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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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四部宪法与六次修宪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与六次修宪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与六次修宪的历史背景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分别于1979年7月、1980年9月对第三部宪法和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XX年3月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六次修正。

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

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

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历史我国宪法有几部

历史我国宪法有几部

历史我国宪法有几部宪法一个国家只有一部.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

82宪法为现行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到目前,共经过4次修改。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21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我国宪法多次修改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

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21年修正版。

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五四宪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七五宪法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可参阅。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

政治,宪法,手抄报内容。

政治,宪法,手抄报内容。

政治,宪法,手抄报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954年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法的基本框架,是中国开天辟地的第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1949年以来我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可以说是完全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也是我国的现行宪法。

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先后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这部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充实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指导思想,完善了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加强了对公民各项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5、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养成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

以下是它的发展历程的一些关键时段和事件:1.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旗、国徽、国歌等国家标志形式首次在宪法中确定,确立了中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

2.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颁布施行。

这部宪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革命经验和政治制度安排,明确了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权利。

3. 1975年:中国制定了第二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这部宪法反映了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政治的特点。

然而,这一草案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没有获得通过。

4.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的号角吹响,宪政改革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这一年,中国制定了第三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提出了保护人民民主和权利的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的发展趋势。

5.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一宪法确立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基本政治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宪法的第五次修宪。

这次修宪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更为深入,宪法中加入了对个人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相关规定。

7.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宪法的第六次修宪。

修宪使中国宪法更加贴近实际,反映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需要。

8.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主要是修改和完善有关国家监察体制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反腐败工作。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的一些重要里程碑和事件,宪法的发展历程与中国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体现了中国的治理理念和政治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完善。

新中国制定和颁布四部宪法

新中国制定和颁布四部宪法

新中国制定和颁布四部《宪法》的背景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

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

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

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前身:共同纲领1949年秋新中国建立前夕,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获得全国性胜利。

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

但在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还不能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宪法。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取代正在行宪状态、但不被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等党派承认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规定了政权机关的组成和新政府的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政策、外交政策。

良好开端:五四宪法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准备制宪。

1952年12月24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起草宪法;政协通过了这一提议。

1953年1月1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把制定宪法列为1953年的三项任务之一。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由毛泽东等三十余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即形式上制宪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

1953年底,毛泽东率宪法起草小组入住杭州西湖国宾馆。

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了首部宪法的讨论,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

另有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596万多名代表也发表了意见。

根据征求所得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修改后,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宪法送审稿。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经历了怎样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经历了怎样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经历了怎样的变迁?作者:李天琪来源:《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16期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于1954年9月20日(以下简称五四宪法)、1975年1月17日(以下简称七五宪法)、1978年3月5日(以下简称七八宪法)和1982年12月4日(以下简称八二宪法)通过四部宪法。

现行宪法在1 982年宪法的基础上,历经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 8年五次修订。

四部宪法、五部宪法修正案在什么样的契机下修订?这期间发生怎样的故事?做了何种修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如何庄严诞生?讲到五四宪法,首先不得不提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1 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作为一部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

另一方面,1949年到1952年三年间,中国已取得超乎预计的成就,起了显著的变化。

中共中央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应当适时地实行全国普选,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使中国进入全面建没社会主义的新时期。

诚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不能扛起国家根本法律的重任,但是起草一部宪法的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

1953年1月12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的前一晚政协座谈会上,有人就坦言这其中的种种困难顾虑。

周恩来第二天在会上专门针对这一问题作了发言:既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就不能再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了。

当初《共同纲领》之所以成为临时宪法是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那么,现在不执行这个职权了,这个职权还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

我国宪法的发展史

我国宪法的发展史

我国宪法的发展史
我国宪法的发展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949年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和政权性质,成为新中国的临时宪法。

1954年宪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

1975年宪法: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5年宪法。

这一版本的宪法反映了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特点和需求。

1978年宪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

宪法对国家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982年宪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内容。

宪法体现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等基本精神。

此后,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以适应国家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总结来说,我国宪法的发展史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变革和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宪法始终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考察

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考察

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考察作者:卢燕丽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

但是,无论从权威机关确认的变迁形式,还是从程序、内容和名称来考察和分析,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大的宪法变迁,其性质都是修改宪法,而不是制定新的兖法。

我国每次修宪之前,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这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宪法惯例,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它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

因而是合宪的。

为保障修宪程序的正当性和明确性,这一宪法惯例应当成文化,法治化。

1954年制宪过程中移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宪法,在当时是一种必然选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其历史局限性也日益显露出来。

关键词:宪法;宪法思考;历史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54年诞生至今已逾半个世纪。

半个世纪的时间不算太长,但共和国宪法的命运就如同共和国自身的命运一样,也是跌宕起伏。

回顾共和国宪法变迁的历史,确实有太多的经验值得认真地总结,也有许多的问题需要作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正如韩大元所指出的“制宪史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与出发点,对于研究宪法学的人来说,了解自己国家宪法发展历史是十分重要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今天的宪政是昨天宪法发展历史的延续,也是我们预测未来宪法发展趋势的基础与依据。

因此,我们需要以理性与客观的态度分析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宪法命运,并以宽容的精神评价制宪过程中展现其智慧的制宪者的努力。

宪法学的发展告诉我们,成熟的宪法学首先以成熟的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与宪法制度史的经验与知识作为依托。

”①应该说,宪法学界对共和国宪法变迁历史的研究已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与重视,也取得了可喜的学术成果,但仍有一些重要乃至重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不仅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前提,而且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本身的全部内容。

中国近代史宪法排序

中国近代史宪法排序

中国近代史宪法排序
1、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2、五四宪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2]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3、七五宪法
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可参阅文化大革命)。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

[3] 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

扩展资料;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我国四部宪法的构成内容

我国四部宪法的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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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我国四部宪法的构成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我国四部宪法的构成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五四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但它能够在各方面都保持一分冷静和平和的心态,没有太多陈义过高的规定,而且对于非共产党力量也能以宽容的心态对待。

正是在这部宪法中,首先规定了以计划经济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进,这多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认识水平,但由计划经济带来的经济专制从而引发各方面的专制,这也是当初始料未及的。

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1955年就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但是这一过程的完成不是靠法制,而是靠行政手段。

由于以千千万万的人的财产及各项权利的被损害为代价,1954年的宪法实际上并没有落到实处,公民的权利并没有被真正地重视和保护。

“_”期间,在中央文革_的把持下,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总共才30条,结构简单,条文疏漏,许多提法都是政治词汇,不是法律术语。

同时这部宪法还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减少了公民许多的权利,这部宪法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是一部极其糟糕的法律,相对“五四宪法”来说,“七五宪法”是一次倒退,也是一部根本无法实施的宪法。

“_”结束以后,华国锋出任,全面主持工作。

1978年3月5日经五届人大通过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去掉了1975年宪法中的“全面专政”的提法,恢复了检察院的建制,但它充分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提法。

“五四宪法”:新中国法治迈出关键一步

“五四宪法”:新中国法治迈出关键一步

为四章,共 106 条 8954 个字。从
内容上看,规定了中国过渡时期
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宣布了
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把中国
群众参观“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
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 度用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下来,明
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1954 年夏,我国发生了特大洪灾。据史料记载,由于灾 属于人民”,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国人民的基本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五四宪法”
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 的通过和颁布实施,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
意见相结合,不仅使宪法的内容臻于完善,而且使宪法深入人 一个良好开端,指明了一条清晰、明确的通往社会主义的道
心,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
路,调动了全体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主
这场全民讨论在新中国法制史上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由此,新中国在法治征途上迈出了关
是中国制宪史上的一次革命。
键一步。
60 决策探索 2021.7 上
作人员说,自 2016 年 12 月 4 日开馆至今,陈列馆累计接待观 众 134.8 万人次,共安排讲解近 7400 批次。
走进陈列馆的大门,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尊汉白玉毛泽东 雕像。雕像后面的墙上写着这样一段话:“治国,须有一部大法。 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 事。”这句话,正是毛泽东当年在来杭州的火车上对随行人员 说的一段话。1953 年 12 月 24 日,毛泽东带着宪法起草小组成 员从北京出发,乘坐专列前往杭州起草宪法。在这趟专列上, 毛泽东度过了自己的 60 岁生日。
59 决策探索 2021.7 上

四部宪法

四部宪法

从四部宪法及其修正案看国家主席职权的变迁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政府已经颁布和实施了四部宪法。

它们分别是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

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和各自政治环境的迥异,这四部宪法对新中国国家的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是各不相同的。

但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这四部宪法对中国国家主席制定的不同的规定。

这四部宪法在国家主席的设置与否、职权大小、任期长短、等诸多问题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政治发展以及政治民主化得进程紧密相关。

所以研究这四部宪法在国家主席制度问题上的变迁,将有益于探寻中国政治发展的轨迹,也可以看到当代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艰难历程。

一、国家主席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均未设置国家主席。

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

相比1954年,此时的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具有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国家主席所行使的职权只是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

国家主席不参与行政工作,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责任。

2、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全体代表中过半数以上的代表选举通过。

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因此,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二:一是政治方面的条件,即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龄方面的条件,即他们必须年满45周岁。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

宪法的一般知识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强调必须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 宪法的含义: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它是一个国家统一 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 基础。宪法在阶级本质上与普通法律一致,即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有它自己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 (二)宪法的一般知识 (三)国家基本制度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 (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
1、1954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进一步发展。这是一部很好的 宪法。) (1949年的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75宪法 (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这是建国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宪法中最差的一部。 3、1978年宪法 ——比75年宪法有新前进,但也很不完善。 4、1982年宪法及修正案。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宪法,也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是54宪法的续承和发展。★我国的现行宪法就是1982年宪法。 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三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成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和 补充。3个宪法修正案共17条。
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
实例演示
《女中学生状告商家讨公道》 1995年6月12日晚8点多,北京青塔院中学16岁的女生汪丽娜从住家附近的绿凯 和平里购物中心分店购物出来后,推车行走100多米时,被绿凯店几名工作人员 拦住,以拿了商店货物未付钱为由,要求搜查随身所带的物品。汪说要搜也应去 派出所,由公安人员进行。当她推车往派出所方向行进再次经过绿凯店门时,又 被几名店员拦住,坚持要翻包搜查。汪只好将自己刚从绿凯店里买的价值11.7 元的东西给店员核对,而此时一名女店员已将汪的手提袋拿去搜查,最后也没有 找到“偷拿的货物”。汪丽娜的名誉和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委屈得哭了。她想到政 治课上讲过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以绿凯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到当地 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26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庭调解责令商家公开赔 礼道歉,并赔偿汪丽娜精神损失费6000元,使汪丽娜放下心理包袱。

现行宪法发展历程

现行宪法发展历程

现行宪法发展历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权力结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它反映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变迁。

下面将以中国现行宪法的发展历程为例,对相关参考内容进行概述。

中国现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经过几次重要修宪,目前实施的是1982年通过的第三部宪法。

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第一部临时宪法于同年9月1日通过并正式生效,这部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政权机构和国民的基本权利。

它强调了中国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领域的权利和地位,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正式宪法。

这部宪法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制定的,它强调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领导地位,并确立了国有经济的地位。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确保了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权。

1975年,第一部宪法经过修正,削弱了国民议会的地位,加强了党的领导地位。

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变迁,以及国家治理的调整。

1982年,中国通过了现行宪法,这是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新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强调了中国共产党具有领导地位的重要性。

它同样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并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还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鼓励个体经济和外商投资。

2004年,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对1982年宪法的一次重要修改。

修宪案明确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加强了公民的权利保护。

宪法还确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宪法的法律地位。

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变化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宪法的修订是对国家发展需求和社会变革的回应,确保了国家治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宪法修正与国家主席职权的变迁

宪法修正与国家主席职权的变迁

宪法修正与国家主席职权的变迁——泉州师院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中国政府已经颁布实施了四部宪法。

它们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和各自的政治环境的迥异,这四部宪法对于新中国国家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

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这四部宪法对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不同规定。

这四部宪法在国家主席的设置与否、职权大小、任期长短等诸多问题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政治发展及政治民主化的进程紧密相关。

所以,研究这四部宪法在国家主席制度问题上的变迁,将有益于探寻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轨迹,管窥当代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艰难历程。

一、“谁是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法律地位认定的变迁在“王朝国家”时代,国家元首一般由国家的君主担任,并拥有绝对权力。

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时代,国家元首的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基本上形成了君主制下的君主和共和制下的总统(或主席)两种类型的国家元首。

当然,世界各国由于历史传统、文化结构、民族特性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的不同,其国家元首的名称、职权、产生方式、任期长短等也不尽相同。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迅速行动,通过土地改革等一系列民主改革,完成了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并在中国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制度。

此后,经过1953年至1956年三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一种最初是参照“苏联模式”但是在其后的“中国化”实践中又逐步摆脱了这种模式并日益凸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起来。

那么,在这种全新的制度环境下,中国的国家元首是谁,或者说由哪个机关执行元首职权呢?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获得通过。

这就是著名的“五四宪法”。

在这部宪法的草拟过程中,就有人提出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问题,并在宪法草案上加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国家之元首”①的字样。

但是,在接下来的对宪法草案的讨论中,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许多代表特别是毛泽东本人都对这一提法提出了反对意见。

中国宪法各部分简介

中国宪法各部分简介

中国宪法各部分简介
中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国家的政
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宪法共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总纲。

总纲部分包括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了中国是社会
主义国家。

它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权、社会主义建设、法治国家等基本原则,为宪法的其他各部分提供了指导性的基础。

第二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一部分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劳动权利、财产权利等等。

同时,宪法也明确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遵守法律、保卫国家等。

第三部分: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部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架构和政治
体制。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方式,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这一部分还强调了党的领导在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

第四部分: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这一部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第五部分: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部分明确了宪法的修改程序和要求,规定
了宪法修改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条件,以保障宪法的稳定和权威性。

总体而言,中国宪法各部分的内容涵盖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义务以
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等方面。

它是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础和宪政建设的保障,对于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与思考

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与思考

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与思考
张司洋
【期刊名称】《党史博采(理论版)》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一、四部宪法的演变过程(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新中国的宪法起自“共同纲领”.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爱国人士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
人民大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原本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进行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但在国家还没有宪法的情况下,“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张司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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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学院:信息学院专业:电气信息类班级:1008班姓名:武镖学号:201046830805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五四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但它能够在各方面都保持一分冷静和平和的心态,没有太多陈义过高的规定,而且对于非共产党力量也能以宽容的心态对待。

正是在这部宪法中,首先规定了以计划经济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进,这多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认识水平,但由计划经济带来的经济专制从而引发各方面的专制,这也是当初始料未及的。

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1955年就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但是这一过程的完成不是靠法制,而是靠行政手段。

由于以千千万万的人的财产及各项权利的被损害为代价,1954年的宪法实际上并没有落到实处,公民的权利并没有被真正地重视和保护。

“文革”期间,在中央文革小组的把持下,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总共才30条,结构简单,条文疏漏,许多提法都是政治词汇,不是法律术语。

同时这部宪法还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减少了公民许多的权利,这部宪法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是一部极其糟糕的法律,相对“五四宪法”来说,“七五宪法”是一次倒退,也是一部根本无法实施的宪法。

“文革”结束以后,华国锋出任国家主席,全面主持工作。

1978年3月5日经五届人大通过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去掉了1975年宪法中的“全面专政”的提法,恢复了检察院的建制,但它充分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提法。

虽然与“七五宪法”相比,“七八宪法”有进步,但是这部宪法仍未摆脱“左”的错误影响。

经历了多年的挫折之后,中共中央也意识到没有法制的保障,国家的建设难以走上正轨。

适应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1982年12月4日,经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宪法,即1982年宪法。

该宪法经1988年、1993年及1999年修改以后,至今依然使用。

新宪法的特色是强调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指导和促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具体的实施上,1982年宪法是四部宪法中最成功的一部。

从形式结构而言,1954年宪法以全新的面貌宣告了中国的宪政时代。

⑤它以“宪法”为名,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单独的章节,自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获得独立的宪法地位。

但1975年宪法却对权利义务一章作了大幅度的删减,它不仅将义务放在权利之前规定,而且简化权利规定,也不再对应性地规定国家义务。

1978年宪法有延续1954年宪法的痕迹。

1982年宪法则旗帜鲜明地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至“国家机构”之前“总纲”之后,作为国家基本制度的延伸,同时也意味着公民地位的提高。

在条文总数上,四部宪法也有不同。

1954年宪法有15条规定权利,4条规定义务;1975年宪法有3条权利,1条义务;1978年宪法则有12条权利,4条义务;1982年宪法有18条权利,6条义务。

宪法对权利规定的形式结构表明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宪法作为权利保障书”的特点越来越明显。

在权利的原则方面,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法律上一律平等”,1975年和1978年宪法则完全删除了这一规定,仅明示了男女之间的平等,1982年则科学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直接道明平等的前提,避免了立法上是否平等的追问。

当然,当我们更强调实质的平等时,是否需要牺牲形式的平等呢?或者说在多大的程度矫正形式平等以追求实质平等?如何平衡这一点,仍是我们现实孜孜以求的境界。

因为“公民”一词首次出现在1954年宪法时没有任何解释和界定。

其次,现行宪法也强调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即“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规范上宣布了权利义务的相互依存这一法理属性。

权利的内容也更加丰富,如前所述,四部宪法在权利规定上的变化更多地体现在其形式上。

而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人权”第一次成为正式的宪法语言。

“人权”
入宪可以防止由于宪法明文列举权利带来的弊端,权利的内容可以因人权一词而得以不断延伸,同时也可使国家在与西方人权对话中不再处于言语上的被动局面。

除此之外,宪法对具体权利的认知也越来越丰富,比如说宗教信仰自由不仅包括思想上的表现还有仪式活动的内容;物质帮助权还衍化出社会保障权、退休保障权等等。

从最初的人民权利到公民权利再到人权,权利主体的范围一再扩大。

从一一明确权利的具体形态到概括式的规定,权利的内容更加丰富。

宪法在权利主体以及权利范围的认识视野更加开阔。

总体说来,权利应“不断入宪”还是无限保留需要提高到是否有助于权利获得实现的标准上考虑。

首先是因为权利不是发明创造,而是不断被认知、不断被需求才获得普遍性地位。

人类永远不可能言说权利的尽头,基本权利不能无限增多,因此不断列入从哲学意义上并不科学,宪法典也有“不能承受之重”。

其次,将母体性权利和派生性权利等不同属性、不同类别的权利交错并列规定,易产生逻辑上的混乱。

在实践中,也会导致宪法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是藉宪法予以调整或藉普通法予以调整的难题,宪法规定的权利之间产生冲突时哪种权利的效力优先的窘境。

第三,具体权利的入宪不利于我们保护更多的权利类型和更深层次的人权。

人类基于自身必然具备的权利,与生俱来,无论国家是否明示,皆不可剥夺。

具体权利的入宪易使人们误读所有权利皆是通过法律赋予,必须取得国家的许可才能够拥有及行使。

确认性的规定方式,有一种排除未明确权利的嫌疑。

相反,宣告权利免受来自任何方(包括国家)的侵犯,能够避免上述的弊端,可以对抗来自国家或来自公权力的侵犯。

因此,改变我们的确认思维,引导权利立宪进入防御性的规定模式,最终体现权利本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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