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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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经研究,制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其中,涉及公示地点和公示前告知等具体操作办法,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示情形)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办理规划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修改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二)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第四条(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了销售,申请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办理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申请对设计方案总平面进行修改,已购买前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人为利害关系人。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渝规发〔2008〕2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重庆市轨道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

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日本、香港、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3、地下街;4、地下交通设施;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7、地下空间防灾;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10、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江帆、蒋航、于林金、谢宗阳目录1.总则 (1)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 (2)3.地下街 (4)3.1地下街的定义 (4)3.2地下街的选址原则 (4)3.3地下街类型与组合方式 (4)3.4地下街的建设标准 (6)4.地下交通设施 (8)4.1地下轨道交通 (8)4.2换乘枢纽(地下部分) (9)4.3人行地道 (9)4.4地下停车场(库) (10)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12)5.1适用范围 (12)5.2一般规定 (12)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 (14)6.1一般原则 (14)6.2规划要求 (14)7.地下空间防灾 (15)7.1防火 (15)7.2防水 (15)7.3防震 (17)7.4防战争灾害 (17)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 (18)8.1地下空间的通风 (18)8.2地下空间的人性化建设 (19)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 (20)10.名词解释 (21)本导则用词说明 (2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3)1.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合理开发城乡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2 必须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电、通讯、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
施。 3 必须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 并尽可能紧凑地安排近期建设用地。
3.2.2 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一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 2 一类工业用地可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 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3. 工业用地选址 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 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 离; 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0]87 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 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 条款内容。
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1 工业用地的定义
2.1.1 பைடு நூலகம்业用地(用地代码 M)是指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 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2 工业用地的分类
2.2.1 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 (用地代码 M1)、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2)、 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3)。 2.2.2 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1)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用地。 2.2.3 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2)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 9 号;邮编: 401147), 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3.11.28
•【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3〕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8日附件
重庆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全本公示,简介:正文-重庆长寿湖-长寿古镇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14-2025)环境影响报告2015.31

环境影响评价全本公示,简介:正文-重庆长寿湖-长寿古镇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14-2025)环境影响报告2015.31

目录目录 (I)前言 (1)1 总则 (3)1.1规划背景及评价任务的由来 (3)1.1.1规划背景及规划要点介绍 (3)1.1.2评价任务由来 (4)1.2评价目的及评价原则 (4)1.2.1评价目的 (4)1.2.2评价原则 (5)1.3编制依据 (6)1.3.1主要环境保护法规及相关政策 (6)1.3.2环境评价规范 (8)1.3.3与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8)1.4区域环境功能区划和评价标准 (8)1.4.1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8)1.4.2评价标准 (9)1.5环境影响识别 (14)1.5.1水环境 (15)1.5.2环境空气 (15)1.5.3声学环境 (15)1.5.4生态环境 (15)1.5.5社会环境 (15)1.6评价范围 (15)1.7规划实施的时间 (16)1.8环境敏感点和环境保护目标 (16)1.8.1环境敏感点 (16)1.8.2环境保护目标 (19)1.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拟采用的方法 (20)1.10评价工作流程 (20)2 规划分析 (22)2.1重庆长寿湖-长寿(菩提)古镇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14-2025)概述 (22)2.1.1规划名称及旅游度假区位置 (22)2.1.2规划目标 (22)2.1.3旅游度假区功能定位、规模与目标 (22)2.2总体规划方案 (23)2.2.1规划总体布局 (23)2.2.2用地布局 (23)2.2.3旅游度假区分区及发展规划 (26)2.2.4旅游线路规划 (33)2.2.5旅游设施规划 (36)2.2.6节事规划 (40)2.2.6旅游区接待能力规划及配置人员规划 (43)2.2.7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44)2.2.8分期建设规划 (50)2.2.9规划投资估算 (53)2.3规划协调性分析 (54)2.3.1规划产业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54)2.3.2与《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符合性分析 (54)2.3.3与《重庆市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渝办发〔2011〕306号)的符合性分析 (54)2.3.4与长寿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54)2.3.5与《重庆市长寿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符合性分析 (55)2.3.6与《重庆市长寿区旅游发展规划(2002-2015)》符合性分析 (55)2.3.7与《长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09-2030)》符合性分析 (55)2.3.8与重庆市长寿现代农业种植园区总体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56)2.3.9与长寿区环境保护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56)2.3.10与《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56)2.3.11与《长寿区“十二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56)2.3.12与《重庆长寿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境改善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57)2.3.13与龙溪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57)2.3.14与长寿湖镇、双龙镇、邻封镇城镇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59)2.3.15与长寿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符合性分析 (60)2.3.16与双龙气矿区的符合性分析 (60)2.3.17与垫江长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符合性分析 (60)2.3.18与重庆市五大功能区的符合性分析 (61)2.4规划方案必选分析 (61)2.4.1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 (61)2.4.2规划方案比选结论 (61)2.5困难及不确定性分析 (62)2.5.1困难 (62)2.5.2不确定性 (62)2.6旅游度假区污染源分析 (63)2.6.1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期环境影响因素及主要环境问题分析 (63)2.6.2旅游度假区建成后污染源分析 (64)2.7旅游度假区建成后污染负荷汇总 (66)3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8)3.1自然环境概况 (68)3.1.1地理位置 (68)3.1.2地形地貌 (68)3.1.3气候 (68)3.1.4气温 (68)3.1.5日照 (69)3.1.6霜雪 (69)3.1.7水文 (69)3.1.8植被 (70)3.1.9旅游资源 (70)3.2社会经济概况 (72)3.2.1农业 (73)3.2.2工业 (73)3.3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73)3.3.1区域开发现状 (73)3.3.2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 (76)3.3.3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9)3.3.4声学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82)3.3.5生态环境现状 (83)3.3.6旅游度假区开放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 (84)3.3.7敏感环境区域及发展制约因素 (84)3.4评价反馈意见 (88)4 环境影响识别及指标体系的构建 (89)4.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89)4.2环境目标与评价指标确定 (92)4.2.1评价因子的确定 (92)4.2.2环境目标和指标体系的确定 (92)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4)5.1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影响分析 (94)5.1.1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94)5.1.2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94)5.1.3声环境影响分析 (96)5.1.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97)5.1.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98)5.2规划实施后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9)5.2.1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99)5.2.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107)5.2.3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07)5.2.4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8)5.2.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109)5.2.6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10)5.2.7对外环境影响分析 (112)5.2.8社会环境影响分析 (112)5.2.11反馈意见 (117)6 环境承载力及总量控制建议 (118)6.1污染物控制原则与总量控制方案 (118)6.2污水集中处理与排放、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置的原则及要求 (118)6.3环境空气容量计算 (118)6.3.1旅游度假区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119)6.3.2旅游度假区总量分配 (121)6.4水环境容量与废水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 (122)6.4.1龙溪河环境容量计算 (122)6.4.2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123)6.4.3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124)7 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及优化调整方案 (128)7.1规划方案合理性分析 (128)7.1.1旅游度假区功能定位合理性分析 (128)7.1.2规划选址的合理性分析 (128)7.1.3用地布局的合理性分析 (129)7.1.4交通布局的合理性分析 (129)7.1.5绿地、景观系统的合理性分析 (130)7.1.6配套设施布局合理性分析 (130)7.1.7旅游度假区发展规模的合理性分析 (131)7.1.8旅游度假区燃料结构合理性分析 (132)7.1.9旅游度假区集中供应及集中处理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132)7.1.10集中污水处理厂规模、工艺、规模、集中排放口位置的合理性分析 (132)7.1.11旅游度假区建设时序合理性分析 (133)7.1.12环境功能区划的合理性分析 (133)7.1.13环境保护目标的可达性分析 (134)7.1.14旅游度假区开发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135)7.1.15反馈意见 (136)7.2土地利用与生态适宜度分析 (136)7.3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 (141)7.3.1资源承载力分析 (141)7.3.2环境承载力分析 (142)7.4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144)8 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147)8.1环境保护措施 (147)8.1.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47)8.1.2水环境保护措施 (147)8.1.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51)8.1.4固废处理处置措施 (151)8.2生态规划建设方案 (152)8.2.1生态保护目标 (152)8.2.2生态影响的消减 (152)8.2.3生态恢复 (153)8.2.4生态管理 (153)8.3湿地保护分析 (153)8.4旅游度假区限制引入的产业环境门槛及清洁生产要求 (154)8.4.1限制项目清单 (154)8.4.2引入产业的环境门槛 (154)8.4.3旅游度假区内的清洁生产要求 (155)9 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159)9.1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159)9.1.1工程分析 (159)9.1.2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159)9.1.3环保减缓措施 (160)9.2环境管理 (160)9.2.1管理机构 (160)9.2.2管理任务 (161)9.3环境监测 (161)9.3.3监测计划 (163)9.3.3环境监测计划的实施 (164)9.4跟踪评价计划 (164)9.4.1跟踪评价时段 (164)9.4.2跟踪评价计划内容 (164)10 拆迁安置与公众参与 (166)10.1拆迁安置 (166)10.1.1旅游度假区征地及拆迁安置情况 (166)10.1.2拆迁安置方案 (166)10.1.3拆迁安置的环境影响 (166)10.1.4拆迁居民生活质量的影响分析 (166)10.2公众参与 (167)10.2.1公众参与的目的 (167)10.2.2公众参与的方式与范围 (167)10.2.3公众参与结果分析 (169)10.2.4调查结果分析 (170)11 执行总结 (173)11.1结论 (173)11.1.1规划概况 (173)11.1.2规划与相关政策与规划的符合性 (173)11.1.3旅游度假区所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174)11.1.4自然环境概况及环境敏感目标调查 (174)11.1.5环保措施及环境影响 (174)11.1.6公众参与 (176)11.1.7总量控制建议 (176)11.1.8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76)11.1.9评价反馈意见 (176)11.1.10总结论 (177)11.2建议 (178)前言重庆长寿湖-长寿(菩提)古镇旅游度假区位于重庆长寿区,由长寿湖片区与长寿古镇片区两大部分组成的一区两核模式。

2020年(建筑给排水工程)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

2020年(建筑给排水工程)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

(建筑给排水工程)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排水工程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3 排水量和规模;4 排水系统;5 排水管渠;6 排水泵站;7 污水处理;8 污水再生利用。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翔、陈治刚、孙黎、黄国玎目录1 总则1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2.1 排水范围 (2)2.2 排水体制 (2)3 排水量和规模33.1 污水量 (3)3.2 雨水量 (4)3.3 合流水量 (5)3.4 排水规模 (6)4 排水系统74.1 废水受纳体 (7)4.2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7)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8)5 排水管渠96 排水泵站107 污水处理117.1 污水排放与处理 (11)7.2 污水处理厂 (11)7.3 污泥处置 (12)8 污水再生利用14本导则用词说明17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18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万盛经开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6〕5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建立科学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119号),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部署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395号)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第117次主任办公会要求,现就我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制约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各镇街、部门及有关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国土房管局要切实做好地价动态监测、地价指数定期测算发布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实时更新土地级别。

三、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公示地价和土地级别的通知》(万府发〔200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3.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4.万盛经开区土地收益系数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6年9月30日附件1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备注:1.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容积率和土地开发程度下,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6]113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6]113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6〕11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设计单位:《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已经专家评审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小城镇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张国庆电话:63610378二○○六年六月六日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1总则1.0.1 目的与意义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建立健全村镇风貌设计技术支撑体系,特制定《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县以下建制镇、乡、行政村和自然村以及村内集中居民点的风貌设计、建设和管理。

各县(市)政府所在城关镇风貌设计、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1.0.3 风貌设计应遵循的原则①地域性原则风貌设计应体现村镇的自然环境特征,体现地域人文精神,传承地方文化与民风民俗,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村镇风貌。

②生态性原则将先进的生态理念和生态技术运用到村镇风貌设计中去,构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村镇。

③经济性原则从村镇风貌建设的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等方面引导建设节约型村镇。

④社会性原则风貌设计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行公示制度,提倡公众参与设计、建设和管理,促进人际交往和文明建设。

⑤适用性原则针对村镇的实际情况,在设计中明确风貌建设的适用技术,使设计切实可行。

⑥继承性原则在保护村镇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建设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村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6日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及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在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分类代码为M)的地块上修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

第四条主城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主城区内因城市更新拓展、产业布局调整或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等原因,确需修改工业用地规划性质的,应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总体平衡,确保该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规划工业用地的调减与调增方案应当同步申请、同步报批,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完善后再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五条加强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工业用地上只能建设工业项目。

“2.5”产业园、总部经济区和创意产业园等项目不属于工业用地上适建的项目,应纳入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类用地(用地分类代码为B29)管理。

原则上不得在工业用地上新建楼宇产业园项目,鼓励利用已有楼宇发展楼宇工业产业。

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1.总则1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22.1 工业用地的定义22.2 工业用地的分类2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3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3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4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64.1 总体标准64.2 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94.3 工业用地的道路104.4 工业用地的绿地10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115.1 工业园区定义和布局形式11 5.2 一般标准115.3 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布局13 5.4 工业园区道路145.5 工业园区绿化组织145.6 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用地145.7 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15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167. 名词解释20本导则用词说明21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21.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促进工业用地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仓储用地

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仓储用地

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仓储用地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4、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5、仓储区总平面布局;6、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瑶玲、杨光辉、李乔目录1 总则 (1)2 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2.1仓储用地的定义 (2)2.2仓储用地的分类 (2)3 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 (3)3.1 一般原则 (3)3.2选址的具体条件 (3)3.3危险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4)3.4特殊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4)3.5堆场用地布局原则 (5)4 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 (6)4.1 卫生防护标准 (6)4.2 安全防护标准 (6)5 仓储区总平面布局 (15)5.1场地设计 (15)5.2 总平面布局 (16)5.3配套设施布局 (17)5.4 道路与绿地布局 (18)6 名词解释 (18)附录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20)本导则用词说明 (21)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2)1.总则1.0.1为使仓储用地的规划布局更好地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通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构建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长效机制,促进全市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一)严格执行容积率标准。

主城区(崇川区、南通经开区、苏锡通园区,下同)新上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4,其他县(市、区)新上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同时,工业项目应按使用功能合理确定层高。

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特定产业以及基于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相关部门集体决策认定。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片区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和容积率管控标准,细化明确不同区域、不同主导产业集中片区容积率管控要求,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文详解)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文详解)

2017年图文解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ONTENTS城市用地分类建筑间距经济指标计算面积计算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E1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R 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D 特殊用地 E水域和其它用地用地分类说明◆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兼容居住用地(R2)◆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R 居住用地C 公共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仓储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D 特殊用地E 水域和其它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公益性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规资发〔2019〕4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规资发〔2019〕4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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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规划编制机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规划设计及实施水平,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供工作中参考。

使用中若有建议意见,请反馈至本导则编制机构。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22日
——结束——。

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住宅用地

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住宅用地

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居住用地规划导则》。

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3、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4、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5、居住区分级与规模;6、居住用地开发控制;7、居住区道路;8、居住区绿地;9、名词解释。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

农村新型社区布局及居住标准在《村庄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易峥、王磊、何江目录1 总则 (1)2 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 (2)2.1居住用地分类 (2)2.2居住用地标准 (3)3 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 (4)3.1居住用地布局要求 (4)3.2新拓展地区的居住用地 (4)3.3旧城区的居住用地 (5)3.4居住用地与其它用地的兼容 (5)3.5居住区内部规划布局 (5)3.6居住区内部空间与环境设计 (6)4 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 (7)4.1布局原则 (7)4.2控制要求 (7)5 居住区分级与规模 (8)5.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8)5.2居住区各项用地比例 (9)5.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9)5.4 用地统计表 (10)5.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11)6 居住用地开发控制 (14)6.1开发控制原则 (14)6.2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14)6.3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13)7 居住区道路 (14)7.1规划原则 (14)7.2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15)7.3停车配建 (16)8 居住区绿地 (17)8.1居住区绿地类别 (17)8.2居住区绿地规划与布局 (17)8.3居住区绿地规划标准 (18)9 名词解释 (22)本导则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订)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订)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19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规划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规划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明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管理方式,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用地上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批准的有关规划部分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对设计方案的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建筑风貌、配套设施、间距退让、竖向设计、规划指标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第五条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载明的下述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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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发〔2008〕19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目录1.总则 (1)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2.1工业用地的定义 (2)2.2工业用地的分类 (2)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 (3)3.1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3)3.2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4)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6)4.1总体标准 (6)4.2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 (9)4.3工业用地的道路 (10)4.4工业用地的绿地 (10)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 (11)5.1工业园区定义和布局形式 (11)5.2一般标准 (11)5.3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布局 (13)5.4工业园区道路 (14)5.5工业园区绿化组织 (14)5.6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用地 (14)5.7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 (15)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16)7. 名词解释 (19)本导则用词说明 (20)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1)1.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促进工业用地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

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工业用地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工业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2.1 工业用地的定义2.1.1 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是指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2 工业用地的分类2.2.1 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

2.2.2 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2.3 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2.2.4 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3.1.1 工业用地选址需依据我国和重庆市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3.1.2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3.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3.1.4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它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3.1.5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500m 范围内选址,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取水点的近旁。

3.1.6属于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

3.1.7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3.1.8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3.1.9 在规划管理中,工业企业的选址应对号入座,即一类工业应放在一类工业用地内,二类工业应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等等。

规划中的一类工业用地是不允许放二三类工业企业的,二类工业用地也不允许放三类工业。

但当工业协作上有需要,企业也愿意,不影响其生产,则应允许一、二类工业企业放在三类工业用地内,同样也允许一类工业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

当然,工业企业的选址还需要研究生产条件、建设条件、劳动力等等因素。

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3.2.1 一般布局原则1 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地质条件良好,尽可能不占良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2 必须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电、通讯、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

3 必须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并尽可能紧凑地安排近期建设用地。

3.2.2 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 一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

2 一类工业用地可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成团相对独立。

3 一类工业可集中布置于多层厂房之内,形成楼宇工业。

楼宇工业宜选择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并符合卫生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3.2.3 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 二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 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

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

3 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

不得在城市上风向布置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排放的企业。

4 已搬迁或废弃的二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2.4 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 三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 三类工业用地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严禁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及对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的区域内选址。

3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应布置在城市下风向、下游方向的独立工业地段。

4 已搬迁或废弃的三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2.5 都市区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 内环线以内不再新增工业用地。

实施“退二进三”和“退城进园”,将大杨石组团、观音桥-人和组团、南坪组团、大渡口组团中占地面积大、布局分散、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进行转型或异地搬迁,同时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发展都市型工业,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南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南区积极发展以知识经济为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

2 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是工业拓展的主要备选空间。

集中发展北部新区,以及空港工业园、九龙工业园、茶园工业园、花溪工业园等十一个工业园区。

加强产业指导,重点布局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高产出、低污染、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汽车、摩托车和材料加工等工业,严格限制污染较重的工业。

新增工业企业原则上要按产业相关性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

将现有布局分散的工业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尽可能调整进入工业园区。

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4.1 总体标准4.1.1 全市的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其中都市区内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应控制在16~21%。

大型工业项目比较集中的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30%左右;特殊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其比例可适当提高。

4.1.2 全市人均工业用地指标控制在10~25m2,都市区内人均工业用地应为15~17m2。

大型工业项目比较集中的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控制在30.3m2左右;特殊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其指标可适当提高。

4.1.3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采用《重庆市工业项目规划指标控制标准(试行)》,有益于我市对工业用地控制与管理,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在遵循上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宜符合表4.1.3-1的规定。

表4.1.3-1 容积率控制指标一览表根据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件,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3-2的规定,其中各类地区中的高新技术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除外。

表4.1.3-2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hm2)地区行业代码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代码名称13 农副产品加工业≥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4 食品制造业≥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5 饮料制造业≥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6 烟草加工业≥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7 纺织业≥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20 木材加工及竹、藤、粽、草制品业≥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21 家具制造业≥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22 造纸及纸制品业≥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27 医药制造业≥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28 化学纤维制造业≥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29 橡胶制品业≥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30 塑料制品业≥1800 ≥1440 ≥1050 ≥720 ≥600 ≥540 ≥380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4 金属制品业≥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35 通用设备制造业≥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6 专用设备制造业≥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825 ≥3060 ≥2235 ≥1530 ≥1275 ≥1155 ≥38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注:本表所指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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