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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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渝规发〔2019〕168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渝建市场〔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现就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首次登记后,可按照规定进行租赁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车位(含人防车位)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工程进度应完成车库主体建筑封顶。

同时,开发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件,其中,提供的商品房预测绘报告书应进行车位面积测绘;在办理人防车位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开发企业还应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其销售的书面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人防车位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该车位属(含)人防车位,可对购房业主销售,人防车位平时作为停车位,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二、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销售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业主放弃购买的,多余车位可向本小区其他业主出售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取得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首次登记后,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需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对小区车位自主选择出租或出售。

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开发企业的车位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的出租或出售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停车位的不足。

因此,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和性质。

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例如,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居民家庭数量和小区规模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商业规模和日均客流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停车位的布局应当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避免因停车位不足而引发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另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设施等新型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同时,应当推广使用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停车位的浪费。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还应当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建立健全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位的监管和维护,避免停车位被非法占用或损坏。

同时,应当加强对停车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停车位的使用体验,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充分考虑项目规模和性质、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只有在各方面都充分考虑和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人们的出行体验。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0.7
每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展示类项目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设置3个,超过部分每1万平方米设置1个。
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设置1个,1~5万平方米的设置3个,大于5万平方米的设置4个。
按配建总停车位每100个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学校、医院
100m2建筑面积
0.5
3.餐饮、娱乐性质的建设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普通住宅
10பைடு நூலகம்m2建筑面积
0.34
0.6
商业、办公、展示
100m2建筑面积
0.5
0.6
体育场馆
大型体育场馆
100个座位
3
4
每2000个座位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每1万个座位设置3个,不足部分按2个设置。
其它体育场馆
100个座位
2
2.5
公园
100m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
设置1~5个。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建设项目类别
计算单位
小型汽车
(单位:车位)
出租车(单位:车位)
旅游车(单位:车位)
装卸货车
(单位:车位)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单位:车位)
备注
一区
二区
住宅
别墅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渝规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6]28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停车位数量设计规范

停车位数量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停车位数量设计规范篇一:停车场_设计规范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场的管理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城市交通环境,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重庆市在规划停车场时,充分考虑了城市的发展需求、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于停车场的建设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

停车场的场地、出入口、通道、停车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保障车辆安全、便捷停放。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

二、停车场的分类管理重庆市的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这类停车场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区域。

其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标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在收费管理方面,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

对于车辆停放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同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

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停车场的使用管理车辆停放者在使用停车场时,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停车泊位和时间停放车辆。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

重庆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市停车位配建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汽车保有量也在不断攀升,停车难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个普遍问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重庆市出台了停车位配建标准,以规范和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停车位利用率,改善城市停车环境。

首先,根据《重庆市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选址,合理建设。

在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建筑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模,合理确定停车位的配建标准。

同时,对于已建成的建筑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停车位的配建补充和改造。

其次,根据《重庆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功能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按照住宅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数量来确定,商业综合体和办公楼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则应当根据建筑面积和日均客流量来确定。

此外,根据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还可以对停车位的配建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再次,根据《重庆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停车位的设计应当满足车辆进出的便利性和安全性要求,停车位的布局应当合理,通道宽度和转弯半径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停车场的标识和标线应当清晰明了,停车位的数量应当充足,满足停车需求。

最后,根据《重庆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应当与城市的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

在城市更新改造和新建项目中,应当充分考虑停车位的配建需求,合理规划停车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以满足城市居民和车辆的停车需求。

综上所述,重庆市停车位配建标准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停车位利用率,改善城市停车环境而制定的。

通过合理确定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停车难的问题,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停车位配建标准,共同努力,为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居民的出行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重庆市停车位需求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市民生活的一大难题。

为解决停车难问题,重庆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以规范停车位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改善停车环境,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

一、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背景。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城市停车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出台,旨在满足市民停车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二、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内容。

1. 停车位规划标准。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各区县应当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科学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充分考虑周边交通情况和停车需求,合理布局停车位,确保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停车位建设标准。

停车位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包括停车位尺寸、标线设置、通道宽度等,保障停车位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提高停车位使用效率。

3. 停车位管理标准。

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停车位管理机制,包括停车位的使用管理、收费标准、停车位秩序维护等,保障停车位的有序利用,防止乱占乱停现象的发生,提高停车位利用率。

三、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意义。

1. 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

通过规范停车位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改善停车环境,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

2. 提高市民停车体验。

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位,科学管理停车资源,能够提高市民的停车体验,减少停车时间,改善停车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3. 推动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减少交通能耗,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落实。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宣传和落实,加大对停车位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有效落实。

五、总结。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出台,对于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停车位管理规定

重庆市停车位管理规定

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特别是在人口密集、交通拥堵的大城市,如重庆,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展开讨论,旨在为相关规划和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交通状况和人口密度。

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流量,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分布。

在繁华商业区和居民区,停车位应当相对密集,以满足日常停车需求。

同时,还应考虑到公共交通的便利程度,合理规划停车位与公交站点的距离,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减少私人车辆的使用。

其次,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还应考虑到停车位的类型和规格。

除了传统的地面停车场外,还应鼓励建设多层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库,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空间。

停车位的规格也应根据城市的车辆类型和尺寸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各类车辆都能够顺利停放,避免因停车位尺寸不合适而导致的停车难题。

此外,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还需考虑到停车位的管理和收费问题。

合理的停车位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停车混乱和拥堵现象,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

同时,停车位收费也应当合理制定,既能够维持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营,又不至于给市民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

最后,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执行需要政府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和开发建设商的密切合作。

政府部门应当出台明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和规范,规划设计单位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停车位的布局和数量,开发建设商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停车位的质量和数量达标。

总之,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多方合作,充分考虑城市的特点和需求,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位,为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提供便利。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重视,促进城市交通和停车设施的改善和发展。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和设 施 。
第 五 条
( 建 原 则 ) 住 宅 项 目体 育 设 施 配 建 原 则 : 配
( )实 行体 育 设施 类 型和 体 育 设施 占地 面 积双 项 控制 的原则 ,按 住 宅项 目的规 模进 行 体 育设 施 类 型 一
的配建 管 理 ,按住 宅项 目的总 户数 乘 以户均 面积 指 标进 行体 育设 施 总 占地面 积 的配建 管理 。
主题 词 : 乡建设 城 住宅 项 目 体 育 设 施 △ 通 知
重庆市住宅项 目配建体 育设施 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 一条 ( 目的意 义 )为建设 “ 康重 庆 ” 健 ,促进 全 民健身 运 动的开 展 ,加强 对住 宅项 目配建 体育 设 施 的规划 管理 。依 据 国家和 我市有 关技术 标准 ,结合 重庆实 际 ,制定本 规定 。
( ) 按 照 必 选 体 育 设 施 与 建 议 体 育 设 施 相 结 合 、 室 外 配 建 与 室 内 配 建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弹 性 管 理 住 宅 二
项 目体 育设 施 配套 。 ( )注重节 约 土地 、资 源共 享 的原 则 ,提倡 社 区体 育设 施与 社 区绿地 建设 相结 合 ,综合 利 用 。 三 第 六 条 ( 配建 用 地标 准 )住 宅项 目体 育设 施 的户 均 用地 面 积 指 标依 据 “ 康 重庆 ”建 设 目标 和 国 健 家及我 市相 关技 术标 准 ,按 不低 于每 户 1 . 5平方 米体 育设 施 用 地进行 配 套建设 。 将 配建 体育设 施 设置 于 室 内时 ,其 占地 面积计 算 方法 与设 置 于室外 时 的计 算方 法相 同。 第 七 条 ( 施 配 建标 准 )住 宅项 目配 建体 育 设 施类 型对 应 的 最 大服 务 户 数 及 配套 要 求 应符 合 附 表 设

重庆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2012年1月1日执行)

重庆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2012年1月1日执行)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改、扩建建筑的停车位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

二、(停车位设置要求)住宅建筑应当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

商业、办公、医院、旅馆、文化艺术馆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应当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30%。

三、(机械式停车位)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均计入配建指标。

其中,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机械式停车位应当与项目同步实施。

四、(大客车停车位和残疾人停车位)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

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残疾人停车位。

五、(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

均设置于地下时,确需连通使用的,其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

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宜临街设置,其中,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

六、(交通枢纽项目)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七、(临街公厕)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

八、〔区县(自治县)配建标准〕区县(自治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特大城市执行本标准;(二)大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80%;(三)中等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70%;(四)小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60%。

除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停车位配建标准表欢迎下载,谢谢观看!资料仅供参考学习。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下面是余秋雨经典励志语录,欢迎阅读。

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关于年龄1.一个横贯终生的品德基本上都是在青年时代形成的,可惜在那个至关重要的时代,青年人受到的正面的鼓动永远是为成功而搏斗,而一般所谓的成功总是带有排他性、自私性的印记。

结果,脸颊上还没有皱纹的他们,却在品德上挖下了一个个看不见的黑洞。

2.我不赞成太多地歌颂青年,而坚持认为那是一个充满陷阱的年代。

陷阱一生都会遇到,但青年时代的陷阱最多、最大、最险。

3.历史上也有一些深刻的哲人,以歌颂青年来弘扬社会的生命力。

但这里显然横亘着一种二律背反:越是坚固的对象越需要鼓动青年去对付,但他们恰恰因为年轻,无法与真正的坚持相斡旋。

4.青年时代的正常状态是什么,我想一切还是从真诚的谦虚开始。

青年人应该懂得,在我们出生之前,这个世界已经精精彩彩、复复杂杂地存在过无数年,我们什么也不懂,能够站正脚下的一角建设一点什么,已是万幸。

5.中年是对青年的延伸,又是对青年的告别。

这种告别不仅仅是一系列观念的变异,而是一个终于自立的成熟者对于能够随心所欲处置各种问题的自信。

6.中年人的当家体验是最后一次精神断奶。

你突然感觉到终于摆脱了父母、兄长、老师的某种依赖,而这种依赖在青年时代总是依稀犹在的;对于领导和组织,似乎更贴近了,却又显示出自己的独立存在,你成了社会结构网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点;因此你在热闹中品尝了有生以来真正的孤立无援,空前的脆弱和空前的强大集于一身。

7.中年人一旦有了当家体验,就会明白教科书式的人生教条十分可笑。

当家管着这么一个大摊子,每个角落每时每刻都在涌现着新问题,除了敏锐而又细致地体察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开每一个症结,简直没有高谈阔论、把玩概念的余地。

这时人生变得很空灵,除了隐隐然几条人生大原则,再也记不得更多的条令。

8.中年人的坚守,已从观点上升到人格,而人格难以言表,他们变得似乎已经没有顶在脑门上的观点。

他们知道,只要坚守着自身的人格原则,很多看似对立的观点都可相容相依,一一点化成合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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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规发[2006]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06.03.30
【实施日期】2003.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06]28号)
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
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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