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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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 件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颁布部门】重庆市政府【颁布时间】2009-11-02【实施时间】2009-12-01【时 效 性】有效《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火灾救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

第五条规划、建设、房地产、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组织或者责成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等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保障; (六)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含室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建造装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建造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造装饰装修材料,对建造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方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造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对有文物爱护价值或者记念意义的建造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伤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造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扮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辟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削减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爱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造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造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造装饰装修问询和投诉,协调建造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造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造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准时作出处理。

其次章普通规定第八条从事建造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指消防水源、消防用水设施、消防电源、消防报警装置、消防灭火器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消防巡查设施等。

第四条重庆市消防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设施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二章消防设施建设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之前,由消防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施设计方案。

第八条消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提报消防部门备案。

第九条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由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并由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应材料和资料。

第三章消防设施使用和维护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物消防设施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正确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维修、更换等建议。

第四章消防设施检查和评估第十七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要求其整改。

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七号]

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七号]

重庆市消防条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七号)《重庆市消防条例》已于1998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在重庆市辖区内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0月13日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全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给予指导。

铁路、民航、航运、港口的消防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渝府办发[2013]113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9日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工作目标管理,推动消防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

每年2月底前,对各区县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研究制定。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共同负责的工作,各方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当依法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和逃生通道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火灾扑救。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包括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以便应对不同种类的火灾。

第九条消防设施设备的布局和设置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的间距、数量和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供应充足,并设置专门的消防水泵房。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备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电路布置应符合消防电气安全的要求,电箱、电线等应选择阻燃材料,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检测。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和掌握火灾防范知识、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法。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验消防安全管理的效果,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2024年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以及国家利益,防止施工现场火灾发生,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的平安稳定。

第四条施工单位(包括一般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消防设施服务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注重防火、防烟、疏散、救援和灭火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消防组织与管理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组织和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责任。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指挥中心,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消防器材。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消防培训并制定消防演练计划。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消防措施和预案。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保证使用有效、完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进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并定期维护。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制定火灾报警和火灾应急预案,并向施工现场全体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消防安全管理台账。

第三章施工现场火灾防控措施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可燃物存放区域,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可燃物专用容器,并定期清理。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宣传禁止吸烟,并设置吸烟区域。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易燃易爆物品处理区域,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电气设备用房,并配备电气设备专职人员实施管理和维护。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渝建消防〔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7月10日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装修消防管理制度7篇

装修消防管理制度7篇

装修消防管理制度装修消防管理制度7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装修消防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装修消防管理制度11、凡饭店范围内进行的改建。

装修施工项目,工程的设计,建筑材料的选用,施工组织方案,消防措施等须报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必须与饭店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饭店保安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必须先到保安部办理进场施工登记。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饭店消防安全管理规程》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房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4、施工中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严格防火措施,禁止违章作业,电源部分须在饭店电工的协助下开通。

5、施工现场使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保安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用火证后方可作业,操作电。

气焊割的人员必须是正式焊工。

操作现场必须满足防火要求。

6、施工中需要使用汽油,脱漆剂等易燃物品时,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

易燃品要有专用库房,有专人保管,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现场内。

7、施工中不准大面积使用脱漆剂等易燃液体,尽可能不在现场进行喷漆作业,如必须在现场喷漆时,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止明火的措施。

8、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限额领料,随用随领;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现场使使液化石油气钢瓶。

乙炔发生器等。

9、工程施工如果影响原有消防设施。

消防设备的使用功能时,须事先报消防监督机关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事故报警和灭火功能。

10、施工的堆料和垃圾不得圈占消防设备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

楼梯和疏散通道。

装修消防管理制度21、施工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使用劣质电器。

2、装修材料必须使用防火材料或须经防火处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装修。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通知-渝建〔2016〕47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通知-渝建〔2016〕47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通知渝建〔2016〕47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大队,供水企业、有关建设单位:根据《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市政消火栓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提升火灾防控水平的重要保障。

调查发现,部分区县(自治县)市政消火栓历史欠账较多,新建工程市政消火栓配套不同步,为城市救灾工作留下了隐患。

《办法》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市政消火栓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供水管线的铺设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加强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联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新账不欠、老账逐年还”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确保在2017年基本补齐市政消火栓欠账,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政道路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

二、严格监管,确保新建工程市政消火栓同步配套(一)加强同步设计审查1.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方案并联审查环节,要重点加强供水管网及市政消火栓的方案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环节,要将市政消火栓及其管网设计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未同步设计的,初步设计不予批复,施工图设计不予备案。

重庆市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9月前言为指导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的相关工作,确保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通知》(建质函)[2016]247号和《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版)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等单位,编制了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要求(包括设计原则、设计文件内容及编排顺序、设计依据)、设计说明与图纸(内部装修消防设计、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设计、电气消防设计、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灭火器配置设计)。

本技术规定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组织单位: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主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大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谢自强廖曙江肖佑坤刘小楣周爱农胡俊陈余量李怀玉马飞龙源卓先文李涌赵学军赵应经廖清均刘雅文陈春晖孙瑛宁永生罗开宪李延庆王蜀威王捷王梓宇蒋玉荣审查专家:李正春李明号谭平吴欣阳邵春目录1总则 (5)2 一般要求 (6)2.1 设计原则 (6)2.2 设计文件内容及编排顺序 (6)2.3 设计依据 (7)3 设计说明与图纸 (8)3.1 内部装修消防设计 (8)3.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设计 (8)3.3 电气消防设计 (15)3.4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 (19)3.5 灭火器配置设计 (22)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内部装修(含改造)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以下简称“内部装修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保证消防设计文件的质量,并满足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依据国家及部委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重府发[1994]208号

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重府发[1994]208号

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重府发〔1994〕208号1994年11月2日)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的消防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装修装饰的消防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建筑装修装饰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部队、铁路、航空、长航部门的建筑装饰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第五条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设计资格证书或施工资格证书。

禁止无证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依法从事建筑装修饰设计的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对设计中的消防技术规范负责。

建设单位对设计中的消防技术规范负有审核责任。

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装修装饰不得施工。

第七条下列建筑装修装饰的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一)宾馆、礼堂、商场、歌(舞)厅、影剧院、写字楼等建筑;(二)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室、档案馆、图书馆、机房等建筑;(三)地下人防工程用于商业服务的建筑;(四)度假村、避暑山庄、别墅等建筑。

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项目,应在10日内审结,对投资50万元以下的应在6日内审结。

第九条经消防审查的建筑装修装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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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1994]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的消防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装修装饰的消防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建筑装修装饰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部队、铁路、航空、长航部门的建筑装饰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第五条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设计资格证书或施工资格证书。

禁止无证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依法从事建筑装修饰设计的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对设计中的消防技术规范负责。

建设单位对设计中的消防技术规范负有审核责任。

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装修装饰不得施工。

第七条下列建筑装修装饰的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一)宾馆、礼堂、商场、歌(舞)厅、影剧院、写字楼等建筑;
(二)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室、档案馆、图书馆、机房等建筑;
(三)地下人防工程用于商业服务的建筑;
(四)度假村、避暑山庄、别墅等建筑。

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项目,应在10日内审结,对投资50万元以下的应在6日内审结。

第九条经消防审查的建筑装修装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上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设计方案或取消原有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建筑装修装饰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质量检测和监督。

建筑装修装饰材料按燃烧性能分为四级,即不燃性材料,难燃性材料,可燃性材料,易燃性材料。

第十二条高层公共建筑(10层以上或24米以上建筑)的电梯间、楼梯间及前室,严禁采用可燃性和易燃性材料进行装饰。

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室、电控室、空调整控制室应全部使用不燃性材料。

室内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搞震缝)两侧的基层应使用不燃性材料,表面装饰层应使用难燃性或不燃性材料。

第十三条室内使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房间,护墙板(墙裙)高度不超过两米,采用木板或胶合板可不做阻燃处理。

大于上述高度和面积的,必须做阻燃处理。

吊顶(住宅除外)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采用难燃性材料的,其装修装饰面积不得超过吊顶面积十分之一,并采用阻燃材料作面层,材料背面作阻燃处理。

第十四条装修装饰中敷设、改造电气线路和安装用电市亩,应按消防技术规范选用材料和施工。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筑装修装饰的配电线路应采用与负荷相匹配的铜芯线,导线接头应焊接。

通过有装修装饰场所或部位的配电线路,每个支路均应单独设置开关进行短路及过负荷保护。

第十六条设有电控设备及配电箱的房间应使用难燃性或不燃性材料,如因功能需要使用可燃性材料装修装饰的,配电箱必须用金属材料制作。

动力设备、照明器的配线,穿越可燃、易燃装修装饰材料时,应采用瓷管、玻璃棉、岩棉等不燃性材料做隔热保护。

配电线路设置在可燃性装饰材料夹层内时,应穿金属管保护;若受装饰构造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的,可采用金属蛇皮管。

第十七条照明、动力、电热等设备的同温部位靠近或接触可燃性和易燃性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玻璃等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隔热,周围应采取散热措施。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性或易燃性装修装饰材料上。

第十八条建筑装修装饰的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且取得资格证书的电工作业,电工必须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规范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施工中的消防安全责任。

如施工单位变更,建设单位应与新承担施工单位订立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严禁违章用火用电,不得安排年老、体弱、病残者值斑。

第二十二条建筑装修装饰施工中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配置相应类型、规格、数量的灭火器以及有关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元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的,或图纸不送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或擅自更改、取消消防设计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三)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四)不按消防技术规范使用建筑装修材料或安装电气设施的;
(五)消防负责人、专(兼)职防火员、值班员不履行职责的;
(六)施工中违章用火用电的;
(七)施工中发生火灾不报或延报的;
(八)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4年11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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