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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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试行)

一、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主体条件

1.申请人应持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以为企业法人、合作社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申请人持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携带其上级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文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的注册地(即住所)和生产场所均应在本省行政区域。

(三)申请人应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其经营围应当覆盖生产所申请许可的食品类别。

(三)申请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许可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所有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负责人签名(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所提交的材料均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明或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③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5.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

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标明含重要参数的生产关键控制点)和设备布局图;

7.与申请人治理结构图相对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上述有关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学历、职称、资质、培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行业商品条码;

8.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交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9.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产业政策批准文件:乳制品、制糖生产线、味精生产线需取得省级产业政策批准;其他证书:矿泉水需提供取水证、采矿许可证等。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副页)原件;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食品生产企业应注意:

1.企业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并在有效期完成延续申请审批的,重新换发的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批准换证日期,其有效期限为原证书有效期顺延3年。

2.食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后未取得许可证(含正在审批过程中)的企业,一律要停止生产销售,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后方可恢复生产、销售。对许可证期满后未取得许可证继续生产的,视为生产,当地质监局应依法查处。

3.企业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且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满的,应

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并重新赋予编号,已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得重新使用。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增项、迁址、改扩建、委检变更为自检等重大事项变更)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副页)原件;

3.《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及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省经信委、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变更符合产业政策的批文等;

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或住所名称、减项、自检变更为委检等重等普通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及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补领或更正)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在生产许可有效期申请补领: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书申请书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和副页)原件(全部遗失除外);

3.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省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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