组织落实)2.排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各级工业园区特别是化工园区、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收集、贮存、处置情况。
(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市政府组织落实)3.排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以及处理处置等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市政府组织落实)4.排查机动车、船舶拆解维修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会同各区、市政府组织落实)5.排查各类学校(中学、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处置情况。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青城管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城管规〔2022〕3号各区(市)燃气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保障其供应及使用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制定了《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9月5日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简称“气瓶”)配送安全管理,保障其供应及使用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瓶配送安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瓶配送,是指气瓶经营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后,由配送人员送达用户并进行安装、调试、安全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气瓶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区域以气瓶经营企业所在的区(市)行政区域划分。
气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
第五条到其他区域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的,需持《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配送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供用气合同,每季度向配送区域的燃气管理部门提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增加配送区域信息表》(见附件)。
提报资料齐全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归档,并将上述信息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燃气执法部门)、气瓶经营企业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共享。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自查情况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自查情况报告(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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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工作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局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整顿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2024修正)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1991年8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常年或季节性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市)公安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辖区内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一)审核申请开业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有关证书;(二)指导、协助旅馆建立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保组织;(三)指导、督促旅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协助旅馆对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五)依法对旅馆住宿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六)查处旅馆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二)通道和出入口畅通;(三)与居民住宅或企业、事业单位用同一幢楼房的,应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四)门、窗牢固并配有保险锁,可爬越的客房门、窗须有防盗装置;(五)单独设置行李房和贵重物品寄存柜;(六)服务台须设在便于安全管理的位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3•【字号】青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从现在起至2004年2月底,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改善道路行车环境,强化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整治,使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非法拼改装和报废车辆、“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现象以及道路规划、建设、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普遍建立起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有效落实;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企业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三、整治内容从现在起至2004年2月底,集中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整治:(一)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严格查纠各类交通违章行为。
关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的情况通报
关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的情况通报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通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平各单位:9月初至9月中旬,县政府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督查组,对全县11个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的基本情况督查组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等形式,对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督查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各镇各部门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高度重视,部署周密,组织得力,严肃查处了一批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扎实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关键性、基础性作用。
一是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到位。
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高度重视,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机构,全面落实了道路交通、矿山、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了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并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落实。
二是及时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能够按照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对道路交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了整改责任和措施,一批隐患得到治理和消除。
三是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
各镇采取悬挂标语、印发传单、制作宣传专栏等形式集中开展了1次以上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县安监局、经贸局分别对矿山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专题培训,要求国庆节、十八大期间一律停工停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公安交警、交通、教体等部门就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到校园开展了专题讲座。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青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12号2009年2月20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完善“一岗双责”和问责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3年的专项行动,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感,特别是依法经营、组织保障、宣传教育、职工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投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行业要求等10个方面(以下简称“10个方面”)的责任要落实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通过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级别评定,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赣安明电〔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8月7日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要求,省安委会决定,2014年8月至1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以“七打七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强卫书记、鹿心社省长等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突出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七打七治”:(一)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二)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整治“三超一改”、转包分包、“三库四防”不到位、企业空间布局不规范等问题;(三)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四)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和非法建设项目,整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以及加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不到位等问题;(五)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六)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七)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和粉尘超标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和通风除尘设备不完善、违规动火作业、消防器材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不到位等问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液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液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496 更新时间:2005-11-28 各区、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委、质监局、环保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现将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委、质监局、环保局制定的《青岛市液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质量监督管理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二○○五年十月九日青岛市液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液氯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液氯是国家确定的剧毒化学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液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单位(以下统称液氯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液氯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液氯的安全负责。
从事液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对液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安监部门1.负责液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液氯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
3.负责液氯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有关工作。
4.负责液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液氯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5.负责液氯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制定液氯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青安监[2010]175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监[2010]175号)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监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和中央、省驻青有关企业:冬季气候寒冷、干燥,雨雪、冰冻、大风天气增多,历来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季节。
11月20日,青岛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φ800氨合成工序冷排管,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裂,导致1名职工死亡,再次为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敲响警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和11月2日全省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四次集中行动,进一步加强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严防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强化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各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季节特点,重点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安全监管,继续加强液氯、液氨、石油天然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安全管理;做好防冻、防凝、防滑工作,严防因冻凝、雨雪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一是要明确工作重点,加强重点内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重点内容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重点环节是开车、停车、检修、装卸、运输;重点部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高危险工艺单元、储存区、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的设备、装置。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安监字[2012]85号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全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市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全市职业健康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安监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主题词:安全生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知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5日印发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全市非煤矿山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简称专项行动)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为主线,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排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为重点,着力解决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促进我市矿业经济转型发展、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工作目标:通过本次专项行动,着力强化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准确掌握全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严厉打击和清理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潍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5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修改的5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2.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一、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作出修改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二)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2.将第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旅馆应当按照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来访人员不得在旅馆内过夜。
”4.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二、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条、第三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3.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4.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房管机关”修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青安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青安监[2011]53号)各处室、监察支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经报局领导同意,现将《青岛市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青岛市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和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管理,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全面提升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省、市应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应急专家组成员的选聘及应急专家组的工作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应急专家组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跨部门、多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应急专家组成员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授、管理人员等中选聘,或直接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中选聘。
第四条应急专家组由市安全监管局领导。
青岛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第五条应急专家组主要为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政策、法规规章、标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应急专家参加应急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应急专家组成员在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市安全监管局予表彰奖励。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0]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0〕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一)充分认清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通车里程的大量增加,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八成以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
部分单位和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安全发展的理念还不牢固,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尚未充分发挥;部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中间物理隔离等基础设施缺失,成为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制未得到充分落实,部分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受利益驱动,超载严重、多拉快跑,存在着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尤其是市区内公交车、大型工程车辆开“霸王车”现象屡禁不止等。
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研究制定各区市“十二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安监总局 安监总煤监〔2012〕65号《关于印发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2‟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深入推动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附件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在煤炭行业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突出以事故多发地区和煤矿企业,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矿和水害、煤层自燃、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以及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等煤矿建设项目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逾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3号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0-6-21各市安监局,各有关企业:我省化工行业发展迅速,化工企业数量众多,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含半成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简称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有1000多家。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将这部分企业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安全生产监管的手段和力度不够,导致不少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安全隐患多。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参差不齐;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差,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缺乏系统了解和掌握;有的企业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生产设施设备不是正规的工艺设计;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几率较大。
据统计,2007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约占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0%以上。
对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已成为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
因此,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近几年事故教训,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规定,将这部分企业纳入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之前,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制定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聘用、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结合自身实际,从工艺控制、设备管理、现场作业、储存运输、改扩建工程、安全教育、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岗位操作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字〔2016〕53号)文件要求,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6〕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6〕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区管委会成立由主管副主任任组长,安监、公安、经发、建设、国土、质监、工商、文教、农委、城管等部门为成员的高新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安监局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相关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公安分局牵头对消防和火工品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发局牵头负责对民爆器材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建设局牵头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国土分局牵头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质监分局牵头负责对特种设备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工商分局牵头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文教局牵头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领域、全区学校进行执法检查;农委牵头负责对重要水利设施特别是安全渡汛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对城市供水和城镇燃气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需要移送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9〕4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监局2009年4月)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
但由于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本质安全水平较差,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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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青安监[2010]130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8.23
【实施日期】2010.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
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安监[2010]130号)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监局,高新区经发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安发〔2010〕9号)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青岛市集中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集中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10年5号文件和省安委会2010年9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着力提升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重点内容
(一)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存在变更许可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5.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