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名单(2021年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商办流通函〔2021〕220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实体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转型,更好地发挥零售业在引导生产、吸纳就业、扩大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商务部制定了《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智慧商店建设在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参照《指南》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辖区内有关商协会和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积极开展智慧商店建设工作。
工作中要立足现有基础,不搞形象工程和“花架子",注重发挥商协会作用,激发企业首创精神,推动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
二、及时跟进指导各地要密切关注智慧商店建设情况,采取走访、座谈、会议、问卷调查等多神形式,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企业动态。
积极协调推动解决商协会和有关企业在智慧商店建设及《指南》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宣传推广各地要及时总结智慧商店建设经验和做法,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渠道和平台,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推广智慧商店建设工作经验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指南》实施进展及有关情况,请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任宏伟孟翔电话:************,3780传真:************邮箱:*****************,cn商务部办公厅2021年6月29日附件: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05.18•【文号】商整规发[2005]269号•【施行日期】2005.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现将《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5年6月10日前报送商务部。
附件:1.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部际协调工作制度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商贸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打击商业欺诈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着力整治和打击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推荐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推荐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南省商务厅关于推荐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及时了解掌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指导和管理,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商务部拟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函》(商办流通函〔2021〕338号)要求,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相关企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范围按产废来源划分,主要包括:工矿产业源回收企业、生活商业源回收企业;按回收品种划分,主要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纸、废橡胶(轮胎)、废旧纺织品、废电器电子产品等重点品种回收企业;按创新转型模式划分,主要包括:回收加工型企业、互联网平台回收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
二、基本条件各地推荐的企业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设备齐全,近三年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况。
(二)按规定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回收经营台账制度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备。
(三)企业回收、分拣、加工、配送等业务流程,以及设施建设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等。
(四)能够积极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按要求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创新举措,较好地承担政策、标准先行先试工作。
三、指标要求(一)工矿产业源回收企业。
废钢铁年回收量在10万吨以上,其它品种年回收总量在1.5万吨以上;具有固定的分拣场地和初级加工处理能力。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5.07.12•【文号】商运发[2005]328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5]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管理部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5]35号)下发后,各地积极贯彻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未按照通知要求将本地区大型内资流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大型内资流通企业和所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含外商投资企业以再投资形式设立的商业企业,下同)的经营状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协调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定期了解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和发展情况,是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此要高度重视,对工作进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协调,及时解决。
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和市场运行监测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相互配合,共同为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创造条件。
二、深入企业,认真部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重点流通企业建议补充名单》(包括尚未列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的大型内资企业和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见附件)和所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店铺和分支机构进行核实,将它们全部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4-2006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4]483号),于2005年7月20日前按原定程序在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中注册。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关于请做好重点零售企业销售旬报工作的函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关于请做好重点零售企业销售旬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1.19•【文号】运函[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关于请做好重点零售企业销售旬报工作的函(运函[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掌握春节、“两会”期间市场运行状况,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定于2月1日起启动重点零售企业销售旬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样本选取:全国共选取500家零售法人企业填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的比重,以及每省(区、市)至少10家、至多35家的原则,确定各地旬报企业数量。
请各地按附件2确定的数量要求,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样本企业中,选择信息报送及时、连续、稳定,且数据质量好的企业填报旬报表,其中至少含2家县(市)企业,兼顾超市、百货店、家电专业店等业态。
如果属于非单店法人企业,每旬填报数据所包含的分店口径要保持一致。
二、报送时间:本报表自2009年2月开始填报,逢1日、11日、21日填报上旬销售数据,2月1日开始填报1月下旬数据。
如遇月平,2月21日至28日算一旬;如遇月大,31日算作当月的下旬。
三、报送方式: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网上直报,凭密码进入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点击左侧的“旬报表”栏目填报。
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可将报表传真至************。
四、指标解释:销售总额指该法人企业一旬的销售额,其他指标含义与《重点流通企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相同。
附件:1、重点零售企业销售额旬报表2、各地旬报零售企业数量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重点零售企业销售额旬报表(2009年月旬)填报人:联系电话: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9.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实施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也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决心和推动全球开放合作的担当。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各地区,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同时,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扎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中国零售行业现状分析
中国零售行业现状分析一、零售行业概述1、零售行业定义及范畴零售业是指通过买卖形式将工农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直接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用或售给社会集团供公共消费用的商品销售行业。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点:(1)零售是将商品及相关服务提供给消费者作为最终消费之用的活动。
如零售商将汽车轮胎出售给顾客,顾客将之安装于自己的车上,这种交易活动便是零售。
若购买者是车商,而车商将之装配于汽车上,再将汽车出售给消费者则不属于零售。
(2)零售活动不仅向最终消费者出售商品,同时也提供相关服务。
零售活动常常伴随商品出售提供各种服务,如送货、维修、安装等,多数情形下,顾客在购买商品时,也买到某些服务。
(3)零售活动不一定非在零售店铺中进行,也可以利用一些使顾客便利的设施及方式,如上门推销、邮购、自动售货机、网络销售等,无论商品以何种方式出售或在何地出售,都不会改变零售的实质。
(4)零售的顾客不限于个别的消费者,非生产性购买的社会集团也可能是零售顾客。
如公司购买办公用品,以供员工办公使用;某学校订购鲜花,以供其会议室或宴会使用。
所以,零售活动提供者在寻求顾客时,不可忽视团体对象。
在中国,社会集团购买的零售额平均达10%左右。
此外,比较主流的零售业定义还有两种:一种是营销学角度的定义:认为零售业是任何一个处于从事由生产者到消费者的产品营销活动的个人或公司,他们从批发商、中间商或者制造商处购买商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这种定义在近三十年的营销学的文献中非常普遍。
另一种是美国商务部的定义:零售贸易业包括所有把较少数量商品销售给普通公众的实体。
他们不改变商品的形式,由此产生的服务也仅限于商品的销售。
零售贸易板块不仅包括了店铺零售商而且包括了无店铺零售商。
2、零售业态分类及特点零售业态是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大类。
就商人主体而言,它是商人针对某一目标市场所选择的体现商人意向和决策的商店。
辽宁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辽商零售函〔2021〕202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商零售函〔2021〕202号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主管部门,大连、沈阳海关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397号)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商贸物流现代化水平,促进行业降本增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全面提升商贸物流标准化、网络化、协同化、数字化、全球化水平,努力建设高效畅通、协同共享、融合开放、绿色环保的现代商贸物流体系。
(二)基本原则1.市场主导,创新驱动。
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创新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推动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2.协同发展,全面提升。
促进商贸物流业和商贸服务业深度融合、共同发展。
推动商贸物流业全面提升经营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商贸物流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3.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突出矛盾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实际,抓住仓储、配送、冷链等关键环节,率先在电商物流、全程冷链和口岸物流等领域取得突破。
(2021年整理)国家商务部关于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国家商务部关于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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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国家商务部关于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全部内容。
国家商务部《零售业态分类新标准》表1、有店铺零售业态的分类和基本特点
表2、无店铺零售业态的分类和基本特点。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的通知-[91]商工字第41号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的通知正文:----------------------------------------------------------------------------------------------------------------------------------------------------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的通知(1991年2月25日〔91〕商工字第41号)根据国务院历来批准的行业管理范围,以及近年发展的新产品,按照“相近归类”的原则,我部制定了《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现随文下达(详见附件),作为各地实行行业管理的依据,望各地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有关执行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部商办工业管理司。
附件: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商业部是管理全国工业加工生产的职能部门之一,对其所管的行业和产品实行全行业管理,负责进行统筹、规划、协调、监督、调节、指导和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是各地区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部门,对本地区实行全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历来批准的行业管理范围,以及近年发展的新产品,按照“相近归类”的原则,现制定《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作为各地实行行业管理的依据。
行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全民、集体、个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全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产品的标准、质量监督、质量认证、产品评比、生产许可证管理、企业划类、业务技术职称等级标准、企业升级……等。
以及国家授权审核的基建、技改项目计划等。
商业部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有关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当前各地正在编制“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请按照公布的归口管理目录,搞好统筹规划,密切与有关部门、行业的联系,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行业管理。
中国重要百货门店资料汇总资料
全国网络
• 深南天虹商场 • 南山常兴天虹商场 • 天虹购物广场 • 宝安创业天虹商场 • 东莞天虹商场 • 南昌中山路天虹 • 保利天虹 • 嘉兴天虹百货 • 鼎诚天虹 • 东门天虹商场 • 福民天虹商场 • 龙华天虹商场 • 南昌江大天虹商场 • 厦门汇腾天虹商场 • 龙岗双龙天虹商场
沙井天虹商场 梅林天虹商场 龙岗新城天虹商场 布吉天虹商场 宝安前进天虹商场 西丽天虹商场 惠州天虹商场 常平天虹商场 松岗天虹商场 福州万象天虹百货 厦门大西洋天虹百货 民治天虹
集团现状和愿景
• 银泰百货在浙江省已营业的百货店和购物中心达5家,包括 杭州武林店、宁波一店、宁波二店、温州世贸店、金华福华 店等,今年还将在吴山商圈、城西、城 东开设大型购物中心。
• 公司在浙江省已连续6年稳居浙江百货业第一。其中银泰百 货武林店单店销售额和利润均排列全国单店前茅;
• 宁波天一店、东门店也依靠品牌优势始终占据着宁波地区百 货业的龙头的位置。2019年全集团(含参控股企业)
百货零售事业部情况
太平洋系统全国网络
太平洋总部
• 太平洋大陆地区总部位于上海 • 各店独立招商
百盛集团
百盛于1994年进驻中国零售业市场(“百盛”), 并在北京复兴门内大街开设首家百货店,定位于 中高档消费群体。百盛是最早在中国经营时尚百 货外资连锁企业之一,并且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中 国最大的时尚百货集团之一,拥有覆盖中国18个 省26个主要城市的最广泛的营销网络。
鲁商集团架构
银座商城架构
银座全国网络
银座集团总部
• 银座集团总部位于济南 • 各店铺独立招商
茂业集团
• 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主营百货零售业务, 于2019年3月开设了首家百货店――深圳东 门店,经过十余年的长足发展,公司在珠三 角、长三角、西南区共拥有15家百货门店, 处于区域领导地位,并快速成为中国百货业 的龙头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调控和消费促进重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调发[2013]197号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调控和消费促进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调控和消费促进重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调发〔2013〕197号)各市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义乌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和应急调控等重点工作的通知》(商市运函〔2013〕7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稳市场促消费工作稳定市场运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扩大消费是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各类突发事件有增无减,必须充分认识稳市场和促消费工作面临的艰巨挑战,将其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抓好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积极有效推进消费促进工作各地要对照我厅《关于2013年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所明确的15项重点工作,统筹谋划,完善机制,加强考核,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从今年开始,我厅将实行市县季度社零完成情况通报制度。
请各市每季后1个月的20号前,将附件1汇总填报盖章后报送我厅。
要严格落实促消费工作信息报送制度,7月10日前上报上半年工作总结,1月10日前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每季度最后1个月25号前汇总上报促消费活动情况(附件2);对重大活动和工作创新要及时上报;我厅将通过消费促进工作简报开展通报和交流。
为确保消费形势分析与政府季度经济形势分析相衔接,各市季度消费形势分析材料上报时间提前到季度最后1个月22号前。
根据商务部通知,杭州市上城区已确定为国家首批品牌消费集聚区创建工作联系点,杭州市要加强指导协调,将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作为今年品牌促进项目的重要内容,加强支持力度。
全国十大连锁企业及其基本概况
1 苏宁电器集团 33.5 1342 41.4★ 2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 45.0 1346 15.0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0493)是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综合企业公司。
公司在百慕大注册,创始人为黄光裕。
现任董事会主席为张大中。
国美电器一直居于国内领先电器行业。
来自中怡康的权威数据显示,2010年国美集团空调销售达600万套,据中国电子商会2006年以来对空调市场份额监测显示,国美集团空调复合增长一直保持行业领先水平,并持续稳居空调市场销售份额第一,是中国空调渠道的第一渠道。
另外,国美集团率先在行业通过与上游厂家深度合作及大单采购、淡季打款等措施,国美集团终端空调零售价格在2011年继续保持低于其他渠道的竞争优势,并力争在2011年空调旺季来临之际,抑制空调价格上涨苗头,维持空调低价位水平。
国美电器集团坚持“薄利多销,服务当先”的经营理念,依靠准确的市场定位和不断创新的经营策略,引领家电消费潮流,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国美品牌得到中国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本着“商者无域、相融共生”的企业发展理念,国美电器与全球知名家电制造企业保持紧密、友好、互助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成为众多知名家电厂家在中国的最大的经销商。
☆ 3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5.9 5809 -5.6百联集团于2003年4月24日成立,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0亿元。
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生产资料、现代物流、商业房地产开发等,拥有超商、综合百货、生产资料贸易三大核心业务和物流配送、商业房产、电子商务三大百联集团在美国德勤有限公司与STORES Media联合发布《2012全球零售力量》报告上,位列全球250家零售企业排名的第66位。
★ 4 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22.1 170 6.3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百货商业集团,在2009年中国500强企业排名第86位。
目前,拥有大型店铺150家,分布在11省(包括北京市)50多个城市,总建筑面积超过400万平方米,员工总人数18万人,2008年销售实现625亿元。
商务部服贸司关于公示2021-202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
商务部服贸司关于公示2021-202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
目名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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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202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
根据《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等部门2012年第3号公告)和《商务部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202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1〕146号)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初审、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专家评审和有关部门复核等程序,初步认定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等369家企业为2021-202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中国国际图书博览会等122个项目为2021-202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
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月27日-8月2日。
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商务部服贸司,逾期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孙笑、苗杨
电话:************、7361 传真:************
附件:1.2021-202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公示名单
2.2021-202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公示名单
商务部服贸司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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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简介
北京华联的简介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华联集团)是商务部重点扶持的十五家全国大型零售企业之一,也是国际百货协会唯一的中国零售企业会员。
北京华联集团旗下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和多家控股公司,业务涉及大型综合超市、精品超市、百货店及商业地产等,截止2007年底,在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的35个重点城市拥有80多家万米以上大型店铺。
北京华联集团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连锁零售网络,拥有中国一流的商业管理资源、商品资源、品牌资源和人才资源。
北京华联集团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的企业理念,以对员工、顾客、供应商、合作伙伴的真诚和信用,赢得了良好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北京华联已成为中国零售业知名品牌。
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大型连锁商业集团之一。
北京华联集团旗下有多家控股公司。
截至 2004 年底,已经拥有 70 家门店,遍布中国 23 个省市自冶区的 35 个重点城市,年销售突破 160 亿元人民币,名列中国连锁零售百强第六位。
北京华联集团现拥有大型综合超市、百货店和购物中心等多种零售业态,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连锁零售网络,拥有中国一流的商业管理资源、商品资源、品牌资源和人才资源。
北京华联集团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的企业理念,以对员工、顾客、供应商、合作伙伴的真诚和信用,赢得了良好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北京华联已经成为中国零售业知名品牌,是中国百货 / 超市领域大型零售企业第叁名,被中国政府列为重点培育的流通领域大型企业集团之一。
经营范围:公司主营业务为连锁超市,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服饰系列配套商品,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文教用品,中西餐饮,仓储运输,经营进出口业务,建材、装潢材料,超市管理,食品,常用药品,粮食及其制品,连锁加盟,副食品,收购水产品、蔬菜、水果,烟,酒,代客服务等。
青海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是政府扶持的全国大型零售企业之一,业务及大型综合超市,主要是向顾客提供物美价廉、品质优良的生鲜、食品、日用百货等民生必需品。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全省重点联系零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全省重点联系零售企业名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1.09.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全省重点联系零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
为构建政企互通、行业互联、经验共享的联系交流互动平台,有效推动实体零售业创新发展,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完善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21号)和《省商务厅关于建立湖北省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要求,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了全省重点零售企业推荐工作。
经企业申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商务厅遴选,确定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等53家企业为全省重点联系零售企业,涵盖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专业店等多种业态。
下一步,省商务厅将加强对重点联系零售企业的服务和联系,每年对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调整,及时研判我省商贸零售市场消费情况,为全省商贸消费升级提供基础支撑。
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创建绿色商场和参与消费升级等重大活
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重点联系零售企业的联系,密切关注其创新发展和示范带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各重点联系零售企业要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加快创新转型,增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履行社会责任。
湖北省商务厅
2021年9月16日附件:
全省重点零售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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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三年行动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三年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商办流通函〔2020〕281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三年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便利店是服务保障民生、促进便利消费的重要商业设施,是便民惠民的重要零售业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便利店充分发挥服务社区的优势,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活和市场供应。
为全面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水平,织密便利店网络,提高便民服务质量,激发消费潜力,商务部拟在全国范围开展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三年行动。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作用,聚焦影响便利店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机制和支持政策,通过“新建一批、加盟一批、提升一批”,加快推进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进一步提高质量效益和便民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充分发挥品牌连锁企业、商贸分销企业、大型电商平台的市场主体作用,加快门店布局和传统小店整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发挥政府在商业网点规划、营商环境优化、跨区域对接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便利店发展的配套政策支持,优化营商环境。
坚持典型引领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在前期大中城市便利店工作基础上,总结城市、企业推进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的典型案例,在全国范围进行复制推广。
各地以省会城市为中心,向其他市(县)拓展,全面推进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工作。
商务部定点服务企业名单
附件1: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0——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2010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 (8)二、报表目录 (9)三、调查表式 (10)(一)典型生产资料批发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表1) (10)(二)典型零售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店)(表2) (11)(三)典型商业企业集团、购物中心统计年报表(表3) (12)(四)典型酒家酒店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表4) (13)(五)典型洗浴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表5) (14)(六)典型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表6) (15)(七)典型会展单位统计年报表(表7) (16)(八)典型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表8) (17)四、主要指标解释 (18)五、附录 (38)六、商贸服务典型企业名单 (39)一、总说明(一)商贸服务行业的发展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赋予商务部指导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职能,制定《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通过对商贸服务领域主要行业典型企业的统计,重点反映商贸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其对国民经济和扩大就业的贡献度,以及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为有效开展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政策提供数据支撑和依据。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商建函〔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商建函〔202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商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引领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依据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实际,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促进内外贸标准互联互通和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试点目标聚焦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重点方向和关键领域,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推动各地区、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方面开拓创新,推出一批标准,树立一批标杆、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探索以标准化推动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任务(一)主要方向试点主要围绕内外贸一体化、商贸流通提质增效两个方向开展。
其中,内外贸一体化方向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消费品流通、跨境电商、服务贸易等领域,推动国内外标准互联互通,以标准化建设带动内外贸领域认证、检验检疫等衔接。
商贸流通提质增效方向重点围绕流通设施改造升级、流通方式创新、流通主体培育等方面,以标准化推动流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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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名单
(2021年版按地区排名不分先后)
1.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3.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
6.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8.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
9.北京便利蜂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10.邯郸阳光新世纪股份有限公司
11.河北保百集团有限公司
12.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13.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14.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15.家乐园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16.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17.石家庄北国人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信誉楼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20.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1.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23.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
25.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26.哈尔滨中央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
28.哈尔滨市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
29.黑龙江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
30.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31.上海联华快客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32.上海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33.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34.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35.德基广场有限公司
36.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37.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38.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39.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苏州美罗百货有限公司
41.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2.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43.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44.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
46.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47.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48.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49.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50.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
51.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2.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53.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54.福建东百集团
55.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6.厦门元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57.永兴东润(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58.江西坚强百货连锁有限公司
59.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60.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61.济南华联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2.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3.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4.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5.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6.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7.淄博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68.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9.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0.青岛海信东海商贸有限公司
71.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2.青岛维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3.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74.湖北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
75.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6.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7.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8.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9.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80.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81.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82.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83.广东粤海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
84.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85.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86.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87.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
88.华润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89.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0.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92.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93.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9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95.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96.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97.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
98.四川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99.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四川省老邻居商贸连锁有限责任公司101.重庆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102.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
103.砂之船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04.贵州合力惠民民生超市股份有限公司105.贵阳星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106.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107.云南玉溪百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108.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
109.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10.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