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的燃气企业税务实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史上最全的燃气企业税务实务

文/标准天然气

第一部分业务、税收与财务一、燃气公司的主要业务

1、燃气管道安装、管道后续修理、维护及向用户收取初装费。

2、燃气销售。

3、其他(IC卡、燃器具的销售等)。

二、业务、财务与税收的关系

1、业务产生税收,业务决定税负,财务核算税负。

2、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因此,做好税收筹划,一要精通政策,二规划好业务,三是做好财务核算。

第二部分主营业务涉税实务

一、燃气管道安装——初装费

1、税种确定

【问题】交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八条: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关键点】业务合同签订;营业税(建筑业)3%。

(2)相关营业税政策的理解与执行

A、差额征税

【政策梳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何实施,把握两个关键点:

a、分包合同。

b、合法、有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梳理2】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项第十三款: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二、燃气销售

税率:增值税(销售货物)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梳理】反列举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具体实施】

把握3个方面的内容:

a.内容要件;

b.形式要件;

c.程序要件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内容真实),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程序(申报及时)180天。

第三部分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

燃气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为燃气输送管道。

【问题】燃气输送管道的资产归类及进项税额的抵扣

【政策梳理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09

9

其他运输机械

10

9

1

输送管道套

11

9

1

01

输水管道套

12

9

1

03

输油管道套

13

9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