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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税收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06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下发后,无船承运业务在税收领域有了科学的定义和明确的计税依据,指出: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真正的承运人或称实际的货物承运人是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人是特殊的承运人,是委托人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中间人,即是他们双方的代理人。但是,实际上这一新型特殊纳税人对无船承运业务并不只是交纳营业税,除此之外,还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交纳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现结合这一营业税政策将与其相关的其他几项税、费政策一并介绍如下,以便纳税人有所了解,税务机关做到尽职尽责。
一、营业税政策。
1、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这一规定是比照国际联合运输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执行的,而且承运的标的是货物,负责承运的真正主实体是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运输及通过铁、陆、空运货物均不属此项政策范围。计税营业额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差额,而不是全额。?
2、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