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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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指标核算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发[2006]116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指标核算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发[2006]116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指标核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指标核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规发〔2006〕116号)
各处室、分局,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为加强规划管理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建设项目的建筑指标验算、审查和审批,应当分层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标GB/T50353-2005)执行。

二、在核发建设项目设计条件时,应明确要求申请人在报审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对其各层的各种建筑功能、面积予以说明;在核算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时,应分层进行,并在《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核算通知书》中明确各层的各种建筑功能、面积验核结果;在核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规划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均应明确各层的各种建筑功能、面积。

对标准层可合并统计,即标明层数和单层建筑面积。

三、对采取上述办法进行建筑指标验算、审查和审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请各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提出解决和完善的办法。

四、本通知可抄送有关设计、建设单位。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九月十七日——结束——。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渝规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渝规发〔2011〕41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规划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18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重庆市规划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查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被许可人的违法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本规定中的罚款、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按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办理;强制拆除或回填决定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按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违法建设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上报市规划局监察业务办公会研究决定:(一)擅自改变批准的架空层、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的;(二)减少规划许可的公共配套设施、停车泊位的;(三)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以上或单栋建筑的违法建设面积超过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四)拟作出没收实物、低于本规定下限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的;(五)市规划监察执法总队直接查处的;(六)分局(规划办)业务办公会认为需上报市规划局研究决定的。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经研究,制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其中,涉及公示地点和公示前告知等具体操作办法,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示情形)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办理规划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修改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二)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第四条(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了销售,申请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办理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申请对设计方案总平面进行修改,已购买前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人为利害关系人。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6〕72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6〕72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6〕72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加强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贯彻实施《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局法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2016年9月12日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加强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贯彻实施《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过程监管,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内容)建设单位在建筑外立面装饰施工前,应在建筑外墙上制作主要饰材的比选样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确认,确保建设项目外立面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保障实施效果。

第三条(适用范围)位于主城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位于主城区一般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参与主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含代建单位)、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主创建筑师以及有关专家等,应共同参与现场确认工作。

第五条(工作流程)(一)需要进行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的建设项目,应将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函、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时,应同步核发《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服务告知书》(附件1)。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渝规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1〕77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34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规范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市政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油料等各类地下敷设的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由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条件附图应在1:500实测地形图上确定规划路径,长距离地下管线工程由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地形图比例。

第六条地下市政管线工程放线和竣工测量技术标准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主城区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其他地区采用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坐标系统。

第七条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分为放线、验线、发证、跟踪测量和竣工核实等环节,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工作(一)放线: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测绘单位应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放线通知单》、依法审定的施工图和《管线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

附件1: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一、(放线回单的制作要求)放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位置、规划许可情况、应拆建筑的拆除情况、放线测量成果、以及其他情况说明等。

二、(放线比较分析表的制作要求)放线比较分析表应将放线测量成果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有关的建筑定位数据进行对照,制作建筑工程放线比较分析表。

三、(放线报告附图的制作要求)放线报告的附图应当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制作,并将拟建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控制角点坐标,以及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与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准确、清晰地标注在附图上。

四、(基础竣工验线回单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建筑工程位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基础竣工测量成果及情况说明等。

五、(基础竣工测量分析表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测量分析表应载明基础竣工测量成果数据、放线测量成果数据等内容,并与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六、(基础竣工测量报告附图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在放线单位提供的放线报告附图上制作,并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总平面位置、间距,以及与其他建筑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等的实测数据标注在附图上。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的制作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1 / 14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工程概况、竣工测量委托书(或协议)、放线单位名称(盖章)、资质证书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测绘作业人员姓名、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等。

其中,建筑工程概况应载明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建筑工程位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签发时间、建设总规模,每栋建筑的层数以及其他应注明的情况等内容。

八、(建筑面积明细表的制作要求)建筑面积明细表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标准格式文本和内容制作,并将每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别汇总,制作建筑面积汇总表。

建筑面积实测数据应与对应的规划许可数据进行比较,并注明其差值。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8.05.11•【字号】渝规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8〕78号)各处室、分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近年,我市建设项目通过引入国内外优秀规划师建筑师和设计机构,实行方案设计国际征集等措施,较大地促进了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但是,由于受投资主体、认识水平、建设周期和设计成本投入等的限制,仍有部分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不高,一方面对城市风貌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由于反复进行方案修改,严重影响行政审批效率。

实践表明,先期邀请国内外优秀规划建筑师和设计机构参加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优选是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和审批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当前,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市形象和风貌塑造已成为我市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宜居城市的重要任务,而高水平的方案设计是成就一个高品质项目的关键所在。

为进一步做好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服务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项目建设单位在方案报建前积极主动地先期开展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征集或竞标,邀请国内外著名设计机构和优秀规划建筑设计师参与方案应征活动,各设计单位要狠抓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创作能力和设计质量的提高,局各处室、各分局应积极支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征集或竞标工作,协助组织高水平专家进行方案优选评审,进而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OO八年五月十一日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为了实现规划科学化,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塑造品质优良、特色鲜明的城市风貌形象和景观艺术效果,特对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作如下暂行规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7月7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农村居民住宅、临时建筑除外)竣工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各项建设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竣工,涉及配建停车位的需完成车位划线。

(二)用地红线内应拆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第五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委托人身份证;城镇居民自建住房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仅用于核对身份,若与上申报阶段提供一致且符合要求的则可不提供)。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有关处室:现将《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9月14日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城镇房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进行更新改造规划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划入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更新改造的,按照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四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更新改造的,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三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与用地权属边界的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影响相邻关系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危房,原则上不在原址进行更新改造,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引导房屋所有权人实施生态搬迁。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0.24•【字号】渝规资规〔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2019〕26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许可与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我局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经2019年9月20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对于两部标准中算法不一致的条文,执行本规则(详见附件)。

二、本规则施行后,首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以及办理选址意见书或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计算应执行本规则。

三、本规则施行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不动产权证、选址意见书、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计算按原规则执行。

四、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0月24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和《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008)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对于两部标准中算法不一致的条文,执行本规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 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的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渝建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8〕84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切实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明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和认定准则,有效防止漏报漏审现象发生,我委委托市设计院、重大土木学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已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申报民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等有关内容,在初步设计文本说明结构篇章中对高层建筑均要逐一认真填写《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抗震基本参数表),对是否超限作出明确的自评意见。

二、凡属超限的高层建筑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前向市建委先行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本通知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 的民用建筑工程。

三、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凡未填写抗震基本参数表或抗震基本参数表未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或超限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设计单位不得出具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初步设计审查。

四、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进一步核算高层建筑结构抗震基本参数,重新填写抗震基本参数表,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高层建筑结构抗震是否超限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在结构审查篇章中对高层建筑是否超限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将抗震基本参数表及审查结论纳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得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得建设工程得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得建设工程得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得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 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得主要内容就是:审核建设工程就是否按批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得临时建(构)筑物与应拆迁得建(构)筑物就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得,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与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得功能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与完整得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得要求,具有完整得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全面规划验收得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得建(构)筑物与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分段规划验收与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配套设施、公益设施与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得,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得分段规划验收与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得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得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得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得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得国家系列比例尺)。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及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及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管理,规范规划控制线的制作,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制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控制线是指在规划管理过程中依法应当确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范围线、建筑控制线、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第四条规划控制线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按照有利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有效使用土地的原则划定。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附图的规划控制线,由经办部门按照惯例确定规划控制线的类型。

规划条件函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红线、道路控制线、规划范围线,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线。

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划条件函(限招、拍、挂项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划定.第六条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红线,应当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应当结合规划地块边界线和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

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将零星用地划入后建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相邻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不得交叉。

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按照有利于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将该零星用地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国土部门能够书面说明无法将其纳入本次建设用地范围的,可按照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但国土部门的书面说明应存入本项目档案。

临规划城市道路的规划范围线,应当与规划道路中心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原则上应当结合国土拟用地范围线和规划地块边界线划定.若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需纳入规划管理的用地的,应一并划入规划范围。

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划定.第七条规划中已取消的现状城市道路或公共人行通道在被新建城市道路和公共人行通道取代前,不得封闭、取消和降低原使用功能。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渝规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渝规发〔2010〕120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2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

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2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2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授权作为局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9月30日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在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应当自行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五条影响近期建设计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批准,具体情形如下:(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二)位于防洪、泄洪通道、文物保护范围、地下管线、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相关保护区内且与保护对象无关的;(三)位于规划的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用地等范围内且与规划内容无关的;(四)位于未经整治的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等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内的;(五)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建筑造型、色彩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面积测算的房屋,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商品房已经预售面积测算,且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按预售测算时的计算规则测算该商品房面积;若并未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则按本《细则》的规定测算该商品房面积;(二)直接申请设定登记的房屋已进行面积测算,且测算结果按规定备案。

该房屋无须按本《细则》重新测算面积;如果未按规定备案,则该房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测算面积。

(三)房屋产权争议涉及产权面积的司法和非司法委托的房屋面积复测,应按该房屋设定登记时执行的原房屋面积测算时的规范执行,如未进行房屋设定登记,其面积测算规范按现行规范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结束——。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核算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核算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核算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渝规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核算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渝规发〔2007〕8号)各处室、分局,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各设计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与批后管理的有机衔接,根据《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指标核算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发〔2006〕116号)和《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渝规发〔2006〕171号)的要求,我局对《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核算相关工作的通知》(渝规管字〔2004〕4号)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中增加建筑面积计算值明细表(见附表一)。

建筑面积计算值系指建设项目计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其具体要求详见渝规发〔2006〕171号文件。

取消渝规管字〔2004〕4号通知中的附表三。

二、各设计单位在报审建筑施工图的总平面图中需增加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见附表二),并同时提供附表二格式的excel电子表格。

三、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分局应按建筑单元,分楼层进行指标细化填写,明确各层的各种建筑功能、面积。

四、信息中心在进行面积核算时,应在《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核算通知书》中明确各层的各种建筑功能、面积。

特此通知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填表说明(附表一):一、建筑面积计算值的有关要求详见《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渝规发〔2006〕171号)。

二、层高按本层建筑的层高填写(如同一层内有不同层高,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裙楼、地下层部分可分层计算,也可综合计算。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渝规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1〕21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3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按照不超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范围和原高度的要求,需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后,在原址进行解危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城镇房屋解危改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解危改造竣工后,应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书面申请(原件1份);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3、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5、房屋所在地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6、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作的建筑施工图说(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7、与共墙的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私有住宅除外)的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二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市政工程的放线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加强对市政工程的监督检查。

市政工程中的建筑部分规划核实参照建筑工程核实三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第六条本规程所称放线报告,是指放线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

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

本规程所称基础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情况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

基础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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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规发[2010]12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规划局【发布日期】2010.11.03【实施日期】2010.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渝规发〔2010〕120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2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

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本规程所称放线报告,是指放线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

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

本规程所称基础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情况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

基础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本规程所称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实地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

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时,同时发出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转送放线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许可情况;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放线单位、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

放线单位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筑工程的测量报告。

第十条放线单位必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定线测量、规划验测测量的测绘资质。

第十一条测量报告包括文本和附图两部分,文本(含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章放线核实第十二条放线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和依法审定的建筑施工图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

第十三条放线报告文本应包括放线回单、放线比较分析表(见附件3)等内容。

第十四条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将建筑工程放线定位的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放线回单上,并在放线报告上签字存档。

必要时,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当到现场核实放线定位情况。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经放线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第三章基础竣工规划核实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基础竣工,并确定主体工程轴线位置后,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基础竣工测量。

放线单位自收到建设单位基础竣工测量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组织人员实施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测量,并及时出具基础竣工测量报告。

第十七条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包括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基础竣工测量比较分析表(见附件4)等内容。

第十八条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基础竣工验线回单上,并在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上签字存档。

第四章竣工规划核实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主城区内的,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附件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附件7)、其他情况说明等。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为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和各楼层实测平面图。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功能标注。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

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其中,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

不符合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

第二十四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三)建设工程竣工图(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部分);(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第二十五条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报建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放线单位出具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建筑工程的修建情况。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抽查。

测量报告不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前,应当先参照《重庆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放线单位提供的测量报告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第三十一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乡、村规划区内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程》(渝规发[2006]147号)、《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跟踪管理办法》(渝规发〔2008〕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2.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3.建筑工程放线比较分析表4.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比较分析表5.建筑工程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略)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略)附件1: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一、(放线回单的制作要求)放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位置、规划许可情况、应拆建筑的拆除情况、放线测量成果、以及其他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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