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提单与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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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提单与海运单
第三节提单记载的内容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熟悉",从历年考试真题考试来看涉及题目不多,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在货代英语的缮制单证操作中比较容易考到,所以也应该好好掌握,如何来缮制海运提单】
一、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
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的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实践中的提单记载内容详解:
1.船名(name of vessel)
若是已装船提单,须注明船名,若是收货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
2. 承运人名称(name of the carrier)
因承运人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记载其名称,以便收货人明白谁是合同中的承运人。
3.托运人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
托运人属于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记载其名称也是非常必要的。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如果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提单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方可转让。
4.收货人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
收货人自取得提单之时起,便成了提单的关系人,有关收货人名称的记载方法因不同需要而有所不同,如记名提单直接载明收货人名称;指示提单只载明指示人名称,也可只记"指示"字样,即由托运人指示。
5.通知人名称(name of the notified party)
在记名提单上就没有必要再填上通知人名称。在指示提单上,通知人栏中托运人会写明通知人的名称、地址和公司名称,通知人一般为预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
6.装货港、卸货港和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port of transshipment)
为了有利于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和确定运输合同的准据法,同时还明确了港口,如在那个港口卸货等。
7.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和体积等(description of goods, marks & No., number of package or container,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etc.)
以上信息都是由托运人提供,这些说明也是提单内容比较重要的部分。
8.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有关运费支付的时间和付款人都应在提单上注明。如货主拒绝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承运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注意: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一般可以对应CFR 或者CIF
FREIGHT TO COLLECT 运费到付一般对应FOB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place and date of issue, number of original B(s)/L)
(1)提单签发的日期:应该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也应该与收货单上大副所签的日期是一致的。
如违反这一原则,无论是提前还是推迟,都将产生外贸合同中买卖双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货方的法律责任问题,不仅会导致贸易合同撤销的责任赔偿,还可能会追究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
(2)提单签发的地点:原则上应是装货地点,一般是在装货港或货物集中地签发。
(3)提单签发的份数:按航运惯例通常是正本提单一式两至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自动失去效力。
但副本提单的份数可视托运人的需要而定,但副本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或背书转让,只能供有关作业参考。
10.承运人或船长,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
提单必须经过签署手续后才能生效。有权签署提单的有承运人或船长,或由他们授权的代表。
在实际中,尤其在班轮货物运输中,大多由船公司的代理人签发提单,但代理人必须经由船公司授权方能行使提单签发权,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提单与承运人签署提单一样有效。
二、提单正面和背面的印刷条款
1.提单正面的印刷条款
提单的正面通常会有下列印刷条款:
(1)确认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在货物或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
条件下接受货物或集装箱,并同意承担按照提单所列条款,将货物或集装箱从装运港或起运地运往卸货港或交货地,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责任条款。
(2)不知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没有适当的方法对所接受的货物或集装箱进行检查,所有货物的重量、尺码、标志、品质等由托运人提供,并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但是该条款并不一定有效。
(3)承诺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承认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承诺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而且也要求货主承诺接受提单条款制约的条款。该条款也称代拟条款。
(4)签署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明签发提单(正本)的份数,各份提单具有相同效力、其中一份完成提货后其余各份自动失效和提取货物必须交出经背书的一份提单以换取货物或提单的条款。
2.提单背面的印刷条款
全式提单的背面印有各种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条款,另一类是任意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或港口的规定,违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无效。
任意性条款是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或港口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这些条款也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承运货物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