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 即墨政务网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即政办发〔2018〕113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即墨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3日青岛市即墨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区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统筹管理制度,履行规划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第四条区电子政务发展专项小组负责全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区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全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规划、审核和统筹管理。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
下列情况不纳入“旅游支出”统计范围之内 (农村居民)
(1)任何游客基于商业目的购买,如转手销售、投资或其 他商业用处的支出。
(2)购买重大物品的支出,如汽车、房产等资产性物品, 珠宝首饰、名贵手表、古董字画等收藏品。
(3)外出学习、培训人员的学费支出。 (4)外出去具有资质等级的专业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在医
• 注意:一是某人经常去的地方属于他的惯 常环境,即使这个地方距离他的居住地很 远也属于他的惯常环境。
二是距离:离一个人住地很近的地 方,即使他很少去,也属于他的惯常环境。
• 停留时间:用这个标准是为了将游客和居住者
区别开来。在具体统计的时候,一个人如果符合 下列标准即可以认为是一个地方的居民:第一个 标准,这个地方在以往6个月中居住的时间最长; 第二个标准,居住的时间不长,但是在6个月内 还返回居住。
•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第7.2.1 申请星级的旅游饭店,应执行《旅游统计调
查制度》,承诺履行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 构提供不涉及本饭店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 义务。
• 《湖北省旅游条例》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 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 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以下义务: (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价格、服 务质量和经营情况的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真实 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 注意: 一不要将财务报表单位弄成“元”(无形中
将财务数据增大999倍。如10000元的收入,应填 10千元,如以元为单位填报,则成“10000”千元)
二不要弄成“万元”(无形中将财务数据缩 小90%。如10000元的收入,应填10千元,如以 万元为单位填报,则成“1”千元) 增大与缩小是无意的虚报与瞒报。误为万元更不易 识别
【管理制度)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运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运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和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壹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壹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壹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壹)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且纳入统壹编号管理;(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于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旅游统计监测实施方案
旅游统计监测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统计监测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旅游统计监测是指通过对旅游活动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监测,以便及时了解旅游市场的运行情况,为政府决策和旅游企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目的。
本方案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的旅游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测和分析,为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实施步骤。
1. 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平台。
建立统一的旅游数据采集平台,包括各类旅游企业、旅游景区、旅行社等,统一规范数据采集标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完善数据采集指标体系。
根据旅游市场的特点,完善数据采集指标体系,包括旅游人数、旅游收入、旅游消费结构、旅游客源地等,确保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3. 加强数据分析和监测。
建立专业的数据分析团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测,及时掌握旅游市场的动态变化,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4. 完善监测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的监测报告制度,定期发布旅游市场监测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开旅游市场的运行情况,增强市场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5. 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方共同参与旅游统计监测工作,形成合力。
四、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的旅游统计监测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加强技术支持。
加强技术支持力度,引进先进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技术,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健全法律法规。
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旅游统计监测工作的进行,保障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4. 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旅游统计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总结。
通过实施本方案,将建立健全的旅游统计监测体系,为政府决策和旅游企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将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测和分析,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监督力度,为广大旅游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旅游服务。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保障统计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管理制度”)。
二、统计数据的范围和内容1. 统计数据的范围涵盖旅游景区的游客数量、收入情况、旅游保障设施的运营情况等与景区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
2. 统计数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景区内各类游客的数量及构成情况;(2) 各类门票销售数量和收入金额统计;(3) 旅游住宿、餐饮、购物等消费项目的收入情况;(4) 景区内旅游保障设施的使用情况,如停车场、公共厕所等;(5) 其他与景区经营管理有关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报送1. 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合理的统计数据收集办法,确保各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景区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统计数据收集点,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 景区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统计周期进行数据的收集,并于每月末、季末和年末将统计数据报送给上级管理部门。
4. 统计数据报送应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统计数据的分析与利用1. 上级管理部门应对景区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给予反馈意见和建议。
2. 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计数据的分析结果,对景区经营管理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景区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3. 统计数据应广泛利用于景区的经营决策、市场营销、资源规划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指标。
五、统计数据的保管与公开1. 统计数据应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归档和保存,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 统计数据的保管工作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应建立健全的数据保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
3. 景区管理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部分统计数据,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违规处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景区,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措施。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必要时可进行修订和补充。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在旅游业持续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管理旅游景区的运营情况,统计管理制度在旅游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深入探讨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细节,包括背景信息、统计内容、数据分析和对未来影响的预测。
一、背景信息旅游景区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较高的经济效益。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管理景区的运营情况,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准确地了解景区游客数量、消费水平、满意度等信息,为景区的规划、营销策略和服务改进提供有力支持。
二、统计内容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众多关键指标。
首先是游客数量统计。
通过记录每天、每月和每年的游客数量,可以了解景区的客流量变化情况,进而为管理者提供有效的运营决策依据。
其次是消费水平统计。
通过统计游客在景区的消费金额、消费次数和消费项目,可以了解景区的经济效益,为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和增加旅游收入提供参考。
此外,统计管理制度还可以涵盖游客满意度统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员工工作情况统计等多个方面,以全面了解景区的运营情况。
三、数据分析通过对旅游景区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深入掌握景区的各项指标,并从中寻找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以游客数量统计为例,通过比较不同时间段的游客数量变化,可以分析景区的旺季和淡季,进而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以消费水平统计为例,通过分析不同消费项目的收入和消费次数,可以了解游客的消费偏好,为优化服务提供指导。
通过对游客满意度统计的分析,可以了解景区的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并改进。
四、对未来影响的预测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对未来的影响不容忽视。
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可以为景区的规划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比如,通过对游客数量统计的分析,可以预测未来的客流量变化趋势,为景区的扩建和资源配置提供指导。
通过对消费水平统计的分析,可以预测未来的收入变化,为景区的财务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总结起来,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在旅游行业中具有重要意义。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各个景区进行旅游观光。
为了更好地管理景区的运营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统计指标、数据收集与分析、报告及应用等方面。
二、统计指标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第一步是确定合适的统计指标,以便对景区的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常见的统计指标包括游客数量、旅游收入、游客满意度、游客来源等。
景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自身需求制定相应的统计指标。
三、数据收集与分析在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中,数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智能门禁系统、网络监控等来获取数据。
此外,采取问卷调查、访谈、抽样调查等方式也可获取必要数据。
收集到的数据需要进行分析,以获取更有效的信息。
数据分析可采用统计学方法和数据挖掘工具,帮助管理部门对景区的发展趋势和游客需求进行更准确的了解。
四、报告及应用基于数据分析的结果,景区管理部门应编制详尽报告,对数据进行解读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报告的内容应准确、简明扼要,可供管理层参考决策。
同时,景区管理部门可以将统计结果应用于市场营销、产品开发、服务改进等方面,以提高景区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五、信息安全保障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中的数据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必须注重信息安全保障。
管理部门应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可以采用加密技术、权限管理等手段,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
六、培训与更新为了保持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统计方法和工具的使用。
同时,制度的内容也应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以适应景区发展的需求变化。
七、监督与评估为确保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需要进行监督与评估工作。
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或者由管理部门自身进行内部评估。
监督与评估的结果可用于制度完善和改进管理工作。
景区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统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管理,规范景区统计工作,提高景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部所有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包括景区管理、安保、票务、导游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核心任务是对景区的各项数据进行收集、统计、汇总及分析,为景区的运营、管理、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景区统计管理工作计划、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第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景区统计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统计数据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布景区的相关数据信息。
第八条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应得到景区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章景区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九条景区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游客人数、票务收入、景区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导游服务情况等。
第十条景区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在景区全年运营中进行,按月、季度、年度等不同时间段进行统计。
第十一条景区统计数据的收集应由景区的专职统计人员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景区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包括直接观察、问卷调查、设备测量等多种方式,确保数据全面。
第十三条景区统计数据的收集要及时,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第十四条景区统计数据的收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游客隐私。
第三章景区统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第十五条景区统计数据的统计应由景区的专职统计人员负责,确保数据的准确。
第十六条景区统计数据的统计要做到每日统计、每周统计、每月统计,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第十七条景区统计数据的统计要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直观清晰。
第十八条景区统计数据的统计要进行分析,找出数据中的规律和趋势,为景区的经营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景区统计数据的分析应包括数据比较、数据关联、数据预测等多个方面,确保数据的科学性。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旅游业统计工作制度
旅游业统计工作制度1.背景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产业,对于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着重要的要求。
为了规范和优化旅游业统计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2.统计指标本制度所涉及的统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旅游接待人数、旅游收入、旅游消费、旅游资源利用率、旅游业务结构等。
具体的统计指标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3.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准确性:统计工作应当准确反映旅游业的实际情况,不得隐瞒、篡改或误报数据。
- 及时性:统计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发布和使用。
- 统一性:统计工作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保证数据的比较和分析的可靠性。
- 保密性:统计工作涉及到的数据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4.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告- 收集方式:统计数据的收集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公开数据获取、企业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
- 责任部门: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工作。
- 报告周期:统计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上报,如月报、季报、年报等。
-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统计数据的来源、采集方法、数据处理过程等信息,以确保数据的可查性和可信度。
5.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利用- 分析方法:统计数据可以通过统计学方法、数据挖掘等手段进行分析和利用,以获取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有用信息。
- 利用方式:统计数据的分析结果可用于制定旅游政策、评估旅游项目、指导旅游企业经营等方面。
6.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旅游统计工作的监督由___负责。
- 监督内容:___将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将根据统计工作的目标和要求进行制定和调整。
7.罚则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误报统计数据等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
8.附则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如有与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为《旅游业统计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旅游业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024年旅游统计工作服务项目
2024年旅游统计工作服务项目
1. 数据收集,旅游统计工作服务项目需要收集各种与旅游相关的数据,包括游客数量、旅游收入、旅游目的地偏好、旅游活动类型等。
这可能涉及到与旅游业者、酒店、景点等合作,以获取准确的数据。
2. 数据分析,收集到的数据需要进行分析,以便从中发现旅游业的发展趋势、热门目的地、游客的消费习惯等信息。
这可以通过统计学方法、数据挖掘技术等手段来实现。
3. 报告制作,分析完数据后,需要将结果整理成报告,向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进行汇报。
这些报告可能包括对旅游业发展状况的评估、未来趋势的预测、政策建议等内容。
4. 技术支持,在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借助各种技术手段,比如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可视化工具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5. 客户服务,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需要与各种合作伙伴和客户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项目进度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2024年旅游统计工作服务项目涉及到数据收集、分析、报告制作、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技能和工具来完成。
这个项目的成功实施将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旅游业的发展状况,为相关决策提供支持。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即政办发〔2020〕25 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责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围绕 GDP 核算改革,实现“管行业、管发展、管统计”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对有效提升政府统计整体功能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科学核算地区经济总量、结构、速度和效益,客观反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职责,明确工作范围和程序,形成“统一制度、部门分工、各负其责、集中核算”的统一核算工作体系,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提高行业数据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部门统计职责主要职责:一是掌握行业规模和结构。
负责本部门管理行业内的企业(单位)统计,建档立册,理清“规上”“规下”、抽样单位和个体户单位个数、规模以及区位分布。
二是督导涉统单位报表工作。
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行业内的统计教育和业务培训,掌握统计报表月度、季度、年度上报流程和要求,督导在库规上企业(单位)和抽样调查规下企业(单位)规范开展统计报表工作(及时报表、资料收集)。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浙文旅科教〔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文旅科教〔2021〕1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厅机关各处室(专班),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提高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文化和旅游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1月1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文化和旅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文化和旅游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反映文化和旅游发展状况和趋势。
本实施办法中的文化和旅游统计范围是指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业。
文化和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文化和旅游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从事文化和旅游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是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文化和旅游部、浙江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旅发【2021】16号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加强A级旅游景区动态管理,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遵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与评定(一)等级划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简称为1A、2A、3A、4A、5A)。
(二)申报条件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以自然、历史文化或者其他旅游资源为基础,有明确的空间边界,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
商贸场所、城市公共服务场所等不以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申报A级旅游景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有统一的管理或者运营机构,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4、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5、正式开放运营1年以上。
申报5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4A级质量等级3年以上;申报4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3A级质量等级1年以上。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即墨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即政发〔2020〕14 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即墨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即墨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即墨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24日青岛市即墨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实施工作;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3•【字号】即政办发〔2019〕53 号•【施行日期】201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即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 年9 月23 日即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抓好全区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保障等工作,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 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15 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即政办发〔2019〕9 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今日头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政务新媒体是推进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在提升城市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二章运维管理第四条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或注销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需通过山东省政务新媒体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5.16•【字号】•【施行日期】1996.12.14•【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2002年4月17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植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扩大旅游业发展规模,提高旅游业整体水平,发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创建良好的旅游环境和市场秩序,树立文明、健康的旅游风尚。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二)编制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旅游资源的普查,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四)参与旅游区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论证工作;(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归口管理出境旅游事务;(六)按照规定审批旅行社、星级饭店,管理导游人员;(七)指导旅游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等级评定工作;(八)参与组织协调旅游安全工作;(九)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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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十条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旅游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
对未标明上述字样的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
全国《旅游统计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国家《旅游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库(以计算机远程传输或软盘的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
旅游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回国旅游的华侨、回内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国大陆旅游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消费情况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样调查,大陆居民在国内及出境旅游情况的抽样调查,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其它抽样调查。
第十四条专项统计调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非统计机构因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旅游专项统计调查。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
旅游专项统计分别由各专业职能机构实施。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区统计、劳动工资统计、旅游教育统计、旅游质监投诉统计和旅游区(点)接待经营统计,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它旅游专项统计。
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地方旅游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
当汇总报表中旅游企事业单位数量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旅游统计资料。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发布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旅游企业评优和对旅行社的年检,应当将企业旅游统计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