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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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发〔2008〕19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

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

目录

1.总则 (1)

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

2.1工业用地的定义 (2)

2.2工业用地的分类 (2)

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 (3)

3.1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3)

3.2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4)

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6)

4.1总体标准 (6)

4.2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 (9)

4.3工业用地的道路 (10)

4.4工业用地的绿地 (10)

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 (11)

5.1工业园区定义和布局形式 (11)

5.2一般标准 (11)

5.3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布局 (13)

5.4工业园区道路 (14)

5.5工业园区绿化组织 (14)

5.6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用地 (14)

5.7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 (15)

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16)

7. 名词解释 (19)

本导则用词说明 (20)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1)

1.总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促进工业用地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工业用地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工业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1 工业用地的定义

2.1.1 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是指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2 工业用地的分类

2.2.1 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

2.2.2 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2.3 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2.2.4 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

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3.1.1 工业用地选址需依据我国和重庆市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3.1.2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3.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3.1.4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它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3.1.5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500m 范围内选址,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取水点的近旁。

3.1.6属于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

3.1.7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3.1.8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3.1.9 在规划管理中,工业企业的选址应对号入座,即一类工业应放在一类工业用地内,二类工业应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等等。规划中的一类工业用地是不允许放二三类工业企业的,二类工业用地也不允许放三类工业。但当工业协作上有需要,企业也愿意,不影响其生产,则应允许一、二类工业企业放在三类工业用地内,同样也允许一类工业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当然,工业企业的选址还需要研究生产条件、建设条件、劳动力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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