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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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

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规处时间:2012-9-12

渝规发〔2012〕71号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2〕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划修改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12年9月10日印发

校核人:罗杨杰(共印50份)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局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应当遵循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分为规划行政许可前的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修改。

第六条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

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一)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

(二)经专项论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绿地的;

(三)结合具体情况对交通及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或其他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四)经市规划局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五)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

(六)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第七条规划行政许可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可由相关区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也可由市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市规划局在批准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八条对已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的建设项目,在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不改变土地出让

合同内容、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用途、公共绿地面积和公共设施配套条件的前提下(市政基础设施除外),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一)对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同一地块范围内,对交通出入口位置进行调整的;

(三)在不影响航空、军事、国安、文物、重要党政机关、重要视线通廊等对周边建筑控制高度的要求,以及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限高提出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对规划建筑控制高度调整、优化的;

(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作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形式、风格、色彩、建筑密度和地块内不涉及公共绿地的绿地率等内容进行修改的;

(五)对同一宗土地出让合同或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统筹平衡的;

(六)结合具体情况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规划的线型、标高、用地位置及范围或对交通及公用设施进行修改的;

(七)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第九条规划行政许可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由规划分局向负责该类许可审查的市规划局的业务办公会报告,业务办公会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市规划局在批准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条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审批程序的,应及时将规划成果归档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库,入库程序见附件。规划成果应及时更新并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规划行政许可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入库程序

附件:

规划行政许可中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入库程序

申请许可的内容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处室或分局应向负责该类许可审查的市局业务办公会报告,该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即时在该业务办公会会审表中勾选“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栏,将修改的内容和过程填入该栏。会审表签发并公示修改方案后,按程序办理有关规划行政许可,同时按以下程序入库:

一、处室或分局经办人根据已签发的会审表中“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栏内容和有关图文资料,在七个工作日拟定《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报送审签。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修改的,由信息中心同时完成修改方案的制作,报送审签。分局办理项目《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和修改方案由分局初审并报负责该项许可的处室审核签发;市局办理项目《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和修改方案由负责该项许可的处室审核签发。

二、《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信息中心完成该项规划行政许可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信息入库工作,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规划档案馆存档。入库方式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无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

此类情况是指仅涉及地块指标的变化或仅涉及文字修改控制要求、配套设施,不涉及用地面积和形状的变化,可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由信息中心依据已签发的《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直接修改相关分图图则后入库,同时告知规划处。

(二)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

涉及地块面积及形状的变化需入库记录的,则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由信息中心依据已签发的《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及修改方案附图,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和相关分图图则后入库,同时告知规划处。

(三)将许可内容以图层的形式表达

此类情况是指涉及道路线型(如道路宽度、走向的情况)和市政管网的变化,由信息中心在“规划行政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入库记录”中以单独图层的形式将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表达,同时告知规划处。若涉及地块面积及形状变化的,应一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具体程序参照本条第二项。

三、信息中心定期在规划电子政务平台上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信息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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