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进一步规范地下室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0420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4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4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汇交资料种类、汇交时间、汇交验收的要求如下:(一)汇交范围: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二)汇交资料种类: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
(三)汇交时间: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因特殊原因,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及时汇交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书面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汇交。
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应及时将延期汇交信息登记进入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渝规发〔2008〕2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重庆市轨道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
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日本、香港、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3、地下街;4、地下交通设施;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7、地下空间防灾;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10、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江帆、蒋航、于林金、谢宗阳目录1.总则 (1)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 (2)3.地下街 (4)3.1地下街的定义 (4)3.2地下街的选址原则 (4)3.3地下街类型与组合方式 (4)3.4地下街的建设标准 (6)4.地下交通设施 (8)4.1地下轨道交通 (8)4.2换乘枢纽(地下部分) (9)4.3人行地道 (9)4.4地下停车场(库) (10)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12)5.1适用范围 (12)5.2一般规定 (12)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 (14)6.1一般原则 (14)6.2规划要求 (14)7.地下空间防灾 (15)7.1防火 (15)7.2防水 (15)7.3防震 (17)7.4防战争灾害 (17)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 (18)8.1地下空间的通风 (18)8.2地下空间的人性化建设 (19)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 (20)10.名词解释 (21)本导则用词说明 (2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3)1.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合理开发城乡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经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度第2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2月9日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城市绿地空间生态、游憩等功能正常发挥,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保护为主。
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确保绿地土壤环境满足植物健康生长。
(二)合理利用,确保安全。
合理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避免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确保公共安全和绿地环境安全。
(三)功能协调,服务民生。
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与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绿地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满足人民群众的使用需求。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辖区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政策法规,保证古树名木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地调院、市地环总站、重庆地研院,市地质矿业协会,各地勘单位:为加强我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1月17日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信息填报与公示第四章监管方式第五章监督检查及处理第六章技术鉴定第七章监管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一)地质调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航空地质调查。
(二)矿产勘查:包括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钻探,地质坑(槽)探,岩矿测试。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
第三条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继续适用部分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继续适用部分
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填表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注: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表时附上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适时修改部分
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填表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注: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表时附上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废止部分
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填表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注: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表时附上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渝 办发 [ 0 ]1 5号 21 1 2
重庆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各 区县 ( 自治 县 ) 民政 府 , 人 市政 府有关 部 门 , 关单 位 : 有 为完 善我 市 城市 功能 , 提高 城市 防空 和 防灾减 灾 能力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 防空 法 》 《 、 重庆 市 人 民防空条 例 》 有关 法 律法 规 , 市政 府 同意 , 等 经 现就 规 范我 市 防空 地下 室 建设 和 防 空地下 室 易 地建 设 费 ( 以
( ) 空地下 室建设 的审批 。 三 防
1 民防空 行政管 理部 门( . 人 简称 民防部 门 ) 防空地 下室 建设 工作 主 管部 门 , 责 防空地 下 室建设 的审 是 负
批 工作 。主城 区 防空地 下室建 设 由市 民防办公 室负 责审 批管理 , 他 区县 ( 其 自治县 ) 防空地 下 室建设 由所在
证。
筑 面 积 修 建 5级 防 空 地 下 室 。
二类 区域 : 万州 区 、 陵 区 、 寿区 、 涪 长 江津 区 、 i 、 7 区 、 永J 区 合 1 南川 区、 盛 区新建 1 I I 万 0层 以下 或者基 础埋 深不 足 3米 的 民用建 筑 , 按照 地面 总建筑 面积 的 3 %修 建 6级 以上 防 空地下 室 。新建 l 0层 以上 或者基 础埋 深 3 以上 的 民用建 筑 , 照地 面首层建 筑面 积修建 6级 以上 防空地 下室 。 米 按
三类 区域 : 他设 防 区县 ( 其 自治县 ) 新建 1 以下或 者基 础埋 深不 足 3米 的民用建 筑 . 照地 面总建 筑 0层 按 面积 的 2 %修建 6级 以上 防空地 下室 。新建 l 以上 或者基 础埋 深 3米 以上 的民用建 筑 , 照地 面首层 建 0层 按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1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1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期,我市接连发生因建筑施工造成城市地下管线破坏的事故,导致部分区域停水、停电,给我市居民日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我市目前正处于高温酷暑期,而且十九大召开在即,地下管线安全不仅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避免因建筑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损坏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清醒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必要性与紧迫性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各区县城乡建委和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务必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汲取近期管线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时刻崩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层层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措施,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最实的作风,全面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二、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管线保护责任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中对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责任。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管线保护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负首要责任。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8月10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时,应当同步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送达《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责任告知书》,指定专人作为该工程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联系人,负责巡查监督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现场巡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持有相关证件。
第六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不定期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以下阶段进行重点检查:(一)基础阶段(含地下工程):公告牌悬挂、建筑外轮廓线、与相临建筑的间距、退用地界线;(二)主体阶段:车库层、首层、标准层、平面变化层、顶层(含阁楼)、阳台设置、开窗位置;(三)外墙装饰阶段:立面造型、外部装饰材料及色彩;(四)室外附属工程阶段:配套设施、出入口设置、道路等;(五)临时建设工程:临建标识、使用功能、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主要饰材色彩和材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渝府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一些城市相继发生了暴雨内涝、管道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精细化管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各项措施,全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努力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一)加强规划统筹。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在各层次城市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设施及廊道进行综合布局,充分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间为各类地下管线预留通道,实现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设施、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1月23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征地强制措施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79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2〕382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后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649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4]24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29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主城区外城镇土地级别范围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56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5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46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66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共有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10〕91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5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16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3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8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43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59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规范办理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01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2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启用《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95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其他商务用地、生产性服务用地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9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92号25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4〕5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87号2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70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34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603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534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两证”遗留问题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20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5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408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21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房改办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6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审批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80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公开交易中土地使用权成本审核及成本支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9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37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考评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86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421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35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85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56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21号22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0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86号2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10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4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01号28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13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加强探矿权管理进一步推进矿产勘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44号3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3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8〕517号3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530号3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作好采矿许可证统一配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86号3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3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3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3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采矿权审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79号3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9]420号3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4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7号4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33号4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92号4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3号4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4号4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4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4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34号4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4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9号5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广泛听取业主和基层意见把好资质升级审批关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5号5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9号5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0号5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82号5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5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14号5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5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小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单位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1〕143号5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5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防工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7号6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6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6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7号6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7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地意见渝国土房管函[2011]749号6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66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损害补偿工作地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24号6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水泥用灰岩矿山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38号6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40号6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5号7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81号7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6号7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7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55号7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71号7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及周边地区采(碎)石场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2号7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03号7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收取要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11号8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8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8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结束——。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9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地调院,市国土房屋档案馆,市地矿协会,地勘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行为,提高地质工作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遵循地质工作规律,科学合理执行规范(一)严格执行勘查规范。
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编制评审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储量年报、生产勘探报告及其他地质报告(以下称地质报告),应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确定》、单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等规程规范要求。
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按照地质规律循序渐进,但是,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经论证可以调整、合并勘查阶段或跨越勘查阶段;老矿山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矿床(井田)等不涉及矿区(井田)划分的区域,可不分勘查阶段,一次勘查完毕。
(二)严格工业指标管理。
矿业权人或投资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采用一般工业指标,也可依据当时技术经济条件论证提出工业指标。
估算资源储量时,不得高于一般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应提交技术经济论证方案,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评审,并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中也应明示该风险提示内容。
采矿权深部外围、老矿山深部、生产矿井之间找矿、以及矿山生产勘探,可结合生产实际类比确定圈矿工业指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
三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渝规资发〔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三批)
的通知
渝规资发〔202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2019〕493号)规定,经2021年3月5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等11件局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2日附件
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渝规发〔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7〕131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局第八次法规建设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2017年12月15日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成果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建办〔2017〕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7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部署、使用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线系统”)包含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形成的地下管线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地理框架要素数据等内容。
管线系统按管理的管线类型及用途分为综合管线系统和专业管线系统。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线系统部署、使用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系统的部署、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地下管线成果保管单位(以下简称“成果保管单位”)具体负责管线系统部署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线系统按使用对象、类别、属性、目的和范围的不同提供使用。
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可申请部署其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综合或专业管线系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地下空间普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地下空间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渝办[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地下空间普查工作的通知(渝办〔2011〕2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搞好我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安全有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主城区地下空间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本次普查工作的领导,建立主城区地下空间普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议主城区地下空间普查工作计划和经费安排,协调解决地下空间普查的有关矛盾。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任召集人,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民防办、北部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地下空间普查的日常工作,监督审查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协调普查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成果质量验收。
由市规划局分管负责人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明确目标任务通过地下空间普查,了解和掌握我市主城区现有地下空间状况,建立地下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动态维护管理机制,提高我市地下空间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及综合管理水平。
地下空间普查工作已于2010年10月启动,计划于2012年12月完成。
具体任务包括:(一)开展并完成主城九区、北部新区(建成区)地下交通、能源、商储设施及人防工程(未普查部分)的普查。
(二)对地下空间的位置、埋深(高程)、面积、用途等主要普查成果进行汇总,编制地下空间基础设施资源分布状况图,建立地下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
三、落实工作职责本次地下空间普查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市、区有关部门、地下空间权属或相关管理单位共同参与。
重庆市规划局进一步规范地下室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0420
二、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控制
(三)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起居室(含 与起居室相连的合理设置的封闭式阳台)、餐厅,设计一处通高的,通高部分面积 不超过该套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层高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 建筑面积按其在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
部分住宅项目,地下室层高设计较高,后期夹层改造增加使用面积。
-1层平面图
-1层装修效果图 -1层夹层装修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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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层夹层 平面图
三、关于地下建筑层高
(一)地下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用房),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层高大 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的,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 10.4米的,按3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中庭、影院及其他 有特殊功能要求确需突破的,须专题论证。
居住
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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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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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时限
本通知发文之前,建筑设计方案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可参 照原标准执行;尚未批准建筑设计方案或申请修改设计方案的,自本通知 发布之日起,一律按照本通知内容执行;本通知内容在重庆市规划局其他 规范性文件中已有表述但与本通知表述不一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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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大 家!
(二)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室内出现通高情况 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则计算。
Ps: 1 、房屋套内面积指周边墙体横切面中线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套内使
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份。 2 、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相对固定,不会因为公共区域调整导致户型
套内面积发生变化。
重庆市规划局建管处 2017.04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1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1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决定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下放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一)矿山停采、闭坑,矿业权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地质勘查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
(二)闭坑地质报告编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单矿类(种)规范以及自然资源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闭坑地质报告编制单位要加强报告内审,出具本部门或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的审查意见,作为闭坑地质报告附件。
编制单位相关人员(项目负责、编写人员、审核人、总工程师、法人代表)应当在闭坑地质报告题名页上签字。
编制单位应当在闭坑地质报告上加盖印章,并对所编制的闭坑地质报告负责。
(四)拟闭坑矿山企业必须增强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应向报告编制单位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不得唆使或串通报告编制人员弄虚作假、编制虚假的闭坑地质报告。
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历史街区
交通、游乐、基础设施、服务设施
观览、旅游人多
3.地下街
3.1 地下街的定义
3.1.1地下街是指供公共使用的地下步行通道和沿这一步行通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性地下建筑,又称地下综合体。
3.2 地下街的选址原则
3.2.1地下街建设应主要考虑交通功能,建设重点地区应是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区域,重点是轨道节点周边,商业密集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以及大型换乘枢纽内。
1需保护城市景观;
2地面呈凸状地形;
3地面上有障碍物;
4可结合人防、地下空间及地下轨道交通的建设时。
4.3.2人行地道一般设置在城市中心的行政、文化、商业、金融、贸易区,主要设置于步行人流流线交汇点、步道端部或特别的位置处。
4.3.3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其最小宽度6.0m;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200m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80m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最大建设深度宜控制在10m以内。
2.0.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及地下空间资源的有限使用前提下,与城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有序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2结合地下空间的环境特性,坚持平面分区、竖向分层利用的基本原则。
3强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并与地面功能以及地下空间建设时序相协调。
2.0.7地下空间的利用不得用于下列用途:居住功能类建设项目;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设施;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
2.0.8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规划功能关系见表2.0.8。
表2.0.8地上与地下空间规划功能关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
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总页数】4页(P51-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市都市区邮政设施专项规划(2008-2020年)》实施工作的通知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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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渝办发[2009]317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通知(渝办发〔2009〕3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逐年增多,公路、铁路、采矿工程、油气管道、市政管网等项目大量采用隧道施工方式,但部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破坏了周边地质环境,导致地下水疏干、地面沉降、边坡失稳、地基变形、房屋开裂等地质灾害,损害了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为了保护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地质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安全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地下空间项目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确保地质安全,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职责,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加强地下空间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要督促项目业主明确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监管;建设、交通、铁路、市政、水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安全生产、煤炭监督等部门要做好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修订后的《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规定》已经2020年11月13日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12月2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查询利用,推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档案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重庆市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档案的查询利用,适用本规定。
不动产登记、地质资料、测绘成果、地下管线工程等档案查询利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查询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等方式获知和使用档案内容的过程。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档案机构负责本单位保管档案的查询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查询利用应坚持依法公开、安全保密、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查询利用档案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收费。
第七条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查询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外国公民和组织申请查询已开放的档案,须持有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来华接待单位的介绍信及合法有效证件。
第八条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档案机构申请查询利用未开放的档案,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后方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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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建筑方案设计引导手册
二、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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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建筑方案设计引导手册
问题
部分普通住宅,利用跃层通高空间夹层增加使用面积。 案例一
套内面积63.86平方米变为约72平方米,增加约14%
跃层下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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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层上层平面图
问题
部分普通住宅,利用跃层通高空间夹层增加使用面积。 小户型案例二 套内面积72.71平方米变为约90平方米,增加约24.7%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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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控制
(三)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起居室(含 与起居室相连的合理设置的封闭式阳台)、餐厅,设计一处通高的,通高部分面积 不超过该套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层高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 建筑面积按其在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 (四)居住建筑室内设计多处通高的,除符合本条第(三)项要求的,超出部 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重庆市规划局建管处 2017.04
主要内容
一、工作背景 二、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控制
三、关于地下建筑层高
四、执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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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建筑方案设计引导手册
一、工作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
作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有关精神,加强城 市管理,提升建筑设计水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依据市政府对《重庆 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有关事宜的请示》 (渝规文[2016]308号)的批示要求,现对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 室层高的规划管理要求进行明确。
室内外高差0.3 覆土1.5米 风管 消防喷淋 净高 不大于6米
商业
商业
商业
15库建筑(含局部被掩埋的地上车库建筑),不论层内 是否设有夹层,层高大于5.4米、小于或者等于7.6米的,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层 高大于7.6米、小于或者等于9.8米的,按3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9.8米的,以
跃层下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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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控制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的,不论 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 5.8米、小于或者等于8米(即5.8+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
(六)跃
层式居住建筑
的跃上层和跃 下层的居住空 间(卧室、起 居室)不得少 于2个。
卧室设计不合 理
挑空空间以拉 梁进行分隔, 视为多处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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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地下建筑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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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部分住宅项目,地下室层高设计较高,后期夹层改造增加使用面积。
-1层平面图
-1层夹层 平面图 -1层装修效果图 -1层夹层装修效果图
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二)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室内出现通高情况 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则计算。 Ps:
1 、房屋套内面积指周边墙体横切面中线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套内使 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份。 2 、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相对固定,不会因为公共区域调整导致户型 套内面积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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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部分普通住宅,利用跃层通高空间夹层增加使用面积。 案例三 套内面积115.55平方米变为约140平方米,增加约20%
1层平面图
2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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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平面图
问题
部分普通住宅,利用跃层通高空间夹层增加使用面积。 案例四 套内面积127.78平方米变为约150平方米,增加约18%
此类推。确需突破的,须专题论证。
室内外高差0.3 覆土1.5米 风管 消防喷淋 净高 不大于5.4米
车库
车库
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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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地下建筑层高
(三)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含储藏室、家庭影院、健身房等),不论 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层高大于3.6米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外高差0.3 覆土1.5米 风管 消防喷淋 净高 不大于3.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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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地下建筑层高
(一)地下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用房),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层高大 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的,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 10.4米的,按3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中庭、影院及其他
有特殊功能要求确需突破的,须专题论证。
车库
居住
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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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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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时限
本通知发文之前,建筑设计方案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可参
照原标准执行;尚未批准建筑设计方案或申请修改设计方案的,自本通知
发布之日起,一律按照本通知内容执行;本通知内容在重庆市规划局其他
规范性文件中已有表述但与本通知表述不一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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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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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空空间以拉梁进行分 隔,视为多处通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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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控制
(五)居住建筑开敞式阳台,层高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其计容建筑面积规则, 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开敞式阳 台层高不 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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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层上层平面图
二、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