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
张建明、潘杰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和泓嘉业投资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建明、潘杰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和泓嘉业投资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5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莲李宜罗红【审理法官】李雪莲李宜罗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建明;潘杰;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和泓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建明潘杰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和泓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建明潘杰【当事人-公司】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和泓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圣东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杜鹏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圣东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杜鹏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圣东杜鹏冲【代理律所】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建明;潘杰【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和泓嘉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规资局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核发本案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废止第三人证明可诉讼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依法随案移送。
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意见与一审法院相同。
根据已认定的证据以及一审庭审笔录,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规资局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核发本案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第7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重规发[1998]126号)。
特此通知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法规处时间:2012-9-12渝规发〔2012〕71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2〕26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划修改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12年9月10日印发校核人:罗杨杰(共印50份)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局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应当遵循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分为规划行政许可前的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修改。
第六条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一)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二)经专项论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绿地的;(三)结合具体情况对交通及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或其他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四)经市规划局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五)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六)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第七条规划行政许可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可由相关区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也可由市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制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机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地土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局部调整方案电子成果标准
1.3.6 规划图在规范“ CAD层名”所列出的图层中涉及文字 对象的必须是“ text ”类型,对于多行文字( Mtext ) 的必须炸开。
1.3.7 除土地利用规划图地块和配套设施的填充外, 规划图 中出现的其余对象, 必须保证在炸开后是点、线、 文 字三种 CAD图元类型。
2.2.1 土地利用规划图规范 ......................................................7
2.2.2 道路交通规划图规范 ....................................................11
2.2.3 管网规划图规范 ............................................................12 2.3 分图图则表达 ......................................................................13
项目名称 : 《重庆市主城区南坪组团 F 标准分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
光盘内容:图纸、分图图则文本、说明书、
1:500
矢量地形图
编制单位 :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制时间: 2002.10 批文编号:渝府 (2003)81 号 [ 编制单位不填写 ] 项目负责人:陈治刚 项目成员:李勇强、高琳、陈治刚、颜毅 联系电话 :( 023) 67838658
1.2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成果的表达,提高编制质量,同时满足 规划成果数据建库要求,特对《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技术规定》中“附录 F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作进一步细 化和补充。
重庆规划局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核算相关技术标准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核算相关技术标准第一章规划管理指标核算相关依据一、建设用地面积核算:建设用地面积及范围线是否与局已发用地红线图一致(包括道路红线)。
二、建筑面积核算:按国家标准(GB/T 19786.1-2000)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筑面积的计算。
1、各类建筑设计规定建筑个体设计应充分注意周边环境条件,并应根据季度对建筑的要求、场地及环境的特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建筑平面和空间的使用功能、体型和立面的设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心设计。
各类个体建筑设计应符合该类建筑的有关设计规范。
2、建筑面积的计算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定如下: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a)永久性结构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管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m 以上的楼梯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间(观光电梯)井、提物井、垃圾、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挑楼、全部密封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计算。
j)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最新】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标准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一)、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2.0.1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高 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 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地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 corridor 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在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6檐廊 eaves 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 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 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 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休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enev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
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规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现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土地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的电子文件标准(试行)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电子文件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报建电子文件内容与要求,促进城市管理科学化,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
二、总体要体第一条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 R14或AutoCAD 2000,AutoCAD 2002版本。
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定,并且不可使用压缩文件报建。
第二条报建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必须附带1:500的状地形图,并不得修改现状地形、地物的坐标位置,坐标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
第三条统一规定长度单位为:一个绘图单位(Drawing Unit)代表一米。
第四条必须按国家制图标准的有关要求把规划设计意图表达清楚,图中所标注的尺寸、文字真实可靠。
第五条电子文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
二、技术细则平面图包含的内容为:规划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红线、建筑平面外轮廓、地下室范围线、项目内部道路、绿化范围线、硬地范围线、水体范围线、分期用地范围线以及相关标注。
第一条为便于建库,电子文件图层应按统一标准设置,图层名采取中文命名,图层颜色、实体线型见表一。
表一图层设置要求表第二条凡表一中列出的图层,绘制内容必须是图层说明中所列出的项目,不得绘制其他无关内容。
第三条凡绘制内容与表一中图层设置一致的,必须采用表一的标准,包括图层名称、图层颜色和线型的设置;其他内容可自由设置图层名称、颜色、线型。
第四条需附加属性数据的图形实体必须满足以下共同要求:实体类型是封闭多义线或图块;多义线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
第五条同类地块界线不允许嵌套(如住宅用地内不许有住宅用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主城区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渝府[2007]11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主城区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主城区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渝府〔2007〕115号)市规划局:你局《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主城区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渝规文〔2007〕38号)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重庆市主城区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其规划范围为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
规划年限:2006―2020年,远景至2050年。
二、原则同意该《规划》作为我市主城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
同意“九线一环”共10条线路的规模,线路总长513公里,共设车站270座、停车场14座、车辆段9座、车辆厂1座、培训中心1座、控制中心10座。
三、同意《规划》10条轨道线路的走向和敷设方式,在城市中心区采用地下线方式敷设;在城市拓展区采用地面或高架线方式进行规划控制;在未来城市发展重点地区和景观敏感地区,要协调处理好轨道与景观的关系,若轨道线路实施时需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后方可采用为地下敷设方式实施。
四、按照《规划》严格控制轨道车站、换乘枢纽、车辆段、停车场、车辆厂等设施用地。
对于轨道设施确需占用的绿地和储备用地,有关方面要按有关规定予以确保。
轨道车站的设置应尽量靠近客流集中的商业、文化设施、公园、体育场馆、大型影剧场或居住区,并且与公交站场、社会停车场、长途汽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密切结合。
五、同意轨道交通四号线路采用地下中埋或深埋方式敷设,《规划》中的竖向规划仅作为规划管理参考数据,其具体深度在下一阶段设计工作中确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综合验收试点工作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综合验收试点工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综合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规划与土地管理职能整合优势,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现就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综合验收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据和原则本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并按照“一并申请、统一受理、成果共享、同步办理”的原则进行办理。
二、适用范围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含线性工程、管线工程,下同)适用本通知。
三、验收内容综合验收是指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检查用地主体、范围、面积、性质、许可内容建设、土地价款缴纳及开竣工建设等情况,包括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此两类事项的检查依据、检查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四、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同步申请规模价款核算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比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依法依规进行测算或委托单位评估,并告知企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金额。
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
渝规发〔2008〕34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已经2007年12月2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用地管理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8年2月18日印发(共印60份)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控制线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划定,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规划控制线是指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控制界线,包括建设用地红线、规划拆迁范围线、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市政工程施工范围线,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界线。
第三条都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规划控制线的制作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选址意见书附图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需要划定的规划控制线。
规划条件函的附图中应当划定建设用地红线、规划拆迁范围线,以及其他需要划定的规划控制线。
规划用地许可证的附图中应当划定建设工程涉及的所有规划控制线。
第五条规划控制线划定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以国土部门提供的拟用地范围线为参考。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分界线与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不一致时,应按照有利于实施城乡规划和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划定规划控制线。
需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分界线的,应按程序调整后再划定规划控制线。
第六条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相邻时,其建设用地红线、规划拆迁范围线按以下原则划定:(一)建设用地红线应划至建设工程一侧的规划道路外边线,建设用地红线与规划道路中心线之间的用地应划入规划拆迁范围。
当规划道路中心线至建设用地一侧已实施或部分实施时,规划拆迁范围线应划至建设用地一侧的现状道路外边线。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2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2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授权作为局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9月30日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在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应当自行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五条影响近期建设计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批准,具体情形如下:(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二)位于防洪、泄洪通道、文物保护范围、地下管线、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相关保护区内且与保护对象无关的;(三)位于规划的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用地等范围内且与规划内容无关的;(四)位于未经整治的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等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内的;(五)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建筑造型、色彩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渝规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规发〔2017〕44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远郊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万盛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请在局电子政务平台“通知”中下载)已经2017年3月6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2017年4月14日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规划、测绘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规划、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乡规划、测绘执法机构对城乡规划、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社会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的规定对规划、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集体决策和重大案件法制审查等制度。
第六条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渝规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4〕60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4〕26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重庆市规划局2014年5月4日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在编制城乡规划、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公示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一)编制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修改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三)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四)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五)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并对房屋进行销售,对原规划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房屋的买受人;(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同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核发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已购买按已核发的前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的买受人;(三)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规划行政管理时认为直接涉及其利益的其他相关人。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审批电子文件图形标准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审批报送电子文件图形标准1、建设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的总平面图和每栋建筑的建筑施工图、方案图dwg电子文件(对于具有共同建筑层的群体建筑,可提供不含共同建筑层的单栋建筑施工图),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 R14或AutoCAD 2000版本。
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定。
2、必须按国家制图标准的有关要求把规划设计意图表达清楚,图中所标注的尺寸、文字真实可靠。
电子文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
3、总平面图必须附带1:500现状地形图,并不得修改现状地形、地物的坐标位置,坐标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
长度单位采用一个绘图单位(Drawing Unit)代表1米。
4、建筑方案图、施工图长度单位采用毫米制,建筑面积以m²为计算单位,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3位,结果取小数点后2位。
5、每栋建筑的底层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地下建筑必须位于同一个建筑施工图、方案图dwg文件中。
图中要求保留建筑轮廓线、墙线、楼梯、阳台、电梯、文字说明、建筑轴线、建筑尺寸标注,其他图形可酌情删除,以减少文件量,尽量控制单个文件总量小于20MB。
6、绘制的各类Line、Pline(不能采用SPline表达图形实体)线型统一采用CONTINUOUS(地下建筑除外),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宽可自行定义,各类图形实体采用如下标准:表2:图形实体颜色标准形要素(见附表4)。
9、绘图注意事项由于指标核算是基于本标准预定的CAD颜色号来计算图形实体面积,每一类参与计算的建筑图形实体均有惟一的颜色表达,所以,其他各类不参与计算的图形实体(包括Pline、Line、Text、Circle 等)不得使用本标准采用的CAD颜色号,必须用其他CAD颜色来绘制。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层,按其底板面绘制分层轮廓线。
坡屋顶和场馆看台,应在2.1m处和1.2m处分别水平截面轮廓线。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审批报送电子文件图形标准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审批报送电子文件图形标准1、建设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的总平面图和每栋建筑的建筑施工图、方案图dwg电子文件(对于具有共同建筑层的群体建筑,可提供不含共同建筑层的单栋建筑施工图),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 R14或AutoCAD 2000版本。
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定。
2、必须按国家制图标准的有关要求把规划设计意图表达清楚,图中所标注的尺寸、文字真实可靠。
电子文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
3、总平面图必须附带1:500现状地形图,并不得修改现状地形、地物的坐标位置,坐标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
长度单位采用一个绘图单位(Drawing Unit)代表1米。
4、建筑方案图、施工图长度单位采用毫米制,建筑面积以m2为计算单位,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3位,结果取小数点后2位。
5、每栋建筑的底层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地下建筑必须位于同一个建筑施工图、方案图dwg 文件中。
图中要求保留建筑轮廓线、墙线、楼梯、阳台、电梯、文字说明、建筑轴线、建筑尺寸标注,其他图形可酌情删除,以减少文件量,尽量控制单个文件总量小于20MB。
6、绘制的各类Line、Pline(不能采用SPline表达图形实体)线型统一采用CONTINUOUS(地下建筑除外),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宽可自行定义,各类图形实体采用如下标准:表1:图形分层标准表2:图形实体颜色标准表3:总平面图标准7、在报送电子资料时,应在标准分层平面中增加户型轮廓线图形要素(见附表4)。
表4:户型轮廓线图形实体颜色标准8、在总平面图中,应列出分栋住宅户型面积明细表(见附表5)。
表5:套型比例表9、绘图注意事项由于指标核算是基于本标准预定的CAD颜色号来计算图形实体面积,每一类参与计算的建筑图形实体均有惟一的颜色表达,所以,其他各类不参与计算的图形实体(包括Pline、Line、Text、Circle等)不得使用本标准采用的CAD颜色号,必须用其他CAD颜色来绘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规划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规划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明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管理方式,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用地上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批准的有关规划部分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对设计方案的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建筑风貌、配套设施、间距退让、竖向设计、规划指标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第五条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载明的下述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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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
制作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管理,规范规划控制线的制作,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制作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控制线是指在规划管理过
程中依法应当确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范围线、建筑控制线、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
第四条规划控制线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按照有利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有效使用土地的原则划定。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附图的规划控制线,由经办部门按照惯例确定规划控制线的类型。
规划条件函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红线、道路控制线、规划范围线,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线。
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划条件函(限招、拍、挂项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红线,应当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重合。
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应当结合规划地块边界线和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
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将零星用地划入后建项目的建设
用地红线范围,相邻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不得交叉。
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按照有利于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将该零星用地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国土部门能够书面说明无法将其纳入本次建设用地范围的,可按照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但国土部门的书面说明应存入本项目档案。
临规划城市道路的规划范围线,应当与规划道路中心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原则上应当结合国土拟用地范围线和规划地块边界线划定。
若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需纳入规划管理的用地的,应一并划入规划范围。
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划定。
第七条规划中已取消的现状城市道路或公共人行通道在被新建城市道路和公共人行通道取代前,不得封闭、取消和降低原使用功能。
第八条对于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详细规划中单独编号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等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性设施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红线内。
对于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详细规划中单独编号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否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经办过程中。
第九条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限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由分局负责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和附图中的用地范围与建设
用地规划条件函规定的建设规模和附图中划定的建设用地
红线范围的一致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大于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附图中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且与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一致、与已经办理的规划许可不矛盾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办理,但总建设规模不得突破规划条件函规定的建设规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小于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附图中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函询国土部门后办理。
第十条各类规划控制线应当标明具体名称,其图面表达方式须符合规划控制线制图标准(见附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红线和规划范围线由分局负责制作,其他规划控制线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制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公告函中明确划定建设用地有关事宜
的通知》(渝规发〔2007〕13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的通知(渝规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附录:名词解释
1、建设用地红线
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
范围的闭合界线。
2、规划范围线
规划范围线是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划定的,反映建设项目用地周边一定范围的规划情况的示意线。
3、规划道路控制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规划
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各类控制线,一般包括道路中心线、路缘石边线及规划道路控制边线等。
4、城市绿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城市
各类规划绿地控制范围的控制界线。
5、城市黄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规划
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等各类规划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
6、城市蓝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城市
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防护用地控制界线。
7、城市紫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历史
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的控制界线。
8、其他规划控制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诸如建筑限高控制线、景观视线通廊控制线、保留现状建(构)筑的外轮廓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分界线等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界线。
9、零星用地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低于《技术规定》中确定的最小建设用地面积,或因用地形状不规则,不临城市道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10、国土拟用地范围线
国土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的拟用土地范围(包括国土权属范围、拟公告用地范围、拟储备用地范围等)的界线。
注:
1、上表对应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打印颜色为7号色,打
印笔宽为0.1,图纸打印比例为1/500。
2、所有规划控制线均为复合线(pline线)。
3、需要用图例说明方式表示规划范围、公共绿地范围、城市水体范围等,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填充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