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及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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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6〕72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加强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贯彻实施《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局法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2016年9月12日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加强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贯彻实施《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过程监管,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内容)建设单位在建筑外立面装饰施工前,应在建筑外墙上制作主要饰材的比选样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确认,确保建设项目外立面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保障实施效果。
第三条(适用范围)位于主城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位于主城区一般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参与主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含代建单位)、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主创建筑师以及有关专家等,应共同参与现场确认工作。
第五条(工作流程)(一)需要进行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的建设项目,应将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函、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时,应同步核发《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服务告知书》(附件1)。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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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发…2009‟129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在渝各规划设计单位:为了指导各区县今年内完成“四线”规划的制定工作,明确编制的工作重点以及相应程序,结合今年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2009年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经研究,现将《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联系人:黄敏联系电话:67959785 135942995495二OO九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区县规划制定指导意见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9年8月4日印发校核:黄敏(共印120份)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精简、实用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规划编制的范围与对象区县“四线”规划范围为远郊31个区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
“四线”分别指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
“四线”的概念以建设部颁布的文件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为准。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四线”规划编制工作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环境与公共利益优先、近远兼顾、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线”规划应深化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重要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相关内容,同时应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三、规划基本内容(一)“四线”的划定1、绿线划定(1)划定的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市级、区级的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共绿化广场用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等公园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景观性作用的街头绿地)、对城市防灾与生态景观功能具有重要作用的防护绿地,以及具有公共活动、交通集散的广场用地。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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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渝规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1〕77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34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规范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市政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油料等各类地下敷设的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由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条件附图应在1:500实测地形图上确定规划路径,长距离地下管线工程由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地形图比例。
第六条地下市政管线工程放线和竣工测量技术标准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主城区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其他地区采用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坐标系统。
第七条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分为放线、验线、发证、跟踪测量和竣工核实等环节,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工作(一)放线: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测绘单位应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放线通知单》、依法审定的施工图和《管线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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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制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机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地土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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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各区、县、市,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现将我局依据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划要求和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规划验收的对象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及管线工程以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居住区、工业区、开发片区等。
第四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包括:(一)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二)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性质、建(构)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立面造型、外装饰以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模、性质、位置、路径断面、坡度、标高、配套工程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三)各项配套公共建筑、道路、停车、给水和排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绿化工程是否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四)拆除范围内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与规划验收工程项目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除;(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第五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以及消防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向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十五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验核;(三)经验核合格或通过整改后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向土地和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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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功能要求和设计规范以及环保、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新建中小学校教学楼、幼托建筑、医院病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当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第二十八条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容积率;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港口、空域管理和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四)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雨蓬和挑檐超出道路红线的,不得影响行道树、电杆、灯柱。
第三十四条 临街与主干道平行布置的条式建筑物,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得大于道路红线宽度。超过道路红线宽度的,应从道路红线或裙房外沿相应后退,后退距离为主楼高度和道路红线宽度之差;局部楼层后退距离亦应按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临街与次干道平行布置的条式建筑物,其高度在新建区不得大于道路红线宽度;在旧城区不得大于道路红线宽度的1.25倍。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五章 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规划管理审批权限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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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原有的要合理调整。
机场、铁路、港口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应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1998年9月1日发布的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的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公布)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核发建筑工程设计红线,审查建筑设计,验核建筑放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实行证后跟踪管理和对竣工后的建筑工程实行规划验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08c9460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d7.png)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有关处室:现将《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9月14日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城镇房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进行更新改造规划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划入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更新改造的,按照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四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更新改造的,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三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与用地权属边界的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影响相邻关系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危房,原则上不在原址进行更新改造,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引导房屋所有权人实施生态搬迁。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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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日月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
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当)、(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居住用地(R)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第七条(零星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一)规划人口大于20 万的城市,小于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
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
![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cf0c1a886529647d2728520f.png)
渝规发〔2008〕34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已经2007年12月2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用地管理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8年2月18日印发(共印60份)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控制线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划定,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规划控制线是指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控制界线,包括建设用地红线、规划拆迁范围线、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市政工程施工范围线,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界线。
第三条都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规划控制线的制作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选址意见书附图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需要划定的规划控制线。
规划条件函的附图中应当划定建设用地红线、规划拆迁范围线,以及其他需要划定的规划控制线。
规划用地许可证的附图中应当划定建设工程涉及的所有规划控制线。
第五条规划控制线划定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以国土部门提供的拟用地范围线为参考。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分界线与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不一致时,应按照有利于实施城乡规划和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划定规划控制线。
需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分界线的,应按程序调整后再划定规划控制线。
第六条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相邻时,其建设用地红线、规划拆迁范围线按以下原则划定:(一)建设用地红线应划至建设工程一侧的规划道路外边线,建设用地红线与规划道路中心线之间的用地应划入规划拆迁范围。
当规划道路中心线至建设用地一侧已实施或部分实施时,规划拆迁范围线应划至建设用地一侧的现状道路外边线。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e0780d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f8.png)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渝规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渝规发〔2010〕120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2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
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1e2ff67cc1755270722087a.png)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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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2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2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授权作为局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9月30日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在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应当自行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五条影响近期建设计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批准,具体情形如下:(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二)位于防洪、泄洪通道、文物保护范围、地下管线、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相关保护区内且与保护对象无关的;(三)位于规划的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用地等范围内且与规划内容无关的;(四)位于未经整治的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等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内的;(五)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建筑造型、色彩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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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渝规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规发〔2017〕44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远郊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万盛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请在局电子政务平台“通知”中下载)已经2017年3月6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2017年4月14日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规划、测绘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规划、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乡规划、测绘执法机构对城乡规划、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社会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的规定对规划、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集体决策和重大案件法制审查等制度。
第六条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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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渝规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1〕21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3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按照不超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范围和原高度的要求,需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后,在原址进行解危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城镇房屋解危改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解危改造竣工后,应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书面申请(原件1份);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3、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5、房屋所在地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6、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作的建筑施工图说(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7、与共墙的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db6157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ce.png)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渝规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4〕60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4〕26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重庆市规划局2014年5月4日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在编制城乡规划、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公示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一)编制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修改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三)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四)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五)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并对房屋进行销售,对原规划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房屋的买受人;(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同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核发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已购买按已核发的前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的买受人;(三)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规划行政管理时认为直接涉及其利益的其他相关人。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19b7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df.png)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7月7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农村居民住宅、临时建筑除外)竣工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各项建设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竣工,涉及配建停车位的需完成车位划线。
(二)用地红线内应拆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第五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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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管理,规范规划控制线的制作,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制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控制线是指在规划管理过程中依法应当确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范围线、建筑控制线、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
第四条规划控制线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按照有利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有效使用土地的原则划定。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附图的规划控制线,由经办部门按照惯例确定规划控制线的类型。
规划条件函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红线、道路控制线、规划范围线,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线。
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划条件函(限招、拍、挂项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红线,应当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重合。
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应当结合规划地块边界线和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
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将零星用地划入后建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相邻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不得交叉。
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按照有利于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将该零星用地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国土部门能够书面说明无法将其纳入本次建设用地范围的,可按照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但国土部门的书面说明应存入本项目档案。
临规划城市道路的规划范围线,应当与规划道路中心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原则上应当结合国土拟用地范围线和规划地块边界线划定。
若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需纳入规划管理的用地的,应一并划入规划范围。
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划定。
第七条规划中已取消的现状城市道路或公共人行通道在被新建城市道路和公共人行通道取代前,不得封闭、取消和降低原使用功能。
第八条对于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详细规划中单独编号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社
会停车场用地等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性设施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红线内。
对于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详细规划中单独编号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否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经办过程中。
第九条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限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由分局负责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和附图中的用地范围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规定的建设规模和附图中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一致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大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附图中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且与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一致、与已经办理的规划许可不矛盾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办理,但总建设规模不得突破规划条件函规定的建设规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小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附图中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函询国土部门后办理。
第十条各类规划控制线应当标明具体名称,其图面表达方式须符合规划控制线制图标准(见附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红线和规划范围线由分局负责制作,其他规划控制线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制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公告函中明确划定建设用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发〔2007〕13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的通知(渝规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附录:名词解释
1、建设用地红线
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闭合界线。
2、规划范围线
规划范围线是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划定的,反映建设项目用地周边一定范围的规划情况的示意线。
3、规划道路控制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各类控制线,一般包括道路中心线、路缘石边线及规划道路控制边线等。
4、城市绿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城市各类规划绿地控制范围的控制界线。
5、城市黄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规划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等各类规划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
1、上表对应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打印颜色为7号色,打印笔宽为0.1,图纸打印比例为1/500。
2、所有规划控制线均为复合线(pline线)。
3、需要用图例说明方式表示规划范围、公共绿地范围、城市水体范围等,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填充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