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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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健全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我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国家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受让人)使用,由土地受让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为出让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规划、供应、利用等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案的具体制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5日深府〔2006〕94号)《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落实产业政策,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深发〔2005〕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的要求,结合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关于土地审批权全部收归市政府,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由市政府统一行使,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科学布局,集约利用。

第四条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安排以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工业布局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为指引,严格执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继续加强约束条件下以空间统筹为优先的建设用地管理,通过规划控制与引导,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控制土地增量,盘活土地存量,真正体现高效、集约和统筹的战略思想。

第五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应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重点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可专题报市重点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协调小组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备案。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珠府〔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23〕19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第三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调整第四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实施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等工作,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含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新型产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

其中,物流仓储用地包括普通物流仓储用地(含物流用地WO、一类仓储用地W1、二类仓储用地W2、三类仓储用地W3)和服务工业生产的港口(港口用地H23)、铁路货运站用地(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3)。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不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名下的上述用地及留用地,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将留用地落实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除外。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严守底线、分类定策、提质增效的原则,并纳入工业用地控制线“一张图”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城市更新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11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11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就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精准调节土地投向,促进资源要素集中集聚(一)优化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布局。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的有机融合,通过“多规合一”引导各类产业科学布局,促进产业发展与资源供给的空间协同。

发挥开发园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载体作用,依据开发园区的产业集聚度、资源利用率和经济贡献度,进一步明确各类开发园区的用地规模、开发边界,明晰产业功能定位,整合定位趋同、行业交叉的园区,适当增家国家、省、市开发园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产业串联式、组团式集聚发展。

(二)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

加大规划、计划、流量等各类指标的统筹配置,将指标安排与项目体量、环境容量、开发强度、产业布局等相挂钩,对市确定的基本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型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重点扶持的工业百强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等,优先安排土地计划指标;对其它一般项目用地限制新增土地供应,原则上通过内部挖潜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对省、市政府明令调整的落后产能及禁止供地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20200810235146).pdf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20200810235146).pdf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

p1EanqFDPw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DXDiTa9E3d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RTCrpUDGiT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5PCzVD7HxA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jLBHrnAILg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2014〕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集中建设区内的国有存量工业用地的盘活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 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实施途径) 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

从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统筹制定规划,鼓励地区整体转型。

(二)提质增效。

中心城贯彻“双增双减”要求,着力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郊区县以“产城融合、提升功能”为导向,着力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利益平衡。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工作,依法制定相关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统筹转型地区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会同区县政府组织编制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职责开展规划土地管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郑政文〔2023〕134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履约监管第五章附则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细则。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出让相关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

出让年期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先租后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山东省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业用地管理办法一、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应遵循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供地方式和年期。

推行“标准地”出让,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建筑密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经济、社会、环境控制性指标。

实施工业项目准入、开(竣)工、投达产、“亩产效益”评价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退出、续期等全过程管理。

二、各区县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亩产效益”评价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投资促进、税务等部门确定我市工业行业准入条件。

三、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协议》“双合同”监管。

受让人应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0日内与区县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并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中应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监管协议应涵盖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内容,与土地出让文件一并公示。

四、定期更新全省工业项目分行业准入控制指标,明确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建筑密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并将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作为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据。

五、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生命周期、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确定租赁和出让年期。

六、在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合并实施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七、建立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体系。

自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起,由区县政府组织开展“亩产效益”评价。

受让人在“亩产效益”评价中被评为末档企业,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出让人、监管人有权依据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公示

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公示

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工业用地资源特点,制定了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目的和依据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业用地定价行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工业用地定价工作的公正合理性。

二、定价依据1.土地供需状况:综合考虑工业用地市场需求量和供给情况,结合城市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定价。

2.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定价。

3.土地成本:包括土地收储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等。

4.土地配置效益:根据工业用地的规模、产业类型、招商情况等,综合考虑土地配置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定价标准工业用地的定价标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费率。

土地出让金的确定:根据土地供求情况、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土地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土地出让方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费率:根据土地规模、产业类型、土地配置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四、定价程序1.工业用地定价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定价工作前,需要征求市场调研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确保定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土地定价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满后,土地定价方案正式执行。

五、监督与处罚对于违反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举报属实的,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公示期限本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实施,公示期限为15天。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给我们: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电子邮箱:XXX以上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共同推动工业用地定价工作的透明公正。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成办发〔2010〕105号)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管理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次年年初,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根据各区(市)县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工业项目进行(四)固定资产投资额2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原则上不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新上项目,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经委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程序供地:(一)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内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核准;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外项目由所在乡镇负责审查和申报。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委核准的《项目准入意见书》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点)第十一条鼓励工业点内项目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逐步提高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比例;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经批准新上的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轻工产品制造项目,原则上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章监管管理第十二条实行项目履约管理。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城市更新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河府〔2021〕6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2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业用地准入条件第三章土地年限与价款第四章土地交易程序第五章供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源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土地资源要素,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工业用地使用权供应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也可按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第二章工业用地准入条件第四条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要求。

工业项目用地是指有明确的产业方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要求的工业用地,不包括土地用途为工业的标准厂房项目用地。

工业项目分为鼓励建设类、限制建设类、禁止建设类、一般建设类等四类:(一)鼓励建设类工业项目:国家、省、市重点产业项目,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以及《关于调整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09〕29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所明确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等城市更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城市更新政策执行。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成办发〔2010〕105号)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管理第一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并与区(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条各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战略功能区内土地利用规划需经功能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三条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包括规模、位置和用地性质)须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重大调整须经市政府同意,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须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严格控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道路、绿化等综合配套用地面积,新扩展区域工业净用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70%。

第五条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总部经济项目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次年年初,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根据各区(市)县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工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带项目下达本年度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各区(市)县国土局根据下达的用地年度计划组织报征。

第三章供地管理第八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原则供地:(一)符合成都市确定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支持产业门类;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产出效益指标;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6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6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八日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出让行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土资发〔2008〕《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二章工业用地指标管理第三条工业用地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8〕24号)。

发改部门在核定工业企业投资规模时,应根据工业企业实际能力确定项目投资规模。

规划部门对工业项目进行规划时,应明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条件。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业用地出让时,应将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标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开竣工时间、出让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附件: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三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

区(市)县按年度计划和项目需求相对成片组织报征,工业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综合评审认定,并督促区(市)县政府严格按照审定后的项目实施供地,供地后,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按项目报市经委和市国土局备案。

第四条工业项目按下列原则用地:(一)符合成都市确定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支持产业;(二)符合国家、省、市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建筑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和工业用地亩平税收等相关要求;(三)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

本年度只安排当年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

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四)优先保证市重点产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用地;(五)固定资产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1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六)选址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供地,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五条新增工业用地按下列程序审批:(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每年年初,市经委根据各区(市)县上报的项目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会同市国土局下达本年度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各区(市)县国土局根据下达的用地年度计划组织报征。

(三)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依据有关供地要求,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下达用地计划,由各区(市)县政府组织供地。

上海市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

上海市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集中建设区内的国有存量工业用地的盘活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实施途径)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从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统筹制定规划,鼓励地区整体转型。

(二)提质增效。

中心城贯彻“双增双减”要求,着力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郊区县以“产城融合、提升功能”为导向,着力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利益平衡。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工作,依法制定相关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统筹转型地区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会同区县政府组织编制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职责开展规划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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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集中建设区内的国有存量工业用地的盘活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实施途径)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从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统筹制定规划,鼓励地区整体转型。

(二)提质增效。

中心城贯彻“双增双减”要求,着力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郊区县以“产城融合、提升功能”为导向,着力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利益平衡。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工作,依法制定相关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统筹转型地区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会同区县政府组织编制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职责开展规划土地管理。

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配套政策,做好相应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存量工业用地的使用管理,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存量工业用地转型规划(以下简称“转型规划”)、非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协调推进盘活项目的实施,按照职责开展规划土地管理。

第六条(区域差别化引导)规划工业区块(即“104区块”)主要进行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即“195区域”)按照规划加快转型,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七条(市级规划引导)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开展全市总体层面规划战略研究,确定与上海国际大都市和“四个中心”目标相匹配的用地结构、产业布局、发展规模和转型方向,调整完善工业用地布局,明确重点转型区域、总体规模及其盘活方向、开发时序和策略。

第八条(区级转型规划)各区县政府按照市级相关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根据下列要求,编制本区县转型规划,划定整体转型区域,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型区域范围、发展方向、主要功能、实施策略和总体规模等相关内容;(二)转型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它公益性设施的功能、规模及布局要求;(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和要求。

第九条(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转型区域现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存量工业用地盘活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实施策略方案等内容,盘活项目开发建设规模应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统一管理。

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后,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供。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要求如下:(一)规划编制应对整单元规划进行评估;(二)结合功能定位、产业业态、设施配套条件等,具体确定转型区域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强度、配套设施、道路系统、绿化环境、风貌保护等控制要求;(三)明确转型区域内必须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它公益性设施的内容、类型、规模和用地布局。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加强地区城市设计研究,完善公共功能,加强土地复合利用,提升整体品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配套完善、功能融合的新型社区。

整体转型区域应加强公共绿地、开放空间控制,增加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公共绿地、广场用地及地块开放空间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15%,地块附属绿地宜沿城市支路或公共通道布局,并向公众开放。

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提高支路路网密度,道路间距控制在200米以下,支路路网密度控制在6公里/平方公里以上。

研发总部类用地开发强度按照同地区商务办公用地标准制定。

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环境保护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交通评估和城市设计研究,合理确定地块容积率,最高容积率不超过4.0。

第十一条(区域整体转型开发机制、方式和要求)整体转型区域可以建立由区县政府主导、以原土地权利人为主体的开发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公益优先”的要求,优先保障公益性设施建设,后进行经营性开发,按照规划实施存量工业用地的整体转型。

涉及其它存量建设用地的,可以参照存量工业用地一并实施整体转型。

整体转型区域内土地权利人分散的,可以通过商议的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建立以区县政府主导、原土地权利人参与的联合开发体,实施区域整体转型开发。

划入整体转型区域的存量工业用地,原土地权利人不得单独实施开发。

各区县政府确定的重要特定区域(如黄浦江两岸、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等),以土地收储后公开出让为主,也可实施区域整体转型开发。

开发主体应根据年度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区县政府的指导下,编制区域整体转型开发方案,明确开发期限、地价标准、转型内容、逾期处置方案等内容,经区县政府批准,可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实施统一整体转型开发或分期整体转型开发,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转型为研发总部类用地的,“195区域”、“104区块”内的研发总部类用地均应以产业项目类自用为主。

其中,“104区块”内因功能需要转型为通用类的,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研发总部通用类,可以出租,但开发单位须持有70%以上的物业产权,剩余部分可以分割转让;(二)转型为商务办公用地的,开发单位须持有50%以上的物业产权;(三)转型为教育、医疗、科研、养老等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四)位于区县政府确定的重要特定区域内的,开发单位须持有全部物业产权。

第十二条(盘活零星工业用地的条件、开发方式和使用要求)对未划入整体转型区域的零星工业用地,除依法应收回的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根据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同意后,可由原土地权利人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按照规划用途自行开发:(一)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类的经营性用地;(二)未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三)权利主体单一且周边无规划开发建设用地,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四)拟转型发展的项目,经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评估,具有明确的产业和功能,并满足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相关准入标准。

对零星工业用地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存量土地,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采取扩大用地的方式,由零星工业用地的原土地权利人结合开发。

零星工业用地自行开发的,应向政府无偿提供不少于10%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公益性设施、公共绿地等建设,具体空间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如无法提供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应将不少于15%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无偿提供给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定向用于公益性用途,以及区域内土地房屋征收、建设用地减量化等工作的经营性物业补偿。

同时,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三)项的要求,对转型为商务办公用地的,开发单位须持有60%以上的物业产权。

第十三条(土地价款补缴方式和要求)区县规划土地部门通过委托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批准时点进行市场评估,经区县政府集体决策后,由单一主体或联合开发体,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价款,并按照规划用途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中:(一)研发总部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对产业项目类的,外环线以外地区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50%,外环线以内地区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部分位于外环线外侧、部分位于外环线内侧的规划工业区块,由区县政府和相关园区管理机构研究,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最低价的适用标准。

通用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

(二)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同用途的基准地价。

第十四条(土地收储)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工业用地使用权收储,工业用地的土地权利人也可以向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使用权收储。

采取收储后公开出让产生土地储备收益的工业用地,原土地权利人为法人的,在对工业用地、建筑物、设备等进行评估后收储补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土地储备收益的一定比例,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再给予补偿。

具体比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存量工业用地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原因,需按照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的,须经产业、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对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达到经济社会环境综合评估要求,并符合所在区县项目投资强度、产出绩效、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准入条件的,允许按照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

经批准同意按照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的,土地权利人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途基准地价。

第十六条(节余土地分割转让)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在满足自身需要后节余的部分,符合规划分割条件并可以独立开发的,规划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经区县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分割转让给园区开发主体或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土地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区域内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平均价格。

节余土地规划用途发生改变,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由原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划自行开发。

第十七条(调整为标准厂房类用地)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位于规划工业区块内且符合规划的,经区县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调整为标准厂房类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宗地上的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可以出租给符合所在区县或园区准入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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